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文献在1996年到2021年内共计6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5篇、专利文献3032篇;相关期刊54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登记生效主义的相关文献由78位作者贡献,包括吴成俊、孙喜歌、李仪等。
登记生效主义
-研究学者
- 吴成俊
- 孙喜歌
- 李仪
- 李凤章
- 李智
- 王莉莎
- 陈龙江
- 高圣平
- 于焕超
- 余云辉
- 余嘉勉
- 俞建伟
- 俞里江
- 刘佳
- 刘桂敏
- 刘耀东
- 史燕平
- 吴平纪
- 夏雅娜
- 孙会
- 孙文静
- 尹树东
- 廖翔华
- 张兆永
- 张家铭
- 张平
- 张映
- 张永
- 朱冬水
- 朱慧敏
- 李建伟
- 李德勇
- 李林林
- 李爱玲
- 杜学毅
- 杨冰
- 杨文杰
- 杨柳青
- 杨玲
- 杨锐
- 林啸
- 江孟燕
- 江泽蓉
- 汪培
- 沈琳
- 熊琰
- 王丹
- 王争学
- 王佳艺
- 王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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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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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质押作为现代社会的新型担保物权,在非上市公司融资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制度伴有诸多缺陷,相关法律存有空白且已有规范中存在矛盾,加之粗糙的登记与管理制度以及职能部门力量保障的缺失,这些问题均严重阻碍了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设立.因此,需要进一步出台与完善关于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条文,特别是对于影响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设立的内部表决程序持否定态度,同时改善股权质押登记的审查形式与管理制度,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我国非上市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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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定宜;
王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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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土地经营权内容,是"三权分置"从政策层面上升至法律层面的重要举措.新法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有其亮点,亦存在不足之处.目前,法律未明确土地经营权的内涵和权利性质,流转登记制度、抵押实现机制不完善等法律问题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改革的实施效果,阻碍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结合"三权分置"的政策背景及实践数据统计,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关土地经营权的规定进行评析,探讨土地经营权制度设置上的不足,并提出在立法上需明确土地经营权是一项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流转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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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晓菲;
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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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动产交易中如何评价在先占有人的权利,进而理顺占有与登记的关系,目前缺乏确定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刊登的公报案例——连成贤诉臧树林案,从实践的角度肯定了占有不动产的意义,然而不少学者仍持有不同意见.由这一典型案例出发,理顺个案中在先占有人与登记人的关系,探究相应的应用规则与论证逻辑,进而从法律、历史、社会等角度证实引入占有制度的正当性与普适性,寻找现行规则基础上纳入占有制度的路径,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引入查知义务,将占有纳入到"善意"的认定中,在现行《民法典》下进行制度设计,以期完善不动产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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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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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中明确了"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与其他不动产物权一样,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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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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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物权变动在实践中的数量大幅增长,且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社会中各种交易往来的中心环节,对交易双方的影响也越来越大.与之相应的物权变动模式也在无时无刻影响着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立法采取了公示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皆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且在实践中形成了分庭抗礼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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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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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的民法学界中对于登记的效力有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登记的法律效力是指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有学者将登记的效力界定为"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并由此推出物权的公示效力、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的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力等六项具体的效力.而德国法对于登记的效力就只有一个:那就是公信力,其他一切具体效力都源于此.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和不动产善意取得两种效力,这是一个高度逻辑抽象的智慧结晶.笔者认为登记的法律效力应指的是登记对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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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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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深入发展,一部分农业经营主体扩大再生产规模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但尚还有一部分人因为抵押权设立存在的问题仍然陷入融资的困境中,本文就针对在抵押合同订立和抵押登记效力两方面对抵押权设立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设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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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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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核心的财产权利。在农地"三权分置"背景下,《物权法》确立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不能适应农地利用的发展需求,具体表现为:第三人之交易安全利益得不到保护;国家对土地的监管缺位,"耕地红线"面临危机;农地资源配置得不到优化。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应在充分整合现有法律规范的基础上,确立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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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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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一直存在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争议和立法缺失,有必要对登记内容、登记效力模式以及登记审查的限度等因素进行探析,构建确立登记审查方式的理论基础.在声明登记制下,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内容极为有限,登记机构只需采取形式审查.具体而言,从形式上核对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审查出质物是否属于应收账款质押标的范围,但无须实质审查其权属或价值;查看登记协议中是否载明出质人同意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