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形态
责任形态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7538篇;相关期刊83种,包括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第五届WTO国际学术年会等;责任形态的相关文献由118位作者贡献,包括石东洋、陈忱、雷传平等。
责任形态
-研究学者
- 石东洋
- 陈忱
- 雷传平
- 杨立新
- 刘娟
- 刘潺
- 吴回生
- 屈振辉
- 申鸽
- 石东洋2
- 胡卫萍
- 赵西巨
- 陈忱1
- 雷传平1
- 乔娟
- 伍荣强
- 何铮
- 余婷婷
- 余飞
- 冯德淦
- 刘一展
- 刘保玉
- 刘倩
- 刘洋
- 刘贞磊
- 刘邓军
- 吴宏
- 周婧
- 周宓
- 周宓1
- 唐炳舜
- 孙华璞
- 孙培贤
- 孙娟
- 孙曼曼
- 孙玉红
- 孟奇勋
- 宋素红
- 张平华
- 张扬
- 张旭东
- 张春龙
- 张淑玲
- 张立学
- 强甜甜
- 彭瑞楠
- 彭韬
- 徐璐
- 戴丽
- 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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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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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在性质上是一种风险责任。基于风险本质,在体系上,风险责任的最终样态应分为实质上的风险责任和形式上的风险责任两类。据此,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分实质上的补充责任和形式上的补充责任予以双模式体系化展开,从而对不同过错程度的直接致害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施以责任承担上的区别。实质上的风险责任结合形式上的追偿权构成实质上的补充责任,反之则构成形式上的补充责任。通过对形式上的风险责任和实质上的风险责任在责任承担终局样态上的调控,在直接致害第三人和安全保障义务人可责难性大体相当时的责任承担上起到与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相同的效果,同时也有助于借助安全保障义务人的经济实力及时救济受害人。在司法适用中,要充分发挥补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的多阶层设计,根据需要对每阶层的补充责任以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的形式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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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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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有10个条文使用了“相应的责任”,这一法律术语的含义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诸多争议。从发展沿革来看,“相应的责任”最初是一种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承担方式,后来被我国《侵权责任法》赋予更丰富的含义,但不能将其解读为一种新的共同责任形态。既不能将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相应的责任”统一解读为某种既有的责任形态,也不能将某个具体条款中“相应的责任”固化为某种单一责任形态。基于相关条款涵摄案型的复杂性和“相应的责任”作为特定法律概念的转致性,为避免不必要的解释论分歧,应当对“相应的责任”所涉条款进行系统性的解读,进而对“相应的责任”作动态的、多元化解读。解读规则是:确定“相应的责任”对应的是单独侵权还是数人侵权,在单独侵权的情形下按照混合过错规则确定责任大小,在数人侵权的情形下依据所涉条款规范及其法律效果确定责任形态,无具体规定可依时按照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确定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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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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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我国民法诞生起,法定的责任类型就不包括不真正连带责任,这一法律概念获得法学界的认可,且在审判实践里适用度较高.目前这一概念已完善,根据民法学界教授已有的剖析,对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和特征有所了解,熟知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起源与发展.本文结合法条和自己的理解,对赔偿情形中几种不同类型的责任进行对比分析,并依据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判决,以期了解现在这种责任对应适用何种行为类型,知道该责任类型在目前司法审判中的标的问题、适用范围、责任承担问题和在诉讼上的疑难特殊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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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月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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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和国家赔偿法均未对行民混合侵权的责任形态及救济途径作出规定。以规范主义的路径,从单一行政主体侵权的角度分析行政赔偿的性质,难以为实践提供帮助;而以功能主义的路径,站在混合侵权的视角,将混合侵权中的行政赔偿定性为“准民事责任”则更加合理。参照民法中多数人行为形态与责任形态的对应理论,可将行民混合侵权类型划分为共同的行民混合侵权、分别的行民混合侵权、竞合的行民混合侵权和构成“第三人侵权”的行民混合侵权,并分别对应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以及补充补偿责任。由此,相关救济程序的设计应采取合并审理的模式,并在“双重救济制度”的基础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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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尚不足以否认公司独立人格的,不应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行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关于股东抽逃出资情况下的责任形态之规定,可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转移资金的金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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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正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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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会生活的“数据化”正在不断增进人类福祉,但如影随形的数据泄露也导致了新的挑战,其中包括数据泄露新型损害认定与救济问题.对此,首先应考虑从宽解释损害概念以及精神损害的程度要求,从而将未来侵害风险等新型损害纳入其间.其次,作为新型数据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的一方,无论是基于创设危险源理论还是诚信原则,数据平台均应负担以合理谨慎为内核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不仅如此,还应在数据泄露损害归责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要求数据平台对其是否适当履行应尽之信息安全保护义务进行证明.当然,在过失责任框架之下,数据平台只承担补充责任且可向网络偷盗者等直接侵权人追偿.此外,可设立受害者赔偿基金,当数据损害不可归责于数据平台且又无法追索直接侵权人时向受害人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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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巨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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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法是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共社会关系的稳定性而制定的对国家整体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能够确保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经济法的责任理论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对经济法责任理论中的拓扑进行了分析,有效地开展了经济法中的法律责任落实,使经济法能够在理论和主体结构之间得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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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
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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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侵权补充责任兼具“相应”与“补充”两大特征,具有独立的价值,司法实践中应当有所体现.但在适用过程中诉讼形态却并不统一,也就无法实现补充责任之功能.因此有必要在程序法兼具实体法的视野下,通过分析诉讼形态产生问题的原因,解读诉讼形态的理论基础,多维角度识别其诉讼形态,赋予当事人诉讼选择权,统一并规范补充责任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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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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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登记行为就其基本性质、具体功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房屋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保护的是民事权利,因此应将房屋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定性为民事责任.基于此,我们可将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划分为四类不同的情形,将归责原则统一归纳为过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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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良元
- 《第十届长三角法学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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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征收行为在转型时代背景中诠释出多维主体博弈的现实形态,对其进行一般性阅读所表征的社会情绪主要在意识形态层面追问其正当性.土地征收行为应归为行政行为的内在运行逻辑为其明晰出责任形态的归责依据,并且法治国家的建构主旨,是土地征收行为的行政法治规制在实践路向上的制度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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