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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2年内共计174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7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0094篇;相关期刊128种,包括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12第二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登记对抗主义的相关文献由178位作者贡献,包括高圣平、刘本荣、林国荣等。

登记对抗主义—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72 占比:1.68%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10094 占比:98.31%

总计:10268篇

登记对抗主义—发文趋势图

登记对抗主义

-研究学者

  • 高圣平
  • 刘本荣
  • 林国荣
  • 龙俊
  • 刘亚荣
  • 刘平
  • 吴勇敏
  • 周刚
  • 周晶晶
  • 张桂龙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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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杨燊
    • 摘要: 《民法典》第403条在动产抵押权的设定上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动产抵押登记对抗规则宜在区分权利多重转让和优先顺位争夺两种场合的基础上作类型化解释。动产抵押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效力迥异,其不具有公信力,作用在于公示权利负担和分配优先顺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虽然在对抗力上有所欠缺,但其性质仍属物权。澄清第三人的具体范围需要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建构限定标准并加以运用,一方面将未经登记也可对抗和即使登记也不得对抗的第三人予以排除,另一方面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典型第三人类型进行陈列。通过正面列举和反面排除相结合的方式,第三人范围的图景可得以清晰、全面地呈现。
    • 田净莹
    • 摘要: 居住权纠纷涉及婚姻、继承、物权的交叉领域,当前立法对于居住权的设立仅局限于意定方式且规定较为模糊,导致居住权的司法适用陷入困境。完善居住权的设立方式,一方面,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约定不明时应进行类推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另一方面,增设法定居住权,使居住权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扶弱”作用。
    • 邹海林
    • 摘要: 《民法典》第641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如何解释所有权保留,理论上有所有权构成说和担保权形成说之区分。因个别交易规则的变化,理论和司法实务基于担保功能主义的学说,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并相应“准用”民法典第二编第四分编规定的动产抵押权之规则。担保功能主义的主张促成了《民法典》第388条扩张“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制度改革,但却没有改变《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的所有权保留的制度结构:以所有权构成说配置所有权保留情形下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出卖人回复标的物占有的取回权来保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以买受人的“回赎权”和出卖人的“再出售权”来平衡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项下的清算利益。以担保功能主义将所有权保留解释为“功能化”的担保物权,规范文本上缺乏相应的制度基础,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与《民法典》上的物权法定主义、区分原则、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以及基于“物债二分”的法典结构形成的动产担保物权的规则体系存在难以协调的冲突。回归所有权构成说解释《民法典》第641条,当为我国民法解释学的妥当路径。
    • 李政
    • 摘要: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方面法律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在我国的物权法体系中,物权之间的相互变动采用不同于传统法律的教育模式,在物权法体系中已经有对登记对抗制度做出的相关解释说明.本文将以登记对抗制度中存在的争论展开讨论,进一步分析登记对抗制度与现阶段物权法体系中的交叉之处,物权法体系下对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解,从而达到在我国物权法法律制度下肯定登记对抗制度的立法目的.
    • 杨淑仪
    • 摘要: 确定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解决特殊动产纠纷的前置性条件.比较法视野下,形式主义立法模式国家和意思主义立法模式国家大体上都采用"合意生效加登记对抗"模式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我国学界关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的交付要件说和交付登记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不足.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例,明确登记对抗主义下善意第三人的范围,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定"合意"作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具有合理性.
    • 高圣平
    • 摘要: 农地融资担保交易规则散见于《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尚须经由解释而确定.“两权分离”之下,承包农户借以融资担保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之下,第三方经营主体以其土地经营权担保融资之时,金融机构所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抵押权,土地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抑或债权,均无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和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均采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实现时,主要以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价款或经营收益优先清偿债务.
    • 李亚超
    • 摘要: 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本身也是立法性建构,并非完全"天然生成",加上考虑到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促进交易进行的客观需要和风险规制的必要性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要性.而在制度建构和适用中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则充分反映出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中的复杂因素,包括商事外观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司人合性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性、双重公示主义等方面的要素,这要求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并在利益衡量的基本原理上,对于各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有效区分,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 高圣平
    • 摘要: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的功能不在于创设一个新的权利,而在于为与担保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提供信息以及为确定竞存权利之间的优先顺位提供基础.如此,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以声明登记制为基础而构建.《民法典》就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的功能主义立法方法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前提.在维持特殊动产、权利担保登记系统的前提下,统合没有所有权登记的标的物上的担保登记系统,并建立两大登记系统之间的电子链接.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系统应是基于互联网的完全电子化的登记系统,其编制采取人的编成主义,并辅之以物的编成主义,涵盖所有在功能上起担保作用的交易类型.担保权人可以自主在线完成登记和查询,但为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担保人享有受领登记通知、请求注销或修正登记的权利,担保权人负有注销登记的义务.
    • 张家铭
    •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变动在实践中的数量大幅增长,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中各种交易往来的中心环节,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也在无时无刻影响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了公示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皆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且在实践中形成了分庭抗礼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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