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1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外交、国际关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40168篇;相关期刊72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第25届太平洋海洋科学技术大会(PACON)——海洋管理与海洋法治分论坛、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等;历史性权利的相关文献由122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晨虹、曲波、雷筱璐等。
历史性权利—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440168篇
占比:99.97%
总计:440287篇
历史性权利
-研究学者
- 刘晨虹
- 曲波
- 雷筱璐
- 高志宏
- 傅崐成
- 张政
- 余敏友
- 倪甜
- 张小奕
- 张磊
- 李任远
- 李永
- 李洁宇
- 李秋实
- 王建廷
- 王晨星
- 白佳玉
- 罗国强
- 赵康太
- 邵莉莉
- 邹克渊
- 郭渊
- Bai Jiayu
- Shao lili
- Wang Chenxing
- Wang Hao
- XIE Hongyue
- ZENG Yan(Translator)
- 丁铎
- 仵原佼
- 何志鹏
- 余贺伟
- 侯毅
- 冯寿波
- 冯江峰
- 刘昕畅
- 刘江萍
- 刘洋2
- 刘贺
- 刘阳阳
- 叶竹盛
- 吕东伟
- 姜丽
- 姜浩峰
- 孙占坤
- 孙建中
- 宋文志
- 宋杰
- 崔浩然
- 张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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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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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西洋海区的海洋划界实践包括了国家间的协议划界类型与国际司法判例划界类型,形成了一些国际公认的海洋划界原则和具体划界方法。大西洋海区的国家间海洋划界协议先后运用了等距离线划界法、方位线划界法、历史性权利线与经纬线划界法等诸多划界方法。发生于大西洋海区的几个代表性划界判例也反映出不同地理情况与历史背景下的国际海洋划界发展趋势。大西洋海区沿岸国家处理海洋划界争端的上述法律解决路径也能为我国提供经验借鉴,推动我国形成实际有效的划界策略。中国应以协议划界作为解决海洋划界争端的首要方法,并高度重视对历史性权利的内涵解读,将共同开发作为促进划界争端解决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注意争议海域共同开发中的制度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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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晨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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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南海历史性权利之国际习惯法体系中,断续线体现了中国在线内历史性权利主张的具体内容,构成该国际习惯法内涵的一部分.断续线同时体现了中国历史性权利主张的长期性、持续性和统一性,并得到包括其他南海周边国家在内的国际社会的默示同意,巩固了该国际习惯法的效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断续线限制他国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从线外到线内扩张,保护线内既有权利不被侵害,如此造成该国际习惯法优先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断续线以内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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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原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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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海洋法上,历史性权利得到愈发的重视,然而至今对历史性权利并未有明确的定义,学术上也存在多种见解,关于历史性权利的争议一直存在,与国家的海洋权益密切相关。本文基于我国与南海周边国家爆发的南海争端,探讨关于我国在南海U型线内的历史性权利维护问题。在应对南海问题,维护南海U型线内的海洋权益时,应从各方面切实加强国家管理,通过国内立法活动和国际合作活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既得权利,也应利用国际规则勇敢主张我国在U型线内的历史性权利,推动我国在南海权益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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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寿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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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持续行使管辖权"是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着历史性权利确立与否,然而,对于持续期间长度与频度问题,尚存在较大分歧.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包括管辖权行使的持续期间和强度等.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持续性"长度应足以便于其他国家知晓该权利主张.尽管尚无确定的期间长度,但一般认为该期间应足够长或相当长.在较长期间内持续行使国家权力或管辖权是该国对海域或陆地有效行使管辖权的具体体现.没有必要规定确切的时间长度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必须依据的惯例.基于历史性权利自身的特点与性质,其构成要件中的管辖权持续行使的长度与频度应依个案情况确定,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相关"惯例"的确立可意味着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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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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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7月12日南海仲裁案裁决作出后,很多学者和机构通过国际期刊和报告,对诉求1和诉求2实体问题裁决作了一系列评论。这些评论既涉及历史性权利和历史性所有权的关系,历史性权利的类型和要件,历史性权利与习惯国际法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中国主张历史性权利的时间和性质,断续线的性质和效力等具体问题,也有对历史性权利裁决的概括评价。综合分析这些评论可知,虽然国际学术界对上述问题的观点不同,但多数对仲裁庭裁决的提出了批评。这既说明诉求1和诉求2所涉实体问题的复杂性,也表明仲裁庭的裁决并非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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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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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三十年来学术界有关南海历史权属的英文研究成果表明,以比尔·海顿、阮雅等为代表的部分欧美和东南亚学者通过大量著述掌握了解释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等的历史依据的话语权,但他们的研究歧见颇多、漏洞明显,混淆南海岛礁权属的历史真相,对我国南海权益维护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学者发表的关于这一议题的英文研究成果较为有限,在国际上未能积极有效地发挥正本清源的作用.鉴于此,中国历史学者应在南海研究中担负更多责任,通过推动历史学视域下南海岛屿主权归属研究框架的构建、中外文史料整理与翻译、中国史学研究成果的国际化等来促进对南海诸岛主权归属和海洋历史性权利的规范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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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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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设海洋强国”的当下,赢得南海问题国际话语权,对于全面提升中国国际话语权具有一种示范性意义.南海问题上的话语博弈和国际话语权竞争,主体多元,利益内容、政策手段和话语博弈形式多样,各方介入亦程度不同,大致形成了以中国为一方、以美国发挥“领导”作用的另一方之间“一对多”的局面.中国的这种困难处境在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中表现得尤其明显.以美国为首的“外来介入”和“选边站”,都包含有“制衡中国”的意图.南海博弈和国际话语权竞争最主要的矛盾,已经不是在声索国之间,而是在中美之间.虽然目前的话语处境比较被动,但中国在关于南海权益的历史依据、法理依据、地理区位、既有岛礁建设以及与周边国家的权力结构落差等方面都有明显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外来介入”带来的挑战.深刻地认识话语与权力关系的本质和相互作用的逻辑,可以使中国在南海话语博弈中更好地构建国际规则话语权.由于实力仍然是国际政治最后的语言,只有在实力增长的基础上,中国才能真正赢得南海问题的国际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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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贺;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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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世纪以来,加拿大与其他国家之间出现的13个领土争端中,有5个已得到解决.加拿大处理领土争端的实践具有以下特点:大部分领土争端未解决且存在时间较长;解决争端的方式多种多样且均和平解决;时机把握和关联交易有助于解决争端;国家大小对争端解决结果影响有限;争端解决难以一劳永逸,双方仍需后续合作.下一步的研究方向在于:避免法官在判决或裁决过程中的主观色彩;明确等距离中间线适用和调整的条件;加强在国际法框架下对历史性权利的细化研究;明晰海洋划界"三阶段"论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影响.对加拿大处理领土争端的研究,有助于为南海问题的最终解决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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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波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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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历史性权利是一国长期在某一特定领土(海洋及陆地)行使主权或特定权利,并得到其他国家容忍而形成的历史性所有权或不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历史性所有权属于主权的范畴,而不具有主权性质的权利很难整齐划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历史性航行权、历史性捕鱼权等是常见的历史性权利.大量存在的历史性权利的证据证明了历史性权利构成习惯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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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 lili;
邵莉莉
- 《武汉大学第二届:边界与海洋研究“博士生论坛》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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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渔业纠纷的实质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世界各国对海洋权益的争夺,加强南海低敏感领域区域合作是近年来国内外学界研究南海渔业纠纷的主导性视角,但该视角在中国的运用更多是规范层面的,难以解释南海渔业纠纷是兼具法律和政治的混合性争端.“主权”理论可作为替代性视角.主权理论将主权界定为综合性、并不断发展的概念,主权本质属性和能动属性共同构成主权的辩证统一关系.主权本质属性是主权身份、地位的象征;主权能动属性是国家所拥有的具体、实际的权能.实际上,无论是历史性权利还是海洋权利,都是主权行使的表现,对于两者的认定也都不能脱离沿海国的领土主权.“主权”理论的建构和适用,旨在通过对历史性权利和领土主权的关系说明对南海渔业资源争端的解决应该将低敏度领域与高敏度领域相互结合,一方面分析历史性权利应当做南海断续线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间“剩余捕鱼权”主张的基础,另一方面为把握解决南海渔业纠纷的实际逻辑和方向,应在主权理论的指导下,注重历史性权利在南海周边国家的海洋管辖权边界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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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 《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第三届中国海洋发展论坛》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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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菲南海仲裁案是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该案关于管辖权的裁决至关重要.菲律宾的仲裁请求可以分为权利来源、岛礁地位和行为活动三个部分的内容,其中关于权利来源部分是菲律宾仲裁申请的核心,因为它试图从根本上彻底否定我国在"九段线"内海洋性权利的合法性.菲律宾认为,中国在"九段线"内主张的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历史性权利超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地理和实体上允许的范围,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开领土主权与海域划界,菲律宾希望将仲裁庭的目光引向两个焦点,即海洋地形的法律地位和历史性权利的范围.在这两个焦点问题上,由于菲律宾请求确认的不单纯是权利的存在,实质是权利的范围,而确认权利的范围是海域划界的关键性因素,所以仲裁庭不能将其剥离后单独裁决,否则就破坏了海域划界的整体性.同时,上述焦点既涉及相关岛礁的主权归属,也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关于"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强制管辖权例外情况.因此,菲律宾的规避企图是徒劳的,仲裁庭对其请求中关于权利来源的部分仍然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