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的相关文献在1999年到2021年内共计15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经济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50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971789篇;相关期刊111种,包括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十二届长三角法学论坛、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物权变动模式的相关文献由169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亚荣、刘迪、初北平等。
物权变动模式—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971789篇
占比:99.98%
总计:971941篇
物权变动模式
-研究学者
- 刘亚荣
- 刘迪
- 初北平
- 周宇
- 周瑾
- 方金华
- 曲谏
- 李军
- 杨琳
- 武家国
- 潘明湃
- 王俊峰
- 王轶
- 蔡伟强
- 袁行重
- 邱玉成
- 邱雪林
- 阎惠英
- 马琳
- 于宏伟
- 云晋升
- 付丽
- 伏嵩
- 何心月
- 何志鹏
- 余曦
- 倪旭佳
- 倪颂文
- 冉富强
- 刘伟军
- 刘宝宇
- 刘庆
- 刘德涛
- 刘畅
- 刘硕
- 刘迎霜
- 刘金露
- 华曦
- 单平基
- 卜祥洪
- 卢璐
- 卢莉
- 史文轩
- 叶建荣
- 吴宏光
- 吴志辉
- 吴立正
- 吴静
- 周全福
- 周向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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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姣;
周鹤;
王秀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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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请求补办抵押登记的违约救济应优先适用,债务人继续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司法裁判申请办理登记。不动产抵押系担保体系中法定的典型担保方式,依托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我国实定法规范对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经历了从无效到有效的性质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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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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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陆法系国家现存的物权变动模式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和调整的侧重点不同。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原则,以意思主义为例外的方式。通过从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角度对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笔者认为,每一种模式的法律价值和调整的侧重点都各有不同。若进行分析研究,就会有高低优劣之分。用不同的划分模式来加以处理,并不是必须将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归为某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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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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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编纂、颁布,物权行为理论再次引发激烈争议,围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各方学者论争不断。尽管从实体法规范来看,立法者未就其内容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在规范层面将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上进行本土化解释。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已经受到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浸润,逐渐获得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虽仍缺乏规范基础,但相比有因性,其在立法技术和价值上更具合理性。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虽然《民法典》未将其纳入其中,但在未来的民法研究中物权行为理论仍将是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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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颂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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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物权的二重买卖、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适用,公信制度缺陷的弥补---预告登记制度等作了介绍,结合我国物权变动过程中的实践,提出了完善物权变动制度的一些建议:建立统一完善的登记制度;限制二重让与的发生;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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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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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民法典》的编纂、颁布,物权行为理论再次引发激烈争议,围绕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各方学者论争不断.尽管从实体法规范来看,立法者未就其内容作出规定,但这并不影响在规范层面将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民法上进行本土化解释.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可以发现,我国民法已经受到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浸润,逐渐获得认可.物权行为无因性虽仍缺乏规范基础,但相比有因性,其在立法技术和价值上更具合理性.物权行为理论有利于实现民法体系的逻辑自洽,虽然《民法典》未将其纳入其中,但在未来的民法研究中物权行为理论仍将是一个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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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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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在当今世界各国是一项不可或缺的制度.它在物权和债权领域都有体现.其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王泽鉴将它叫作"法学上的精灵",可见无权处分制度在当今世界的地位.无权处分在各国差异巨大,在多种物权变动的模式下结果也是不相同的.因此从物权的理论着手,对无权处分的概念、组成做出界说,进而提出适合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在此基础上,又对我国的无权处分效力给予剖析,类比我国不同效力学说提出符合我国无权处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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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茂兵1;
甄开辉1;
杨献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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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法律“冲突”及理论自洽(一)《婚姻法》与《物权法》规定冲突我国物权变动模式是以债权形式主义为主,债权意思主义为辅。通常,房产物权的生效应在登记之后,此处的登记应是一种赋权性质.而非备案登记。房产物权的生效除事实行为外通常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而《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就解除婚姻关系后的财产包含房产进行协商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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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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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一物二卖纠纷的涌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就交付与支付情况创设了解决机制,但违背债权平等性原则和物权变动模式.本文根据一物二卖中标的物的4种交付情况,先后买受人的5种支付情况,具体分析一物二卖纠纷的20种情况,以探究司法解释的漏洞及债权人撤销权广泛适用的可能性.然而,鉴于我国《合同法》仅就有限的几种情况准许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扩张性解读,并明确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物二卖问题能得到更为完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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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伟;
杨琳
-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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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变动模式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债权意思主义为例外.各国法律均规定法律文书可直接导致物权变动而不以登记或交付为生效要件.民事执行法律文书中,决定仅适用于暂缓执行,因不涉及实体权利,故不生物权直接变动效力.而执行裁定则具此功效,分而言之,于金钱请求权情形,若以金钱、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为执行标的,径行导致物权变动;以动产为执行标的,自标的物交付于债权人方生物权变动效果.于非金钱请求权情形,因不涉及拍卖、变卖等变价执行行为,故此类执行裁定及其执行方法难以迳行导致物权变动.以物抵债和执行回转裁定亦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