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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9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5篇、专利文献283篇;相关期刊136种,包括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江苏警官学院学报、前线等; 代位继承的相关文献由17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耀东、李文成、刘莹等。

代位继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5 占比:40.79%

专利文献>

论文:283 占比:59.21%

总计:478篇

代位继承—发文趋势图

代位继承

-研究学者

  • 刘耀东
  • 李文成
  • 刘莹
  • 吴超超
  • 唐琳
  • 康桂梅
  • 张岩
  • 张平华
  • 张锦生
  • 戴晓青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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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阮梦雅
    • 摘要: 《民法典》第1154条第3项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的,遗嘱不生效力。关于代位继承的性质向有“固有权说”与“代表权说”之争,认为“代表权说”不符合民法基本原理,且与代位继承发生的亲系继承原则以及按支脉继承原则相悖。从解释论出发认为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的原因在于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只希望其指定的继承人本人,而非其后代继承其遗产。且该推定是基于继承法保护家庭利益之功能。
    • 陈鸽
    • 摘要: 问:2020年1月,刘老先生因病去世,其生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去世多年,仅有一姐姐也先于刘老先生去世。刘老先生的身后事由其所在地村委会处理。2020年11月,刘老先生生前所住的村子整体拆迁,按照拆迁安置政策,刘老先生的老房子可以获得160平方米的安置房。
    • 孟烨
    • 摘要: 以实现财产代际传递为目的的生前特别赠与是普遍存在的民事行为,但包括民法典在内的现行立法却并未建立相关规则,立法的缺位导致财产传递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将生前特别赠与视为继承份额的预付,继承开始后将其合算入遗产,再由继承人平均继承的遗产合算制度,被用于解决生前特别赠与问题.历史基础和比较法研究可以为构建遗产合算制度提供参照.在遗产合算制度的构建中,特别赠与范围的确定标准、赠与价值的评估机制,以及代位继承和间接赠与情况下的归扣义务人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
    • 王风瑞; 王丽萍
    • 摘要: 《民法典》第1129条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这一规定有着深厚的伦理基础和实践基础.从继承伦理与风俗习惯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来源于传统习惯中的按"支"继承制度;从实践基础来看,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与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在属性上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导致的继承份额双份取得系未厘清代位继承与姻亲继承的关系,代位继承权与姻亲继承权继承的是同一份遗产,二者不可同时行使,若同时发生,代位继承具有优先性.
    • 北方
    • 摘要: 对于曾经的共和国革命者、建设者,勤劳一代的老年人,《民法典》对涉老遗产继承规定更加完善,其中四大新规值得关注:新规1增加了兄弟姐妹之间亦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针对独身老人增多,对代位继承之主体进一步加以扩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 文园园
    • 摘要: 转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转继承的客体是权利的转移还是遗产份额的转移,转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转继承的客体是权利的转移,转继承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无关;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
    • 康桂梅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成为我国承认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代位继承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中明确规定的,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多年的继承权公证实践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具体应用是很普遍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转继承中还会发生代位继承、再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要不要这样复杂的继承下去呢,今天我们在这里做深入的解析.
    • 谢丽华
    • 摘要: 一、对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明确了法定继承人的范畴,更有助于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 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编草案在第1126.1127条中作出规定,其范畴仅限于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晚辈直系血亲仍属于代位继承人,如(外)孙、(外)孙女列入法定继承人.最大的更改是,在法定继承人范畴引入了一类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在被继承人前死亡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如侄子(女)、外甥子(女)被纳入代位继承人范畴,但除此之外的亲属均被排除在法定继承人范畴之外.这也意味着,呼声甚高的"四等以内亲属"纳入法定继承人范畴的期待落空.但从实践来看,仅有此条规定,就能保证继承权领域的绝大多无人继承的财产能找到适格继承人,同时也未对实行了30余年的法定继承人范畴做出大规模的更改,也符合我国传统的"财产仍在自家人手中"的观念.比如,在公证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五保户遗留有小额遗产,但按照现行继承法规定,非常多数的五保户是找不到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因为未婚无子女的年老体弱五保户,他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均不在世的情况极其常见.
    • 李宇航; 安梦莹
    • 摘要: 遗产归扣制度是一种极具社会价值的法律制度,在公平分配遗产、维护家庭和谐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从遗产归扣制度的主体、客体、归扣免除、归扣方式等方面分析遗产归扣制度的具体运行方式.我国法律尚未规定遗产归扣制度,学者在是否引进这一制度上也存在分歧.遗产归扣制度虽然与我国物权制度、遗嘱自由原则等方面存在冲突,但是从我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基础来看,其确实存在引进遗产归扣制度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 李宜武
    • 摘要: 我们在办理继承公证时经常会遇到转继承的情况,当我们向当事人讲解时,有很多人不理解,纷纷表示,父母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何会涉及如此多的人,普遍认为,父母死亡后遗留的财产理应归自己.在此,笔者为大家讲解一下什么是转继承.以及转继承的特征,在办理转继承公证实践中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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