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3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6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4280篇;相关期刊263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中亚信息、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消费者权利的相关文献由366位作者贡献,包括肖彦山、董文军、丁世和等。
消费者权利
-研究学者
- 肖彦山
- 董文军
- 丁世和
- 丁国峰
- 侯继虎
- 叶思思
- 周显志
- 周海林
- 哈伯先
- 唐文娟
- 廖丽
- 张艺馨
- 彭礼坤
- 徐澜波
- 施德俊
- 易艳平
- 朱铁铎
- 李景禧
- 李琛
- 柳经纬
- 爱德华·C·德雷克
- 王小龙
- 王慧娟
- 王金香
- 程宗璋
- 肖会美
- 苏号朋
- 袁思羽
- 覃林卉
- 许新
- 邓智超
- 邹雨妙
- 钟瑞华
- 陈乃新
- 陈风亭
- 韩红俊
- 马克·阿拉纳
- 鲁天宇
- 丁伟文
- 丁建安
- 丁成强
- 丁瑞
- 丁翔虎
- 严学军
- 乔颍
- 于广书
- 于秀林
- 于香
- 井上匡子
- 亦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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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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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的网络评价权是指消费者在网上购买、体验过商品后对该商品及其服务发表意见、提出看法的权利。消费者不仅现实地享有网络评价权,在理论和法律上也应当享有网络评价权。消费者网络评价权不同于言论自由权、监督权、合同权等传统权利,其具有被保护的合理性、法律体系的可容纳性、被实现的可能性,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应从理论与规范两个角度,明确消费者网络评价权的边界,并探究其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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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彤(摘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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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俄罗斯消费者权利与福祉督察局4月中旬发布的声明显示,通过对土耳其出口俄罗斯的果蔬的全面深入调查,发现土耳其果蔬的有害物质水平未超标,俄罗斯正取消土耳其果蔬进口禁令,包括辣椒、石榴、葡萄、甜橙和葡萄柚。多年来,因土耳其部分果蔬有害物质超标,俄罗斯时断时续地发布对其果蔬的进口禁令,这对土耳其经济影响很大。以2022年1月的官方数据为例,土耳其对俄果蔬出口额达46亿美元,位列俄果蔬进口国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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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号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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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密切的联系。《民法典》将消费者确定为特殊的民事主体,但没有规定具体的消费者权利。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仍然主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民事特别法。应遵循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新法优先于旧法、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等法律适用原则,准确处理《民法典》与民事特别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适用关系。《民法典》是消费者私法保护的母法,不仅供给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且可以运用基本原则,弥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足,应对新类型消费纠纷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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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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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网络在线交易市场已成为国内市场经济的重要模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在线交易做出了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然而具体的在线交易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却日益凸显。各电商平台自主设计的消费者网络评价体系难以避免现实利益冲突,且部分措施性质不明确并缺乏对应救济手段,异化了评价体系建立伊始的功能与目的,该类措施及体系的法律地位亟待明确,以保障评价权利行使的空间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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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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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的开放性特征导致其难以转化为成文法中的法律概念,观察制度文本亦可发现信用信息与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高度重合。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依托互联网平台,在主体、客体、规则3个层面关联起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与消费者个体,相应地形成了三重困境。既有以标准为核心构造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体系难以有效地消解困境,互联网平台利用标准参与数字信用共治更加剧了消费者信用评价的规制难度。信用评价技术改变了传统“权力-权利”二元均衡结构。在传统的权益保护进路失灵时,必须通过确认网络消费者新型信息权利,明确互联网平台的数字市场基础设施性质,方可有效地规制网络消费者信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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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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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科技与互联网的发展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交易方式。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各种电商平台的兴起,快捷便利的线上网购交易逐渐成为人们选择的主要交易方式,由于互联网自身的传播性、虚拟性等特点,使之区别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方式,网购交易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发生了变化;我国现行法对经营者权利的保护存在法律漏洞,经营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于一种失衡状态,导致两者之间纠纷的发生。本文从当前我国网购交易发展的有关情况入手,阐明了保护经营者权益的必要性,并分析了经营者权益受损的原因,最终提出适度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使、要求电商平台履行辅助义务、完善网购交易中经营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回应新的社会问题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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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傲;
侯之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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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以及线上商品营销的火爆,"直播+电商"这一新兴销售模式无疑成为"直播+"时代的一项创造性成果。直播带货为社会提供全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现行网络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如今电商直播行业在主播跨界融合、直播乱象整治、治理思维协调及新旧规范统一等四个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解决电商直播行业的治理困境,一方面,应积极调整现有治理措施,明确各方权责以切实保障电商直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政策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协调与统一;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入区块链等创新性监管技术,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性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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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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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下关于不正当竞争有这样一个现象,有此类诉讼发生的时候,大家的焦点都集中在进行不正当竞争操作的当事人身上,很少有人会关注消费者,导致网络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工作不到位.通过观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我们需要明确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其立法目的.然而该法主要是以经营者为规制主体,忽视了消费者的经济地位,与其立法目的存在不协调.为了能够解决这种不协调,需要将消费者的权利保护程度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标准,并赋予消费者寻求私力救济的权利.本文着眼于新的经济环境下即互联网领域下,如何对消费者加以定义,以及通过案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下消费者的哪些权利受到侵害,从而调整与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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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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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三方抢票平台从运行以来就饱受争议,主要涉及加价购票行为的价格违法性以及虚假宣传、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泄露个人信息等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理性探讨,对抢票行为的法律属性进行判定,将其界定为民事委托合同关系较为合适。从与车票服务价格相关的法律规范中探析,互联网抢票加价购服务亦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为保障互联网抢票平台的健康发展,应当完善用户的知情权保障机制、合理加重第三方抢票平台的责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并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对现行的第三方抢票平台进行更好地监管和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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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林卉
-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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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规模日益庞大,互联网金融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加,但诉讼成本高、线下诉讼效率低等问题严重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的司法保护,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解决新问题,需要采取新思路,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网络法庭",构建"网络法庭"的管辖、受案范围、代表人诉讼等制度,将更好地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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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
- 《第六届(2016)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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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互联网+是工业4.0的主要标志,也是中国未来要面对的重要法治问题.互联网+彻底变更了技术与产业的关系,改变了网络与人的关系,改变了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关系,将网络变为链接产业的枢纽.在新的产业变革基础上的虚拟人格、用户定位、新财产权和平台责任等新问题,都是对传统民法立法思维的重大挑战.特别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颠覆了传统技术观念和产业布局,因此,如何研究和制定一部适应新情况的民法典就成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关键所在.本文阐述了民法典编撰应符合互联网+的时代要求,论述了互联网+对传统人格权和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挑战,介绍了互联网+与消费者权利和对财产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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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玥
-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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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9月,举世震惊的三鹿奶粉事件全面爆发,多位患儿患上泌尿结石,甚至导致死亡.因严重资不抵债,2009年2月1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三鹿集团破产。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作出裁定,终结已无财产可支配的三鹿破产程序.如何保护受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学者建议应采取政府积极介入、改变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以及追究股东责任等措施,然而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可行,政府职能是否会被消弱,并且以上措施放在三鹿破产事件中,一旦企业毫无清偿能力,则受害消费者的权益仍然难以得以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受害消费者权利的事前和事后救济机制:事前应当建立产品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事后应当建立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的国家赔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