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
刑民交叉的相关文献在2007年到2022年内共计2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5篇、专利文献20568篇;相关期刊176种,包括法治研究、法律适用、法制与经济(上旬刊)等;
刑民交叉的相关文献由346位作者贡献,包括杨兴培、成功、于胜等。
刑民交叉—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0568篇
占比:98.59%
总计:20863篇
刑民交叉
-研究学者
- 杨兴培
- 成功
- 于胜
- 俞楠
- 傅锐
- 刘小玮
- 刘笑眉
- 吴娉婷
- 周丹
- 周小雯
- 周雨
- 夏朝羡
- 宋春雨
- 尹晓闻
- 张印东
- 张尔婳
- 张志利
- 张春玲
- 张永江
- 彭荣
- 徐晨珂
- 曹云清
- 李兰英
- 李慧慧
- 李瑞阳
- 林智远
- 毛立新
- 洪明
- 温行健
- 温馨
- 熊誉
- 王亚明
- 王德良
- 王真
- 甘珏昇
- 蔡颖慧
- 袁彬
- 许胜利
- 贾文超
- 赵媛媛
- 赵淑敏
- 郑杰
- 金华捷
- 钟凯
- 陈宸
- 陈溶溶
- 雷达
- 顾春兰
- 魏东
- 黄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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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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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在判决效力、程序衔接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难题,成为学界与实务界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在先刑事判决在后诉民事案件中的效力的正当性基础经历了由既判力向公文书证明力的演变。此外,决定刑事判决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拘束力还基于高标准刑事证明规则、防止矛盾判决和贯彻诉讼经济便民原则等合理性事由的考量。刑事判决适用于后续民事诉讼并非无边界,须成就一些条件才能适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须在主要事实上存在关联或交叉;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须是确定性事实;刑事判决效力原则上只约束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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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梦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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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房二卖"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房产中介或者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将一套房屋同时卖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家。然而,一套房屋只能对应一个所有权,如果开发商售房后房价突然上涨,开发商就可能把此套房屋再卖给第三人,此时纠纷就出现了。实践中,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承认合同的效力,但是同时也会强调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认定此行为的不在少数。这种处理方式往往会阻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诉讼权,加大了刑法的惩罚力度,这对维护社会的稳定是不利的,所以正确处理"一房二卖"类刑民交叉案件显得格外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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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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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近年来数量颇多,在司法程序中或采取刑事诉讼程序,或采取民事诉讼程序。为快速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简单以刑事法益大于民事范围的原因,而适用“先刑后民”的原则来判定案件程序适用顺序。但这一原则的机械适用并不能妥当地解决此类案件,只会造成不同法律之间作用的逐渐混乱,以至于整案处理都以刑为主。因此,对于先刑后民原则的把握,应当以犯罪的二次违法性理论为着手点,注重强调刑法的谦抑性及前置法的重要作用,具体适用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民刑并行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来破解刑民交叉案件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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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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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合同纠纷的“先刑后民”司法原则存在一系列司法困境,包括合同纠纷诈骗化、合同效力难以认定以及将导致合同纠纷处理的重刑主义。“刑民协同”的司法原则要求扬弃现有的“刑民并行”司法原则,坚持“刑民并行”应以先受理为适用标准,防止发生同步审理的司法冲突。“刑民协同”下合同纠纷“刑民衔接”的司法认定逻辑包括:“刑民衔接”主要涉及生效裁判做出之后的衔接;一般而言,民事判决对刑事司法不具有当然的既判力;有必要区分有罪、无罪判决确定其对民事裁判的既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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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頔;
徐瑞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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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交叉于近年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的研究热点,而该术语本身却仅停留于描述司法现象,无法适用于司法实践,在理论与实务上分别呈现研究问题各起一端和案件问题一体处理两种趋势。故与其执着于厘清概念,不如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总结并贯通问题。基于刑民交叉问题既有的程序与实体的两分法,总结出两个面向背后的核心议题。然后,分别对刑事与民事案件样本所反映的实务争点与裁判要旨加以提炼,在“个案与个案”“规范与规范”两组分析框架下指出样本之间或样本自身的矛盾所在。继而引入法秩序统一原理,总结认为刑民交叉案件应经过审理进程、另案裁判、责任承担的三步检视以满足司法实践诉讼与实体问题一体解决的要求,最后尝试指出刑事与民事各自的体系化构造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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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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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法相对论和法秩序统一原理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从目前的违法一元论来看,其也存在着缺陷.刑法和民法并非两个对立和互斥的概念,而是互为补充,刑法学者和民法学者应该深入进行研究与分析,不能脱离实际.在贯彻落实法秩序同一性的过程中,不能单纯的认为“一般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而是要注重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在分析民法和刑法时,要注重“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原则.基于此,本文对刑民交叉问题的实体法立场及方法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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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永辉;
董邦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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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虚假支付令是指当事人以虚构的民事纠纷,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以诉讼当事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支付令。虚假支付令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公信力,严重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虚假支付令产生的原因是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相关法律适用缺位。支付令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瑕疵、民事法律审查被动、民事惩罚力度不够、刑事法律模糊、刑事法与民事法衔接不畅、诉讼注重调解等是产生虚假支付令的原因。因此,应认真检视现行支付令制度,完善支付令审查制度,健全虚假支付令案件民事转刑事的程序,明确虚假支付令刑民交叉类案件的判断逻辑,严厉惩处申请虚假支付令的当事人,理性对待调解和判决,有效防范虚假支付令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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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立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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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合法的民间借贷促进了社会各种资本的流动,但由于民间借贷自身的无序性,加之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近年来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迅速增多。对该类案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先刑后民”。然而,此种方式忽略了对私权利的保护和民事救济权的保障,为此,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刑罚谦抑性和法秩序统一原则,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确立“刑民并行”的处理理念,从而实现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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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智帅;
潘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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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陕西“潼关肉夹馍”商业协会维权事件为例,将法益受侵害的程度作为集体商标案的“刑民界限”,适用“先刑后民”的审理模式,有利于集体商标刑事法律保护工作的高效开展。从假冒集体商标的入罪金额、主观方面、“仿冒”的入刑问题等角度探讨“刑民交叉”语境下集体商标刑法保护的具体规则,能够进一步明晰集体商标刑事法律保护等问题。此外,集体商标的注册行业协会同样需要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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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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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擅自转移其他股东股权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实务中的疑难问题,目前存在无罪和有罪两种主张,后者中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观点居于多数,而无罪的观点并不可取。股权不是“本单位”财物,不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公司登记机关既无处分股权权限,对变更登记也仅作形式审查,不宜认定为诈骗罪;我国侵占罪对象受限,股东股权并非他人代为保管的财物,认定为侵占罪没有罪行法定依据。擅转股权行为符合秘密转移他人财物的占有等盗窃罪构成要件,以盗窃罪论处贴合行为的本质,具有实践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