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集体成员

集体成员

集体成员的相关文献在1986年到2022年内共计1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农业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3101篇;相关期刊100种,包括黄金时代、经济导刊、农村经营管理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暨学术研讨会等;集体成员的相关文献由137位作者贡献,包括高海、韩松、唐欣瑜等。

集体成员—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30 占比:4.02%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3101 占比:95.95%

总计:3232篇

集体成员—发文趋势图

集体成员

-研究学者

  • 高海
  • 韩松
  • 唐欣瑜
  • 杨青贵
  • 胡红
  • 丁利强
  • 于海涌
  • 井立义
  • 任晓彤
  • 傅蔚冈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 王洪平
    • 摘要: 我国《民法典》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正在拟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应以《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基本制度为基本遵循。在我国《民法典》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类型名称、属性名称,此名称不宜直接作为该类特别法人的组织名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名称中包含“合作社”“股份”字样,并不会导致其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公司相混淆。“集体”具有主体性,“农民集体”是一类重要的团体性法律人格,应认可其拟制法人地位。由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小公有制”属性决定,农民集体与国家虽同为公有制实现的主体形式,但农民集体有其独有的主体特性。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主体是农民集体而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自己的独立财产和责任财产,故不具有破产能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资性”所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概念不成立,立法上应使用“集体成员”的概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合作社的组织形式,但二者形同质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独有的公有制合作社,只具有“半个合作社”的属性。
    • 井立义; 夏传嘉; 杨璐; 栗雪兰
    • 摘要: 根据中央要求,各地于2021年底如期完成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集体成员身份确认、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建立、农民集体资产权能保障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这也绝非意味着,改革进程一路绿灯,改革任务彻底完成,到了可以“松口气”的时候了,恰恰相反,接下来还有很多深入细致的工作要做。
    • 高海
    • 摘要: 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是农村集体产权权能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重要内容。股份有偿退出主要指成员内部转让和集体赎回,个别地区还允许有限的外部转让。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呈现退出条件侧重强调保障性、受让主体主要限于集体内部、退出程序凸显更多限制性、退出效果呈现受让权利有限性与转出权利延伸性等特别性。就股份退出的实体法规范而言,无论是集体成员丧失成员资格还是损害本集体利益均不宜强制其退出股份;赎回资金宜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公积公益金而非经营收益中列支;股份转让中,受让股份份额宜受户内集体成员人均占股最高比例限制。就股份退出的程序法规范而言,宜保留集体同意权并明确权力和执行机关分工行使同意权、分类缩限适用户内集体成员同意权、确立集体成员先于集体享有优先购买权、明确股东名册和登记机关的股份变更登记分别为退出的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
    • 高海
    • 摘要: 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继承权又是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的核心内容。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特别性主要体现在:继承主体方面,需区分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还是非本集体成员;继承效果方面,绝大部分非本集体成员继承人只能继承取得股份的有限权能,绝大多数本集体成员继承人不会因继承股份增加表决权比例;继承客体方面,宜表达为股份而不是股权或资格。难以也不宜划分资格股与追加股差别继承。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户内人均占股比例;非本集体成员继承的,应限制个人占股比例。户内任一集体成员死亡后即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记载于股东名册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及相应权利,但未经外部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应慎用“减人不减股”“户内共享股份”等类似表达,以防影响集体资产股份主体为个人的解读。无人继承的股份应计入集体股或将其价款计入公益金管理。
    • 陈雪原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是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目前,我国法律层面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明确的规定,尽管《民法典》明确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规定为特别法人,但其性质地位、职能行为还不明确。一类组织的性质往往是与其具有本质特征的功能相联系和被规定的。
    • 高海; 朱婷
    •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既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也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正在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核心内容。收益分配的特别性表现在: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呈现成员内部的公益性,集体成员分享收益体现成员个人的私益性;以多元分配方式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多重综合功能。收益分配的特别性根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公共性和成员身份性。就集体成员共享收益分配的优化而言,上缴的村委会款项、提取的福利费和集体股股息宜并入公益金;未达分红门槛的可分配收益与公积公益金的功能、性质近似,可将其转增公积公益金并参照公积公益金处理其结余。就集体成员分享收益分配的改进而言,劳龄股的设置应以劳动贡献事实为依据,主要适用于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并控制其占股比例;治理积分作为可分配收益的分红依据时应有分配比例限制;应完善新增集体成员优先购股权等规则,促进其平等分享收益。
    • 李福英; 李荣菊
    • 摘要: 临清市村“两委”换届选举后,部分行政村进行了撤并,全市原600个村居撤并为92个新村(联合村)和15个城市社区,换届选举后成立的新的村民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继续拥有正在使用和管理的公益性资产使用权,并承担管护职责。原村民委员会代管的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全部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行。如何做好集体资产的清查和管理移交,规范农村财务,开展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发挥好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功能作用,已成为确保农村集体组织平稳运行的重要课题。
    • 秦开宇
    • 摘要: 同学们,美好集体是共同的愿景,是我们精神的家园。美好集体有良好的氛围,是民主的公正的,是充满关怀与友爱的,是参与合作的,是充满活力的。建设这样的美好集体需要我们共同助力。第一部分:基础知识对对碰一、我离不开集体同学们,集体是人们联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我们每个人都有过集体生活的情感需要。1.集体的温暖。在集体中,我们希望被认可和接纳,得到尊重、理解和关爱,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当集体取得成绩、受到表彰或奖励时,我们可以体验到集体荣誉感。集体荣誉感令我们骄傲、自豪,给我们温暖和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前进。集体荣誉是集体成员共同奋斗的结果,是我们共同的荣誉。集体荣誉是我们共同的利益和荣誉,需要我们悉心呵护。
    • 摘要: 南方电网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直流输电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团队成立于2015年11月,集体成员176名,青年占比61.9%,是一支服务国家“西电东送”战略需求,专注于推动直流输电领城技术革命创新的优秀队伍。
    • 摘要: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成立于1970年5月,集体成员156名,青年占比62.8%,是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的队伍。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重症医学科是钟南山院士所在的集体。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