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研究主题> 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

遵循先例的相关文献在1991年到2022年内共计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篇、专利文献114篇;相关期刊75种,包括西部法学评论、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等; 遵循先例的相关文献由107位作者贡献,包括武珍、楚静、饶艾等。

遵循先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1 占比:44.39%

专利文献>

论文:114 占比:55.61%

总计:205篇

遵循先例—发文趋势图

遵循先例

-研究学者

  • 武珍
  • 楚静
  • 饶艾
  • 马乐
  • 黄一峰
  • 丁山
  • 严玥
  • 于雯雯
  • 何志鹏
  • 何慧新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搜索

排序:

年份

作者

    • 王凌皞
    • 摘要: 字面或严格意义上的“同案同判”是有关法律规范性判断必然性的模态命题。法官必须在事实相同的多个案件中作出相同判决构成这个模态命题的正面部分,而当法官在事实相同的多个案件中作出不同判决时,这个命题的反面部分认定这些判决中必然蕴涵错误。如此理解的“同案同判”意味着案件事实属性和法律属性或案件事实属性和司法判决之间的随附关系,它无关正义、平等等实质价值,中立于任何裁判理论,甚至无关理性或合理性的最低要求。在制定法背景下,同案同判要求只是“依法正确判决”的附带现象,在概念上并不包含“遵循先例”,也无法合乎逻辑地推论出“遵循先例”的要求。“遵循先例”必须依赖法治、平等等实质道德论证。
    • 黄明涛; 张梦奇
    • 摘要: 在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发布“出租车司机户籍限制系列案”之后,多个地方人大通过备案审查制度推动纠正了地方政府规章中的相似规定。对此现象,可引入“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概念予以解释。为了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审查结果的确定性和强化人大对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的主导,确立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决定的先例约束力具有必要性。上下级人大之间的监督关系和法律询问答复机制分别为备案审查的先例约束提供了权力和经验层面的制度基础。对备案审查先例的遵循表现为在涵摄范围内遵照先例、在相似情形下类推适用、在例外情况下可予突破。备案审查先例制度的构建可从案例发布、意见公开、事前推动和事后纠错四方面着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先例在其他系统的备案审查及审判、立法工作之中亦有发挥作用的空间。
    • 郑萌萌
    • 摘要: 遵循先例原则作为英美法系的主要司法审判原则,是英美法司法制度的核心与基础,判例法就是以该原则为基础建立的,因此遵循先例原则对于研究判例法有其重要的意义.本文从麦克洛克林案导入,通过简述该案的案件经过以及审理经过,浅析遵循先例的基本概念及其适用,并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与司法原则,探究该原则对我国的指导意义.
    • 薛丽; 梁洪瑞
    • 摘要: 美国密西西比州和密苏里州的检察总长,在美国联邦法院对中国提起新冠疫情导致损害的赔偿之诉.中国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该诉讼应被驳回,理由是基于主权平等的国家豁免原则.笔者认为将来法官判决的依据并不是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原则,而是其国内法——《外国主权豁免法》.然而,法官做出判决的真实依据,可能既不是国际法,也不是其国内法,而是此三要素:遵循先例的普通法原则、美国国内政治的现状和法院不介入国内党争的司法传统.此外,两密二州也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无法以侵权之诉获胜.
    • 陈洪杰
    • 摘要: 根据主体哲学的基本观念,主体要想实现外部控制,首先要实现内部控制。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法院正规化建设还是“大数据/算法”时代呼啸而来的“智慧法院”建设,毫不例外都遵循着这样一种由内而外的控制逻辑。在这个过程中,主体哲学的“唯我论”与“同一性”逻辑同样也渗透在“智慧法院”建设所使用的各种旨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和促进社会治理”的微观权力技术中。通过深入阐释“类案强制检索机制”所呈现的“技术-权力-主体”之间的实证化关系,可以发现,经由行政功能主义路径而加以应用的信息化新技术只不过是让司法主体更加确定无疑地成为受到同一性逻辑控制的“工具化对象”。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体必须要在受到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的交往共同体中完成相互理解。“智慧法院”建设如果缺乏承认和观照“他者”的交往理性而仅仅诉诸“唯我论”式的技术智慧,则其将注定无法在司法主体性的建构上取得实质性突破。
    • 路旸
    • 摘要: 对于韦伯"英国法问题"的研究是一个逐层深入的过程,但是一般而言,有两种主要的研究路径。第一种是扩大韦伯的分析框架,认为英国法也是韦伯视角中的形式理性法,虽然其中包含有很多非理性的因素,但是其遵循先例,注重形式化程序的特征也是形式理性法的一种可能,因为法律理性化与经济理性化之间的最重要的联系在于法律的确定性。另一条路径则是认为英国法并非韦伯分析框架中的形式理性法,而是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比如李猛教授提出的“司法理性”或者“技艺理性”。
    • 贺小荣
    • 摘要: 与英美法系遵循先例的方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恪守制定法及对制定法的阐释,法律适用分歧也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存在。受法官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司法经验、价值理念差异之影响,不同法官对于同一事实如何适用法律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在法官与法官、法官与不同审判组织之间为消除意见分歧而发生意志碰撞、融合的过程中,如何正确处理独立判断原则与多数决原则的冲突,如何更好地协调事实认定中的言词辩论原则与法律适用中会议讨论评议的相互关系,如何妥当安排审判权、监督权、管理权在集体意志形成过程中的权重以及位阶,都是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必须直面和回答的问题。
  • 查看更多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