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外观
权利外观的相关文献在2002年到2022年内共计7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72篇、专利文献9660篇;相关期刊57种,包括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等;
权利外观的相关文献由78位作者贡献,包括侯巍、刘晓华、戴文珺等。
权利外观
-研究学者
- 侯巍
- 刘晓华
- 戴文珺
- 戴玉梅
- 梅瑞琦
- 丁晓春
- 于冬梅
- 于冬梅1
- 于飞
- 何可人1
- 倪晶旌
- 刘伟
- 刘文科
- 刘春霞
- 刘竞元
- 刘馨琪
- 刘馨琪1
- 卢臻
- 史华松
- 叶磊东
- 吴子熙1
- 周荃
- 哈明悦
- 唐文翰
- 夏娇
- 姚明斌
- 姜永华
- 姜诗云
- 孙华璞
- 孙本明
- 季境
- 宋凤茹
- 崔文星
- 庄加园
- 张岩
- 张晶莹
- 朱永进
- 朱珠
- 朱芸阳
- 李亚超
- 李宏阳
- 李新天1
- 李清瑜
- 李燕芳
- 李瑶菲
- 杨信
- 杨培连
- 杨祥
- 林懿欣
- 梁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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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宣;
朱永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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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有限责任公司代持股权的执行尚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争议。对《公司法》第32条第3款所称的“第三人”可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其含义,提供统一适用标准。当显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隐名股东不得对抗执行代持股权;当隐名股东为被执行人时,显名股东能否对抗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分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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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明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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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常认为,民法中的权利归属是认定财产犯罪的前提:在民法中,当行为人利用虚假权利外观,致使第三人在善意时,基于正当信赖支付对价而取得相关财产之所有权时,权利外观理论发挥着保护善意第三人之作用,使其“屏蔽”原权利人之追索而丧失取得之所有权。换言之,其使原财产权利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刑法中,刑民判断的侧重点不同,财产犯罪被害人以及行为的认定应回归刑法本体的处理,而不必采取权利外观理论作为判断要素,对法秩序统一性不应当极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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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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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投资人参与公司治理和进行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多样,出于投资人自身的多种原因,股权持有方式演化出了隐名股东持有方式。隐名股东是在市场经营探索中催生出来的对制度灵活运用的产物,同时也是市场主体在投资和生产时自由意志的结合。隐名股东的存在,在为公司注资提供新渠道、为股东营利提供新方式的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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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丽热巴·迪里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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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代持现象在商业投资领域中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案件日益增多,其类型多样、案情复杂.鉴于此,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出于保护交易安全及维护资本市场的有效秩序的目的,引入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不可否认,此次立法创举之前沿性值得被肯定和赞扬,但其"参照"适用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依据现行法,公司登记中的股东登记绝无能力承载"权利外观"之功能,其善意取得之无权处分、善意相对人等构成要件,不能在股权代持中得到满足.因此,在股权代持的情形下,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其适用的基础,也不具有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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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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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一直倍受质疑,原因在于主要围绕制度理念以及要件等方面的差异性,忽视了其内在共通性以及现实制度需求等因素.基本理论上必须认识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建构本质上都指向一种利益衡量后的结果,值得信赖的权利外观本身也是立法性建构,并非完全"天然生成",加上考虑到股权交易的必要性,以及促进交易进行的客观需要和风险规制的必要性等因素,股权善意取得制度有其必要性.而在制度建构和适用中有关股权善意取得的质疑则充分反映出了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建构中的复杂因素,包括商事外观主义、登记对抗主义、公司人合性以及股权转让的特性、双重公示主义等方面的要素,这要求我们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改造,并在利益衡量的基本原理上,对于各种具体适用情形进行有效区分,建立更加规范合理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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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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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股权和物权在参与主体、权利外观、变动模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领域并没有扩张到股权,而仅仅规定在物权范畴.由于存在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件,以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间,股权权属变动时间节点等存在问题.要修正有限公司股权善意取得制度,就必须具体分析在先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并完善股权的权利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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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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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发生“一股两卖”和“显名持股”纠纷时,第三人可参照物权法善意取得规则。然而,在此建构下,无权处分实为有权处分,受让人的善意很难在实践中维持,股权变动的权利外观让人难以信赖,这些使得股权的善意取得面临实践窘境。未来立法应当考虑统一股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将股权善意取得限于登记错误场合,加固权利变动外观之基础,并考虑真正权利人的可归责性等因素,从而完善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促进股权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