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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9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3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77908篇;相关期刊42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法律效果的相关文献由1034位作者贡献,包括黄以进、朱晓喆、武兴才等。

法律效果—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913 占比:1.16%

会议论文>

论文:18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77908 占比:98.82%

总计:78839篇

法律效果—发文趋势图

法律效果

-研究学者

  • 黄以进
  • 朱晓喆
  • 武兴才
  • 牛凌云
  • 叶必丰
  • 吴家文
  • 周铭川
  • 孔小红
  • 戴建志
  • 王斌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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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朱晓喆
    • 摘要: 《民法典》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依意思表示的规则行使时效抗辩权。行使时效抗辩权的后果是使请求权失去效力,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已经享有的实体权利本身,以及抵销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对于附着于请求权的从给付权利、担保权利等从权利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对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1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可解释为抛弃时效抗辩权,其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其抛弃的效力不应影响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2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有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且该效果可类推适用于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 陈丽帆
    • 摘要: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可以视为我国民事证明妨碍的总则性规定,但该规定依然过于笼统,从内容上讲依旧存在缺乏完整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单一等问题,已经无法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证明妨碍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予以研究,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提供明晰的思路和理论基础。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明妨碍的根据,适当扩大证明妨碍行为主体,在自由心证的指导下,多元配置法律效果
    • 龚珊珊
    • 摘要: 对照前朝,清代法外施仁依旧具有逐渐减少的特征,其对当代最大的影响可归纳为两点:积极层面为以“仁”为核心的情理观对“法”所欲达到的公平正义理念是个重要补充;消极层面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应当始终坚守法律,法律可以被解释但不可以被突破。“仁”“法”平衡与“两个效果”相辅相成,而根据参与主体,“仁”“法”平衡的实现途径可从律师、人民陪审员及司法者个人等层面进行分析研究。
    • 翟云岭; 郭佳玮
    • 摘要: 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果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为节点,由之前实定法中德国式的“契约地位承受”,到其后虽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依然沿袭的暧昧态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在效果模式上的模棱两可,也为其他效果理论留下证呈的空间。检视其他效果模式,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等缺陷。故此,应当矫治我国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理论上的“物权化”倾向,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基础,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告知义务及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当构建债法路径下的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应赋予买受人自由意志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避免其利益在租赁权欠缺公示效力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应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限定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而不享有对规则适用的选择权。
    • 方世振
    • 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演化自诚信原则。作为诚信原则法律效果之一的“再交涉”,其性质不应偏离诚信原则。在情势变更法律效果的妥当表达方面,应通过对当事人课以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切实地实现“再交涉”义务的法律价值。在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裁判前,应将变更合同的次序置于解除合同前。
    • 陈卓沁
    • 摘要: 《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创设性地对知识产权中妨碍证据保全的行为提出了“承担不利后果”的私法效果,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法条表述不明确,为保障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仍需要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予以明确。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中的证明妨碍规则阐述客观要件的构成,并探讨主体要件的扩展。并分析采用以“推定证据所涉证明事项成立”为原则的多元法律效果的合理性。
    • 练节晁; 郭鹏飞; 胡旭峰
    • 摘要: 少捕慎诉实质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做轻缓化处理,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当迈出的一步。这项政策的落地实施能够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秩序,但实践中也存在若干问题。应当对存在的掣肘问题和现实原因加以研究,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将之更好地适用于检察实践。
    • 朱晓喆
    • 摘要: 《民法典》第199条对除斥期间的期间起算和法律效果采统一立法模式,明确除斥期间原则上采主观起算标准,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其他法律规定的客观起算标准形成补充。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期限长短作约定,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但如果存在权利行使的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应类推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且无须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主动查明和适用,但须由相对人举证证明除斥期间已经起算。基于同一违约事实同时成立形成权与请求权,其相应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分别判断,但立法和司法上应使同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不同权利,在时间限制方面尽量保持统一。
    • 刘长兴
    • 摘要: 合同纠纷解决具有适用绿色原则的空间,规范和引导合同交易活动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是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通过对已有引用绿色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绿色原则实际发挥了裁判准则功能,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土地和农林渔业承包经营合同等具有适用绿色原则的较大空间,这与这些合同直接关涉物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的利用有关。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模式主要有:作为法律规定之适用或者解释的补充,与其他原则结合作为强化论证的理由,以及直接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之合理性的裁量因素。从效果来看,绿色原则对合同纠纷解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影响合同效力、规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决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具备、影响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决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等方面。
    • 周铭川
    • 摘要: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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