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相关文献在1956年到2022年内共计74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46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257576篇;相关期刊29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等;被继承人的相关文献由63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潘家永、李欣等。
被继承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7576篇
占比:99.71%
总计:258323篇
被继承人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潘家永
- 李欣
- 王景龙
- 张佩霖
- 叶志宏
- 景龙
- 李化武
- 谭芳
- 刘芳
- 吴云
- 吴宏泽
- 施汉嵘
- 桂芳芳
- 法之
- 王贞韶
- 程远
- 章法
- 陈磊
- 陈跃东
- 陈鸽
- 丁宁
- 于飞
- 井川
- 任景龙
- 傅郑生
- 冯超
- 冷华
- 刘海潇
- 刘涌
- 卢文捷
- 周强
- 周薇
- 唐宁
- 尹田
- 尹远敏
- 巨宪华
- 张兆利
- 张吉刚
- 戴伟
- 振贵
- 易俊
- 李德勇
- 李炜钧
- 李诚
- 梁建达
- 樊振忠
- 正盛
- 游源芬
- 牛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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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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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导读之声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是一种有别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的遗产继承形式。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是遗嘱制度的一大突破。遗嘱信托有效地结合了遗嘱和信托这两个功能,能很好地满足遗嘱订立人生前的个性化意愿,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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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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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继承人过世后,虽然在法律上遗产通过继承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但是在现实中,遗产迅速分割完毕的情况相对较少。从被继承人离世到遗产实质性归属到各个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手中的时间或长或短,有的几个月,有的长达十几年。因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遗产可能缺乏必要的管理,恶意侵占、自由流失的情况可能会发生,所以遗产不仅需要有人管起来,还要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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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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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具备特殊性,在不动产原产权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需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在确认继承人身份及被继承人死亡事实的基础上,对遗嘱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审查,形成证明材料之间、法条到实践过程的闭环链条,才能有效保障被继承人合法利益,充分尊重被继承人遗愿。鉴于此,本文就对遗嘱继承类不动产登记业务审查要点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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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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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赵老先生为某城中村村民,同其妻子共养育三个子女。小儿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伴在世时,两个人轮流照顾他。老伴去世后,赵老先生一人无力照顾小儿子,同村邻居徐某念及赵老先生多年邻里情义,主动帮他照顾小儿子。后城中村拆迁,老人分得160万元拆迁款。老人立下遗嘱,由三个子女及邻居徐某均分。赵老先生去世后,其债务人持借据上门要债,称赵老先生生前借款50万元,要求赵老先生的孩子偿还。赵老先生的孩子称,其父亲将拆迁款分给邻居徐某,应由徐某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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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江;
吉松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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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理"中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民法典》在继承编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意在维护遗产继承的核心价值,即根据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和法律规定,实现遗产在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之间得到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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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宇雷;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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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继承人宽宥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因特定原因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过行为,经被继承人宽恕后重新恢复继承权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设立被继承人宽宥制度,旨在为有过错的继承人提供改过自新、重新获得继承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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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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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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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志辉;
陈立;
梅洋;
向东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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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遗产管理现状(一)遗产管理需求逐年递增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若继承人数较多或遗产法律关系复杂时,遗产易处于无人管理或争相管理的状态,被继承人的债务难以妥善处理,导致涉遗产纠纷的案件频频发生。A如何进行管理遗产,完成财富传承、债务清偿,防范社会风险,已成为新时代社会治理面临的新挑战。B根据第三方机构中华遗嘱库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各地群众遗嘱咨询、保管数量逐步上升(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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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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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继承法律明确了被继承人债务处理的基本原则,但是法律规定仅限于应然状态下的债务清偿,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执行阶段,大量案件并不能被应然模式所涵盖.为此,部分学者建议立法重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制度.笔者认为,现有的法律框架并非不能满足此类纠纷的需求,问题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审执理念的差异,这些矛盾并不一定需要立法重构,可以通过司法上的技术性处理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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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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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于曾经的共和国革命者、建设者,勤劳一代的老年人,《民法典》对涉老遗产继承规定更加完善,其中四大新规值得关注:新规1增加了兄弟姐妹之间亦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针对独身老人增多,对代位继承之主体进一步加以扩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