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
法律效果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93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政治、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913篇、会议论文18篇、专利文献77908篇;相关期刊429种,包括法制与社会、江淮法治、人民检察等;
相关会议12种,包括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五次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等;法律效果的相关文献由1034位作者贡献,包括黄以进、朱晓喆、武兴才等。
法律效果—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77908篇
占比:98.82%
总计:78839篇
法律效果
-研究学者
- 黄以进
- 朱晓喆
- 武兴才
- 牛凌云
- 叶必丰
- 吴家文
- 周铭川
- 孔小红
- 戴建志
- 王斌
- 石斌
- 葛胜亮
- 袁曙光
- 贺小军
- 介小翠
- 仲水清
- 任志蕊
- 伍凌云
- 何永宏
- 刘世友
- 刘文信
- 刘讷
- 卢杰
- 古俊峰
- 向泽选
- 吕夫民
- 吴利平
- 吴金鹏
- 周海源
- 周莉
- 夏芬芳
- 姚春芳
- 宇培杲
- 宋英辉
- 宋金星
- 崔建远
- 崔杨
- 庄焱
- 张伟强
- 张兆利
- 张啸
- 张绍勤
- 张铭
- 张长忠
- 张霞
- 徐安然
- 徐肖艺
- 戴鹏
- 时显群
- 曹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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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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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依意思表示的规则行使时效抗辩权。行使时效抗辩权的后果是使请求权失去效力,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已经享有的实体权利本身,以及抵销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对于附着于请求权的从给付权利、担保权利等从权利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对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1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可解释为抛弃时效抗辩权,其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其抛弃的效力不应影响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2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有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且该效果可类推适用于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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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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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证明妨碍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5条可以视为我国民事证明妨碍的总则性规定,但该规定依然过于笼统,从内容上讲依旧存在缺乏完整性、操作性不强以及法律效果过于单一等问题,已经无法很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因此,有必要对证明妨碍所涉及的基本理论予以研究,为我国证明妨碍制度的设计和适用提供明晰的思路和理论基础。应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证明妨碍的根据,适当扩大证明妨碍行为主体,在自由心证的指导下,多元配置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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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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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照前朝,清代法外施仁依旧具有逐渐减少的特征,其对当代最大的影响可归纳为两点:积极层面为以“仁”为核心的情理观对“法”所欲达到的公平正义理念是个重要补充;消极层面为法治社会的发展应当始终坚守法律,法律可以被解释但不可以被突破。“仁”“法”平衡与“两个效果”相辅相成,而根据参与主体,“仁”“法”平衡的实现途径可从律师、人民陪审员及司法者个人等层面进行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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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云岭;
郭佳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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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效果模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为节点,由之前实定法中德国式的“契约地位承受”,到其后虽无明确规定但实务中依然沿袭的暧昧态度,体现了我国立法在效果模式上的模棱两可,也为其他效果理论留下证呈的空间。检视其他效果模式,存在当事人权利义务分配不合理、与现行法律体系不兼容等缺陷。故此,应当矫治我国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理论上的“物权化”倾向,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基础,明确租赁物所有权人对受让人的告知义务及在买卖合同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当构建债法路径下的买卖不破租赁法律效果:应赋予买受人自由意志下救济途径的选择权,避免其利益在租赁权欠缺公示效力的情况下受到损害;应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限定在原租赁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而不享有对规则适用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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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世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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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情势变更原则演化自诚信原则。作为诚信原则法律效果之一的“再交涉”,其性质不应偏离诚信原则。在情势变更法律效果的妥当表达方面,应通过对当事人课以一定的法律责任以切实地实现“再交涉”义务的法律价值。在进行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裁判前,应将变更合同的次序置于解除合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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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卓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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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证据规定》创设性地对知识产权中妨碍证据保全的行为提出了“承担不利后果”的私法效果,具有进步意义。但由于法条表述不明确,为保障证明妨碍规则的适用,仍需要从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两个层面予以明确。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中的证明妨碍规则阐述客观要件的构成,并探讨主体要件的扩展。并分析采用以“推定证据所涉证明事项成立”为原则的多元法律效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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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节晁;
郭鹏飞;
胡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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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少捕慎诉实质是对某些特殊犯罪做轻缓化处理,是构建和谐社会应当迈出的一步。这项政策的落地实施能够有效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秩序,但实践中也存在若干问题。应当对存在的掣肘问题和现实原因加以研究,并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将之更好地适用于检察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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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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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99条对除斥期间的期间起算和法律效果采统一立法模式,明确除斥期间原则上采主观起算标准,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算。其他法律规定的客观起算标准形成补充。原则上应允许当事人对权利的行使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以及除斥期间的期限长短作约定,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虽然《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但如果存在权利行使的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应类推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除斥期间届满,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且无须当事人主张,法院可主动查明和适用,但须由相对人举证证明除斥期间已经起算。基于同一违约事实同时成立形成权与请求权,其相应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应分别判断,但立法和司法上应使同属于违约救济手段的不同权利,在时间限制方面尽量保持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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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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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纠纷解决具有适用绿色原则的空间,规范和引导合同交易活动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是绿色原则的基本要求。通过对已有引用绿色原则的合同纠纷案例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绿色原则实际发挥了裁判准则功能,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土地和农林渔业承包经营合同等具有适用绿色原则的较大空间,这与这些合同直接关涉物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的利用有关。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发挥作用的模式主要有:作为法律规定之适用或者解释的补充,与其他原则结合作为强化论证的理由,以及直接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之合理性的裁量因素。从效果来看,绿色原则对合同纠纷解决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影响合同效力、规范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决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具备、影响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承担方式、决定后合同义务的内容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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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铭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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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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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京生
-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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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周永康同志在200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必须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孟建柱同志也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观,这是新时期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坚持的基本执法方针,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并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辩证执法观,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分析了经侦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因此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实现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n 当前经侦执法工作,要讲究政治、社会、法律和经济“四个效果”的有机结合,实现和谐执法;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方式上要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态度上要做到以人为本、与民为善,目的上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效果上既要依法打击犯罪,规范经济秩序,又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根本诉求,全力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还要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要牢固树立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大局的意识、要大力加强基层民警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地处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完善日常工作制度规范,提升经侦警务规范化水平、以专项行动方式严厉打击高发经济犯罪,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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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静茹
- 《2012年证据科学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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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明妨碍问题作为我国证据制度改革领域的关注焦点之一,呈现出日益普遍化和严重化的态势.以此经验事实为考察对象,遵循"问题发现、类型归纳、成因探寻、理论基础挖掘、优化路径论证"的逻辑进路,分别从理论、实践和规范三个维度以及域内与域外双层视角,对证明妨碍的内涵特征、本质成因、现有规制机制以及相关法理基础等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反思.在此基础上,围绕证明妨碍行为的定义模型、类型化样态以及证明妨碍制度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基础,融合我国的现实语境和本土资源,以本次民事诉讼法全面修订为大背景,分别从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制裁机制、免责事由及程序保障等方面为证明妨碍制度的体系化重构与优化提出了一些设想和思路,以期推动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科学化革新、提升证据规则与司法程序功能之间的契合度和协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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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孟勇
- 《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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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现行法上的劳动成年制,属于成年缓冲制度的一种,具有独特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它能够缓和单纯以年龄界限来划分行为能力的做法所带来的僵硬性弊端,满足16岁以上未成年人独立生活、自由发展的现实需求.司法实践中对劳动成年制的适用,较多地出现在侵权和犯罪案件中.我国未来立法应当继续保留劳动成年制,并在具体的规范设计上适当加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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