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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的相关文献在2001年到2022年内共计1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90篇、专利文献298篇;相关期刊146种,包括品牌、视听界、社区等; 先行赔付的相关文献由172位作者贡献,包括寻佳睿、李宝洪、浦江潮等。

先行赔付—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90 占比:38.93%

专利文献>

论文:298 占比:61.07%

总计:488篇

先行赔付—发文趋势图

先行赔付

-研究学者

  • 寻佳睿
  • 李宝洪
  • 浦江潮
  • 王若冰
  • 税正芬
  • 胥航
  • 苏培科
  • 郭艳芳
  • 丛日权
  • 亿德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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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晓婷
    • 摘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实施后,第九十三条面临的根本挑战和先行赔付的制度困境在于能否在实践中得到落实,即如何以构建激励机制为手段,令相关责任主体有足够的动力先行赔付受损投资者,确保制度可以持续发挥优势作用。为了使先行赔付制度真正“落地”,充分彰显投资者保护的制度优势,通过优化现有的概括性规则,合理平衡先行赔付主体、其他连带责任人和受损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保障赔付主体追偿权的实现,增强市场主体对制度实施效果的预期,可以产生积极的助推效果。同时立足长远,在第九十三条之外探索可以与之形成协同功能的正向与反向激励机制。
    • 刘笑
    • 摘要: 我国对保荐机构监督约束机制长期以来存在重行政、轻民事的弊端,而注册制改革后对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将更严格,也将更多地交由市场调节,应当有科学合理的监督约束机制以促使保荐机构审慎尽责。除了加重行政处罚力度以外,更要构建合理的自律机制,以市场之手进行调节引导。一是完善民事责任的承担,包括先行赔付的执行与激励机制和证券集体诉讼的相关程序;二是建立起市场评价和淘汰机制,即有效的声誉评价体系。
    • 李建星
    • 摘要: 现有司法解释为处理银行卡盗刷责任分配,凝聚了共识,提供了解释的文本基础,但仍有调整之余地。在调整范围上,真卡盗刷与伪卡盗刷不应被区分,应统一纳入《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的非授权支付责任分配结构内。收单机构、特约商户不应直接对持卡人承担盗刷的赔偿责任。支付机构只应承担约定的“先行赔付”责任,不得承担相应的法定责任。在涉及网络支付功能时,持卡人的授权支付,必须结合格式条款订入的规则加以确定。通过法律续造,电信运营商的责任可获补足,收单行与从事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同等视之。司法解释确立的法定追偿权主要功能在于补足约定追偿权,以及在收单行与发卡行分离时,确立发卡行对特约商户的追偿权。
    • 何演
    • 摘要: 强化投资者保护可谓新《证券法》的重要修订内容。为了拓宽投资者民事救济渠道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曾在实践中操作的先行赔付通过《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在法律层面上得以明确。然而,推动先行赔付发挥积极功能,需要构建激励机制。借鉴于证券市场实践,先行赔付与行政和解的制度衔接以及先行赔付主体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预期性的提高有利于激励责任主体进行先行赔付。对于受损投资者,参与赔付方案拟定程序以及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保障赔付则是提高其接受先行赔付协议意愿的关键。
    • 白硕; 张辉
    • 摘要: 我国通过先行赔付、行政和解(包括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确立了监管权推动和主导下的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基本框架,实现了监管执法方式的创新。研究发现,监管权介入方式和程度的差异使得这些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的赔偿路径展现出不同的效果和可行性。建议引入行政指导制度来推动先行赔付的展开,调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来强化行政和解的威慑功能,并通过完善诉调机制、扩展监管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协同与联动,使先行赔付、行政和解赔偿与司法救济之间有效衔接起来。
    • 高凯悦
    • 摘要: 针对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频繁出现的欺诈发行、 虚假陈述的情形,新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是先行赔付人与受损害的投资者之间自愿适用的一种制度.该制度的赔付主体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但以上主体在赔付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发行人进行追偿.先行赔付的行为是由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行为.先行赔付制度可以通过适当降低先行赔付主体的赔付成本、促进先行赔付制度与司法审判的对接、鼓励投资者积极运用先行赔付制度等措施促进该制度的适用.
    • 黄梨珊
    • 摘要: 先行赔付制度旨在保护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获得更为及时、充分的损害赔偿。先行赔付的实质是一种诉讼外和解,以自愿为基本原则,注重对作为证券市场中的弱者的投资者进行倾斜性保护。《证券法》第93条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仍需通过进一步的规则细化来保障实施,其中对于先行赔付的主体范围不宜严格限制,在赔付方案制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受损投资者参与协商的权利。在赔付完成之后,还需保障先行赔付主体追偿权的行使。通过探究先行赔付规则的完善进路,有助于先行赔付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 钟嘉瑶
    • 摘要: 2015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部门文件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实践中先行赔付方案的制定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督,也没有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投资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都没有参与制定方案,导致方案确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遭受反对,影响赔付进度以及保荐机构向其他责任主体追偿.示范诉讼制度设立初衷符合先行赔付制度追求的效率目的,并且弥补后者在顶层设计的缺陷,增加先行赔付方案的权威性.在示范判决中构建中央代理人机制,赋予平行案件原告程序性权利,确定尽可能多的被告,明确示范案件裁判的效力扩张范围,避免限制当事人处分自由,有助于一体化解决先行赔付主体与投资者、其他责任主体的争议,从而真正实现先行赔付制度的立法目的.
    • 田悦
    • 摘要: 先行赔付制度旨在保护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而受损的投资者获得更为及时、充分的损害赔偿,其设计的逻辑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证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先行赔付制度仍需通过进一步的规则细化,达到激励赔付主体实施的效果,也应当充分尊重和保障受损投资者权利,增加投资者参与.通过探究先行赔付规则的完善进路,明确赔付协议效力,加入投资者发起机制,有助于先行赔付制度更好地落地实施.
    • 郭艳芳
    • 摘要: 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概念诠释入手,阐释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意在使相关主体实施的先予执行与赔付行为,可以让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适格投资者先行获得救济,并在弥补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运行中的缺陷,提高投资者获得赔偿数额的效率以及强化证券民事赔偿主体的责任追究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鉴于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功能发挥处于初级阶段,仍旧面临先行赔付主体的具体职责不清、先行赔付对象范围没有得到合理界定、先行赔付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先行赔付分配方案的设计程序缺乏合理性等挑战.针对以上挑战,分别从明确先行赔付主体之间的职责、先行赔付对象确定标准应细化、确定资金池模式的先行赔付资金来源以及细化先行赔付分配方案的设计程序等方面提出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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