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禁令
临时禁令的相关文献在1995年到2022年内共计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3篇、专利文献19220篇;相关期刊62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与社会、知识产权等;
临时禁令的相关文献由88位作者贡献,包括储晓丹、刘乐、丁时勇等。
临时禁令—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9220篇
占比:99.57%
总计:19303篇
临时禁令
-研究学者
- 储晓丹
- 刘乐
- 丁时勇
- 丁金钰
- 何菁1
- 余凌
- 余建华
- 倪慧群
- 刘伯宁
- 刘兆锋
- 刘少华
- 刘明江
- 刘毕贝
- 华鹰
- 叶莉
- 吴刚
- 吴英姿
- 周婷
- 周飙
- 姜君
- 岳萍
- 庄啸
- 应振芳
- 廖继博
- 张汉华
- 张鑫1
- 张顺
- 徐俊
- 徐家力
- 徐瑄
- 房绍坤
- 方明
- 易先兰
- 朱理
- 权彦敏
- 李予霞
- 李俭
- 李德山
- 李璐
- 李蔚
- 杜洁
- 杨斌
- 杨涛
- 林妍
- 栾琦
- 梁立英
- 武静
- 毕潇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 潘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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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钰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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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及时裁判是民事诉讼程序效率的追求,保证裁判内容实现是提高审判质效的关键。专利侵权类案件一直存在审理周期长,无法及时保护权利人利益的诟病,即使对侵权事实部分适用先行判决,也因诉讼尚未终结无法获得执行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疆公司专利纠纷案”中首次引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有效形成先行判决权利变现的制度合力,保障权利人及时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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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蔚;
吴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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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学界研究人格权禁令程序问题时,在“应否建构适用于所有行为的独立禁令程序”上观点对立。既有具体禁令的程序适配是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逐一设定。在中央强调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的当下,应否及如何建构独立禁令程序,应予专门研究。提供禁令程序不仅是司法保障应有之义,防御性请求权的预防性功能也使其有诉诸禁令程序予以实现的必要。我国无行为禁令的一般司法程序的现状,客观上也都要求建构独立的禁令程序。禁令程序的属性界定是建构该程序的基石。依据程序相称原理,禁令案件快速获取执行名义预防、制止紧迫性侵害的特征,使其适用程序逸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从历史视角厘清略式程序是一种成熟的特别诉讼程序,这将为禁令程序属性提供归口,进而以略式程序理论指导独立禁令程序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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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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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道德的非强制性特点难以有效约束人们的学术行为,因而需要从法律层面对学术剽窃进行强有力的规范。剽窃的核心含义是将他人作品当作自己作品公开发表,其具有非独创性之特征。学术剽窃的认定可从作品事先存在、事前接触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行为人持故意的主观心态四个方面综合判断。鉴于学术剽窃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构建抵制学术剽窃的壁垒。实体法上,将学术剽窃行为犯罪化的主张缺乏正当性,承担私法上的责任也不应以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作为先决条件,行政法规制是最有效的手段。程序法上,重视临时禁令的应用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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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斌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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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年销售额超万亿美元。一批美国律所将我国企业作为目标,频频在美国法院批量起诉,滥用诉讼程序收割我国企业在美资金,少数美国法院也存在纵容嫌疑。美国律所每年收割中国企业资金超300亿美元。必须正视美国滥用诉讼程序现象,对其收割模式进行分析,对其法律机理进行研究,维护我国企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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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华;
庄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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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型网络游戏的开发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面对该领域频频出现的“换脸”抄袭行为,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加以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此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适用“先行判决+临时禁令”救济模式,审理了游戏《烈焰武尊》对《蓝月传奇》著作权的侵害案,大大提升了司法保护的实效性,有效惩戒了违法行为,备受业内关注。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了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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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湖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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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全球经济与知识之间的交流融合不断深入,知识产权的地位日渐凸显.知识产权临时禁令作为一项临时性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独特的价值.国内外对于知识产权临时禁令这一概念采用了不同的术语,但是本质上是一致的.本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展开综述,从而从整体上对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的实体部分和程序部分进行深入梳理,全面认识和把握知识产权临时禁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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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予霞;
朱理;
廖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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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正确理解和准确参照适用第115号指导案例,现对该指导案例的基本案情、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等有关情况予以解释和说明。一、案例选编过程及指导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敲响第一槌的案件,由时任最高法院副院长罗东川担任审判长,组成5人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聚焦功能性技术特征认定标准和部分判决与临时禁令制度衔接两大问题,在实体和程序问题上均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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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荣齐;
刘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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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保全与先行判决均能及时定分止争、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但前者具有即时强制执行力,后者作出后未必立即生效.我国行为保全的立法不清、适用有碍,建议量化适用条件,完善裁定程序,规范担保金收取,依法应对拒绝履行裁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