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

强制清算的相关文献在1988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5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9788篇;相关期刊64种,包括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经济研究导刊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等;强制清算的相关文献由95位作者贡献,包括国鹏、张询书、万富强等。

强制清算—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5 占比:0.86%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4%

专利文献>

论文:9788 占比:99.10%

总计:9877篇

强制清算—发文趋势图

强制清算

-研究学者

  • 国鹏
  • 张询书
  • 万富强
  • 包玉坤
  • 张改梅
  • 张玉
  • 戴金元
  • 杨荣进
  • 罗云
  • 苏仲琦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蒋琳娜
    • 摘要: 公司破产清算不能,往往会陷入“清算僵局”,严重阻滞破产清算进程。司法者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很多法院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混同。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尽管司法实践按照统一裁判依据进行审理,但现存制度处理股东对破产清算不能的责任承担仍然存在疏漏。根除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现象,需要通过法教义学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目的性解释,解决法律适用错误。弥补现存制度的疏漏,需要对股东责任承担进一步作出完善,明确清偿责任的承担形态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股东逃废债的恶意行为。
    • 张阳
    • 摘要: 商事制度之完善不能偏囿于入口端的登记,还应关注出口端的终止。终止制度对市场风险出清、债权债务处置、要素资源优化具有重要作用。终止的面向大于破产,还有庭外解散和停止经营的进路,终止流程包括去除营业资格的清算和剥离主体资格的注销。现有商事主体终止制度面临双线困局:外线解散过罚不当、清算概念混用、注销虚化空转;内线破产类型狭窄、终端注销衔接不畅。近年来,作为改革突破口的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渐次推出,但面临法律正当性阙如之虞。破解困局当有结构化方案,以主体分类、繁简分流为主线,辅以歇业登记、注销回转的补充,通过公司法、破产法、登记法的联动修改,可助益于商事主体终止的理念更新和制度优化。
    • 王宇
    • 摘要: 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主体,公司不但需要具备健全的市场准入制度,同时也需要具备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过往多年中,公司没有经过清算便实施注销的行为是时有发生,然而伴随公司法对于清算制度的逐渐健全,这种情况也得到有效规避.但也出现了一些全新的问题,清算程序怎样进行规定用以确保公司相关退出程序更加具有规范性.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公司强制清算的涵义,分析了公司强制清算现行法律制度以及存在的不足,论述了健全公司强制清算决策机制策略,仅供参考.
    • 林一英
    • 摘要: 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算完毕后注销才能终止其法人人格.履行公司法规定的清算程序后注销是公司退出的主要途径.实践中,很多公司解散后不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程序启动后,不能正常进行清算,还有很多公司登记后,长期处于不报年报、不经营状态.完善公司清算制度,畅通经营异常公司的退出途径是公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首先,应当明确自愿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其次,扩大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清算的主体,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赋予人民法院监督权,做好公司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再次,在总结商事改革实践基础上,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注销的权力,明确强制注销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 徐晓惠
    • 摘要: 现代经济的高频流通强调动态规避和化解风险,从属性因过多赋予担保人抗辩权,已经成为束缚物权担保发展的桎梏.让与担保因其所有权转移担保的法律构造,借贷、买卖合同平行并立的外在独立形式,具有缓和从属性的便利条件,在后法典时代应以让与担保作为回应物权担保独立性诉求的突破口.长远构建的角度,在理论上,应以自带独立因子的所有权绝对转移说为理论基础;在技术上,剥离区分担保权与主债权债务关系,使担保权的实现不受基础债权债务效力瑕疵的影响,最终达到在登记生效主义的范围内实现让与担保权彻底摆脱从属性束缚.而就目前可通过司法实践在如下方面逐步探索完善其规则:引导并逐步确认自力救济的法律效力,明确非诉程序的形式审查规则,细化强制清算的介入路径.
    • 王鹏
    • 摘要: 我国目前现状有众多僵尸企业,公司早已不在经营却未进入本应进入的清算、破产等程序继而注销企业.目前状况下破产法方面立法有《破产法》《破产法解释一》《破产法解释二》《破产法解释三》,强制清算没有单独明确的立法,今全国适用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地方文件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法律困难,裁判尺度不一,强制清算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进行.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公司股东会会决定解散公司,后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清算法院以未经司法解散为由驳回申请.本文认为强制清算案件是否以司法解散为前提不可一概而论,本文就此予以论述.
    • 刘丽飞; 张庆秋
    • 摘要: 在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处理期间未能实际处置贷款类债权,最终需要按照清算企业股东的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该贷款类债权的,在该贷款类债权符合确认资产损失条件的情况下,清算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制度对该贷款类债权进行损失确认并向税务机关专项申报.文章认为相较于未经确认损失及专项申报之前,按照该贷款类债权的评估价值、账面价值或合同价值计算清算企业及取得该贷款类债权股东的应纳所得税,可以合法合理地降低清算企业及其股东应缴税费,体现公平正义.
    • 程予民; 吕慧娟
    • 摘要: 公司强制清算作为公司清算的方式之一,其与破产清算的衔接问题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在案件受理条件、债权人所起作用、调整对象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理论解析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概念解析1.强制清算的概念强制清算,具体指的是由于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由国家主管机关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责令其关闭后进行的清算程序。
    • 王永敬
    •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规定出台后,债权人往往以股东在破产程序中不配合管理人提供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而致无法破产清算为由,诉请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