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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

职务行为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58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信息与知识传播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84篇、专利文献25843篇;相关期刊367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律与生活、法制与社会等; 职务行为的相关文献由575位作者贡献,包括康传娟、张德瑞、甫永民等。

职务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84 占比:2.21%

专利文献>

论文:25843 占比:97.79%

总计:26427篇

职务行为—发文趋势图

职务行为

-研究学者

  • 康传娟
  • 张德瑞
  • 甫永民
  • 付胥宇
  • 何成兵
  • 侯静
  • 傅光明
  • 刘光显
  • 周清华
  • 姚华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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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摘要: [裁判摘要]: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在于查明事故情况、认定事故责任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成员参与事故调查属于职务行为,为维护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调查组成员所在行政机关与事故调查结果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该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均应当回避。
    • 朱啸轩
    • 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员工为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也日益多样化.员工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造成的法律责任由谁来承担,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也无法进行具体明确,导致认定执行工作任务行为的裁判结果迥异.本文希望通过结合相关法律研究,从而为民事活动中执行工作任务的认定提供参考.
    • 南玉梅
    • 摘要: 司法权审查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公司制度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然而,商业风险的固有性导致在董事职务行为的违法性判断上,成文化的行为标准与司法化的审查标准之间存在评价差异。尤其是公司法内未尽明确的董事义务内涵,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混同审查与过度审查的裁判困境。对此,新一轮公司法修订中应当充分重视公司法的实践功能,在明确董事义务范围的基础之上,严格遵循以董事义务为基础的差异化审查原则,并辅以司法实践的修正适用,准确把握审查原则与审查例外的适用情形,以满足现代市民社会对公司经营合理性与正当性的要求。
    • 郑嘉媛
    • 摘要: 法定代表人在醉酒之际签订对公司不利的合同效力认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定代表人的代理权的“越权”代表问题;二是法定代表人在醉酒状态下签订的合同是否“显失公平”问题。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宜从法定代表人在缔约时的行为能力、相对人是否为善意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实质上是否显失公平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合同的效力。
    • 摘要: 2019年12月2日以来,《老区建设》杂志社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高度重视新闻记者证管理工作,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职务行为,全面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对本单位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开展了全面清查。现将在2020年度新闻记者证核验中通过单位审核的人员名单公示如下。
    • 陈澍
    • 摘要: 【典型案例】2015年,某省直部门公职人员甲接受乙的请托,为其房地产项目公司在用地性质及容积率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乙承诺给予甲好处。后甲利用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A市某副市长、规划局局长等人的职务行为,为项目公司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提供帮助,进展顺利。
    • 吴如巧; 陈宏洁
    • 摘要: 由于法秩序尚无清晰的界分“执业/非执业”状态的标准,因职业因素而负法定救助义务者,在《民法典》第184条的法律适用问题中,可能面临规定了其法定救助义务的职业单行法的干涉.因此,需要厘清“执业/非执业”状态的界分标准.在解释方面,目前存在“时空区分说”“照应关系区分说”“组织化区分说”三种界分路径.“组织化区分说”通过法定职务救助者所处的组织化状态来区分其执业状态,进而区分法定职务救助者的自愿救助行为和救助职务行为.该说能够尊重法律规则的文义,协调法律体系中公、私领域的价值脉络,为可取路径.为了确保《民法典》第184条的妥当适用,需要将“组织化区分说”转换为立法原则,对诸职业单行法进行框架性立法完善.应规定由各类公共服务组织承担完整的法定救助义务,并通过授权性规定建立健全各类紧急救助强制性标准;规定由非组织化的法定职务救助者个体承担紧急情景中的监测警报义务,并鼓励其在履行该义务的基础上依客观条件施与自愿救助.
    • 林鸿
    • 摘要: 私募基金是金融市场上的一种重要的理财产品,近年来成为市场热点,交易活跃而矛盾高发,存在较高社会风险隐患。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销售人员私下向高龄弱势"金融消费者"作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然而最终不仅没有实现预期收益,连本金的回款率都不足13%。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将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适当性义务"分解为更具有操作性的"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推荐义务",细化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合规审查标准。据此在审判活动中,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如果未尽前述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参与高风险投资活动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实务中常见的销售机构业务员私下签定保底协议的法律性质,应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厘清担保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
    • 刘瑶
    • 摘要: 职务行为认定,既是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判定具体民事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所适用的司法裁判逻辑的基础,也是判断行为人的法律效果是否归属于法人的裁判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习惯性地将其纳入"争议焦点",在"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对职务行为予以概念化提炼。职务行为是组织行为,其兼具职业性、灵活性等特征,如在交易领域中,以外观主义维护职务外观信赖,配置法人对职务外观表征的组织管控义务。运用"执行职务"的引致功能,可有效地贯彻《民法典》编撰中关于民商合一的理念,有效地整合法人内外部法律关系,将《民法典》中代理章节中的"执行工作任务"与法人章节有效衔接,从而有效实现司法裁判逻辑与立法逻辑的融合。
    • 李百主
    • 摘要: 【关键词】职务行为容忍代理表见代理立约定金定金罚则【要旨】1.雇员以法人的名义作出签订合同等法律行为,按照“特定身份隐含着特定授权”的观点,应当直接认定为职务行为,将行为效果直接归属于法人等被代理人,与表见代理相区分。特定身份通常为经理、副经理等具有一定职务的雇员,但在特殊情形下,一般身份的雇员也可能构成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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