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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一事不再理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20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体育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04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10554篇;相关期刊147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西部法学评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05年全国刑事起诉与不起诉制度学术研讨会等;一事不再理的相关文献由226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根、占善刚、叶剑泉等。

一事不再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04 占比:1.90%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10554 占比:98.09%

总计:10759篇

一事不再理—发文趋势图

一事不再理

-研究学者

  • 刘根
  • 占善刚
  • 叶剑泉
  • 姚曦
  • 张建
  • 张静
  • 李媛
  • 李慧
  • 李智
  • 杨富柱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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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涂冰莹
    • 摘要: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一案不二讼”制度,即“法律禁止同一人因同一事项受两次审理”.在后来的民事案件中,这一原则的内涵越来越丰富,生命力也越来越旺盛,甚至对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审判产生了影响.目前,这一原则是现阶段各国民事诉讼中最基础、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既对民事诉讼法的公正目标与效率目标进行了反映,还维持了这两个目标之间的平衡.本文重点围绕一事不再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现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适用对策,以供参考.
    • 马若飞
    • 摘要: 受诸多因素影响,撤回起诉在制度运行中发生异化,致使公诉权不当扩张。司法实践中,撤回起诉被滥用为规避无罪判决的工具,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不明导致刑事被告人诉讼地位客体化。以异化现象为切入点,可知撤回起诉的时间不合理、法院司法审查形式化、考核指标不科学、检察官伦理建设不足乃主要成因。规范撤回起诉的运行,需要标本兼治。具言之,将撤回起诉的时间严格限定在合议庭评议前;强化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并根据申请时间、申请事由设置不同的审查模式;明确撤回起诉的法律效力并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优化绩效考核指标并加强客观义务的建设。撤回起诉制度的改革思路应重点围绕转变当前行政化的运行模式并严格落实司法审查机制。
    • 孙宇凝
    • 摘要: 重复诉讼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问题,虽然"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指导原则层面限制重复诉讼,判决的既判力概念也普遍运用于民事诉讼中,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于重复诉讼的立法并没有彻底解决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与规制问题.从禁止重复诉讼的法理依据出发,通过厘清与禁止重复诉讼密切联系的相关概念,充分发挥禁止重复诉讼区别于一事不再理和既判力概念在诉讼系属中的独特作用.另外,在相关域外立法的视角下反思当前我国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局限,有利于完善禁止重复诉讼制度的具体适用,以实现对该制度的多元化规范意义.
    • 李芊芊
    • 摘要: 重复诉讼容易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法院公信力,不利于程序效益的实现;因此在实务中对其进行准确识别显得尤为重要.在对重复诉讼进行识别时应保障当事人诉权,尽可能地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在前诉处于诉讼系属之中的前提下,从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三个方面进行识别.同时,应在理解重复诉讼内涵时梳理其与相关民事诉讼基本概念的关系,理论认识问题与实务困境的解决结合.
    • 摘要: 被保险人起诉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获生效判决支持但未实际执行到位的,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后依法获得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怠于通知致使保险人未能参与定损的,损害了保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定损权,其依据侵权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损失金额主张保险理赔的,保险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 杨杰辉
    • 摘要: 罪数存在多种形态,典型一罪与典型数罪均不存在整体评价与分开评价之分,而非典型罪数形态则存在整体评价与分开评价之分,只有整体评价才能实现罪数目的.如何保障构成非典型罪数形态的所有犯罪事实能够一并处理从而进行整体评价,以及如何防止司法机关将本应整体评价的犯罪事实进行分开评价,这是决定罪数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问题,而这一问题与程序法上犯罪事实处理的原理与基本方式密切相关.因此,罪数论不仅是一个实体法问题,而且是一个程序法问题.诉审同一与一事不再理两项原则构成了程序法上犯罪事实处理的原理与基本方式,要实现罪数目的,罪数规定就必须适应该原理与基本方式.为此,在罪数立法时应该尽量避免将不属于同一自然事件的数个犯罪事实规定为一罪.
    • 闫宾
    • 摘要: 民诉法解释第248条并非重复诉讼适用上的例外,而是关于既判力遮断效的规定,应当将既判力遮断效从重复诉讼中剥离出来独立发挥作用.不受既判力遮断效排斥的对象不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新的事实",而应当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新的事由",该"新的事由"必须构成前诉作为判决基准的要件事实且该要件事实能直接决定判决结果.对于法庭辩论终结前不可预见的事由和后诉行使已经成立的解除权的部分事由,可以例外地不受前诉既判力遮断效的排斥.在确定既判力遮断效的适用范围时,应根据既判力客观范围与诉讼标的的大小关系分别讨论其适用范围上的特殊形态.
    • 王华伟
    • 摘要: “同一事实和理由”在行政诉讼、复议、赔偿、信访等法规范中广泛存在,对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产生较大的影响.司法裁判的严肃性和既判性考量、行政司法的权威性和效率性要求、当事人自由意志选择的限度性,是行政法上“同一事实和理由”的法理基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均涉及诉讼中“一事”的判断与适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采用的是“三相同”判断标准.不过,“同一事实和理由”的辨析适用,在内容上还应正确区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在适用时还应遵循一般的判断标准和特殊的判断规则.
    • 余庆; 王兴哲
    • 摘要: 案情回顾张秉臣、王彦强系天津市现代建文文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文公司”)的股东。二人于2018年4月9日向建文公司提出书面请求,申请查阅该公司的账目。2018年4月16日,建文公司出具书面答复,分别驳回了张秉臣、王彦强的上述申请。2018年7月4日,张秉臣、王彦强将建文公司诉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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