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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

转继承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11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12篇、专利文献42729篇;相关期刊67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中国公证等; 转继承的相关文献由10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莹、李文成、吕维超等。

转继承—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12 占比:0.26%

专利文献>

论文:42729 占比:99.74%

总计:42841篇

转继承—发文趋势图

转继承

-研究学者

  • 刘莹
  • 李文成
  • 吕维超
  • 吴超超
  • 康桂梅
  • 张立春
  • 徐焱
  • 王勇
  • 申巧林
  • 肖丽娟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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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吴国平
    • 摘要: 我国《民法典》设立了居住权制度,并对其设立方式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转继承制度,这些都为后位继承制度的后续立法或司法解释做了立法铺垫。从立法上确立后位继承制度,有利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完善与《民法典》配套适用的相关制度,预防权利冲突与继承纠纷,从而实现民法典物权编和继承编的立法宗旨。我们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152条的立法精神,细化与完善后位继承的制度设计,适应新时代保护人民群众财产继承利益的需要。
    • 吴晶圆
    • 摘要: 关于转继承制度,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1152条中加以规定,与之前的司法解释相比,《民法典》未采纳转继承客体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这一观点,而是将“遗产”作为转继承的客体,这表明对于转继承的性质?民法典?与之前继承法的观点相比有所改变.从实务角度出发,转继承性质的观点转变,会让整个转继承制度的司法适用逻辑发生变化,也会对继承结果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民法典》背景下,对转继承制度设计、性质及其实践价值进行研究,有助于转继承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有助于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张婧婧
    • 摘要: 继承公证是传统的家事公证类型,随着?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继承公证中的法律适用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公证实务中仍然存在一些争议问题,既给公证员带来了困扰,也给继承公证业务增加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本文通过对继承公证中,继承公证的证明对象、转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属、是否允许部分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声明是否要办理公证四个争议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希望对厘清这些争议问题有所助益.
    • 易凌
    • 摘要: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更有利于维护人们的权益,推动法治体系的完善.《民法典》颁布之后,人们对于继承、转继承的关注度再次提升.如何结合新的法律法规正确看待、理解相关问题,从而进行有效公证? 本文以此为探讨点,结合了相关概念,分析了?民法典?背景下转继承规定的变化以及原因,进而结合公证要求展开深度剖析,提出对此的公证过程和注意事项等,希望可以对公证实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借鉴.
    • 陈耀华
    • 摘要: 《民法典》关于转继承最显著的变化是,转继承中转移的标的由原先的“继承遗产的权利”,变成“应当继承的遗产”。被转继承人的配偶,作为转继承案件法律关系的重要一员,基于配偶权利取得部分遗产份额。针对该遗产份额,被转继承人的配偶可以选择哪些方式进行处理?
    • 祖千里
    • 摘要: 《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原《继承法意见》对此的规定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的转继承有两点重要变化:一是用“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的表述.
    • 吴美艳
    • 摘要: 依法治国方略在国家的贯彻实施;加强立法工作,完备法律体系,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构成.生活中经常遇到转继承财产分配问题.而今我国民法典继承篇中对于转继承财产的分配问题没有明确阐述,导致转继承财产分配方面的法律问题引发热议,尤其转继承过程中是否发生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更是观点各异.正确认识转继承的性质、法律后果对于合理确定转继承人遗产范围、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具有实际意义.
    • 徐焱
    • 摘要: 本文以《民法典继承编》为根本,并吸收借鉴相关的资料对继承当中的转继承进行浅析。首先通过比较转继承的两种定义,认为采用广义的继承概念作为本文研究学习的概念更为恰当,对转继承的理解更到位。其次,在个人理解基础上,笔者对于转继承转继承制度的立法提出展望。
    • 文园园
    • 摘要: 转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转继承的客体是权利的转移还是遗产份额的转移,转继承中是否存在代位继承? 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本文认为转继承的客体是权利的转移,转继承财产与夫妻共有财产无关;转继承中存在代位继承。
    • 康桂梅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这一司法解释,成为我国承认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转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代位继承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中明确规定的,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多年的继承权公证实践中,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具体应用是很普遍的,但在特殊情况下,转继承中还会发生代位继承、再转继承、代位继承的情况,要不要这样复杂的继承下去呢,今天我们在这里做深入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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