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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的相关文献在1977年到2022年内共计632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史、社会科学丛书、文集、连续性出版物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631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540篇;相关期刊386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人文杂志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民族学学会汉民族学会年会暨荆楚文化学术研讨会等;《唐律疏议》的相关文献由560位作者贡献,包括刘晓林、王立民、岳纯之等。

《唐律疏议》—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631 占比:15.1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3540 占比:84.85%

总计:4172篇

《唐律疏议》—发文趋势图

《唐律疏议》

-研究学者

  • 刘晓林
  • 王立民
  • 岳纯之
  • 李芳
  • 冯红
  • 王东海
  • 李光灿
  • 李季平
  • 梁治平
  • 霍存福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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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田甜
    • 摘要: 《唐律疏议·斗讼律》对保辜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律文从其适用的范围、期限、类型、损害程度界定和如何处罚伤害人都有立法规定,此制度在古代社会化解司法活动矛盾和维护古代社会秩序都有重大意义。
    • 刘慧
    • 摘要: 慎刑理念的核心要义就在于谨慎适用刑罚。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律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本、刑罚为用,依律慎刑、重在宽简,法律统一稳定为立法思想,律条简约、规范详备,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刑罚轻缓、严格限制死刑,不论是立法思想、原则、还是罪刑的设置,都体现了“慎刑”理念。这与现代轻刑化的思想不谋而合,也对现代法治建设产生启示:坚持条文简约,内容详备;针对特殊群体减轻、免除刑罚;顺应轻刑化的发展趋势。
    • 高婉月
    • 摘要: 在古代,口供一直是诉讼证据种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作为易获取证据之典型,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口供作为诉讼证据种类的一个细小分支,在唐代并无专门的立法规定,而是散见于律、令和案例当中。本文希望通过对唐代律、令和判文案卷的整理解读,梳理出有关唐代口供的实际立法情况,总结运用口供断案的相关司法实践,阐述古代“口供至上”的具体成因,在口供视角下瞥见唐代证据制度的不足和时代先进性。
    • 方艺陶
    • 摘要: 《唐律》首次将“七出三不去”“义绝”“和离”等婚姻解除制度在法律中明文规定,影响深远。本文通过对唐代婚姻解除制度的研究,并以此说明《唐律》中婚姻解除制度的设计与现代婚姻解除制度的联系。
    • 魏治勋
    • 摘要: 中华法系历经二千多年的发展与积淀,形成了独特的法律文化和精湛的法律解释技法,其中立法文义解释在官方法律解释中长期居于主导地位。从对文义解释的不同运用方式看,可以区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操作机制:对于重要法律用语一般是直接在疏议中给出权威确定的解释;通过串解的方式对具有关联关系的律文和重要概念一并作出解释;通过援引或假定具体案件案情的方式对文义解释作出示例;对重要语词含义作出训话解释;通过援引令格式、儒家义理或社会公理等权威性依据释明概念或律文含义。在中华法系立法文义解释过程中,遵循“通常含义”“余条准此”“释不破律”等方面的解释规则,将法律解释置于法的目的之下。中华法系博大精深、富蕴宝藏,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应在整理、选择、取、融通包括法律解释方法在内的中华法系和世界制度文明史上的一切优秀知识资源基础上,付诸实用,必将极大地有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顺利推进和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达成。
    • 李德宝
    • 摘要: 计量,古称度量衡,基本作用是满足公平交换的市场需求。度量衡出现之初,由于当时政权不统一,使用十分混乱,直至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颁布“统一度量衡”的诏令,度量衡标准才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记载:“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
    • 李妮娜
    • 摘要: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唐人婚姻关系的建立有必需的条件,即婚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需要有凭证,即私约、婚书、聘财来证明婚姻关系的确立.还有一些婚姻禁令,即官民不婚、良贱不婚、同姓不婚.唐代法律对婚姻关系有着严密而完整的规定.唐人婚姻中择偶标准经历了从"门当户对"到"才财并重"的转变,在这个转变中统治者针对社会风气颁布的诏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唐人的婚姻关系在各方面都体现着法律规范,从中体现出统治者的政治诉求.这些法律规范在日常生活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贯彻与落实,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也产生了影响.
    • 李芳; 刘晓林
    • 摘要: 秦汉时期法典中的"盗"含义逐渐丰富,涉及"盗"犯罪的法律规范也逐渐体系化.成立"盗罪"的核心要素是"取非其有","盗杀"的含义应当做广义解释,威势取财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皆应作为"盗杀"来考察.根据竹简秦汉律所见"盗杀"及相关犯罪行为,结合传世文献中的记载进行归纳、梳理,可见秦汉律中"盗杀"的定罪量刑概况.秦汉之后,刑律中"盗杀"含义发生了变化,"威力强取"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相应处罚不再集中规定,而是散见于针对谋叛、强盗、劫囚、略人略卖人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内容.
    • 李芳; 刘晓林
    • 摘要: 秦汉时期法典中的"盗"含义逐渐丰富,涉及"盗"犯罪的法律规范也逐渐体系化。成立"盗罪"的核心要素是"取非其有","盗杀"的含义应当做广义解释,威势取财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皆应作为"盗杀"来考察。根据竹简秦汉律所见"盗杀"及相关犯罪行为,结合传世文献中的记载进行归纳、梳理,可见秦汉律中"盗杀"的定罪量刑概况。秦汉之后,刑律中"盗杀"含义发生了变化,"威力强取"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相应处罚不再集中规定,而是散见于针对谋叛、强盗、劫囚、略人略卖人等犯罪行为的处罚内容。
    • 摘要: 唐代是中国传统法制的鼎盛时期,正统儒家法律思想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接受,正如《唐律疏议》所言"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鉴于唐代时期唐太宗、武则天与长孙无忌等圣王贤相的政治活动及其相关法律思想在后文法律制度编、法律人物编有所介绍,本节将独辟蹊径,重点关注唐代河南籍著名文学家、政治家韩愈和白居易的法律思想。他们不仅是著名的河南籍文学家、政治家,也是著名的思想家,他们针对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韩愈提出"道统论",使得传统儒学发展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度,白居易则主张刑、礼、道“迭相为用”。他们的主张促进了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进一步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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