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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150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公路运输、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80篇、会议论文19篇、专利文献77591篇;相关期刊690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检察、刑事技术等; 相关会议10种,包括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六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第十九届海峡两岸都市交通学术研讨会、第十二届多国城市交通学术会议等;交通肇事的相关文献由1694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云、何权瀛、侯国云等。

交通肇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480 占比:1.87%

会议论文>

论文:19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77591 占比:98.10%

总计:79090篇

交通肇事—发文趋势图

交通肇事

-研究学者

  • 刘云
  • 何权瀛
  • 侯国云
  • 孙振文
  • 张庆
  • 权养科
  • 李宁
  • 杜心全
  • 邓春
  • 陈燕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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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郝玉琳
    • 摘要: 人工智能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其可能的风险也不可忽视,不论是无人驾驶汽车的自主性活动还是外在的干扰或侵入,都存在引发交通事故的风险.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并让其承担刑事责任是缺乏可行性的,最终还是要将责任落实到人的身上.但是若依照我国现行刑法对无人驾驶汽车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和量刑会存在诸多问题,而对其进行规制又是必要的.合理的责任负担不仅可以约束相关主体的行为,防范风险的发生,也能对行业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 朱志郅
    • 摘要: 逃逸行为作为交通肇事的后续行为,其认定在学界主要有"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以及"不履行救助义务"两种观点,但这两种观点在解释的逻辑等方面都存在缺陷,需要对该行为的含义进行重构.认定逃逸行为及其定性需要结合法律解释体系性和法益侵害两个层面,制造危险才是逃逸行为的本质含义,单纯的逃跑只不过是不履行因肇事而产生的救助义务而已,此类行为更符合遗弃行为的特征.
    • 李亚倩; 何昕航
    • 摘要: 在涉及无人驾驶车辆的交通肇事案件中,践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亟需解决的问题。L5驾驶系统的车辆具有自主性、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并能够独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其能否具有刑事责任主体地位,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的争议。可以将其类型化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法律人以获得法律主体地位进而成为犯罪的主体,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在刑事责任分配中,除了追究车辆本身的刑事责任,车辆的设计者、生产者、所有者、使用者和销售者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也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在刑罚方面,从刑罚的目的出发,可以通过痛苦体验技术对无人驾驶车辆设立“人身刑”以及基于“财产基金”设立财产刑。
    • 刘宪权
    • 摘要: 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刑事风险主要有:智能网联汽车因程序设置瑕疵,所引发的“内忧”;智能网联汽车受外界干扰,所引起的“外患”。智能网联汽车的研发者、生产者面临的刑事风险相较使用者等其他主体可能更大。在涉智能网联汽车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时应遵循“打折”分配原则,即根据汽车自动驾驶智能等级程度,对各相关主体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模式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智能网联汽车程序设置研发者、生产者的刑事责任。智能网联汽车超载运输,危害公共安全,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对处于自动驾驶模式下的智能网联汽车使用暴力或者抢控自动驾驶程序所控制的驾驶操纵装置,干扰智能网联汽车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按妨害安全驾驶罪论处。
    • 朱梦颖
    • 摘要: 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开展,海上刑事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加,随之也引发了关于涉海刑事案件司法管辖的困难。首先,由于我国的海岸线较长,海域宽阔,在确定海上刑事案件的司法地域管辖时通常有困难;其次,现在海上刑事案件最主要有走私与交通肇事两大类,其经常在海事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但我国并未规定海事法院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导致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需要重复取证审理,浪费司法资源。基于此,本文将从目前海上刑事案件管辖权的现状入手,以历史分析法和比较法的方式探讨海事法院行使主权的可行性如何,试通过探讨海事法院对海上刑事案件的专门管辖以及配套的海警、检察制度,解决海上刑事案件管辖混乱的问题,并最终就海事法院行使海上刑事案件管辖权提出几点制度设计方面的建议。
    • 蒋志如; 范梦婷; 苏韬
    • 摘要: 对于交通肇事(罪),国家在责难肇事行为人的基础上努力平衡国家、市场、当事人间的利益。作为实现正义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法官之司法过程)对此有充分体现,与《刑法》责难行为人形成鲜明对照。通过实证研究方法详细描绘交通肇事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与法官之司法过程,可以得出如下判断:(1)既有的法律制度已将国家、市场、当事人各方的权力、权利、义务作较好配置,大部分交通肇事案件成为简单案件,进而法官可以独立办案。(2)在没有保险保障的语境下,仍属“复杂”案件,但案件量非常少。法官也能独立审判,但审判委员会等主体仍有影响的可能。
    • 王聪
    • 摘要: 在自动驾驶汽车技术进步的同时,法律却明显滞后。就刑法方面来讲,我国现行刑法关于交通类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突破传统上的定罪规则,在传统意义上的交通肇事类犯罪中,犯罪主体是人,但当前社会已经出现了非人意志主导汽车肇事件,尤其是肇事行为致人伤亡情况下,无人为肇事行为负责会导致受害者难以获得足够赔偿,此种肇事行为仅仅因为法律未规定而难以追责,极易导致丧失司法权威。
    • 巩建国
    • 摘要: 上接2022年08期第43页(二)经济产业变革衍生的效率优先与安全底线冲突一是道路货运行业交通安全困境。一直以来,大货车肇事肇祸是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主要的形态之一。数据统计显示,近5年平均每年大货车交通肇事2.5万起,导致死亡人数1.4万人,受伤人数2.2万人,分别占全部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的11.1%、22.3%、9.27%,其中重中型货车肇事数量及导致伤亡人数占比均在92%以上,致死致伤情况十分严重。
    • 吴胜顺; 马娟
    • 摘要: 海上交通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失踪具有常见性,但现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是否应作为危害结果,以及如何作为危害结果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理论上认识有分歧,实务中存在不同做法。通过梳理16件海上事故犯罪案件,比较分析三种不同的观点,提出对于海上事故致人失踪后果,在基础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推定过程程序严格的前提下,应当推定为死亡,并据此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同时赋予被告人充分的法律救济,正确解释并适用法律。
    • 王佳辉
    • 摘要: 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交通肇事案件,传统罪责刑法对其刑事责任的分配困难重重。在明确智能网联汽车不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的前提下,结合不同主体对刑事责任进行分配。对于生产者,应引入相对严格责任,结合其主观心态对刑事责任进行分配;对于使用者,结合其注意义务与风险升高理论对刑事责任进行分配;对于第三方侵入者,结合其侵入行为分阶段对刑事责任进行分配;而对于人机混驾模式下的过错竞合,则应用信赖原则对刑事责任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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