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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执法中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实现

         

摘要

我国通过先行赔付、行政和解(包括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确立了监管权推动和主导下的投资者损害赔偿的基本框架,实现了监管执法方式的创新。研究发现,监管权介入方式和程度的差异使得这些具有自愿性和主动性的赔偿路径展现出不同的效果和可行性。建议引入行政指导制度来推动先行赔付的展开,调整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来强化行政和解的威慑功能,并通过完善诉调机制、扩展监管资源与司法资源的协同与联动,使先行赔付、行政和解赔偿与司法救济之间有效衔接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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