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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

侵占罪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867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63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35篇;相关期刊399种,包括法学、法律适用、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刑事和解暨财产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浙江省首届海洋经济发展法治论坛等;侵占罪的相关文献由869位作者贡献,包括张兆松、谢晖、邓忠等。

侵占罪—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63 占比:95.68%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44%

专利文献>

论文:35 占比:3.88%

总计:902篇

侵占罪—发文趋势图

侵占罪

-研究学者

  • 张兆松
  • 谢晖
  • 邓忠
  • 陈洪兵
  • 于世忠
  • 李传光
  • 赵秉志
  • 随庆军
  • 黄亦飞
  • 卜慧明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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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王昭武
    • 摘要: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的给付。各国民法大多规定,因不法原因而给付财物的,不得请求返还。受领人侵占或者骗取该给付物的,是否成立财产犯罪,取决于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性。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是处理不同法域之间的矛盾的基本规则。对于不同法域之间的违法性判断,应采取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以违法统一性为基础进行违法的相对性判断。就不法原因给付而言,由于给付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受领人,不再是“他人之物”,侵占该给付物的行为就不具有民事违法性,因而按照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只要不符合“但书”规定即“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就不成立侵占罪等财产犯罪。
    • 陈晖
    • 摘要: 对于第三人从事故现场取财的行为,司法实务一般定盗窃罪。这会面临内外两方面质疑。就外部而言,司法实务需要回应理论通说定侵占罪的主张。一方面,该行为包含趁人之危、破坏事故现场和冲击善良风俗等较侵占行为不法程度更高的因素。另一方面,定侵占罪也不利于财物追回,故应当否定侵占罪而成立盗窃罪。就内部而言,司法实务需回答占有概念过分宽延的疑问,“规范的占有说”则回应了该疑问。至于具体的占有主体则有三种解释路径可供选择,一是死者生前占有延续说,二是场所管理人占有说,三是继承人占有说。可借鉴民法保护财产思维修正继承人占有说,如此,可在维持占有概念通说的情况下证成盗窃罪,因此该说是最佳选择。
    • 郑洋
    • 摘要: 数字支付时代,收款人拒不退还他人错误转账汇款的侵占案件屡见不鲜,在这类案件中,错误汇款人通过刑事自诉途径维护权益时容易陷入困境。收款人收到错误汇款属于不当得利,民事不当得利是刑事侵占罪的发生基础,而非阻却事由,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并不构成对立关系,二者间不存在无法逾越的“鸿沟”。因此,通过不当得利制度修复民事法律关系,不会影响到对恶意不当得利人刑事责任的评价。在错误汇款情形中,错误转移的银行债权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收款人与错误转移的债权之间成立构成侵占罪所要求的“代为保管”法律关系,收款人拒不退还时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在拒不退还错误汇款类型的侵占罪中,犯罪既遂的认定应以收款人明确表示拒不退还为标准。对于收款人拒不退还的认定时间,应以收款人第一次明确表示拒不退还为准。
    • 尹晓闻
    • 摘要: 针对“一物多卖”等合同纠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在认可合同效力的同时扩大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存在犯罪构成要件识别上的偏差,也是对民事主体自由支配民事权利的抑制。慎重选择民事或刑事程序解决“一物多卖”拒不返还财产的刑民交叉案件纠纷,可以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行为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规范调整机能方面的功能。
    • 朱晓珂
    • 摘要: 被害人借用行为人身份办理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存入现金,由被害人掌握卡和密码,未告知行为人,后行为人临时起意,通过故意挂失的手段修改密码,从而取走存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区分不当得利、盗窃罪、侵占罪、诈骗罪的标准在于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犯罪前财物是处于行为人本人占有状态还是处于他人占有状态;客观方面是采用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还是秘密转移的手段.
    • 尹晓闻
    • 摘要: 针对"一物多卖"等合同纠纷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司法机关往往在认可合同效力的同时扩大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合同诈骗罪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这样的处理方式既存在犯罪构成要件识别上的偏差,也是对民事主体自由支配民事权利的抑制.慎重选择民事或刑事程序解决"一物多卖"拒不返还财产的刑民交叉案件纠纷,可以实现法律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也能够充分发挥司法行为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规范调整机能方面的功能.
    • 徐剑
    • 摘要: 当前二维码替换案的罪名适用存在争议。由于单纯适用盗窃罪、诈骗罪或侵占罪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价案件事实,所以应当摈弃罪名适用的单一观点,而采纳区分观点。当顾客扫码支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无过错,是被害人,行为人通过替换二维码使顾客发生认识错误并使其在此错误认识之下将钱款转移给自己占有的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当顾客扫码支付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时,此时顾客是善意、无过错,不是被害人,商家才是被害人,行为人替换商家二维码并利用善意顾客错误支付货款以消灭商家债权的行为应当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 康泠
    • 摘要: 许霆案引发的学术大讨论仍历历在目,如今的学者仍在探讨某些特殊情形下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许霆与于德水插真卡输密码的行为具有刑法评价意义,是后续获取银行资金的基础,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出款口拿钱与账户余额增加均涉及行为人账户余额以外的资金,该些资金由银行事实、法律上占有,银行无委托保管的行为与意思。不能割裂认定为ATM机故障所为,不能认定由银行自行负责,必须看到,ATM机后续的故障吐钱行为是由许霆于德水再次输入密码操作指令而得。重谈许霆、于德水案有助于进一步厘清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定性界限。
    • 吴蕊君
    • 摘要: 错误存款取得行为的定性 , 关键在于对存款占有内涵的理解不同以及对事后取得行为的评价不同。我国刑法语境中的占有判断更强调事实性的支配和控制,还需进行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的区分。后续取得行为不能脱离存款债权的占有而被单独评价,对存款债权的占有的存续不能单独构成侵占罪的不作为,必须要结合后续取得行为才能准确定性。
    • 谭奕轩
    • 摘要: "一房二卖"纠纷中部分案件涉及民刑关于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以及盗卖、侵占不动产的认定.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一房二卖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从宏观上将一房二卖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自身房产的二重买卖,即行为人自始至终处分的是自己的财产.二是与"一房二卖"交叉的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即行为人在为前买受人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之后,通过伪造公证书、挂失房产所有权证等方式重获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而使买受人误以为行为人即为房屋所有权人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重点着眼于无权处分背景下的"一房二卖"行为,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疑难案例,梳理案件相关争议焦点,探讨认定该类"一房二卖"的具体标准,并对有关疑难问题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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