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023篇,主要集中在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012篇、会议论文11篇、专利文献328篇;相关期刊544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法人等;
相关会议6种,包括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会计学会2013年学术年会、2012年中国银监会系统青年论坛等;破产清算的相关文献由984位作者贡献,包括栾甫贵、季月刚、等等。
破产清算
-研究学者
- 栾甫贵
- 季月刚
- 等
- 嵇大海
- 耿志华
- 刘家松
- 宁建文
- 于宁
- 佟玉凯
- 庄太源
- 段威
- 穆维超
- 董圣足
- 郜进兴
- 万富强
- 严永斌
- 于淼
- 仇应波
- 任大鹏
- 任江
- 何平
- 侯三宝
- 傅宁人
- 刘丹丹
- 刘先云
- 刘冬梅
- 刘永霞
- 刘涛
- 刘璋
- 刘福元
- 刘静
- 原诗萌
- 司仝乐
- 吴海云
- 周源
- 唐国平
- 孙建英
- 孙艳利
- 宋建霞
- 左卫青
- 左娅
- 张一玲
- 张世君
- 张妍
- 张有志
- 张欣杰
- 张黔红
- 徐玉胜
- 忻福良
- 曾思建
-
-
吴希闻;
周国来
-
-
摘要: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时,应当尊重企业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判断并适用单个破产程序。但随着破产清算工作的不断深入,当管理人发现某个清算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在股权结构、企业控制、日常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关联债务、相互担保、利润操纵、隐匿资产、欺诈逃债、人事管理等方面有着诸多关联。
-
-
徐丹宁
-
-
摘要:
2022年3月10日,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1年度主要业绩公告。数据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3.98亿元,同比上升13.86%,创历史新高;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1.73亿元,同比上升16.23%。受低效资产破产清算计提坏账损失影响,公司实现利润3.97亿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3.08%,经营性利润仍实现稳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实现归母净利润1.38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为688,374.46元,主要系合并前粤华包实现的利润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所致,不影响公司股东所享受的收益。制造业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作为国内大型涂布新材料企业,冠豪高新坚定“深化改革”总基调,贯彻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新理念,乘势而上,交出一份诚意满满的年度报告。
-
-
蒋琳娜
-
-
摘要:
公司破产清算不能,往往会陷入“清算僵局”,严重阻滞破产清算进程。司法者审理此类案件时存在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很多法院将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混同。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之后,尽管司法实践按照统一裁判依据进行审理,但现存制度处理股东对破产清算不能的责任承担仍然存在疏漏。根除法律适用不一致的现象,需要通过法教义学对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进行体系化解释和目的性解释,解决法律适用错误。弥补现存制度的疏漏,需要对股东责任承担进一步作出完善,明确清偿责任的承担形态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股东逃废债的恶意行为。
-
-
张秀美
-
-
摘要:
国有企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而出现破产情况也是正常的市场现象。国有企业破产后需要对财务进行清算。为了提高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规范性,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文件,相关人员在进行破产清算时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涉及各个方面的工作,其中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在实际的国有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处理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
-
王箫
-
-
摘要: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体系的重要一环,与公民产生直接接触,是国家维持正常运转的重要前提与支柱。 为保证税收的完整性的同时推进纳税人正常交税,许多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税收赋予了优先权。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税收优先权制度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法律制度产生不相适应的区间。 如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破产法与税收征管法就存在相应的矛盾,导致各级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在破产税收确认过程中难以协调。 因此,弥合法律制度间的冲突并加强破产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建设对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
-
丁为方
-
-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日益发达,市场经济日新月异,中小企业存在的市场经营风险将日益增强。破产清算问题作为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普遍重视,因为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企业都会遇到破产问题,所以企业的破产清算问题已经成为全球上所有国家都存在的共性问题。但当前,中国企业破产清算的体制还很不健全,包括会计缺乏标准化,对破产公司的资产管理主体缺乏明晰,以及没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等问题。
-
-
刘北阳
-
-
摘要:
鉴于《企业破产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两部法律对于税收债权的相悖规定造成同案中法律适用的冲突,具体到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法律的相悖规定导致担保物权与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产生冲突和争议。在面临适法障碍的情形下,如何厘清税收债权和担保物权何者更加优先的问题对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顺利推进尤为重要。在现行立法中二者的清偿顺位虽存在冲突,但在具体的企业破产清算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应当对税收优先权进行合理的限制,将担保物权置于绝对优先的地位,保持法律体系的稳定。
-
-
黄忠顺
-
-
摘要:
“破产财产”仅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财产”,发生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前的“债务人财产”网络拍卖不属于“破产财产网络拍卖”的范畴。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管理人依法继续履行合同而处分“破产财产”的行为,虽应受到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法院的监督,但不构成“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变价出售破产财产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公法拍卖,参照适用网络司法拍卖规则。但是,鉴于破产清算的特殊性,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应当确立若干有别于网络司法拍卖规则的特殊规则。
-
-
黄贤华
-
-
摘要:
一、基本案情经上海万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豪公司)申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经查,万豪公司对外负债36亿余元,主要资产是持有的上市公司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信息) 2亿余股股票(占总股本的17%)。万豪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拍卖全部股票的财产变价方案。
-
-
徐汇雨
-
-
摘要:
非营利法人与一般企业法人相比,在属性和功能是具有特殊之处,尤其是在提供公共服务、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权益方面发挥着特殊作用。但是,非营利法人受市场机制的影响难以摆脱破产的可能性,目前大多以自行解散的方式退出市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破产清算问题的屈指可数。为保证非营利法人特殊功能的稳定发挥,健全司法主体的市场退出机制,构建与非营利法人这一特殊主体相适应的破产清算特别制度应提上日程,从破产清算启动、破产清算条件、破产财产整理、破产清算顺序规范、破产清算协助五个方面对非营利法人破产清算特别制度进行初步构建。
-
-
罗畅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关于公司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的程序转换,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作出了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35条、湖南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清算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二款,也都针对公司强制清算向破产清算的程序转换中,"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的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如果就此对照一下企业破产法的相应条文,就会发现两者的规定完全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5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因此,清算组在申请破产清算时,通过其已经完成的工作,就能够确认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的事实,亦完全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其次,为提高清算效率,避免资产的拖延处置而贬值,可以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和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合并为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将核查债权和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同时进行。因为债权的性质及数额尚未裁定确认,但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解决,即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由此可见,从程序上来看,宣告破产也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作出,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核查债权和表决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在破产实务工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人民法院就应管理人的申请宣告破产的情况亦比较常见。同样的道理,清算组将申请宣告破产的时间提前到破产清算申请时,从程序上来说也并无障碍。
-
-
-
-
-
黄中梓;
方海峰
- 《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
| 2017年
-
摘要:
临时确定债权额是一项法定制度,它不仅可以提高破产效率、解决程序公正问题,而且也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可见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是人民法院为特殊债权人能够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则不受此限制,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可以按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
-
-
罗畅
- 《2014全国企业破产与重组律师实务研讨会》
| 2014年
-
摘要:
重整法律制度以促进债务人复兴为宗旨,兼顾债务人、债权人、股东、职工和社会利益之平衡,体现了破产法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的协调,是现代国际破产法发展的主流.由于大型企业涉及面广,一旦破产清算,将产生一系列连锁反应,社会影响很大,如何有效挽救陷于困境的大型企业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破产法》第八章规定了重整制度,填补了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为我国大型企业通过司法程序完成资产与债务重组,摆脱经营困境,重获生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对重整程序的启动作了规定,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规定赋予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选择重整的权利,给予了具有挽救希望和重整价值的大型企业“起死回生”的机会。《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除非出现裁定驳回申请的情形,否则,破产案件将选择向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个并列的子程序之一走下去。笔者认为,和解和重整程序有相似之处,它们均是为预防破产清算而设立,不发生由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概括性强制执行的情形,取而代之的是由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合作,避免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私权的意思自治。重整法律制度是以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对濒临破产但有复苏希望的企业,予以积极拯救。既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破产清算可以转换为和解程序,而重整与和解又具有相似之处,那么,完全可以借鉴这一规定,大胆创新破产程序转换形式,将破产清算转换为重整程序,充分发挥重整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在债务人被破产宣告后,重整申请人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规定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破产宣告裁定、裁定债务人重整,并公告中止破产清算程序、启动重整程序。
-
-
王刚
- 《2012年中国银监会系统青年论坛》
| 2012年
-
摘要:
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是后危机时代二十国集团和主要国际监管组织加强跨境银行监管合作的重要举措.本文回顾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发展沿革,梳理、澄清了监管联席会议的概念和主要功能,结合监管联席会议在欧盟银行业二十余年的实践和中国加入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来的实践,指出推行监管联席会议是跨境银行监管中一项意义深远的重要制度变革,但也存在诸如缺乏信息交换最低标准、对母国与东道国责任划分不够平衡以及危机管理过程中的决策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相应提出了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确立最低监管协调标准、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平台、明确划分母国与东道国责任以及改进危机应对和跨境银行破产清算机制.
-
-
-
姚建;
邹忠平
- 《第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
| 2010年
-
摘要:
笔者在办理破产清算案件实务中,常遇建设工程债权人向管理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针对建设工程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中适用我国《合同法》286条之规定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这一问题,笔者查找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各种论述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实际运用的有关情况,经过分析,形成本文.认为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着重保护建筑工人及建设工程承包人合法权益之立法本意和目的,在破产程序中应当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同时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位作了浅显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