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主体
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30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经济计划与管理、农业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9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15777篇;相关期刊215种,包括党政干部学刊、法学、政治与法律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二届国土资源法制与市场学术研讨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1年民商法学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法新问题研究”高峰论坛暨第十七届经济法学博士论坛、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等;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文献由324位作者贡献,包括朱凌珂、王丽、何灵等。
所有权主体—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5777篇
占比:98.13%
总计:16078篇
所有权主体
-研究学者
- 朱凌珂
- 王丽
- 何灵
- 李怀
- 陈湘满
- 马俊驹
- 黄少安
- 丁启明
- 何文标
- 余延满
- 叶榅平
- 向维稻
- 吴振坤
- 吴淑娴
- 周林彬
- 李文
- 杨金花
- 王翠英
- 陈金明
- 韩松
- 齐人
- 丁关良
- 丁声俊
- 丁建中
- 丁栋虹
- 丁菁
- 东方赢
- 严文华
- 严理
- 丰亚江
- 代明
- 仲丛生
- 何富贵
- 何忠2
- 何晓军
- 何格
- 何盛元
- 何称球
- 何立胜
- 余茂才
- 余蚕烛
- 侯亚娟
- 侯孝国
- 修海玉
- 傅光华
- 傅冠强
- 冯华星
- 冯宗容
- 冯文生
- 刁永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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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娇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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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以专章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原则性规定,但未涵盖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问题。农村房屋所有权主体研究关系农房确权登记以及政策允许范围内的农房交易,对该问题的思考除法律保护的选择,更需考虑我国传统"家"文化的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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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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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生态在政治经济学中的含义,是依使用(而非拥有)结成产权共同体。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这里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可理解为,允许不具有所有权的主体(“各种所有制经济”,在海尔是指各生态方)共享使用同一所有权主体(如全民所有制拥有方或平台)的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其中隐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个新理念,即生产资料不仅要为全民所有,还要为全民所用。全民所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可以不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生态方)所有,但可以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生态方)所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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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君;
周崇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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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制度,在历史演进和法规范中,经历了从明确到模糊的变化。明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能够保障集体经济有效运行,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阻碍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表现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规则运行之漏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集体关系表达逻辑的不周延等问题。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历史理性和规范理性的回归。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需要以集体土地作为资产构成以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并能够通过法人的特别责任规避集体土地资产的流失;另一方面,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其成员权益的主体依托,才能最终实现成员土地用益、收益分配、权利救济和意思表达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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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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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定,实质是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问题,关系下一步分级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是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核心步骤产权归属清晰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内在之义。作为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承担着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中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主体,划清“四个边界”(即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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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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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须先明晰其主体.我国现行法律在该方面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行使主体的规定不明确,对农民集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界定不清晰.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虽然没有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但是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补缺主体地位,已公布的《民法典》物权编对此没有作出改变,事实上维持、肯定了《民法总则》的规定.为此,我们建议:在之后出台的单行法或法律解释中,在共识的基础上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可以设立具有特别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类似于现代企业模式中的企业集团,而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集体企业是其下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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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丰
- 《“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经济法新问题研究”高峰论坛暨第十七届经济法学博士论坛、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5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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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的分配问题归根结底就是主体间的收益关系问题,所以,明确和厘清分配主体是保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合理、公平分配的首要问题.而现阶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所涉及到的四个主体中,政府因现行征地制度的弊端而饱受诟病,农民集体存在概念模糊和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向来已久,农民个人据以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也存在管理混乱和空白的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各个主体参与收益分配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应该改革征地制度,明确政府的权责和关系;改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改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制度,以期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的顺利落实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