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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

民事程序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10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2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8819篇;相关期刊46种,包括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6年会暨完善知识产权执法体制学术研讨会等;民事程序的相关文献由112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卫平、任重、傅郁林等。

民事程序—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02 占比:0.11%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88819 占比:99.88%

总计:88922篇

民事程序—发文趋势图

民事程序

-研究学者

  • 张卫平
  • 任重
  • 傅郁林
  • 关永宏
  • 刘星
  • 包冰锋
  • 牛子文
  • 王学棉
  • 于同志1
  • 付龙飞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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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蔚; 吴英姿
    • 摘要: 我国学界研究人格权禁令程序问题时,在“应否建构适用于所有行为的独立禁令程序”上观点对立。既有具体禁令的程序适配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逐一设定。在中央强调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当下,应否及如何建构独立禁令程序,应予专门研究。提供禁令程序不仅是司法保障应有之义,防御性请求权的预防性功能也使其有诉诸禁令程序予以实现的必要。我国无行为禁令的一般司法程序的现状,客观上也都要求建构独立的禁令程序。禁令程序的属性界定是建构该程序的基石。依据程序相称原理,禁令案件快速获取执行名义预防、制止紧迫性侵害的特征,使其适用程序逸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从历史视角厘清略式程序是一种成熟的特别诉讼程序,这将为禁令程序属性提供归口,进而以略式程序理论指导独立禁令程序的建构。
    • 左卫民
    • 摘要: 2020年初开始试点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已被2022年伊始全面推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修正案所正式确认。然而,立法过程中“效率派”与“权利派”在改革思路上的争论至今未歇。如何评价此次改革与相关的学术争议?笔者所率团队的实证研究表明,“效率派”与“权利派”主张的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并未得到改革数据的充分支撑。一方面,以效率为导向的繁简分流改革虽在有限程度上提高了效率,但总体上难称显著,且各项改革在效率的提高程度上参差不齐,这似乎显示改革效果已近天花板。另一方面,改革并未明显妨害权利。尽管小额诉讼程序与独任制改革似乎在抽象层面削减了若干程序性权利,但权利整体上尚未受到明显减损。而包括电子诉讼改革在内的部分举措甚至有利于权利实现。概言之,此次效率化的改革不一定与权利妨害相挂钩,也并非与权利保障背道而驰。有鉴于此,未来应该在充分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更为科学、客观地评估改革的成败得失与是否达至预设目标,检验改革是否契合特定的价值取向,继而设计并试点接地气、可操作、能达至的改革方案,最终有效推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 摘要: cqvip:我有个案子,当事人祖辈有套老房子,没有任何手续,由于其舅舅一家生活困难,借给其居住,当事人常年在外打工。后来房子拆迁,拆迁办和其舅舅签订协议,进行了补偿,当事人没得到任何补偿。现在当事人起诉拆迁办,要求确认未对其补偿的行为违法,法官认为只能起诉要求撤销对其舅舅补偿的行为,不能要求确认违法。另外,是否该得到补偿要先通过民事程序解决,行政诉讼不给审。我认为当事人是否得到补偿和对其舅舅进行补偿是两个独立法律关系,可以单独确认违法,民事争议也可以一并在行政诉讼里解决。
    • 王礼仁
    • 摘要: 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长期不能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执法权力配置错误缺乏认识,以致对关闭民事程序、启用行政程序的错误规定无法纠正.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开通民事程序解决婚姻效力之门,堵截行政程序处理婚姻效力之路,改革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之法,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
    • 刘斌
    • 摘要: 民刑交叉问题系民商事审判中的常见情形,又以刑事程序经常过分影响民事程序为常态。在本案中,案涉借款和担保两重法律关系,借款关系被生效法院判决确认系骗取贷款行为,其对担保关系又有何影响?本案中存在借款行为和担保行为两项法律事实,与同一法律事实层面展开的探讨当然不同,但二者之间又存在担保法上的从属性关系。有基于此,本案中实际上存在三层考量要素。其一,民刑交叉案件中分别审理的事实基础如何界定;其二,担保从属性对案件审理的影响如何;其三,刑事判决生效后,民事糾纷是否仍然具有可诉性。
    • 张卫平
    • 摘要: 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终于实现了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但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实施和落实。《民法典》要想在具体争讼事件中得以适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使得《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成为其具体案件的裁判根据。只有在具体的民事事件中加以适用,才能使《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概念与具体案件情形连接起来,使得抽象的法律规定得以阐释和展开。一部法律除了数字之外,绝对大多数规范都是抽象的规定.
    • 袁腾文
    • 摘要: 近年来,虚假诉讼违法犯罪问题频发。科学界定虚假诉讼的内涵,明确民刑虚假诉讼之界限,对于规制虚假诉讼行为至关重要。从201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首次将虚假诉讼行为纳入到立法范畴,再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使用法律手段规制虚假诉讼行为就此拉开序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追诉机关缺乏主动性,刑事责任认定滞后,证据认定困难等。因此,将从以下途径来弥补上述不足之处:确定检察机关行使刑事追诉权,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方式,证据的审理和认定,期望这一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 王崇
    • 摘要: 《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必须以严谨的程序设计为依托,任何一项民事程序都有其运行规则和内在逻辑。由于民事法律事实的变化,可能会出现民事程序转换的情形。具体包括审判程序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换以及非讼程序转换为诉讼程序两大类,而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的转化具体分为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两种,简易程序中的小额程序转化为一般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也是一种民事程序转化的形式。而在每一项程序制度设计的背后,其可行性、可操作性都是司法实践中无法避免的问题,程序之间如何转换,转换的空间和可能到底有多少,这些都是学界和实务界必须深入研究的问题。
    • 张艳丽
    • 摘要: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纠纷复杂化,以及纠纷国际化等因素的影响之下,除了要求有完善的民事商事实体法律制度,提供静态的多元化利益保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需要有一个公平、公正、效率的民商事程序法,提供一种动态的纠纷解决机制。四中全会'保证公正司法和提高司法的公信力'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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