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66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50篇、会议论文14篇、专利文献411篇;相关期刊740种,包括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1种,包括首届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司法高层论坛、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第九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学术研讨会等;国家赔偿的相关文献由159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绍智、石均正、黄雷等。
国家赔偿
-研究学者
- 王绍智
- 石均正
- 黄雷
- 宋扬
- 何静
- 江勇
- 秦祖伟
- 蒋成旭
- 何君
- 冯艳梅
- 刘泽
- 刘畅
- 吴钩
- 岳琨
- 巴山
- 张新宇
- 张红
- 徐蓉
- 李余华
- 李娜
- 李蕊
- 杜先福
- 杨立新
- 洪跃雄
- 赵大龙
- 赵敏
- 金俊银
- 阎礼
- 陈思静
- 魏书传
- 黄晓云
- 丁德恒
- 丁静
- 何旭
- 何蔚
- 余翔
- 侯孟君
- 倪富华
- 冀天福
- 冉智渊
- 冯志磊
- 冯琪琪
- 冯阳阳
- 刘占磊
- 刘品新
- 刘唐
- 刘志远
- 刘武俊
- 刘涛
- 刘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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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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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赔偿既是促使监察权依法行使的监督手段,亦为申请人发动国家赔偿请求权的救济途径。构建监察赔偿制度,不仅具备保障人权、限制公权的价值意涵,而且是依循《宪法》规范实现《监察法》与《国家赔偿法》流畅衔接的现实需要。监察委员会就其性质而言是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国家赔偿应当符合监察权的特殊运作模式,即在现有国家赔偿体系中,另行构建相对独立的监察赔偿类型。在规范设计上,监察赔偿宜确立“以违法归责为主、结果归责为辅”的归责原则,明晰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结合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妥当确定赔偿关系主体,构建“先同体赔偿、后异体赔偿”的程序机制,以实现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平衡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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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廷芳;
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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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常为形式审查,致使错扣、乱扣涉案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随着社会关注度的不断增长,202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明确了对涉案财物的相关规定,要求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的处理上进行合理的价值平衡,但对法院漏判的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目前尚未有明确法律规定。通过探析实务中处理该问题的路径,以期为被告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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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焕芳;
董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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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赖利益保护对合理协调法安定性带来的行政风险与权利救济之间的张力,举足轻重。能否将信赖利益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何认定与恰当适用,均系国家赔偿案件的疑难问题。文章通过检视实务,探寻授益行为信赖保护的多层理论空间,为信赖利益保护提供理论依据;通过多维度透视授益性行政赔偿案件,并依据法经济学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比例原则分别确定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探寻国家赔偿领域内对不平等主体间利益受损予以信赖保护的空间与限度,以维护法的安定性与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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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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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直接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案件类型在国家赔偿法中欠缺救济规范。修法进路因国家赔偿所具有的不同于民事赔偿制度的特殊性而存在诸多阻碍。从司法层面出发,其为有意识的自始漏洞,司法者可以通过目的性扩张、类推适用、利益衡量进行法律续造。但也应注意到国家赔偿涉及利益主体多元性、不同赔偿责任方式之特殊性、以及不同赔偿类型之制度功能对法律续造所构成的限制。如此,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扩大方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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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确保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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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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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2010至2021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立案受理的涉监狱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三个方面的数据分析,包括案件起因、国家赔偿请求数额、案件决定情况,可以看出此类案件有四个特点:与罪犯患病相关的案件占比较大,总体赔偿比率不高;请求数额高,国赔期望值大,舆情风险高;某些涉案监狱或复议机关处理部分国家赔偿纠纷的经验不足,矛盾未能有效化解;事实争议大,多数请求人主张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撑。涉监狱国家赔偿风险的防范策略主要有:(一)加强监狱医疗卫生服务建设,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二)健全和完善监狱现代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解决好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三)加强监狱罪犯自伤自残危机预警管理,全面提高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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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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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均未对行民混合侵权的责任形态及救济途径作出规定。以规范主义的路径,从单一行政主体侵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赔偿的性质,难以为实践提供帮助;而以功能主义的路径,站在混合侵权的视角,将混合侵权中的行政赔偿定性为“准民事责任”则更加合理。参照民法中多数人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的对应理论,可将行民混合侵权类型划分为共同的行民混合侵权、分别的行民混合侵权、竞合的行民混合侵权和构成“第三人侵权”的行民混合侵权,并分别对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以及补充补偿责任。由此,相关救济程序的设计应采取合并审理的模式,并在“双重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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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政峰;
武家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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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适应社会时代发展,实质化解行政赔偿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司法解释,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直接损失的范围,但对于必得利益损失、返还财产中的财产贬值损失等间接损失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并未回答。国家赔偿采取直接损失赔偿原则,对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诸多人士历来对此有争议。本文提出,不再争论间接损失是否应当纳入赔偿范围,而是在现有立法体系下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重新阐释,合理扩大直接损失的范围,将必得利益、财产贬值损失、权益救济费用等合理损失纳入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从而寻找到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和扩大当事人财产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在不破坏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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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杰(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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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帮人们牢固树立起对法治的信仰。”“感谢宋律师,今天拿到了国家赔偿,不仅抚慰了我们心中委屈,更是还了我侄子的一个清白。非常感谢!”6月22日上午,在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门口,当事人陈邦涯的姑姑陈垂柳紧握着宋海燕的手,不善言辞的陈邦涯眼眶里满是感激的泪水。宋海燕,安徽省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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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Min;
赵敏;
YUE Yuanlei;
岳远雷
- 《2014卫生法学与生命伦理国际研讨会》
|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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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些年来,疫苗损害公共卫生事件频发,计划疫苗损害责任的承担与受害者救济问题受到关注.为了促进计划疫苗损害救济的实现,保障公民健康权益,基于法的规范分析,计划疫苗预防接种应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体现了强制医疗法律关系.接种单位在履行预防接种职责时,如果造成了受种者损害,其损害赔偿应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计划疫苗预防接种行政行为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包括:预防接种行为中的侵权主体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有违法的预防接种行为、有预防接种法律损害事实、预防接种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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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玥
-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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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9月,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全面爆发,多位患儿患上泌尿结石,甚至导致死亡.因严重资不抵债,2009年2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三鹿集团破产。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如何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建议应采取政府积极介入、改变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以及追究股东责任等措施,然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行,政府职能是否会被消弱,并且以上措施放在三鹿破产事件中,一旦企业毫无清偿能力,则受害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难以得以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受害消费者权利的事前和事后救济机制:事前应当建立产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事后应当建立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国家赔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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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慧
- 《江苏省土地学会2016年度学术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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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登记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维护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希望通过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一个较为系统的介绍,特别是错误登记的简要介绍,分析错误登记产生的原因及其法律后果,提出解决错误登记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