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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

既判力的相关文献在1992年到2022年内共计63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哲学理论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29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70273篇;相关期刊323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既判力的相关文献由643位作者贡献,包括邓辉辉、陈洪杰、胡军辉等。

既判力—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29 占比:0.89%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70273 占比:99.11%

总计:70906篇

既判力—发文趋势图

既判力

-研究学者

  • 邓辉辉
  • 陈洪杰
  • 胡军辉
  • 赵信会
  • 蒲一苇
  • 丁宝同
  • 张自合
  • 肖建华
  • 解方
  • 陈晓彤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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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洪兵
    • 摘要: 判决既判力理论在实现判决的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权利的终极实现,促进纠纷解决的经济性、一致性方面经受了各国长期司法实践的检验。无论是从民事诉讼理论界的一贯主张还是从司法实务界的实践动向来看,它被吸收进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是大势所趋。然而,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却有着先天的难以调和之处,因此在既判力理论逐渐进入我国成文法的背景下,在其理论框架下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重新检视十分必要。总的来说,我国应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受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扩张影响的第三人中。
    • 朱禹臣
    • 摘要: 一般保证关系具有备位性,直接影响多数当事人诉讼形态,现有司法解释虽对此有所涉及,却不尽完备.若债权人在诉讼程序中选择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在诉讼标的旧实体法说下,主债权关系与备位债权关系不同一,保证人和债务人利益相互矛盾,彼此行为应当独立,更接近普通共同诉讼.可以选择以牵连关系来解释“同种类”,或扩张“法律关系”的内涵,使之成为普通共同诉讼.若先行起诉保证人,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应当”的效力来源并非其释义书所提及的先诉抗辩权,也非固有必要共同诉讼,而是实体上的备位性,其导致部分事实互通,需要一并处理.若先起诉债务人,保证人具有参加利益,可以辅助型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加入诉讼.若保证人未参加,在其单独被诉的后诉中,债权人应受既判力的限制,预决效力无法影响保证人,只涉及保证人对债务人抗辩权的备位援用.
    • 余冬生
    • 摘要: 刑民交叉案件在判决效力、程序衔接处理等方面存在诸多难题,成为学界与实务界一直以来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在先刑事判决在后诉民事案件中的效力的正当性基础经历了由既判力向公文书证明力的演变。此外,决定刑事判决对后续民事诉讼产生拘束力还基于高标准刑事证明规则、防止矛盾判决和贯彻诉讼经济便民原则等合理性事由的考量。刑事判决适用于后续民事诉讼并非无边界,须成就一些条件才能适用: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须在主要事实上存在关联或交叉;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须是确定性事实;刑事判决效力原则上只约束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
    • 曹志勋
    • 摘要: 诉讼标的诉讼法说长期以来是德国法学界的通说。按照学说出现的时间顺序,同时也是遵循学说在往复中逐步深化的过程,还原代表性德国学说的全貌,有助于挖掘各主张背后的价值考量和论证方式,突显大陆法系基本原理的学术脉络、知识谱系和传承发展。尼基施提出了被认为结合了诉的声明和事实因素的二分支说,他也区分了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中的识别标准,但后期转而奠定了新实体法说发展的理论基础。对比而言,与他同时期的罗森贝克虽然一直守在诉讼法说阵营前列,但没有将其主张坚持到底,而是在20余年的发展中从二分支说逐渐向一分支说转向。依托于二分支说,施瓦布提出了以诉的声明为核心的一分支说,并以驳论方式否定了存在多个生活事实时构成诉的合并的理论可能性。这种学说从立论来看过于简单,尤其在既判力方面常常面对严厉批评,他则通过提出独立的、决定既判力客观范围的裁判的本质概念加以回应。在前述诉讼法说与实体法说、二分支说与一分支说的对话的基础上,哈布沙伊德成为诉讼法二分支说的集大成者,他有力地论证了生活事实概念的独立地位,但仍然承认既判力规则存在例外。上述对德国理论传承和发展的研究,无论从方法论来看还是在具体识别标准的认识上,都将助力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的深化。
    • 袁琳
    • 摘要: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既判力的判决等较为广泛的“连带债务涉他性”事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基于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给付目的而产生,原则上不使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之事由应仅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通过诉讼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应当结合民事程序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
    • 肖家墉
    • 摘要: 现行司法解释将前诉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纳入免证事实体系之中,其实质违背了自由心证原则、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与程序保障原则。实证研究表明,受该规则固有缺陷的影响,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适用该规则时存在判决说理上观点分歧、认定免证事实时超出法律规制范围等诸多问题。出于回应质疑与指引实践运行之必要,应当从裁判文书之公文书本质着手,区分其形式证据力与实质证据力,规制其对于后诉之应有影响力,从而起到化解立法与司法之适用矛盾,确保当事人双方攻防地位平等之效。
    • 费鸣; 杨兴龙; 徐丹阳
    • 摘要: 以裁定方式驳回当事人起诉,是法院在认定当事人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后通用的裁判方式,这其中涉及如何认定重复起诉的问题。传统理论认为只有针对诉讼标的的判决主文才可以产生遮断后诉的效果,即只有针对判决主文内容另行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维护生效判决的稳定性,应当适度允许判决理由产生遮断后诉的拘束力。《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为判决认定重复起诉提供了规范依据,在适用中应对“诉讼标的”作出相对扩大化的理解,对后诉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的判断可借鉴“争点效”理论。在一定情况下,诉的利益与诚信原则也可成为认定重复起诉的参考因素。
    • 钟锐
    • 摘要: 定期金判决是运用定期金给付规则来解决损害造成的将来性损失如何进行赔付的判决类型。因其判决认定的事实在将来可能发生重大变化,所以对判决的调整是定期金给付规则中应当包含的必要内容。我国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定期金判决的调整程序缺乏系统性规定,导致其给付规则效用的发挥遭受制约。对此,应当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与2022年版《人损赔偿适用法律解释》相关规则解释为一般规定和特殊事项的关系,从而把定期金给付纳入分期支付规则的统一适用中,为定期金判决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并补充完善现有规定,根据引发调整情形的不同特性,构建以诉讼程序为主流,执行程序为补充的调整格局,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有力保护与实质平衡。
    • 陈文曲; 李皓然
    • 摘要: 裁判稳定性与正确性张力在目的理性主导的纠问式诉讼中近乎不存,但却以案件不断再审为代价。该张力在规范理性主导的抗辩式诉讼中基于程序而得以消解,但却以未能充分兼顾实质正义为新代价。基于商谈理论对诉讼本质的分析,裁判稳定性之形成,需充分保障当事人主体间性,遵守法律规范与程序条件进而对案件结果达成商谈性共识,故应从案件源头和审判过程两方面入手来化解裁判稳定性与正确性张力。在主观诚、客观真、规范妥的条件下,良判得以形成,此时不存在裁判稳定性与正确性张力问题。但当主观恶意、客观事实改变、规范运用失当时均会导致张力重现,此时需法官从主客观因素及规范适用层面把握“再审以重塑裁判正确性”的“度”。
    • 周亦乐
    • 摘要: 人格权禁令与人格权纠纷诉讼并行情况下的具体安排应当按照二者发生的时间节点分类作出判断。这种安排取决于人格权禁令是否具有既判力,一概地认为人格权禁令不具有既判力并不妥当,应当根据人格权禁令的作出过程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程度具体判断。人格权禁令不同于行为保全,人格权禁令程序原则上应当是诉讼程序,只是由于人格权禁令的紧迫性而不得不适当运用非讼法理,无法做到对诉讼审判原则的彻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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