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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126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1篇、会议论文5篇、专利文献247篇;相关期刊90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辽宁行政学院学报、法学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2007年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年会、全国法院第十七届学术研讨会等;连带债务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关中翔、刘明先、吴光荣等。

连带债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1 占比:32.44%

会议论文>

论文:5 占比:1.34%

专利文献>

论文:247 占比:66.22%

总计:373篇

连带债务—发文趋势图

连带债务

-研究学者

  • 关中翔
  • 刘明先
  • 吴光荣
  • 周玲燕
  • 杨丽
  • 王旭
  • 王涛
  • 许德风
  • 颜卉
  • 黄凤龙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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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小倩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首次规定部分连带债务外部事项效力,对完善我国连带债务制度具有深远意义,但条文仍然留有遗憾,其并未延续司法经验中对于连带债务诉讼中断外部发生绝对效力的规定,也没有弥补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完成事项外部效力规则的空白。其实,考察连带债务诉讼时效事项外部效力应该以连带债务与诉讼时效制度价值的追求契合度作为基础,去发现两者在制度价值追求上对追求公平与效率兼顾的相似性,再进一步探索连带债务诉讼时效外部效力的规则设计。
    • 周江洪
    • 摘要: 数人保证情形的保证债务免除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得以从连带债务基本原理及担保保存义务视角予以说明。数个保证人之间就保证债务存在连带之情形,就某一保证债务人的保证债务免除对其他保证人产生限制绝对效。此外之情形,应根据数人保证的不同交易结构分别判断。我国《民法典》上的“担保保存义务”应依其立法目的适度扩张解释,债权人对保证人负有不真正义务意义上的“担保保存义务”。保证债务的免除,若影响到保证人追偿权、代位权实现的,同样构成“担保保存义务”之违反,并因而得以免除保证人相应的保证责任。与此同时,保证人及债权人的意思对于保证债务免除的限制绝对效具有牵制作用。考虑到债权人的意思及其保护,保证人保证债务内部分担份额以均等为原则,只有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证人之间定有与此不同的分担份额时才得以对抗债权人。
    • 李中原
    • 摘要: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应当涵盖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对于免除和时效届满均倾向于以限制绝对效力模式为原则。以日本为代表则对免除和时效届满均以相对效力模式为原则。比较法上更为普遍的做法则是区分免除和时效届满,对二者分别适用不同的效力模式。差异的根源在于各法域对于连带性的规范基础缺乏统一的认识。连带性的外部规范基础是债权人优位和整体性。连带性的内部规范基础是不当得利和代位权。限制绝对效力模式乃是连带性的规范基础与免除和时效届满的具体特点的最佳结合模式。
    • 潘运华; 吴钦松
    • 摘要: 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追偿法律关系基于各保证人间的行为设立,独立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成立的保证关系,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有保证责任不是保证人之间享有追偿权的基础。《民法典》第519条第2款后句规定和第520条第2款规定不应被作为债权人的个别免除干预各保证人间追偿关系的依据。债权人对部分保证人的债务免除若无使被免除的保证人免于承担内部义务或使其债权实现金额减少的明确意思,不应推定债权人通常有此意思,债权人对其他保证人的债权额不应被减少,更不应使其他保证人在全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对被免除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相反,只有当债权人的免除有上述明确意思时,才能发生免除的限制涉他效力,但该限制涉他效力对其他保证人分担利益的实现仅具有补充性,在其他保证人未切实同享免责利益而向债权人实际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下,不应仅以防止循环追偿为由剥夺其他保证人对被免除的保证人的追偿权。
    • 袁琳
    • 摘要: 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涉及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我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连带债务涉他效力做出规定。除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给付受领迟延等由《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完全/限制)绝对效力事项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如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有既判力的判决等较为广泛的“连带债务涉他性”事由。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基于连带债务人具有共同给付目的而产生,原则上不使共同给付目的归于消灭之事由应仅具有相对效力。债权人通过诉讼提出履行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以及有既判力的判决等事项发生于诉讼过程中,其是否具有涉他效力应当结合民事程序的自身特征、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以及裁判效力的基本原理进行研究。
    • 刘坤
    • 摘要: 《民法典》确立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基本立场,司法审判不宜突破。《民法典》第520条明确连带债务的对外效力,对外效力分为绝对效力事项和相对效力事项。绝对效力事项一般由法律规定,相对效力事项则否。履行、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受领迟延为绝对效力事项。除此之外,判决、诉讼时效的完成和中断、连带保证的期间完成等在我国也是绝对效力事项,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一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系相对效力事项;对内效力方面,区分连带债务人之间追偿权和法定代位权的制度功能。连带债务法定化后,通过不真正连带债务、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意思表示推定,赋予多数债务人“非法定”的连带效果,虽然正当,但应当“谦抑”适用,以免连带债务的实质泛化。
    • 陈英; 朱雅倩
    • 摘要: 连带债务涉他效力是连带债务效力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20条首次对其进行了专门规定。与其他立法相比较,第520条的规定在立法理念、规范逻辑以及规则设计等方面均存在较大不足。为了更好地适用法律,在解释连带债务涉他事项的法律效力时,应该明确“有利于其他债务人”的理念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时将相对效力作为兜底原则。在具体规则上,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完成、债务人迟延或瑕疵履行均应认定为相对效力事项;不以债务人个人关系为依据作出的确定判决只具有相对效力,如果有利于其他债务人则可能发生绝对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对其他债务人的抗辩权和抵销权原则上不能援用。
    • 李慧翔
    • 摘要: 通过阐述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基本情况以及法律规则变迁,分析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价值取向,并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奠定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规则基础,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行使,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比例,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限制等视角对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制度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 董倩
    • 摘要: 我国法律仅对重复保险的情况进行了规定,而实际生活中保险竞合的情形却屡见不鲜,产生了大量保险人之间的损失分摊纠纷,被保险人获赔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受到质疑,对保险市场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在对保险竞合损失分摊制度进行构建时,以多数债务人之债的思路来思考是一个更好的思路,以“被保险人中心”设计为连带债务人之债关系更合适,即多个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连带债务承担关系,保障保险合同的价值;在保险竞合损失分摊的具体规则上,考虑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份额以“独立责任制”为标准,对保险顺序的研究意义在于确立代位求偿权行使过程中的合理损失的承担主体。
    • 陈国军
    • 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确立了债务加入制度。债务加入的独立性具有体系统摄之功用,其内在蕴含于债务加入的担保作用,影响着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是债务加入区别于其他相关制度的重要属性。可基于该独立性的内涵,对我国《民法典》中相关规则做出体系界分以适用于债务加入,完善债务加入规则的法条供给与妥当解释。虽然债务加入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用,但是这种功能系其独立性的表现,与担保制度本质特征不符,可归为具有担保作用的措施。债务加入人与原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对原债务的履行责任,但法律并未赋予债务加入人履行债务后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不完全适用连带债务规则。基于债务加入非担保制度的独立属性,类推适用可限于保证成立的从属性规则和保证人的可撤销抗辩权规则,而对于保证人资格的限制和保证合同的要式强制规则,不宜类推适用。公司的债务加入一般可参照公司对外担保规则,但如不具有担保目的、不涉及法律规避,则更宜适用债务加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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