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
赡养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91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社会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4篇、专利文献22篇;相关期刊289种,包括民主与法制、老年世界、老年人等;
赡养义务的相关文献由617位作者贡献,包括王景龙、潘家永、李文成等。
赡养义务
-研究学者
- 王景龙
- 潘家永
- 李文成
- 张兆利
- 李欣
- 刘军民
- 李德勇
- 杨学友
- 章法
- 阿峻
- 冯石亮
- 张洪军
- 正盛
- 万民
- 吕斌
- 吴云
- 曲胜秋
- 杨真
- 柄权
- 牛凌峰
- 王芳
- 钟瑞平
- 钱俊皓
- 马增悦
- 凌传昌
- 叶和礼
- 周玉文
- 姚启亮
- 廖春梅
- 张世全
- 张勇
- 张渝
- 春江水
- 晓峰
- 朱伟一
- 李军
- 李化武
- 李德志
- 李晓震
- 杨国富
- 杨正文
- 林之松
- 柏兴武
- 梁娟萍
- 樊振忠
- 江超
- 法援
- 王凯
- 王文革
-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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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王某与丈夫张某育有两子一女。张某去世后,长子张甲和女儿张丙都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但次子张乙却始终拒绝赡养。张乙辩称,父亲去世后,母亲与子女签订了分家单,约定每月每人给付生活费200元,冬季取暖费各负担一半等,自己已经按约定履行义务。王某将张乙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乙提高每月给付的赡养费并承担王某后续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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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2022年3-12月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Q《通知》指出,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一是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二是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三是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四是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五是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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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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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介绍84岁的乔老伯与老伴儿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乔某义、二子乔某成,长女乔某丽。3子女成家后均在外地工作生活,离乔老伯近一点是的乔某丽。乔老伯的老伴儿于3年前去世后,他先后到在城里的长子与二子家中生活,可终因不习惯而回到乡下的老家一个人生活。两个儿子除春节回家看望乔老伯外,平时很少回来。考虑路途遥远,乔老伯能理解。家在百余里外的女儿因怨恨父亲不肯到生活条件好的两个儿子家中生活,而很少看望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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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因子女不孝而诉诸法院的案件频发,处理好该类纠纷,对当前的社会稳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经调研发现,赡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1.个别人法治意识淡薄。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个别子女没有真正意识到赡养老人是自己的法定义务,对其违法性缺乏认识,以种种借口不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而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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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邱某夫妇共生育子女三人,均已成家。夫妇二人因所居住的村庄被整体征迁,在分配征迁置换面积时与子女关系恶化,并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将其长女邱小某诉至法院。邱小某表示父母有失地农民保险养老金,条件比自己好;而自己患病,且没有固定经济收入,生活困难。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子女人数、子女的收入情况及身体状况的基础上,判决被告邱小某每月支付邱某夫妇生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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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译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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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精神赡养义务入法有利于保护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但其履行情况并不乐观.现实中既存在义务人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相关政策制度支持乏力的矛盾,也存在义务人消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与该义务履行客观评价标准欠缺及法律保障不足的矛盾.为落实精神赡养义务的履行,应当明确精神赡养不同主体间的责任与义务内容,设置精神赡养义务履行的最低限度,并据此完善与之匹配的探亲假制度、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及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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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芳芳;
陈妮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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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老人都很期待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但如果子女不去探望年迈的父母,父母该怎么办?很多人认为回家看望父母是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无法约束。其实不然,今天,就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常回家看看"等精神赡养义务的。可以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吗案例1:父亲起诉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法院调解要求子女对父亲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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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84岁的乔老伯与老伴儿共生育子女3人:长子乔某义、次子乔某成,长女乔某丽。三子女成家后均在外地工作生活,离乔老伯近一点是的乔某丽。乔老伯老伴儿于3年前去世后,乔老伯先后到在城里的长子与二子家中生活,可终因不习惯而回到乡下的老家一个人生活。两个儿子除春节回家看望乔老伯外,平时很少回来。考虑路途遥远,乔老伯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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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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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赡养人互相推卸责任、以各种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现象。那么,发生了赡养纠纷,老年人如何维权?可以要求哪些人承担赡养义务?笔者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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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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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那么赡养费是如何计算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