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1年内共计147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60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6520篇;相关期刊797种,包括法学、法律与生活、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第五届中国心理学家大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等;精神损害的相关文献由1500位作者贡献,包括魏永征、关今华、刘利平等。
精神损害
-研究学者
- 魏永征
- 关今华
- 刘利平
- 周利民
- 张兄来
- 张兆利
- 姜淑明
- 张健
- 张璐
- 张胜先
- 李文
- 李胜辉
- 杨学友
- 杨雪
- 江绍高
- 王硕
- 谢淳
- 辛祥
- 陈业雷
- 雷桂森
- 丁平
- 任欣悦
- 任韧
- 何峻
- 何平
- 余钢
- 公民
- 冯翔
- 刘世强
- 刘余
- 刘山益
- 刘技辉
- 刘晓纯
- 刘晨颖
- 刘畅
- 吕亚丽
- 吕华红
- 吴佩芬
- 吴捷
- 吴树甜
- 周孜予
- 周庆生
- 周建新
- 周斌
- 周永长
- 夏琳
- 天平
- 姚天冲
- 姚淑媛
- 姚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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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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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造成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行为具有相同的法益侵害性,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提出内源性精神病不宜鉴定,致使此类行为在实践中难以处罚.通过将精神损害造成被害人自伤结果归因于行为人的损害结果,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当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造成精神损害程度较重,并造成他人自伤结果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侮辱罪、诽谤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应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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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微博上每隔一段时间就有热搜,孩子因被人排挤、欺负,而变得沮丧、沉默寡言等;抑或是举报学校、老师,对学校欺凌不知。孩子遍体鳞伤的图片多角度呈现在网络上,学校厕所成为了黑暗角落……校园欺凌,英文是School bullying,指在校园内外学生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和心理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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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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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认定主要基于司法解释及部分省份高级人民法院意见相关规定.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也对应《民法典》做出了相应的改动,但"高院意见"并未对应做出改动.在司法解释的概括性规定下发挥"高院意见"的作用在指引地方法官做出可执行的裁判指引方面存在优点,但"高院意见"也存在着效力缺陷、最高限额与社会发展脱节等不足,宜做出修改.同时,随着人们对精神利益的重视,当代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科学化设置认定标准并注重发挥类案检索制度的作用,彰显民法典对人身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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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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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方面,精神损害、间接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属于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范围,但其是否包含纯粹经济损失还存在争议。另一方面,具体衡量被保险人承担的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否都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赔付范围,对于纯粹经济损失以不赔付为原则,以赔付有形财产使用功能丧失时的纯粹经济损失为例外;只有极少数国家将生态环境损害纳入保险赔付范围;对自有财产清理费用赔付以第三人或者公众利益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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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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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正在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环境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有所区别,这种侵权所造成的损害既有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也有人精神利益的损害。生命、健康和财产损害按照现有的同质赔偿原则基本上可以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精神和环境权益的损害往往被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本文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原则,最后提出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实现路径,旨在探索出一种能够保护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双方共同利益的法律制度,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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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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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题一:给同学取外号、椅子上泼水、剪头发等行为算校园欺凌吗?章群教授:属于校园欺凌。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校园欺凌明确定义为"学生欺凌",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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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秉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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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进一步明确了赔偿的具体时限,增加了确认赔偿的内容和程序监督,使得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划分界线更为明确,与世界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相融合,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法制的建设,有效加强了公民的法治意识.其中第三十五条对于国家侵权所涉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了明确规定,但是行政赔偿仍有执行空白之处.如对"严重后果"的规定不明确,侵权范围过于狭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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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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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保障被害人及其亲属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较为狭窄,止于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并且一般也不予赔偿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我国《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规定相左.在赔偿范围狭窄的前提之下,部分法院还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裁剪赔偿数额,全然不能体现民事责任恢复性司法的功能,难于重建被破坏的民事社会关系.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直接看齐《民法典》,扩大赔偿范围,将精神损害赔偿、"两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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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兆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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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身份权制度在历史上已经存在很长时间了.由于其强大的封建性,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并未得到官方承认,最后也根本没有办法对权利拥有者的精神利益进行适当的保护,文章总体分析了侵犯身份权的主要情况,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身份权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理论观点、现行立法和司法地位.我国提出了对身份权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可能比较幼稚,有些表述不够准确.因此,我们需要继续认真地学习、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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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
-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年会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学术研讨会》
|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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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消费者的人格权以及侵害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对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规定,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逻辑结构不合理的问题。随着社会的进步,这些规定已经落后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发展,存在较多的不足,不完善之处日益明显.《消法》应当追随时代的进步和制度的发展,规定能够保护消费者所有的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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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楠思;
徐波
-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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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颅脑损伤是交通事故中常见的一类损伤,很多伤者愈后出现不可逆的精神损害.目前,精神损害评残多由非精神医学专业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完成,仅有少数精神损害评残完全由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完成.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中和精神损害相关条款与精神医学的衔接缺乏一致性,导致精神医学专业人员在鉴定实践中也存在较大分歧.就此类评残,本文试从指标量化、难点解析和鉴定实践三个方面进行探讨,指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精神损害评残,专业性较强,但相关标准和概念较为模糊,笔者建议对于精神损害评残应当更多的参考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的检测、诊断和鉴定意见;对于《道标》中的相关条款,权威机构能否给出更为明确且利于操作的解释,使精神损害评残更为规范、客观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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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璐;
刘新民
- 《2015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
|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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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原则一直以来是侵权救济的主导,物质损害赔偿一直以来是传统民事救济的主要方式,但随着社会对人权的重视和国际理论的支持,对精神损害的人权保护救济就提上日程.而近些年来,我国在国际法学的潮流下,一直在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范围,而在环境侵权领域一直是初尝探索.本文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出发,研究在环境侵权领域的适用,为我国环境侵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索新的出口,指出虽是新法,但大部分的规定在以往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已经实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面向这部新《环保法》时,不仅要对创设性的、以往未曾尝试的做法进行重点突破学习,更需以环境保护工作经验为基础,结合已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定进行查漏补缺,更有针对性地学习、补充、消化环保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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