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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义务

救助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12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22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1158篇;相关期刊99种,包括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2008年中国刑法学年会等;救助义务的相关文献由132位作者贡献,包括郑丽清、陈清、冯源等。

救助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22 占比:9.51%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23%

专利文献>

论文:1158 占比:90.26%

总计:1283篇

救助义务—发文趋势图

救助义务

-研究学者

  • 郑丽清
  • 陈清
  • 冯源
  • 张亚男
  • 张孝兵
  • 成家全
  • 戚建楠
  • 栾莉
  • 流水
  • 王丽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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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丽清; 郑杰勋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5条首次在民事立法中明确了法定救助义务,然而由于规则的不完整性,法定救助义务范围出现纷杂的解读。究其根源主要在于对法定救助义务的内涵认识不一。实际上,法定义务并不局限于制定法上的规定,非制定法中所确立的义务也是其重要的来源,而救助义务在制定法中除了直接表达为“救助”之外,保护义务和报告义务中同样蕴含着救助之义。对于救助义务,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审判,对其来源的认可均有扩张的趋势。当下,可借助民法典司法解释制定的契机,在对人格权编解释时采用列举式的规定,将制定法、合同约定、先行行为、职责的自愿承担和当事人间的合理信赖关系确定为法定救助义务的产生根据,统一法定救助义务的来源,为法官裁判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 龙健宁
    • 摘要: 被害人得到救助不必然阻断“逃逸致死”的因果关系,救助应当具有主体限定性、及时性、持续性。认定“逃逸致死”,证据能证明行为人肇事逃逸后被害人未死亡即可,由法律推定被害人有生还的可能。行为人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介入因素不必然阻断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二次碾压”中的前行为人成立“逃逸致死”,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因果链条在他处断裂、无救助的可能性、不符合丧失脱险能力这一判断标准。
    • 张磐
    • 摘要: 为了维护海上人命安全,规制船员见危不救的行为,依法履行船员人命救助义务,根据船员见危不救的行政处罚案例,对船员见危不救是否应该入刑进行分析,认为船员见危不救应该入刑,并给出增设船员见危不救罪、设置适当的刑罚等立法建议。船员见危不救入刑可打击船员见危不救的违法行为,维护海上人员的生命安全,确保了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 张悦; 李明蔚
    • 摘要: 致人于危险情境后又不予施救造成他人损害是否构成民事侵权,致人于危险情境与民事侵权间的逻辑关系到底如何?由于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并无直接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适用困难。本文以“江歌母亲诉刘鑫民事侵权案”为例,通过分析《民法典》中对救助义务的相关规定,界定致人于危险情境引发的救助义务在《民法典》中的性质和地位,分析在这一情形下致害人为什么具有救助义务,致害人应承担的义务范围,同时在此基础之上,明晰影响致害人承担救助义务的其他考量因素,提出致人于危险情境的构成要件应当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摘要: [裁判摘要]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界定在合理范围内,应当保证场所及相关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标准,排除安全隐患,同时应当及时对已发生的危险和损害采取积极的应对和救助措施。管理人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应参照社会普遍认同的衡量标准加以判断。
    • 戴先任
    • 摘要: 教育部部长怀进鹂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教师队伍建设和《教师法》实施情况时介绍,《教师法》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形成了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将突出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师德师风建设的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明确教师权利义务,增加教师教育教学自主权、教育惩戒权和对创新内容的知识产权等,强化教师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救助义务
    • 夏铭
    • 摘要: 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应当解释为“逃避救助义务”还是“逃避法律追究”是我国刑法学界争论已久的问题。对“逃逸”含义的阐释,应当以文理解释为基础、以法条的体系协调为前提、从规范目的角度出发进行解读,并可得出后一种解释更加合理的结论。并且,“逃避法律追究”的解释途径除在学理上更加合理之外,其对于交通肇事罪在理论与实践中引发的疑难问题,也具有更强的说服力与现实基础。
    • 霍婷; 王岳
    • 摘要: 从医务人员、承运人及社会公众三重视角出发对"高铁急救"事件中所蕴含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可知:医务人员在院外实施紧急医疗救助时,既不会被认定为非法行医而面临行政法律风险,也不会因过失承担任何不利的民事赔偿风险.承运人对乘客患者具有救治义务,但无需达到医疗专业人员的救治水平.此外,承运人注意义务内容不应包括查验救助者职业身份.于公共场所配备急救设备并通过培训使现场第一目击者掌握急救技能,应当成为当前社会提升自救互救能力的最佳选择.
  • 9. 车船肇事及"逃逸"的刑法规制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CSTPCD
    • 赵微
    • 摘要: 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主要为车辆肇事而设定,把"逃逸"分为五种情形,每种具有不同的功能,导致司法无所适从.应当把车辆肇事"逃逸"作为加重量刑的独立行为,结合危害结果设置不同幅度的法定刑,并取消"作为构成要件的逃逸",合并"致人死亡的逃逸"与"肇事犯罪后的逃逸",保留"教唆的逃逸"和"改变罪质的逃逸".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俄罗斯联邦和日本刑法经验,针对船舶肇事,增设"重大航行事故罪",普通船员肇事逃逸的,作为加重"重大航行事故罪"量刑的行为;船长肇事逃逸的,增设独立的"船长不救助遇险人员罪",与"重大航行事故罪"并罚.
    • 冯源
    • 摘要: 见义勇为条款作为“法律道德化”的规范,是“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结合的:内在性体现为对人性标准的选择问题,“互惠式的利他主义”衍生救助义务,不同人性层次的要求使见义勇为立法呈现“自由主义”或者“保护主义”的不同风格,对应强制救助或者自由救助不同的行为选择.即便如此,不同法系对救助义务的扬弃选择不同.外在性体现为见义勇为条款的体系化构造,形式要素取决于义务来源、行为目的、情节要求、行为类型四大方面,对义务来源的“三重否定式”表达作为行为构造的基础,概括的利他主义作为行为构造的动机,具体情节和行为类型表现出高度的牵连关系.应从实践中见义勇为条款的适用疑难出发,防止对其进行过分纯粹化的构造,使“内在性”与“外在性”相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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