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353篇,主要集中在农业经济、法律、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43篇、会议论文10篇、专利文献7453篇;相关期刊249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社会发展等;
相关会议7种,包括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9年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等;集体所有权的相关文献由356位作者贡献,包括韩松、温世扬、姚康镛等。
集体所有权
-研究学者
- 韩松
- 温世扬
- 姚康镛
- 本刊编辑部
- 杨一介
- 马俊驹
- 丁文
- 傅鼎生
- 史静
- 唐伦慧
- 孙雪莲
- 席志刚
- 张文忠
- 张红宇
- 徐丹丹
- 戴威
- 房绍坤
- 杨青贵
- 林广会
- 漆伟
- 王林
- 申惠文
- 石昊天
- 罗愿愿
- 胡建
- 蓝威
- 蔡养军
- 蔡志猛
- 邹爱勇
- 郭振宗
- 陈小君
- 陈晓军
- Liang Chunmei
- Xiao Weidong
- 丁开杰
- 万攀兵
- 乐汉民
- 代辉1
- 任显云
- 何干强
- 何忠2
- 余必龙
- 侯艳
- 保农
- 俞明轩
- 傅哲明
- 傅玉祥
- 冉陆军
- 刁怀宏
- 刘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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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世扬;
陈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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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应将明确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内涵置于首要位置。宅基地资格权性质廓清的前提在于理解农民与集体所有土地之间的总有关系。总有关系呈现出清晰的团体法脉络,成员权产生于团体内部关系中,与团体性密切相关,我国集体成员权解决的正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应将成员权理论纳入集体所有权关系中考察。将宅基地资格权定性为成员权有利于完善我国集体成员权利体系、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以及宅基地流转权能的实现等。宅基地资格权的实现应从明确宅基地的分配主体、建立合理的宅基地退出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制度等三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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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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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归纳分析法研究了我国国家公园中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限制及其处置方式,以期为《国家公园法》立法工作提供参考。研究发现:第一,我国国家公园中的集体所有权受到一定限制,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均受到限制;第二,我国国家公园中的集体所有权限制的合理性来源于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第三,我国国家公园中所有权限制的处置方式可以分为绝对限制(如征收、赎买、置换、捐赠等)和相对限制(如设定地役权合同、租赁等)。我国国家公园中集体所有权限制的处置方式采用设定地役权合同和置换较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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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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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为落实集体所有制而作出的一项制度安排。在我国实证法体系中,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解释为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前者是集体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人,意在确保负载于集体所有权之上的国家意志得以实现,规避市场交易中的风险。对农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人化改造的实质,是将其塑造为农民集体意志的形成、表达和执行主体,从而使集体所有的资产能够顺利进入市场,破解“农民集体所有”可能引发的权利虚置难题。《民法典》第99条应解释为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为法人的形式,其法人化改造的依据除即将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法”之外,还应当包括有关营利法人的特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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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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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甘肃省陇西县被列入新一轮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背景下,探讨脱贫地区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落实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2021年底,甘肃省基本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各村均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宅基地日常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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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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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宅基地制度在权利和功能上突出的强弱对比主要表现为强所有权与弱使用权、强身份权与弱退出权、强居住保障功能与弱财产收益功能。同时,宅基地“一户多宅”“资格外占有”“隐性流转”的事实不断挑战着宅基地制度中“一户一宅”“资格内占有”“内部流转”的规定,使事实与规定产生较大偏离。由此,须遵循赋权与开放的基本理路变革宅基地制度,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人和宅基地所有者收益权,赋予宅基地使用权以抵押权能使其成为担保物权,并要从主体、形式、地域三个方面开放宅基地产权结构以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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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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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稀缺资源。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能力逐步提升,提出了”三权分置“举措,在保证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变前提下,农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以进入市场流转,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三权分置”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新时代深化农村改革和实现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的有益探索和必然要求。随着农村土地改革不断深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变得日益完善,在之前两权分立基础上,开始逐步形成将土地经营权单独设置为一项权利,与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并立构成“三权分置”体系的模式。这一模式具有非常大的创新性,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激活土地经营权,使得该项权利的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从而进一步实现农村土地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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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马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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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破产能力应当从正当性、必要性、可行性三个阶层逐次展开分析。在正当性层面,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出发,结合法律的体系规定可以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不具有正当性;在必要性层面,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现状及破产的“成本—收益”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在实然和应然层面均不具有必要性;在可行性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在理论和实践上均不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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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绍坤;
路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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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成员资格是成员享受相应福利待遇和行使成员权利的前提,人民法院审理征地补偿费分配、集体收益分配等纠纷时应首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成员资格。基于《民法典》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分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集体所有权,成员资格应当分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者指向不同的本质关系与认定标准。成员资格认定属于集体自治范畴,立法与司法应当从集体决议角度尊重集体自治,并对涉及成员资格认定的纠纷作出合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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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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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之间的关系。国家层面的主要政策就是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实行“三权”分置并行。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的实际,必须不断探索丰富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农地经营权的具体有效实现形式,更好实现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始终充满活力,不断为促进乡村全面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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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军
- 《山东省农业历史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7年学术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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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所有权在大陆法系传统国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集体所有权的内在逻辑结构和理念与传统的民法典体系是不相容的,因而民法法典化国家均放弃了集体所有权.本文认为:集体所有权在中国的立法确认是历史的必然,用罗马法传统的所有权观念和欧陆国家民法法典化的经验来对中国的集体所有权进行评价,不符合中国的客观国情,而且改革的成本过于高昂.未来中国应该继续坚持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并顺应农业发展和农民需求,通过制定农民利益类型化的立法,使得集体所有权的改革与农民的土地权利要求相适应,确保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集体经济成员的利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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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 Weidong;
肖卫东;
Liang Chunmei;
梁春梅
- 《2016中国农林经济管理学术年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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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三权分置”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制度创新,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理论和政策的重大创新与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有着丰富的科学内涵、基本要义.从内容上看,“三权分置”的创新要义在于农户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这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内部权能的分离,更是其承载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经济效用功能的分离.但从本质上看,“三权分置”旨在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不断促进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和螺旋式互动增进.从“三权”相互关系看,“三权”虽然是三种独立的农地权利形态,并行设置,但权利层级不同,“三权”之间存在双层“母权与子权、基础权利与派生权利”的关系.在实践中,有效推进“三权分置”,要坚持“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基本遵循,其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是前提,稳定农户承包权是基础,放活土地经营权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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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宝德;
俞明轩
- 《第三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暨法律中心成立十周年学术研讨会》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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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如何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一直为学界和全社会十分关注.而改革完善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是优化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唯一选择,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主要有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性质不明,产权主体弱化缺位,土地权能设定不完备,产权产籍管理滞后。为此,提出加强民法理论研究,尽快明晰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产权性质,为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提供法理基础,进一步明晰和强化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及其代表,在明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强化、搞活土地使用权,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以及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产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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