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的相关文献在1985年到2022年内共计47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70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350篇;相关期刊235种,包括犯罪研究、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走私犯罪的相关文献由466位作者贡献,包括曹坚、玄洪云、胡平等。
走私犯罪
-研究学者
- 曹坚
- 玄洪云
- 胡平
- 孙建伟
- 宋利红
- 聂文峰
- 王彦
- 胡春健
- 金华捷
- 陈晖
- 黄利红
- 余顺生
- 俞淑远
- 关冀
- 刘朋承
- 刘杰
- 刘洋1
- 励志斌
- 史立丽
- 吴文平
- 姜康康
- 张明
- 张红
- 徐恒足
- 徐玫
- 徐越
- 戚月
- 曹云清
- 本刊编辑部
- 朱冲
- 李论
- 杜成鑫
- 杜文俊
- 杨隽
- 杨风雷
- 梁春程
- 樊彦敏
- 汪俊伦
- 涂龙科
- 潘从武
- 王佩芬
- 王刚
- 王星宇
- 王春丽
- 王昭雯
- 田仁杰
- 石东洋
- 聂文峰1
- 胡春健12
- 蒋苏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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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海警局各分局、直属局,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警局:为准确适用法律,严厉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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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泽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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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分析229份涉走私未遂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走私犯罪既未遂的认定标准很不统一,判决难点问题集中,相互矛盾明显。犯罪的本质在于侵害法益,大多数故意犯罪都存在一定的行为过程,犯罪的本质也应贯彻于犯罪认定的整个过程之中。作为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既未遂的判断,也可通过法益侵害程度来考察。走私类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国家外贸管制和海关监管制度,根据走私的形式不同,法益侵害程度的标准可以区分和细化,进而区别认定它们的既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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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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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中国的立法语境与刑法理论话语体系下,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似乎不仅是政治不正确的伪命题,而且也是得不到理论与实践支持的假议题。但如果正视司法解释的现实状况,我们会发现,司法解释的法律续造现象非常普遍。司法解释中将走私犯罪中的“禁止”解释为“包括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就是法律续造情形的体现,有越权解释的嫌疑。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的“禁止”是“相对允许”。对于实际上具有法律续造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而言,承认其刑法渊源地位,明确其在不利于行为人时不可以溯及既往,既符合实际又不违法理,也能最大限度地守住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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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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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走私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犯罪所得的合理界定不仅涉及走私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而且关系着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结合走私犯罪的法定犯性质、经营型犯罪特性以及违法所得认定的一般理念,应以走私犯罪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明知"的表述,但这并不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仍然应当具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主观故意,且应当将"明知"作为该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限制入罪方面发挥作用。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应以走私犯罪所得产生的时间节点界分走私罪与洗钱罪,购销走私货物不构成洗钱罪,对走私行为人自洗钱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与洗钱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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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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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建设和发展粤港澳大湾区的过程中,走私犯罪呈现总体态势上升、组织分工日益严密、走私对象趋于多样等基本特点,严重影响区域内经济现代化进程、大湾区引领带动功能的发挥乃至国家经济安全。以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为解决进路,通过依法提前介入和引导侦查、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分流作用、用好检察建议开展源头整治等措施,可以有效打击粤港澳大湾区走私犯罪势头,并进一步优化对外开放与涉外经济贸易的环境,提升区域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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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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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形势下网络科技、新兴产业的发展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问题。走私犯罪行为借助互联网、快递物流、高科技产品等手段高发,走私手段和走私方式灵活多变、极具隐蔽性,给走私犯罪的防控和侦查工作带来了新风险、新挑战。本文总结分析了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现状以及新特点,针对实际打击缉私工作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情报信息不相通、部门协作效率低等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走私犯罪预防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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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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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偷逃应缴税款是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因素,对走私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意义。因此在偷逃应缴税款核定过程中,对于计税价格的准确把握、计核方法的正确运用,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也是走私普通货物罪刑事辩护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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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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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中的违法所得应当限缩解释为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与组成犯罪之物、犯罪对象和违禁品尽管属于不同的概念,但可能会竞合在同一之物上.走私违禁品、国家禁止进口之"物"、未取得国家限制进口货物许可证或者超出配额数量之外的货物属于犯罪所得,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获取相应许可证或者配额数量之内等货物的犯罪所得应为偷逃应缴的税额等税费.对于直接销售走私犯罪之"物"的行为人、直接收购的行为人以及二次收购的行为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走私犯罪、洗钱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走私毒品罪,在数罪并罚时结合想象竞合分情形具体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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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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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形势下网络科技、新兴产业的发展滋生了许多新的犯罪问题.走私犯罪行为借助互联网、快递物流、高科技产品等手段高发,走私手段和走私方式灵活多变、极具隐蔽性,给走私犯罪的防控和侦查工作带来了新风险、新挑战.本文总结分析了新形势下走私犯罪的现状以及新特点,针对实际打击缉私工作中法律法规不健全、情报信息不相通、部门协作效率低等问题,提出了新形势下走私犯罪预防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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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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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自2020年1月承接走私案件审查办理工作以来,始终坚持以服务反走私综合治理大局为根本,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延伸打击链条,全面提升走私案件办理质效,为优化□岸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发挥审前主导作用,确保案件办理质量1.加强工作衔接,统一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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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日力格
-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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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二连浩特市作为与蒙古国接壤的最大陆路口岸城市、口岸常年对外开放,吸引了不少投资商前来二连市投资发展,主要为对外贸易.随着口岸经济的不断发展、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走私而谋取暴利,这将极大的损坏了口岸经济发展、从而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走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稳定,人民的身心健康。随着打私斗争的深入,中央的全社会反走私综合治理格局已经确定,这就是“党政统一领导,打私办监督协调,部门各尽其责,企业支持配合,群众积极参与,上下齐抓共管,加强法规建设,舆论引导,严格管理”。就当前形势而言,在有效地遏制走私活动方面,应着重加强对走私案件的司法处理,震慑犯罪分子。对犯罪分子的司法处理。离不开刑事制裁。虽然刑事制裁不是对付走私犯罪的唯一手段,甚至不是主要手段,但其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尤其对于走私罪,社会公众包括走私分子本人对于走私行为的犯罪感相对薄弱,这样,舆论的谴责,社会的监督和教育等许多对其他犯罪具有重要遏制作用的社会因素在走私犯罪面前显得软弱无力。刑罚既有威慑功能,又有教育功能,通过刑事制裁表明国家和社会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对于走私犯罪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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