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的相关文献在1984年到2021年内共计13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财政、金融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39篇、专利文献2609篇;相关期刊102种,包括东方法学、法学、法制与社会等;
行政解释的相关文献由141位作者贡献,包括孙日华、张弘、陈为钢等。
行政解释
-研究学者
- 孙日华
- 张弘
- 陈为钢
- 鲁夫
- 孔祥俊
- 孙薇
- 孙超然
- 李舒
- 汤晶颖
- 董淑旺
- 赵怡红
- 高印立
- 丁戊
- 万勇
- 于立深
- 伍劲松
- 何璇
- 俊功
- 保芬
- 俞斐
- 刘丹
- 刘宏明
- 刘家海
- 刘心宇
- 刘扬
- 刘曙军
- 刘珊
- 刘继虎
- 刘群
- 刘翠霄
- 刘良
- 刘颖
- 单锋
- 吕复栋
- 吴卫
- 吴大英
- 吴敏
- 吴敏(译)1
- 吴梦瑶1
- 周书霞
- 周曹辉
- 周琳
- 孔小红
- 孙伯龙
- 孙微山
- 宋坤
- 尤俊意
- 尹萍
- 崔全旭
- 张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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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华;
谢正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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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均得到有效立法规制,但行政解释却无法可依,造成解释混乱.我国现行行政解释包括程序法规定的行政解释、实体法授权的行政解释以及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解释;其行政解释主体多元、对象多样、形式混乱、程序缺乏、监督不力.因此,应当制订与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解释权、规范行政解释形式、建立行政解释程序、完善行政解释监督,将行政解释纳入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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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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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确定概念的问题是现代行政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法院要在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的争议中平衡对法拘束的坚持与对行政空间的尊重.然而现有的对行政解释的审查方式都过度强调审查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而忽略了不确定概念问题的正确性本质.不确定概念在行政诉讼中形成的主要问题是法律获取过程中行政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冲突,司法审查的任务是在关键解释命题的二次证明中排除不正确的行政解释.在对不确定概念的行政解释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应进入到解释正确性问题的内部,并受到审查内容与方法上的“软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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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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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要求任何新建或修建的污染源都要经过许可审查.环保署最初将"污染源"界定为工厂中的任一排污设备.但在环保署1981年发布的规则里,却对"污染源"采取了以整个工厂为范围的定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法院认为《清洁空气法》及其立法史都没有涉及是以工厂还是以单个排污设备为范围来定义"污染源".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应对"污染源"采取工厂范围的定义,因为环保署的解释在经济增长与改善环境的利益冲突间达成了平衡,所以是合理的.本案确立了审查行政解释的"两步法":第一步是审查国会是否对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国会的意图十分清楚,则法院、行政机关都应服从于国会明确表示的意图;第二步是若国会未作出规定或规定是模糊的,法院也不能简单地适用自己的解释,而应判断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只要行政解释是合理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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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敏(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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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7年《清洁空气法》修正案要求任何新建或修建的污染源都要经过许可审查。环保署最初将“污染源”界定为工厂中的任一排污设备。但在环保署1981年发布的规则里,却对“污染源”采取了以整个工厂为范围的定义。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司法审查,法院认为《清洁空气法》及其立法史都没有涉及是以工厂还是以单个排污设备为范围来定义“污染源”。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认为应对“污染源”采取工厂范围的定义,因为环保署的解释在经济增长与改善环境的利益冲突间达成了平衡,所以是合理的。本案确立了审查行政解释的“两步法”:第一步是审查国会是否对争议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国会的意图十分清楚,则法院、行政机关都应服从于国会明确表示的意图;第二步是若国会未作出规定或规定是模糊的,法院也不能简单地适用自己的解释,而应判断行政机关的解释是否为法律所允许,只要行政解释是合理的,法院就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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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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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征管制度,主要由中央财税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规定。"金达化工成品油消费税案""悦达卡特成品油消费税案"是近期两起较为典型的成品油消费税案,分析两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不难发现,在消费税法不健全的情形之下,税务机关与司法部门在适用法律时都力图"构造"大前提,以形成一个符合三段论推理模式的结论。而在法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都在不同程度上出现异化,究其原因,则是对成品油课征消费税的定位模糊、立法缺失所致。随着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加快,成品油消费税相关规范性文件亟待体系化、法治化。考虑到我国成品油的消费税立法并非一蹴而就,可以对消费税规范性文件中已经成熟的制度"平移立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解释功能,并建立司法一并审查机制,以防规范性文件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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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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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解释包括抽象行政解释和具体行政解释.我国的行政解释仅承认抽象行政解释的存在,将行政解释视为一项单独的权力,为一定级别的行政机关所保留.现行的主要依靠人大监督和行政内部监督来制约行政解释权的模式没有产生理想的效果,导致实践中存在诸如滥设行政解释主体、行政解释对司法权的强压迫性、行政解释突破上位法边界等行政解释权滥用的问题.未来我国行政解释制度的完善,应以规范行政解释权为出发点,在继续加强和完善立法监督和行政内部监督的同时,确立司法审查作为行政解释的控权支柱——在理论上为具体行政解释正名,以使其接受司法审查的约束;确立抽象行政解释的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以及逐步建立平衡司法审查与行政解释的具体审查立场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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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福惠;
刘心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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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解释法律,称之为法律的行政解释,这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重要特征.行政解释的形式主要有实施细则、实施条例、通知、解释文件和答复五种.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属于一般解释,其基本特点是通过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而将法律的规定具体化,其解释不是将法律规定适用于案件事实而发生的具体个别解释,而是将不确定的法律概念或者法律条文通过限制或者扩大的方法将之明确和具体化,可以为国家机关反复适用;通知、解释文件与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解释,是指行政解释机关并不以立法或者制定一般规范的形式解释法律,而是对法律个别条款的具体适用表达意见,对下级机关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求作出答复.虽然法律的行政解释实践丰富,但由于行政解释形式缺乏确定性,因此导致行政解释与普通行政法规混同,为了推动行政解释实践的发展,有必要对行政解释进行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