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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2
  • 召开地:呼和浩特
  • 出版时间: 2012-08

主办单位:七省市区法学会;内蒙古自治区法学会;北京市法学会

会议文集:第七届环渤海区域法治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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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目前造成首府地区社会治安管控压力日益加大,传统的防控警务模式有些已无法适应当前人财物大流动的动态社会治安环境需要,探索动态社会治安环境下维护首府地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路子,已成为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的当务之急.因此建议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坚决有效维护首府社会政治稳定,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处置机制,积极预防、稳妥处置群体性等重大事件,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形成全社会维护首府社会治安的新局面,坚持严打刑事犯罪方针不动摇,有效驾驭首府社会治安局势,不断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严密掌控城市社会治安动态,加强安全防范管理工作,消除交通火灾事故隐患,大力构建城市社会治安动态管控网络,提高预防、发现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创新虚拟社会管理工作机制,有效维护虚拟社会安全稳定,创新实有人口管理工作机制,预防和减少特殊群体违法犯罪,深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工作机制,提高情报信息主导警务实战能力,大力推进城市技防建设,提高城市科技防范水平,大力加强法律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全力提高全民预防违法犯罪水平。
  • 摘要:加强环渤海经济圈发展中的法制建设,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环渤海区域各成员省、市的迫切愿望。为环渤海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政府法制保障,必须解放思想,统一认识新体制,完善机制,理顺思路。需要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尽快出台环渤海区域经济合作发展框架文件,建立环渤海区域内各级各类行政主体、经济主体、社会群体之间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破壁清障,建立统一的环渤海区域大市场。构建法治建设基本框架需要建立环渤海区域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协调机构,建立环渤海区域法制协调协作的制度和机制,建立环渤海区域立法协作制度和机制,建立环渤海区域行政执法及监督协作制度。
  • 摘要:就目前情况来说,政府采购监管的法律监督机制仍不完善,内部舞弊严重,出现了许多腐败浪费现象.这些现象严重损害了环渤海区域的良好形象,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对环渤海区域经济的稳健发展极为不利.各级政府都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国家也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虽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依然存在着很多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建议建立一套独立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整个政府采购活动都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运作。顺应时代的潮流,与国家接轨,多多借鉴启发国家相关方面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对政府采购申诉的处理机制,尝试在我国环渤海区域内建立对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公益诉讼制度,多渠道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监管。确立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协调二者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不断健全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构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监管体系。
  • 摘要:本文将从分析我国城市群规划集中出台的原因及其存在的问题出发,主要运用公共治理有关理论,探讨和总结我国城市群发展所需法制的特点,以及地方立法在城市群法制供给中的角色.
  • 摘要:在环渤海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率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是北京乃至环渤海区域各省份的共同目标.本文仅以北京市拆迁整治工作为例,根据在拆迁整治中发生的涉法问题,建议以人为本,法治先行,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拆迁整治工作目标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是自己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所在,而不是“政绩工程”。结合典型案例,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巡回展板、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增强有关人员的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为实现担利、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畅通渠道。建议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调研,进一步加强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研究,统筹全市拆迁补偿资金的调控,推进拆迁补偿政策标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完善我市拆迁整治工作和谐有序的基础保障。整合力量,加强稳控,强化管理,堵塞漏洞,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和重点地区的土地及房屋巡查力度,对于部分村民的违章抢建、扩建行为,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并注重从工作机制上加以规范和完善。尽快制定有效的被拆迁房屋入户测量办法,强化镇(乡)政府的审核和监督职责,防止部分测量工作人员虚报、谎报补偿面积,坚决遏制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 摘要:基层社会管理主要是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依据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基层社会管理法治应当被纳入法治国家建设这一更大的系统工程之中,以实现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私扬中国特色法律文化,不断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构建解决纠纷的司法联动机制,不断完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培养社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与水平。
  • 摘要: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目前,研究城市社区社会管理,提倡公众参与的文章较为常见,而关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研究并不多见,鉴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约占总人口的50%),农村又是处于基层的地位,因次,研究基层社会管理问题,农村的问题不可忽视.通过分析传统的农村社会管理模式,新时期农村社会管理的变迁以及新时期农村社会管理面临的主要法治问题,建议结合历史传统,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组织建设,寓管理于利益之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
  • 摘要:笔者发现,很多农村地区的人们在面对矛盾纠纷之时,处于暴力救济、无救济的边缘。对救济途径的迷茫,无法在各种救济途径中找到确定的预期是主要原因。面对不断增长的社会矛盾,乡民们对自身安全的担忧与日俱增,他们的公共诉求表现为对社会安全感和信任感的期许。因此笔者深入农村考察,总结在农村社区中存在的主要社会矛盾和公共诉求,建议在农村社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与协调机构。由于农村组织力量薄弱,先由民政部门倡议,由县政法委统一领导,结合当地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吸纳律师,司法局、民政局、乡政府、村委会的人员以及村里威望较高的老人、农村精英加入这个社会组织。这些人成立一个“专家协会”,平时这些人都在各自的岗位,但需要常设1-2名召集人(联络人),当有村民发生或者村干部发现矛盾纠纷后,需要指导时,召集人组织会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案。为了体现社会组织的独立性,随着制度的成熟,可以逐渐去官方化,让基层社会自行管理,逐渐吸纳上述机关的退休人员作为志愿者,逐步进行该机构的完善。这些人相对中立,一般既与利益无涉,又不来自纠纷解决的最终机关(法院),他们的指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与社会性。
  • 摘要:国家主权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管理权源于国家主权原则,也是WTO得以构建的基础,而贸易自由化是WTO的精髓,也是成立WTO的基本宗旨.《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简称GATS)是WTO规制国际服务贸易的法律文本,其中第一条明确的将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纳入到管辖当中,意味着地方政府采取的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措施也将受到GATS的约束.把握政府管理自主权和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平衡点,既保护和发展了本地区的服务贸易,又不违反GATS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的提升政府管理权的使用空间,对发展地区服务贸易,加快地区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因此建议合理利用“绿色壁垒”,拓展国际海运服务管理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实现离岸服务外包的跨越式发展,深入研究WTO规则,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
  • 摘要:文化是民族的血脉,文化产业已成为全球重要的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京津冀晋蒙五省区市签订了《华北五省区市文化发展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就推进区域文化建设达成共识,力求形成区域文化发展合力,增强区域文化软实力,提升首都经济圈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而良好的法律秩序则是文化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但是华北五省区市文化发展战略合作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因此建议制定统一的区域性法律文件,建立华北五省区市文化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包括协调发展机构、资源共享机制、立法协作机制。
  • 摘要:要搞好全社会的社会管理服务创新,必须扎扎实实地从基层抓起.因为基层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创新与人民群众最贴近、能直接受益,而且它是关系到社会管理服务创新整体成效的基础性工作.根据调研组的实地调查和文献查阅,发现除深圳等个别地区外,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管理模式,不少地区还停留在过去传统的管理水平上,因此建议以法律手段为主,依法推进基层社会建设与管理服务创新,树立法治理念、坚持法治原则,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上下功夫,以创新思维提出社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工作建议,通过多种形式参与社会管理立法活动,努力推动社会管理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重大意见建议转化为法律、政策、措施,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规范化进程。切实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把社会组织、社会公众引导到本地区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事业中来。抓好社区建设这个最基础的社会建设环节。在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宣传教育上下功夫,积极组织动员各种力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活动中来,特别要结合“六五”普法规划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引导群众依法处理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表达利益诉求,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 摘要:我国的社会风险,主要来自于我们内部的社会性风险。主要集中在分配公正和重大民生领域,其基本选项当属社会分配不公问题、社会诚信缺失的危机、半城市化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大学生就业问题、老龄社会大规模集中形成问题、社会矛盾处置手段严重失范问题等六大类。笔者认为,解决好中国的收入分配问题,首要任务应当是实行经济的包容性增长和社会的包容性发展,坚持以人为本,为社会成员创造最大可能的机会平等,废除垄断和特权;相信市场的力量,同时正确发挥政府在收入分配和资源配置方面积极而适度的调控功能,通过一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联动性法治化制度构建,不失为治理贫富悬殊的系统之策。同时还要健全国家顶层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社会安全保障系统,完善社会政策,健全社会立法,培育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健全立法完善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制度体系,大力兴办社会事业,深度拓展社会服务体系,促进大学生稳定就业。
  •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不断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近年来,本区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强大合力,推动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切实把文化建设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加大投入力度,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文化队伍,最大限度地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参与文化建设,大力发展文化事业,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机制,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大力推动数字文化建设,广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把握社会管理规律,加强社会管理创新,进一步把人民群众各项文化权益落到实处,以人为本,服务优先,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充分认识文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传统观点认为: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是相互矛盾的,经济发展必须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若要保护环境则会限制经济的发展.本文认为,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不是矛盾的,而是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当,导致两者的相克,通过对现存的部分环境制度进行改革,并进行环境制度的创新,给经济主体提供充分的激励,将环境保护与经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行为相关联,就可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共生.因此建议立足内蒙古资源优势,走特色经济发展之路,科学规划,调整结构,改善增长,确保工业化更快更好地发展,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的机制,强化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服务,强化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论证,强化环境保护参与经济发展决策,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服务经济发展的机制,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强化技术支持服务,努力服务扩大内需,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引导激励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任务落实保障机制。
  • 摘要:面对当前我国对土壤污染的相关法律零星却不系统,现行有关立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所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完善法律制度,已是形势所趋.因此建议继续完善我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的防治急需制定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针对农村土壤污染防治问题,除了建立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外,还需建立健全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体系。从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的实际出发,从防和治两个方面来管理落实进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防治策略。除了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策略之外,还需要制定,完善我国农村土壤污染防治的具体管理制度。明确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的法律责任,加强我国农村土壤污染环境执法,同时也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在农村土壤环境保护的防治工作中,加强相关司法保障也是非常必要的。
  •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多方配合的整体性、系统性服务、针对节能项目量身定做全面系统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融资责任、节能保证性、高效性等优势,针对其现在存在的问题,建议充分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作用,用各类政策创新撬动市场,加强行业管理,出台行业规范,细化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融资渠道的改革创新。
  • 摘要:文章介绍了环境法的目的、环境责任社会化、环境道德标准、环境民事责任的承担、举证责任承担等问题,进而提出了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思考,建议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应特别注意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人身潜在损害、精神损害、生态损害,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酌采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
  • 摘要:政府与公众是作为保护环境的两大主体,本文试从公众与政府两个方面来探讨环境保护中社会管理的法律问题.从政府方面介绍了排污许可制度、交易市场秩序以及环境执法部门的相关制度问题,认为在实践中,环保部门执法囿于法律规定,其执法不是有滞后性,就是没有强制执行力,给环保执法留下很多后患。《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笔者认为,目前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管理需要于法有据,可以选择社会团体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进行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是每个人的义务,当政府作为公民的“信托人”以国家的名义保护公共环境时,每个人、每个社会组织仍然有义务对政府以及污染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保障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权,提高政府执法能力,社会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管理中。
  • 摘要: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确立,虽然说是姗姗来迟,直到2012年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才正式亮相,但是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中,环境公益诉讼的理念却早已有迹可循。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讨论在理论界进行的如火如荼的同时,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判例也在国内层出不穷,虽然由于当时法律依据尚不明确,法律判决也不尽统一,但却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提供了宝贵的适用素材。为了满足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一些地方敢为人先,大胆创新,纷纷以地方法规或规章的形式进行立法尝试。笔者建议环境权应该作为一项具体的法定权利,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确认。另外要确定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建立环境保护公益基金。
  • 摘要:现阶段有必要对行政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这一领域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政府与公众、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希望有助于为环渤海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建立一种区域政府间平等、有效合作的法律机制。实践证明,环渤海地区需要的区域法制协调机制是一种强调政府的制度导向和公法作用的机制,是一种肯定中央政府作用前提下的地方政府机制,是一种需要能够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灵活机制,也是一种程序明确、规范有序的制度化机制,更是一种强调主动、平等、资源的合作机制。分析认为,环渤海地区可围绕市场调节模式、行政协调模式、立法协调模式三种模式促进区域法制协调的实现。
  • 摘要: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推进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打造首都经济圈.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需要政府的推动,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语境下,为行政协作提供基本的行政法规范是当前和今后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本文认为,实现环渤海区域经济社会的一体化,从法制协调和法制保障的角度说,需要中央和区域内各行政主体的共同努力,缺一不可。
  • 摘要:山西的社会管理创新应该具有政治正确性的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一个全方位的深层次的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一个可以促进人们思想转变的社会管理创新。而协作行政与山西社会管理创新相契合,在流动人口管理方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协作管理,同时推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管理。还可以按照协作行政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协作工作体系。进一步健全以乡街综治中心、县(市、区)矛盾联调中心为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
  • 摘要:作为海洋大国,我国拥有众多无居民海岛,而且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与管理非常复杂,每个无居民海岛的实际情境都不同。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其实质上隐含着无居民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的开发的双重任务。无居民海岛项目BOT模式既具有传统BOT模式的理论与实践的基本特征,又是一种突破和创新。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实践催生了BOT模式的嬗变与软化。BOT模式软化下的融资法律问题是典型的BOT模式“非核心问题”之一。其融资机制一般是通过成立项目公司来实现的。在BOT模式软化框架下,通过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实证分析,其实践促成BOT理论的更新,而BOT理论亦指导无居民海岛的开发。根据不完全契约理论,BOT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理论也为无居民海岛及其项目的产权细化提供了相关的理论基础。BOT模式软化对不完全契约下的产权理论产生这样或者那样的影响。两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
  • 摘要:当今社会环境的现状是:交通、通讯、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环境要素不能满足资源大规模高层次开发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之需要,必须足够重视自然资源开发与社会生态环境的综合协调,制定和完善各种环境资源政策法规,实现生态文明、环境友好型的区域经济高速发展。针对资源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在《环境保护法》中,强化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修改排污收费制度并建议开征“区域环境污染综合治理税费”,修改清洁生产制度,建立环境侵权的人身损害保险制度。
  • 摘要:海砂资源是海洋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基础建设的重要资源之一.我国对海砂实行采矿权固定年限出让制度,在海域开采海砂由国家海洋局审批,颁发海域使用许可证.近年来,我国沿海地区盗采海砂现象日趋严重,导致海砂资源枯竭,海洋生态环境和海岸、海底地形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影响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盗采海砂犯罪行为,对于实现海砂资源开发与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对青岛法院2010年以来审理盗采海砂犯罪案件进行了调研,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在罪名上的争议进行了分析,重点分析和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以非法采矿罪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就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解决了非法采矿罪入罪门槛过高的问题,降低了取证的成本,自此之后,对盗采海砂入罪罪名的争议已没有必要,不需要再以盗窃罪、非法经营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替代的刑事处罚,直接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即可。
  • 摘要:为了维护小区交费业主的共同利益,必须建立强制性的物业服务费交纳机制.美国及其他国家或地区都规定了相应机制确保物业服务费的交纳,这些在长期物业管理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值得借鉴.建议首先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合同主体地位,赋予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明确职责,在此基础上理顺物业服务费交纳关系,让物业服务企业走出物业服务费收缴的困境。强化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业主的处罚权,加大法院执行力度确保物业服务费的收缴。
  • 摘要:由于行刑衔接"不衔接"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的解决,行政执法中"有案不送"、"以罚代刑"等现象比较突出.大量的犯罪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不仅放纵了犯罪,给公民个人和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也为滥用行政权力以及滋生腐败留下了空间。因此,对行刑衔接中的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对行刑衔接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建议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平台建设,规范行刑衔接案件的移送标准和证据适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健全行刑衔接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行刑衔接执行人员的能力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的检察监督机制,不断探索检察机关对行刑衔接的监督方式,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权,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受案及处理情况的监督权。
  • 摘要:2011年以来,西城分局刑侦系统根据市局"打防管控一体化"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分局"大情报"体系建设,突出资源型情报工作发展主向,拓展"四大情报信息资源"新领域,实现情报工作向犯罪现场、犯罪主体、社会信息、互联网信息领域延伸,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社会化阵地控制,提升情报侦控打击专业化能力,创建大情报导侦模式,取得显著工作成效.深入挖掘发案现场信息资源,发展情报主导侦查工作模式,扩展情报队伍,确立对发案现场初查职能,完善实战流程,确立对发案现场情报主导模式,强化专业培训,提升对发案现场情报研判串并效能,深刻把握犯罪主体信息资源,推进对高危人群侦控打击,积极拓展社会信息资源,丰富情报查控打击专业化手段,强化对局内外信息系统资源整合,强化对网吧系统资源的重点开拓,强化电子监控图像信息资源的实战应用,大力开拓互联网虚拟领域信息资源,有效查处打击新型网络犯罪。
  •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价值就是为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供一个组织载体,使各种生产要素得以积累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和产业化,提升农业和农村产业是市场能力.从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践来看,其制度价值发挥的不充分.从经济增长理论来看融资能力差是其最最主要原因,因此充分重视融资能力不足这一短板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并且研究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能力的机制政策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建议放松成员资格限制,吸纳资本投入,设立法定公积金制度,变财政直补为财政担保或政策性货款,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流转、抵押制度,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探索和规范民间金融发展。
  • 摘要:在79刑诉法和96修订的刑诉法上并没有规定附条件不起诉,所以,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一个立法创新,而这一创新,对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适用,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适用;适用对象,只能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的种类,仅限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所规定的犯罪,其他类型的犯罪则不能适用;符合起诉条件,根据犯罪情节,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是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包括拘役、管制和单独适用罚金刑等刑罚;适用的关键条件或者实质条件,是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犯罪后具有悔改表现,如认罪伏法,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罪事实,积极退赃等表现;应当听取公安机关和被害人的意见。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对于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才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摘要:当前,我国法律对第三人的救济制度主要规定了三种,第三人参加之诉、第三人异议之诉和案外第三人再审之诉,前者属于事前程序保障,后两者属于事后救济。这三种救济制度本身是否完善,笔者在此并不论及,仅是从我国法律的规定来分析这几种制度能否为利益受到牵连的第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在判决生效后产生的各种效力中,有可能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的主要包括判决的原有效力和反射效力。对于执行力给第三人造成的影响,我国法律规定了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当判决的既判力、形成力和反射效力对第三人不利扩张时,可以通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救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受判决效力所及的第三人获得事后程序保障的重要途径,正当程序的理念也为其提供了理论支撑。
  • 摘要:当前农民政治参与参与意识与参政能力不成正比,政治参与形式多样化,但制度化程序化欠缺,政治参与中利益性矛盾突出。因此建议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为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创造经济条件。加强农村政治文化建设,提高农民自身的政治素质,加快农民组织化进程,拓宽农民政治参与渠道。健全农民政治参与机制,实现农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
  • 摘要:群众利益诉求表达侧重的是宏观方面,而个体利益诉求表达更多的则是体现在微观方面,体现在个案上.本文试通过几起案例对个体利益诉求司法表达途径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分析,认为个体利益的司法表达途径表现出告状难、纠错难、执行难(以下简称“三难”)等诸多问题。建议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把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考核审判机关工作的依据之一、切实改变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 摘要: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充分尊重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利益诉求表达,拓宽、畅通社情民意利益诉求表达渠道,把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就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削减社会不满情绪的“泄洪装置”。新形势下,创新环渤海区域群众利益多元表达方式,建立科学有效的多元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对于加强环渤海区域法制建设和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因此建议促进环渤海区域社会公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的理性思考,构建多元利益诉求制度保障的法律体系,环渤海区域要提高对权力机关在疏浚表达、合理平衡社会利益方面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其权威性和公信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障社会利益在法定渠道内通过权力机关实现有效、合理表达。
  • 摘要:调整社会多元利益格局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尽管可以运用多种手段和方式,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以及市场调节、政府调节和道德调节等方式,但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治。通过法治手段来协调和整合社会多元利益格局,必须推进政治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充分发挥司法“平衡器”的作用,必须建立政府管理调控与非政府组织自治良性互动的多元利益格局法律调整机制,必须树立现代治理的理念,特别是善治的理念.
  • 摘要:很多群体性事件就是要向社会表达这个群体的利益,让社会看到、认识到有这样的群体利益需要去反映、需要加以保障,所以,当前健全我国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至关重要.我党对人民民主和直接参政问题十分重视,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包括政治协商会议、人民信访制度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整套体系,为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表达提供了基本的制度环境。但是还是存在许多问题,基于此建议完善传统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确保诉求权的实现,继续完善各项民主制度,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对利益诉求表达的作用,拓宽民意表达渠道。加强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其自我协调、自我管理的职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途径和渠道保障自身的权益。完善听证制度。启动公益诉讼程序。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诉讼。加强监督,保证各种诉求表达机制发挥实效。
  • 摘要:日照城市社区建设规划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建设功能进一步健全,城市社区基础工作基本建立,城市社区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创新。但是创新是城市社区建设体制改革的不竭动力,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发展。城市社区建设体制的创新也是基层组织和秩序的再造过程,因此,城市社区建设体制的创新需要政府、城市社区居委会、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及相关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因此建议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建设法律制度,强化依法建设的理念,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以城市社区居民为本,提升社区居民民主参与意识,加强社区文化建设,培育“社区精神”,严格按照民主自治原则来规范运作社区,实现城市社区党的建设属地化管理,创新活动载体,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社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明晰城市社区社会组织的结构功能,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功能进一步优化,完善城市社区公共事务的建设方式,推进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社会化,政府应加大投入,多方筹措,建立市、(区)县、街道联动机制,保障城市社区建设所需资金。
  •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可以从两种途径进行:从传统社会管理模式入手,将其从“硬法规制模式转向软硬并举的混合法治理”;另一种是在传统社会管理之外,将社会管理多元化和社会化,实现社会自治与行政管理并举。社区建设正是社会自治中的重要部分,对社会管理创新具有重要作用。首先,社区作为一种区别于传统社会管理的主体而具有的社会管理创新功能。其次,社区具有制约和监督行政社会管理权力的功能。再次,社区具有作为公共领域的功能。社区的社会管理功能需要通过社区建设才能逐步显现,而社区建设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进行。法律对社区建设加以规制的基本理念是充分尊重社区建设的自主权。
  • 摘要:根据我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宪法上也把其定性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但是当前我国社区的性质与功能定位不明确,立法滞后,严重影响社区管理职能发挥其自主作用,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总体上淡薄,直接影响到社区法制建设的进程。因此,在社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必须要加强法制建设,以达成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建议建立适合于我国社区管理和建设需要的立法体系,处理好社区建设中政府主导和社区自治的关系,强化社区普法宣传,增强居民的民主法制意识。
  • 摘要:引导群众理性合法表达利益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已经成为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分析中国当前的利益表达的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建议构建实现机制,开辟合理的利益表达空间,实现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现有的人民代表的利益表达作用,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利益表达功能。构建社情民意反映平台,扩大利益表达的渠道。健全社会团体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团体的利益表达功能,发挥大众传媒利益表达的功能,构建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保障机制,构建培育机制,增强公民和官员的利益表达主体和客体意识,实现利益表达权利的平等,增强不同群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利益表达权利观念。牢固树立利益表达客体意识。制定《公共利益法》,把利益表达机制纳入法治的轨道。
  • 摘要: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语境下,建立健全法治化的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仅关系到群众"表达权"和利益诉求的实现,而且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区域经济的稳健发展.基于此,笔者立足于环渤海区域群众利益诉求的类型和特点,在分析诉求表达机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法律完善思路.建议增强不同群体利益诉求话语权的平等性,完善政治诉求机制的运行程序,实现权利救济机制的协调运行,拓展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现代化渠道,强化群众利益诉求的法律保障。
  •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带动社会管理的多元化体系的完善,是一项重要使命,也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建议以控告申诉为着眼点,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加大检务公开力度,提高执法透明度。延伸检察触角,设立基层检察室。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妥善处理群众来访。充分发挥网络平台的作用,逐步形成民主、高效、理性的沟通渠道。建立矛盾调处机制,建立信访信息收集和交流机制。建立涉检信访风险预测和评估制度。严格依法办案,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建立和推行公开答询制度。充分发挥应急预案的效力。健全权益保障机制,推行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引入法律援助机制,为依法信访提供服务。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范执法行为。
  • 摘要: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是和谐社会的不断健全和发展,而其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又是整个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核心。社区驻警制度就是社区警务建设的创新举措之一。其可以开展群众工作,掌握社情民意,管理实有人口,组织安全防范,维护治安秩序,接受群众求助,提供线索破案,因此应充分认识驻区民警制度建设对社区建设的重要作用,丰富和完善驻区民警的职责内涵,创新驻区民警驻区工作模式,做好驻区民警的各项保障工作。
  • 摘要: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其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强化社区建设,做好社会管理工作,促进社会和谐,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新形势下,求解分配不公,整治司法腐败,深化吏治改革,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公正廉洁执法",惩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构建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新格局,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应着力从"强制管控型"转变为"民生情感型",这是环渤海区域社区建设以及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的唯一实践指向和路径,也是当前政法战线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更是"十二五"时期艰巨而繁重的政法任务.
  • 摘要: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全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新形势下,认真研究检察建议的法理基础、性质特征、功能定位等基本理论问题,对于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建议工作,进而细化、实化检察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机制具有重大意义.软法正是以其独特的方式体现着法律公共性、规范性与普适性等共性特征,从而成为法律的一种基本表现形式。软法的兴起,无疑有助于拓展法律的范围,改变传统的“法即硬法”、动辄制定硬法的“泛硬法化”思维定式。而检察建议的软法属性恰恰可以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中“柔性监督”的优势,以有效弥补监督手段匮乏的局面,以此拓展监督领域,增强监督实效。
  • 摘要:法治社会具有法律无所不在且处于有序运转状态、司法享有至高权威、服从和尊重法律等基本特征。检察机关应当以环渤海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为契机,不断优化和更新其对社会发展的促进功能,顺应以人为本的现代化发展模式,推进环渤海区域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创新、文化的融合、社区的重塑、农村和城市的互动。坚持法治统一,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切实维护司法公正,追求社会清正廉洁,尊重和保障人权,培育法治心理,改正各种错误认识,强化法律监督意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干部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培养。
  • 摘要:新时期下,要实现基层检察工作与时俱进,顺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就必须转变思维,创新理念,紧密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以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为载体,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探索新途径,建立新机制,解决新问题,促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检察机关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拓展视野,坚持用统筹兼顾的方法把自身的优势与相关部门的职能兼容,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上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建议完善检察环节工作机制,推进执法办案制度创新,延伸检察职能,推进服务保障工作的创新,优化检察权配置,推进内部管理创新。
  • 摘要:目前社会对在押服刑人员的民事权益保护关注严重不足,在押服刑人员的民事权益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应当探索构建一种新形式的专设机构和形成一种新的长效工作机制,为在押服刑人员维护自身依法应当享有的民事权益提供一条新的途径,以完善我国在押服刑人员的民事权益保障机制.因此建议建立在押服刑人员民事权益保障专门机构,完善在押服刑人员民事权益维护的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才储备机制,扩大在押服刑人员获得民事权益保障的受益范围,建立在押人员提供民事权益保护的联动长效工作机制。
  • 摘要:在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缺乏消费者和管理者的互动,消费者意见和诉求没法得到反映和解决,长此以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就会逐渐丧失;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没有实现参与式民主,没有公众参与立法和其他制度给予支撑,社会公众普遍缺乏民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不能主动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因此建议我国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制度构建,加强公众参与立法,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强化食品安全法制教育。
  • 摘要:让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不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问题,是实施环境保护的必要选择.我国立法中也关注到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机制的重要性,在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针对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的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建立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和认知水平,发展民间环境保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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