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文献在1957年到2022年内共计54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40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258013篇;相关期刊255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等;法定继承人的相关文献由421位作者贡献,包括李文成、杨学友、王景龙等。
法定继承人—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258013篇
占比:99.79%
总计:258557篇
法定继承人
-研究学者
- 李文成
- 杨学友
- 王景龙
- 张佩霖
- 凌传昌
- 北方
- 廖光中
- 梁建达
- 潘家永
- 董彬
- 亚生
- 傅郑生
- 刘涌
- 南新建
- 叶志宏
- 吴国平
- 吴宏泽
- 周建
- 张唯一
- 张玉艳
- 张锦生
- 戴伟
- 李化武
- 李炜
- 李炜钧
- 李配银
- 杨华
- 杨帅
- 林瀚
- 沈幼伦
- 王作堂
- 王忠杰
- 王蜀黔
- 王贞韶
- 程远
- 苗棣
- 袁建国
- 连云
- 邱连云
- 郭明瑞
- 郭生
- 阿珍
- 陆进达
- 陈翠银
- 雄鹰
- 黄强
- A·怀特尼·格里斯沃尔德
- 一知
- 丁伟军
- 丁士民
-
-
莫庭云
-
-
摘要:
法定继承是“家文化”的充分彰显,无论是以嫡长子继承制为主的古代继承制度,还是现代大多以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作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总是以财富的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作为其本质特征。故,民法典法定继承制度建构一方面需要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拓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避免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尽量保护被继承人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的愿望。另一方面在配偶、父母、丧偶儿媳与女婿的继承制度建构上,也应从家庭传承与代际流转出发,避免财富旁落、遗产外流。
-
-
岩坞
-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继承、遗赠虽都是公民按照个人的意志自由处分自己遗产的法律行为,但又有显著的区别。1.权利主体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中接受遗嘱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接受遗赠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
-
李炜
-
-
摘要:
今后当事人申请的遗赠转移登记就需法定继承人先办理继承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然后再履行遗赠义务与受遗赠人办理双方申请转移登记,而相关税收手续也得办理两次《民法典》第230条删除了“受遗赠”的情形,将会对不动产登记相关程序和规定产生影响本文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值得立法研究和实务工作者关注。
-
-
北方
-
-
摘要:
案例台湾居民何明亮原系国内某县人,解放前离开大陆去台湾。何明亮与徐爱佳曾经是夫妻,1952年1月双方离婚。徐爱佳于1952年2月4日生育何汉军。何明亮晚年回大陆老家生活期间,在何汉军之子何亚平住所居住,并得到其照顾。2018年2月26日何明亮突发疾病去世。何明亮生前未立遗嘱,其在大陆留下的遗产有在某国银行存款人民币50余万元,美元8万余元。
-
-
北方
-
-
摘要:
案例最近,宁女士以法定继承方式继承父母亲102平方米房屋一套。该房产系宁女士的父母于2001年春出资62万元购取,现市场评估价值为98万元。宁女士想知道继承房产办理过户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吗?评析1.继承房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根据上述规定,宁女士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
-
黄硕
-
-
摘要:
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的赵某雄因病于2019年3月去世,因其无其他法定继承人,其姑母赵女士以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7月28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女士诉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继承纠纷一案。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北京市首例涉遗产管理人被诉案。
-
-
戴志荣
-
-
摘要:
应了解遗嘱生效的构成要件,确认其是否为最后一份遗嘱,根据遗嘱的种类进行审查,同时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曾有这样一则案例:任小姐在父亲去世后,拿着父亲亲笔书写的遗嘱前去办理房屋不动产过户手续,被要求提供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所有法定继承人达成的继承财产的约定协议等材料。面对需要补交的材料和证明,任小姐将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任小姐胜诉。
-
-
-
史斐
-
-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的持续深入,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40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家庭规模、人口成分和家庭成员关系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的变化使得人们对财产及其他的继承更加重视,但是与国外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比,我国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尽合理,因此,我们在新的民法典出台期间,要探析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
-
高云鹏
-
-
摘要:
小李和小王夫妻感情很好。小王怀孕4个月时,小李在一次事故中身亡.小李去世后,他母亲声称:小李既然已经死亡,自己和小王是小李的法定继承人,小李的遗产应由她和小王平分。小王则认为,自己腹中的胎儿也应有一份。生活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越来越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呢?
-
-
陈晓敏
- 《第六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
| 2018年
-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继承合同,司法实践与学说理论对继承合同的效力未形成一致意见.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传统中,存在以德国、瑞士为代表的明确确立继承合同,以及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禁止缔结继承合同两种截然相反的立法例.但因应实践需求以及欧盟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方面作出的立法改革,意大利、法国等持否定态度的国家也开始缓和继承合同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转而寻求替代制度方案.基于继承合同独特的制度价值,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当确立这一制度.确认继承合同制度合法性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是,对继承合同受益人之外的法定继承人利益的保护.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继承协议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最主要原因之一.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特留份制度或者赋予法定继承人债权性质的补偿请求权为其提供基本保护,在实现继承合同制度功能与对其他法定继承人利益保护之间进行平衡,可以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
-
-
张承凤;
刘阳
- 《第十四届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
| 2012年
-
摘要:
我国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过窄加之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死者遗产出现无人继承的局面可能会越来越多,若有不轨之徒趁机而入非法侵占死者财产,现有继承法的规定无法为死者伸张正义以及保护死者债权人利益,因此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及允许国家有关部门在特定情况下继承死者诉讼主体资格以争回本属死者的财产,此两点亟待立法确定及完善.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增进家庭成员之间的互相团结以养老育幼,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因此继承法没有好坏之分,只有完善与否。而法定继承制度在我又显得格外重要,因为自古以来,在中国老百姓心里,除开一些特殊情况外,大多愿意在自己百年后由礼制或法律来分配自己的遗产,传统观念更浓的一些长辈甚至认为在生前就写好遗嘱,是件不吉利的事儿。因此完善法定继承制度特别是完善法定继承人范围,已经亟不可待。而《继承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潜在继承人”制度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私有财产,而且也保障了死者债权人的利益,民间经济交往也会更为顺畅,因为债权人不会担心自己的债权在债务人突然逝世后便无法主张。
-
-
唐志良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两岸律师在涉台继承法律事务中的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
-
唐志良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两岸律师在涉台继承法律事务中的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
-
唐志良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两岸律师在涉台继承法律事务中的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
-
唐志良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两岸律师在涉台继承法律事务中的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
-
曾仁东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于立法的不同之处也给予了说明,以期两岸劳动法律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的完善继承法律制度。
-
-
曾仁东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于立法的不同之处也给予了说明,以期两岸劳动法律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的完善继承法律制度。
-
-
曾仁东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于立法的不同之处也给予了说明,以期两岸劳动法律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的完善继承法律制度。
-
-
曾仁东
- 《2009海峡律师事务研讨会》
| 2009年
-
摘要:
继承法均是两岸重要的法律制度之一,而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也是两岸继承立法的目的所在。但由于两岸的社会背景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继承法制上从立法的概念到具体的制度都有明显的不同,本文将两岸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比较,对于立法的不同之处也给予了说明,以期两岸劳动法律能够取长补短,最大限度的完善继承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