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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 召开年:2011
  • 召开地:北京
  • 出版时间: 2011-10

主办单位:北京市法学会;天津市法学会;上海市法学会;重庆市法学会

会议文集:首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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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不知何时,维稳作为"维护稳定"的简化词,被广泛使用.对政府而言,维稳是已由一项重点时段的工作变为经常性的任务,甚至已成为基层政府沉重的负担.rn 本文从法治建设视角对首都维稳工作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和化解矛盾、促进稳定的相关措施.十二五期间,首都维稳工作面临更严竣的挑战,首都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管理人治趋势抬头,维稳工作任务日趋繁重、花钱买平安等只关注短期效果的维稳手段不利于长期稳定、维稳社会动员幅度不断扩大,成本逐渐提高,影响民生等问题。加强法治建设是首都维护稳定的根本途径。从预防矛盾角度看,建议推行依法治党、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法律解释系统、实现垂直监督;从化解矛盾方式看,建议建立公信听证制度和化解越级访特殊解决机制。维护稳定的核心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发挥法治的力量正是有效的途径。要探索在法治精神下,适当借鉴传统的方式,实现社会的有效治理.北京有高素质的公民、充分的资源和迫切的政治需求,有条件率先探索。在法治的规则下实现稳定,才是真正的长治久安。
  • 摘要:2009年2年,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发布了《全球人口贩运报告》,根据从155个国家收集的数据,首次对全球人口贩运的规模和相关打击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同时提出了一些意见.最引人注意的是,在世界不同区域的20多个国家发现了来自东亚的被害人,这些区域包括欧洲、美洲、中东、中亚和亚洲.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明,我国的人口贩运犯罪并不仅仅局限于国内,跨国人口贩运也呈蔓延之势.本文分析了世界各国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模式,结合本国现状指出了中国在打击人口贩运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及其对策。针对我国现行的立法不利于高效地打击人口贩运现象。其次,对人口贩运活动中受害者的保护不够,相关的宣传也还欠缺。再次,我国就打击跨国人口贩卖问题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国际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鉴于我国在打击人口贩运问题上现存的上述不足,结合世界各国目前在打击人口贩运上面的一些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本文认为我国可以从完善现有的打击人口贩运的立法、加大对非法使用被贩运的人口(包括妇女、儿童以及成年男性)的打击力度、对人口贩运者以及帮助、教唆贩运活动的人予以起诉、通过修改《移民法》对被跨国贩运的国外妇女实施拓展的移民解决方案几个方面予以改进,以提高打击国内和跨国人口贩运的效果。
  • 摘要:近年来,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火腿肠、塑化剂饮料等事件持续摧残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并引发一系列纠纷.有毒食品,其本质通常为一类缺陷产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依据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章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生产者或销售承担侵权责任.但侵权责任法没有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作出明确界定,司法实践亦存在诸多责任认定的难题.为此,本文以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为核心,探讨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归责事由及证明标准.销售者是常见的产品责任主体,又分为一般销售者、视同销售者。对销售者承担责任的事由及证明进行探讨。具体分析了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外(对消费者)都是承担无过错责任。销售者对内(对生产者)是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销售者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必须就产品责任要件中的责任主体、产品缺陷、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 摘要:我国法院诉讼解决纠纷方式面临纷解决单一化,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应对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必然导致民事纠纷解决的迟延与案件的积压,而民间调解、行政处理以至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却明显弱化,纠纷解决路径的不畅和阻滞已经开始危及司法的权威的困境。rn 本文分析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多元化纠纷解决经验以及我国民事领域已经存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针对我国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探索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构路径的建议。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必须基于我国的特殊国情、社会环境和法制发展进程,基于自身特定需求和条件,探索适合我国纠纷解决需求并具有可行性的合理模式及路径。首先要转变指导思想,解决民众心理上的诉讼情结,引导民众逐步形成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培养非诉讼解决纠纷模式的大环境,进而扩大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的适用。诉讼方式按照“小额速裁—法院附设ADR—民间性ADR(专业性ADR、行政性ADR)”的方式过渡,但三者之间并不一定要有先后之分。法院内部资源和工作方法进行调配、整合,进一步对进入法院的纠纷进行引导、选择,为案件寻找到最佳的解决途径,这样的设置使得纠纷解决机制前置。法院指导乡镇、村(居)委会设立的调委会、培育新型民间组织中的调解机构。
  • 摘要:法院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困惑金融不良债权处置的实质是为解决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司法裁判作为国家干预的一种方式,无疑要对我国市场化过程中出现的不公平进行干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的市场主体呈多元化趋势,成份变得更加复杂、债权转让的范围逐渐扩大。针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纠纷审理中存在的政策主导法律失语、现有的法律规则不尽完善等问题提出了制定相匹配的司法解释、树立大局观念审慎审理执行的建议。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可以由最高院出台一个“司法解释”,对不良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性的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另外着重对扩大适用范围、规范不良债权转让的程序,进一步明确债权转让无效的具体情形等方面进行完善。
  • 摘要:本文基于对各级法院进行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形式的利弊分析,结合直辖市的实际情况、直辖市法院的优势,分析在直辖市法院法律风险提示工作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尝试构建统一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积极探索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制度创新。具体分析了能动司法理念提出的现实基础、涵义及边界限制。基于我国直辖市法院的优势和特点,结合审判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分析法律风险提示制度的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在直辖市试点建立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建法律风险提示制度要遵循能动司法理念指导原则,客观、普遍、及时性原则,必要审查、统一性、便民性原则。具体工作流程包括信息采集、信息整理、统一汇集、审查、风险提示信息的公布、接受反馈和信息更新。本文构建的法律风险提示制度只是笔者的一个初步设想,是否具有期待的制度价值,则基于直辖市所具有的各种优势,可以在直辖市进行必要的试点工作,经过实践之后才会检验出构建该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目标。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全国法院努力践行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今天,对《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法庭职能的上述规定理应作出适当的扩大解释——人民法庭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庭的调解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调解、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动.rn 本文从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职能定位出发,结合对人民法庭自身优势、社会治理现状以及时代司法需求的综合分析,以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动为载体探究基层法院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中的作为空间。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司法调解工作上的本职作用、提高人民法庭在人民调解工作上的指导作用、提升人民法庭在行政调解工作上的支持作用、拓宽视野积极参与辖区社会综合治理。如果基层法院能够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功能优势,并以能动司法的姿态融入到辖区社会综合治理体系当中,必将激发出“大调解”机制在化解社会矛盾工作中的巨大潜力,而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也必将在此进程中获得自身的持续、良好发展。
  • 摘要: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中央根据新时期社会形势的深刻变化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思维.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推动三项重点工作的主力军,无论是自身司法办案,还是监督、配合其他政法机关工作,都将对化解社会矛盾有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同时,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也是对人民法院战略地位的一次重新确定,是维护重要战略期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rn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托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结合东城法院近年来推广施行的“双主动”审判模式与联合调解工作机制等创新成果,尝试探索一条社会矛盾化解的新途径,即“网格联动”矛盾化解模式。“网格化”是指以街道、社区为基础,将辖区内按照街道、社区或特色街区为基准划分为若干单元网格,由相应审判庭、法官对每个单元网格开展法制宣传、综合治理和纠纷化解等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以具体东城区十个街道和我院十个业务庭为纽带,在街道确立院领导联系点,在社区确立业务庭法官联系点,以百名法官深入百个社区联合社会力量开展工作的方式,帮助化解逾千起矛盾纠纷。“联动式”是指在区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优势,调动辖区内相关主体参与纠纷化解的主动性、积极性,深入整合,形成合力,建立多元参与、联动协同的合作治理机制。rn “网格联动”矛盾化解模式主要有,联合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联合化解涉诉信访矛盾、联合参与综治维稳工作、联合开展重点人帮教工作四个方面四十余项工作内容,初步建立了多元参与,联动协同,具有东城特色的基层依法治理长效机制。
  • 摘要:司法规律的内涵至少包含三个层次:司法权配置的规律;司法权运作的规律;司法活动的规律。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受我国的传统法律思想影响,我国的司法规律呈现出谦抑性的特征。具体分析了司法的独立性、能动性、真实性、效率性。rn 在我国特有司法规律—谦抑性的影响下,我国法院系统开始接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是一种必然的结果。当前中国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尚处于起步阶段,必须寻求多元化解机制。且解决效果时常会差强人意。现代治理理念要求社会各类主体均要承担公共责任,ADR制度的多元参与机制,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在整体上服务于社会和谐的总体目标,更加科学有效地配置公共治理资源,改善公共组织的运行绩效,提高公民对国家的政治和政策认同度。在参与的过程中。作为纠纷的解决方法,ADR与纠纷的司法解决之机理不同之处在于:ADR强调通过当事人合意而解决纠纷,司法程序通过强制性权威而解决纠纷。当今世界上尽管ADR普遍受到重视,但其发展并没有形成普遍性的发展规律。当前我国司法机关正在探索和实践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调处,由于它注重社会的和谐稳定、注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我国司法机关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实现ADR的法制化,应当转变司法职权主义观念。机制上要保证多元化争端解决方式的建立。完善ADR监督机制。
  • 摘要: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正面临关键的临界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发生率和激化率急剧上升,矛盾纠纷的关联性、聚合性、敏感性不断增强,矛盾纠纷的多样化、群体化、过激化、复杂化、疑难化不断突显,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面临严峻挑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追求的重要价值,而"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一个客观规律,那么和谐社会就不是指一个没有任何矛盾纠纷的社会,而是能够及时有效使矛盾纠纷妥善化解的社会.rn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现实需要。分析了检察机关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实效的可行性。大量的纠纷诉诸司法解决,需要检察机关参与解决社会矛盾、检察机关能够成为参与多元化到纷解决机制的基础力量、各类解决纠纷主体必须形成共识,强化街接,相互配合。针对当前检察机关融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存在的,观念层面上,定位存在偏差、制度层面上,考核和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确立等问题,提出了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检察机关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引导,合理设置,有效运用考核和激励机制切实提升检察机关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积极性等建议。
  • 摘要:信访制度自建国后到现在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民意表达、群众监督以及化解和缓和社会矛盾的功能,在促进社会秩序良性运转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出现了信访潮,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特别令人们震撼的是,现在在信访群众中流行着这样一句口号: "信访不信法"!简简单单五个字不仅反映出了信访群众心中的不满,还反映出了信访群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不尊重、对于秩序和规则的蔑视.rn 本文从涉诉信访的角度撰文对“信访不信法”这一社会现象的表现、成因进行了简单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通过分析,认为涉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信访不信法”问题的产生,是由于社会因素、文化因素、信访人自身因素以及法院工作方面因素等综合因素作用的结果。rn 要减少信访,消除“信访不信法”现象,应当在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全社会动员化解矛盾纠纷,尊重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健全信访制度,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法院自身公信力建设等方面下功夫,通过“综合治理”的方法,切实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
  •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最重要因素,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的特殊地位,研究北京在世界城市建设中,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的课题就显得格外重要。对当前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类型进行分析,政府行为缺位和越位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rn 建议提高处理群体性事件能力建议全面、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尽快开展系统性研究,用以指寻处理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的负功能和社会危害性毋庸置疑,但在客观上,对促进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与发展的正功能也应当肯定。结合当前北京市群体性事件的背景、成因和对策等问题,组织开展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各学科领域的、深入的、系统的理论探讨与研究,为指导处理群体性事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本部门的个案和类案进行统计,得出准确、客观的数据,进行科学分析,发现规律,找出工作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领域,提出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对策与方法,用以指导处理群体性事件。rn 建立长期、固定、统一的专职应急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对于群rn体性事件,应当像对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那样,有一个长期固定的应急机构专司负责处置.成立专门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管理机构。rn 排查调处、预防在先,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 摘要:孟建柱部长多次强调,要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杨焕宁副部长认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在公安基础建设乃至全部工作中具有关键性意义,抓住了这个"牛鼻子",就会带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面、健康、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rn 本文针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强化、执法管理上制度规定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层级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监督效能需要提高、基层单位典情应对能力还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建议通过建章立制形成规范执法的长效机制,通过狠抓重点工作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公安机关的一项战略性、根本性和长期性的任务。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首都公安机关虽然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在执法规范化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需要完善与改善的工作还很多,下一步必须要研究如何以人民群众的需要为执法的标准,将各项执法工作纳入全面规范的轨道,抓基础、抓业务、抓队伍、抓形象,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多的精力,切实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从根源上避免涉法信访问题出现,改善替民关系,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最佳结合,从而进一步提升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能力。为北京建设“世界城市”做出贡献。
  • 摘要:2011年4月22日,广受民众关注的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舆论普遍认为,药家鑫被判处死刑,是民意的胜利,是法律的胜利.耐人寻味的是,在案件审理期间,西安中院向500名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征求旁听人员量刑意见,此举受到社会普遍质疑,舆论认为,审判工作不能听命于"民意".从马锡五审判方式到陈燕萍工作法的演变,侧面反映了司法与民意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民意参与司法过程具有朴素性和自发性。将民意融入司法过程具有历史必然性。rn 本文期望通过总结近年来广受关注的司法个案,初步归纳出民意的内在蕴涵。动态民意公内容具有强烈的道德倾向和薄弱的法律蕴涵与结构性特征,具有快速流变性和群体极化效应。基于司法民意的结构性特征和法律适用结果的不确定性,法宫应按照能动司法的要求,将法条和裁判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进行解释和考量,以此扩大司法裁判的外部效应,对人们的行为秩序和社会结构起到辐射、引导作用。人民法院应该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坚持能动司法和为民司法,吸收陈燕萍工作法的精神实质,设一计严格的制度控制,保证司法民意运用的程序和结果合法,避免让民意左右司法,实现二者的良好互动。从合议机制上实现民意的按需吸收、从裁判形成机制上实现民意的融入、从司法权层级运行机制上实现对伪民意的阻隔、从反馈机制上实现与民意的互动。
  • 摘要:中国目前正处于历史上最激烈变化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之一,开始成为世界移民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外国人"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现实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中国社会,也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我国应着眼于无国际移民无现代化的理论共识,审慎考虑如何有效预防和化解国际移民在中国引发的社会矛盾,解决其遇到的跨文化适应和困扰问题,推进其顺利融合,实现中国国家利益的最大化.rn 国际移民跨文化适应困扰和问题要求移入国确立移民融合政策,移民融合制度是采取措施帮助国际移民融入本国的制度。分析了中国对“国际移民”和“融入”的理解及在国际移民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的差距。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特别是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日益重视外国人问题,实施了一些与外国移民融入中国有关的政策法律,他们可以被划分为以下六个方面:宏观规划良好的外国人才在华环境、营造良好的外国人才在华环境、重点支持外国高层次人才融入、简化外国人入境程序、开启外国人永久居留渠道、允许外国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由于对外国移民的认识和理解、移民法研究、立法规划、法律技术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的外国移民融入政策法律存在一些问题。只有正视移民融入问题并采取切实措施,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和人类的共同进步。建议我国研究制定与外国移民融入相关的法律、为外国移民提供更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适当放开外国人申请中国永久居留、渐进地推进双重国籍政策。
  • 摘要:近年来,北京市妨害公务案件量持续高发,妨害手段的暴力、威胁程度呈升级态势,严重侵害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本文以2007~2009年北京市妨害公务案件作为研究对象,分析妨害公务案件的发案特点,归纳诉讼属性,解决法律适用疑难问题,以期妥适处理妨害公务犯罪和提高案件品质有所帮助,同时也为提高社会管理能力和水平提供参考.rn 经过逐案分析,发现妨害公务案件在对象、手段等方面呈现警察为主要攻击目标,范围呈扩大化趋势、暴力行为突出,且程度呈升级态势,案件类型多样等特征。妨害公务案件在罪名认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判处的刑罚普遍较轻,且缓刑适用率较高。妨害公务案件法律适用存在确定罪与非罪、确定此罪与彼罪、量刑的疑难问题。基于上述分析,提出妨害公务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和预防对策,以提高检察机关打击妨害公务案件的力度和精度,促进执法机关执法能力、管理水平的提高,积极推动社会矛盾的化解。法律适用要明确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明确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的手段,明确妨害公务行为的程度要求,明确暴力抗拒抓捕的罪数认定。遏制妨害公务犯罪、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可以从执法者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创造和谐的执法环境、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妨害公务案件几方面着手。
  • 摘要:本文对指导性案例进行重新定位,结合公共治理领域的软法理论,构建案例适用的路径规则,实现指导性案例从案例到判例的转变,以期更好的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实际功用。从未来中国案例制度的架构来看,本文认为须对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发布的案例进行区别处理。将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改称为“判例”赋予其司法解释的软法效力,形成全国法院适用的拘束力;对于高级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赋予其在辖区法院内的事实上的约束力,指导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当然,实现这个转变,需要社会观念的更新,需要法官素质的提高,需要案例质量的提高,更需要法律规则的设定。对此,充满期待,相信中国法官会运用自身的司法智慧开辟出案例指导制度的新局面。
  • 摘要: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人口涌入京、津、沪等大城市,城市社会空间结构急剧变化,令城市社会管理的难度、广度及复杂度大幅增加,这些变化最终集中体现在城市社会组织管理空间的最小单元一社区上,社区居民愈发关注自身权利而逐渐缺乏对共同事务的关注及社区责任感,因噪音、宠物侵权及物业管理等问题引发的社区纠纷数量激增,可见,传统"熟人"式社区管理模式因缺少法制支持的权威性以及民主监督的公信力,已经不能适应社区主体多元化带来的种种变化,大量社区纠纷进入诉讼环节,加剧了当前"诉讼爆炸"的社会现状,因此,探索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社区民事纠纷调解法治模型成为逐步实现社区法治管理的当务之急.rn 社区民事纠纷调解模型的构建是基于津、京、沪等大城市社区法治发展的现状,在探索“法官进社区”、“社区法官”以及“社区法官助理”等实践做法的基础上,旨在为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协调对接梳理出一个稳定的结构,为社区法治化构建探索一条实践基础上的创新之路,并希望最终在此基础上能有有效整合人民调解、劳动仲裁及行政调解等各方资源,推进我国城市建设法治化进程,解决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诉讼爆炸问题。
  • 摘要:周永康同志在2008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必须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孟建柱同志也多次强调要牢固树立"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执法观,这是新时期经侦部门在打击经济犯罪中应坚持的基本执法方针,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并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一辩证执法观,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执法质量和效率.分析了经侦工作中存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不统一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因此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努力实现打击经济犯罪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n 当前经侦执法工作,要讲究政治、社会、法律和经济“四个效果”的有机结合,实现和谐执法;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方式上要做到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态度上要做到以人为本、与民为善,目的上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效果上既要依法打击犯罪,规范经济秩序,又要充分考虑受害者的根本诉求,全力为其挽回经济损失,还要维护社会的大局稳定。要牢固树立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大局的意识、要大力加强基层民警政治思想工作,进一步强化宗旨意识、要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地处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完善日常工作制度规范,提升经侦警务规范化水平、以专项行动方式严厉打击高发经济犯罪,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率。
  • 摘要:法治缺失是导致社会矛盾凸现和激化的重要因素。法治思维的核心是重视和充分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持社会秩序、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解决各种社会决分钟的功能和作用,构建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模式。法治思维是达到社会管理创新目的,实现社会管理任务,转变社会管理理念的必然要求。rn 法律手段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最基本手段。法治社会建设可分为宏观法治和具体法治。所谓宏观法治,是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和理想,它包括了法治社会的理念、遵循的原则,法治社会的衡量标准和条件等一系列理论体系。宏观法治对法治社会的构建具有引领作和指导作用,因而没有宏观法治的指导,法治社会的建设就失去了目标和方向,也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所谓具体法治,是宏观法治的具体化、制度化,是法治的实践和法治的实现。在法治目标已确立的情况下,具休法治就显得更为重要。否则,法治的目标实现只能是一种空想。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诸如加强公民的权益保障问题,公共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各个部门法在实施中的健全和完善问题等,这些都需要认真关注,从而为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制度设计上的解决方案。
  • 摘要:为满足特定社会需求,法官不仅要从司法知识和技术的角度考察案件,更要不时跳出案卷和经验,从政治、社会和经济等多个角度考察司法总体态势和社会对司法的要求。如果没有这种超越法律的视角,司法就根本不可能有效履行司法的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属于较为复杂的新型纠纷,现阶段正遭遇业主自治困境和物业服务行业监管的困境,相关矛盾在法院产生集聚,社会需要法院在混乱中理清秩序,在冲突中寻找和谐,为未知的迷茫铺设理性的标示。要满足这样的社会需求,法院必须跳出历史的陈规,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应用法律的智慧。rn 本文仅着重展现一种反思与衡平的思路,具体解决方案尚待实践的考验。但从本文的探索中可以看出,法院可以有效地利用司法审判的社会示范效应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这通常需要法院对审判思路作出适当的调整。rn 调整审判思路可分步走:一、及时总结各类案件中出现的现实问题;二、以案件为原点,深入了解纠纷的深层原因,及时发现社会管理创新的现实需要;三、认真分析既有审判思路的特点、成因、合理性及缺陷;四、在充分考量社会管理需求并细致权衡利益冲突的基础上探讨新的审判思路。适应社会管理创新需要的审判思路应当顾全大局、立足长远,既能化解现有纠纷又能引导社会良性发展。
  • 摘要:目前出入境管理工作中仍有执法不统一、法规不透明的情况,非歧视性更明显,主要在中外公民待遇上的不对等。对外国人及港澳台人员的管理不统一,中国与港澳台四地均是WTO组织成员,如何适应改革开放,加强管理,需要转变观念。首都世界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对出入境管理法制建设产生影响与挑战。rn 出入境管理以及出入境口岸检查工作的重要地位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应该把北京出入境管理工作的意义提高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同时也是北京打造世界城市的重要环节。建议转变现念,适应统一、透明、开放的发展趋势。注重出入境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出入境管理人员的执法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应对出入境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出入境管理各机构的协调作用。修改现行法律、法规,提高出入境法制建设水平。出入境管理问题虽然十分具体,只是整个首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部分,但出入境法制建设却是整个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部分。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中打造世界城市的理念,要求必然完善出入境法治建设,为经济发展奠定良好有序安全的祥和气氛。出入境管理工作是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优良,不断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为我国的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驾护航的必要手段。
  • 摘要:本文分析了保障性住房制度与现行法律体系中特殊规定挑战合同自由、创设性规定有违“物权法定”的冲突,保障性住房纠纷的司法适用中)合同效力认定陷入两难、效力层级低致法院判决“不讲法”、制度缺位致法院判决“左右为难”等问题。建议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的法制化与司法适用,全方位完善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保障性住房的特殊性。
  • 摘要:近些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房价攀升,拆迁纠纷中的利益冲突加剧,早期拆迁已获取补偿和即将获得拆迁补偿的群体,对安置补偿政策落后于房价不满,当其对安置补偿的诉求未获支持时,往往会起诉拆迁许可及其前置行为、拆迁许可关联行为、拆迁信息公开行为,通过不断诉讼"试错",寄希望于"民告官"解决其实际问题.这些由相同或相关当事人启动、诉讼目的都指向安置补偿、本应一次性解决的纠纷被扩散成一连串关联诉讼,就形成了"连环行政诉讼".rn 目前,最高院和上级法院均未没有统一规范拆迁“连环行政诉讼”的有关问题,此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存在诸多争议点:游走于“行政诉讼”边缘:可诉与不可诉、徘徊在“诉讼大门”内外:受理或者被拒、执着于“原告资格”的得失之间。从根本上解决无休止的“连环行政诉讼”问题,就要彻底切断从“单一到连环”的恶性循环,实现“从连环到单一”的良性逆转,使连环诉讼的核心问题尽快地妥善解决。此,在行政审判中引入纠纷解决功能是“能动司法”的要求。法院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和柔性司法等方式,逐步琉导、控制和减少“连环诉讼”,最终实现“行政诉讼”良性循环。司法实践中遵循“司法平衡”原则,承认“有限司法”原则、“能动司法”精神、尊重“司法裁判”效应才是减少拆迁“连环诉讼”的路径。
  • 摘要:限价商品住房的性质根据国家的宏观决策和部署,我国很多一线城市比如北京、天津、广州等在2007年纷纷推出了限价商品住房(简称限价房)的建设计划,北京市也发布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试行《办法》)等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管理文件,所谓"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不同,限价房基本具备商品住房的所有要素,购房人能够获得完整的房屋产权,因此政府才将它的性质定位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既然是普通商品住房,应当适用物权法的基本规定,本文所指的限价房的物权变动(亦称权利变更),就是指限价房所有权和他物权在法律意义上的变动,如取得、转让、分割、抵押、租赁等形式的权利变动。之所以有讨论限价房物权变动法律适用问题的必要,就在于限价房与一般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差异之处。rn 本文明确了限价商品住房的产权归属、限价商品住房的转让条件、出售补偿。限价商品住房是“普通商品住房”,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分析限价房的权利取得、转让、变更、分割等权利变更的情况,表面上似乎是法律与行政管理规定的冲突和较量,但实际上按照物权法、合同法以及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能够解读经过行政管理规定限制的限价商品住房在市场上以及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当行政禁止性规定与限价房物权的基本属性相冲突时,也能够将当事人的意志与法律的规范进行协调,从而使限价房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具备了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
  • 摘要:为加大整治"黑车"的力度,前不久北京市下辖的16个委、办、局掀起了为期一个月的"狂飙行动".按照北京市发布的《依法查处取缔无照营运行为的通告》,期间查获的黑车一律处以"极刑",即不论车型全部按照上限50万元的标准予以罚款,如果第二次被查,除被罚款外,车辆将一并没收.但据《嘹望新闻周刊》的报道,该行动中虽有不少"黑车"落网,但更多的是暂时休整或"战略转移"到打击力度相对薄弱的远郊区县,而那些地区原本就是"黑车"城郊接合的聚集地.整治"黑车"的效果并不理想,黑车问题在治理行动结束后依然严重。rn 运动式执法通常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由于某一社会问题的严峻形势为群众和政府所关注,有集中整治的必要性;二是政府有关部门在短期内按照部署,最大限度地动用自身资源,形成合力对社会问题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三是执法行动以暴风骤雨的方式展开,以执法的高压取得短期成效,但是长期治理的效果并不很好。针对运动式执法降低政府及执法机关的威信,弱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威慑力,违背法治精神,是法律工具主义思维的延续,过分强调效率而忽视了执法的公正性等弊端,提出了在意识层面上转变执法观念。转变的重点在于制度完善和机构健全,需要建立符合法治规律和市场规律的长效执法机制。发挥多种力量,充分依靠新闻媒介、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等为政府分忧,形成多元监管的治理机制的建议。
  • 摘要:黑恶势力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犯罪形式之一.具体体现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同时,还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具有极大地社会危害性.rn 本文明确了黑恶势力犯罪的特征和危害,积极探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有益对策。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构成更加复杂多元,呈现出“一低二多三高四联”的特点、规模经过长期发展日益壮大,组织结构严密、犯罪目的具有明显的利益趋向性,逐渐形成产业化恶意垄断现象、犯罪手段以公开暴力为主,同时向政治领域渗透加快,危害后果严重。人因素的综合体。从城乡结合部地区黑恶势力犯罪的原因分析,既有犯罪分子个体错误的价值体系和不良的犯罪动机,更多的则是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消极因素。遏制黑恶势力犯罪是一项长期斗争,除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严厉打击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予以预防。要以加强法制宣传为契机,提高民众法制意识、构筑社会防控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加强劳务市场管理为核心,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制度、坚持打黑除恶与反腐败相结合,彻底铲除黑恶势力“保护伞”。
  • 摘要:涉众经济犯罪(以下简称涉众犯罪)系指那些以不特定多数人为犯罪对象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此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或投资人(以下统称为被害人)人数众多、涉案财产金额巨大,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日常生活,对安定、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影响巨大,不可不引起重视.研究涉众犯罪案件的形势、特点,归纳处置此类案件遇到的问题,探寻犯罪产生、发展的原因与规律,寻求遏制、解决的方针与对策,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公民财产权益,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rn 本文分析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涉众经济犯罪案件的形势,涉众经济犯罪主要有高额回报陷阶牢牢吸引社会闲置资金、迷信权力、执法不力几个原因。涉众经济犯罪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针对以上问题明确了处置涉众犯罪案件的工作机制。处置涉众犯罪案件,应主要围绕被害人而不仅是被告人展开,着眼于平息社会矛盾、保障被害人权益。遵循及时处置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公开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原则、谨慎性原则。要建立健全处置涉众犯罪案件的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被害人接访工作机制、完善涉案款物公开处置的工作机制。工作应以经济上的惩罚、财产上的追缴为重点。建立区别对待的政策,以保障被害人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建立适当的社会救济机制,给经济损失严重,生活困难的一些“被害人”一定程度的救济。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摘要:土地征收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土地征收后的补偿不是国家用金钱与集体土地使用人进行土地对价置换,而是国家为了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而给予的一种补助,不属于民事关系。本文结合在本区征收、拆违工作中的亲身体验及经验总结,比较外国土地征收制度,运用法学、社会学、法经济学、工学分析探讨如何在当前社会实现和谐征收。针对我国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征收程序及补偿标准适用、违章建筑、社会纠纷等问题提出针对性建议。rn 建议以维护好农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做好土地征收后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争取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双赢。充分重视政策宣传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征收工作组积极与村民沟通交流,让其切实感受到工作组是为了他们利益着想。坚决拆除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坚决不予补偿。做到测量登记、评估、签约各个环节公平、公正、公开,一个尺度一个标准,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预防和化解土地征收工作中的矛盾是一个系统工程,可以借鉴自动化闭环反馈控制系统原理.法院、检察院等相关司法部门能动司法,在征收工作中使司法提前介入。实践证明,综合运用以上对策,可以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社会矛盾。
  • 摘要:当前,随着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刑事侦查整体防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当前都市、农村中贫富差距、地区差异、土地、污染、财政等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政府应进行宏观调控,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生活和住房问题。举社会之力减少因生活与精神困境的挫折感引发的命案。建立大调解机制,各单位都要成立调解室、各警种都应该学会作好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摆正调解和打击处理的关系。开展双向侦查建立大刑侦格局震慑犯罪,建立全国大刑侦格局。调研人员要不断总结提高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经验。
  •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新旧体制的更替、改革措施的相继出台,一方面大大加快了经济建设的步伐,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主导的社会急剧转型使我国社会主体间的关系正处于历史上最为复杂的状态之中,各种观念与利益正发生着激烈的碰撞,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及其内容更加多样及复杂.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成因,及时有效地预防、化解这些矛盾,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妥善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分析了密云县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与特征,指出体制转执过程中利益和结构调整、公众维权意识强但依法维权观念淡薄、信访渠道不畅通、干部工作责任心缺失等原因。要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应注重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全力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必须从源头上着手,以预防为主,从重事后裁决向重超前预防上转变;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从重管理向重调解服务上转变;进一步创新矛盾化解工作方法,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 摘要:自1990年底我国颁布《行政复议条例》以来,行政复议制度已在我国发展近二十年,其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具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现行书面审查方式存在漏洞,它与行政复议的公开原则不符、与行政复议的争讼特征相违背。现行听证程序存在听证程序启动困难、听证人员组成单一等不足。借鉴了域外行政复议制度的经验,结合石景山经验建立行政复议公开审议制度,新的行政复议公开审议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开审议为原则、书面审议为例外。重视专家的全程参与,建立首长领导下的复,议委员会制。采用程序灵活的“圆桌会议”形式。注重协商与和解。
  • 摘要:调解是中华民族解决矛盾纠纷的一项优良传统,是中国司法的宝贵财富,其通过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实现纠纷双方的互利双赢.新中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调解逐渐发展成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优势,对于妥善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检”是指人民检察院,“调”是指各种调解机构。因此,检调对接是指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狭义的司法调解等调解机构之间进行充分对接,以和谐司法的理念和调解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有效化解检察环节各类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rn 当前建立“检调对接”机制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有利于实现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缓和检察机关办案各环节的矛盾,具有较强的必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方针政策、法理研究和组织机构等方面的现状,也使“检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具有可行性。rn 建立“检调对接”机制,需要明确组织机构,在全区范围内,由区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整合检察环节的调解与各相关单位的调解资源,建立检察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公益律师调解相衔接的多维“大调解”机制。适用“检调对接”方式办理的案件范围应包括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案件中所涉民事部分以及可调解息诉的涉检信访案件,概括而言可分为民事案件调解和刑事案件调解。“检调对接”不仅自身机制需要建立完善,与其相关的配套机制也应及时建立或贯彻落实,应完善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机制,建立民事申诉和解制度。实现“检调对接”的监督落实。
  • 摘要:长期以来,房屋拆迁工作是城乡建设中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为推动城乡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改善城镇环境和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房屋拆迁既涉及到被拆迁人、拆迁人、社会公共等诸多利益,又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等诸多领域,由此引发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也日益突出.如何应对和预防发生在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是完善拆迁工作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职务犯罪预防为视角,对全区拆迁工作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发现风险环节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对评估报告不服的救济机制流于形式。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加强监管,建立拆迁常设机构,提高拆迁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完善立法,健全机制、突破行业地方保护,使评估市场化、完善监督,严格执行公告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评估救济机制几个建议。
  • 摘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是中央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利益纷争凸显、各类社会矛盾频发,一些体制性问题一时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性地加以解决,群体性事件、缠诉上访问题不断涌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按照中央部署,研究探索在检察实践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机制和方式,具有重要意义.rn 检察机关贯彻调解优先原则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和谐稳定大局、有利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与创新。在民行工作中贯彻“调解优先”原则要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理念,提高调解使命感、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执法办案始终、探索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建立健全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运行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工作中要注意要依法调解,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站在居中立场,注重调解的平等性、厘清调解界限,强化调解的针对性。列举了检察和解、息诉、检调对接的工作方式。
  • 摘要: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新农建设的要求.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做出的战略决策和重要部署.然而,在和谐新农村的建设中,法治是一支重要的推动和保障力量,法治建设也是构建和谐新农村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增强农民法制观念是法治建设的源动力,也是农村社会持续发展的精神因素,更是农村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因此,农民法律意识将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rn 当前农民法律意识强弱情况呈现不平衡分布、存在矛盾性、具有较强的可控性。农民法律意识中的片面性和残缺性主要是由于他们对市场经济和现代法律平等原则的错误理解。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主要是由现代法律意识形成的特殊过程决定的。重要法律常识及认知存在空白和盲点,是由于国家制定的法律对农民而言有距离感,对于一些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立法工作还很不完善。就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提出以下建议:搭建法律意识教育框架,设计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方案,以法律知识—法律感情—法律评价—法律信仰为主要轨迹,其中贯穿法律理想的描绘和法律意志的启发,最后形成完整和坚定的法律意识,这样的设计不仅能够保证法律意识教育效果和力度,同时也加强了建议的可操作性。实用性案例教育类活动方案,促成理性的法律评价,长期性隐性教育活动,增强法律意识,坚定法律意志。
  • 摘要:目前,一些经济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炒汇、传销等案件由于涉案人员较多,社会危害性大,极易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引发群体性事件,有悖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之发展目标.有必要分析其特征,探究其生成机制,斟酌出可行的应对措施来防范该类犯罪,以促进和谐社会之建设.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经济犯罪具有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巨大,地域广大,涉及面广、采用立体包装,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等特征。原因涉及金融部门监管不力、公众的趋利心理、公众缺乏相应的金融和法律知识几方面。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加强各部门协作,建立共同监管和情报共享机制、加强宣传、提高民众的防范意识、注意办案的社会效果,预防群体性事件几个预防措施。
  • 摘要: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也是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涉及到人身自由等基本人权.研究审查逮捕阶段应否进行刑事和解以及如何进行制度构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这一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更关系到刑事司法的效果和公正性.在审查批捕阶段开展刑事和解具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轻罪的犯罪嫌疑人交叉感染和深度感染,也有利于避免标签效应。rn 刑事和解还具有审查逮捕阶段办案期限和资源紧张与刑事和解工作任务繁重之间存在矛盾、司法理念较为陈旧、刑事和解易流于形式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审查逮捕阶段有限刑事和解的制度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坚持效率与公正相统一、尊重被害人意愿与依法履行逮捕职责相统一原则。《意见》规定刑事和解范围主要是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排除严重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及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刑事和解的参与主体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及中间调解方。审查逮捕阶段和解的启动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任何一方提出的和解请求,检察机关审查该案件情况是否属于和解案件规定的情况,属于的话就促使双方自行和解或检察机关居间调解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单位调解。二是受理案件时双方虽未提出,但检察机关审查时觉得有和解可能和必要的案件,应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和解建议,告知双方刑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情况,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和解以及如何和解。对于审查逮捕阶段的刑事和解,检察机关可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 摘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是我国当前政法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它是我国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础,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法治保障.刑事司法在化解基本矛盾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用司法来化解矛盾,主要有两种基本方式:强制与合意.所谓强制是指形式上和实质上都是通过司法机关依法作出裁决,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矛盾解决方式.所谓合意,是指形式上虽然经过司法机关,但实质上主要是通过调解、对话、协商一致所进行的矛盾化解方式.rn 刑事和解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回应了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内容、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效率。为了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在未来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有必要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的立法,同时,建立健全与刑事和解相关的配套机制。建议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扩大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建立刑事和解的监督审查制约机制、落实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机制、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
  • 摘要:"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中央作出的三项重点工作的战略部署,也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任务.其中化解社会矛盾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更加扎实地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更加主动地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在我国全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下,检察机关要加强认识,准确定位,自觉地把自身所从事的执法工作,放到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局中,做到准确把握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积极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rn 具体分析了公安机关批捕环节可能存在的矛盾类型,主要成因表现在社会转型期,因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层出不穷、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显著提高方面。刑诉法第七条规定:“公、检、法三家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据此对批捕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化解社会矛盾提出以下对策:对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新罪名、新类型案件,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进行提前介入,及时了解案情,相互沟通。搭建信息平台,建立公安机关警情通报制度。建议试行逮捕措施评价机制、加强公安机关对逮捕必要性的理解。
  • 摘要:几乎所有的疯狂都逃脱不了毁灭的魅影,任何无序的运行都无法真正走得长远.在资本的狂欢中,当资本在严格法律规制的状态下运行时,她是创造财富的天使,一旦当资本冲出法律规制的藩篱,她会成为毁灭财富的魔鬼.当前,民间资本运行的乱象频现,危机已现端倪.本文透过民间资本运行的乱象,揭示民间资本运行中法律机制的缺失和监督机制的失灵,从而探索如何为民间资本运行构建良性的法律保障机制.民间资本非法集资猖撅、高利贷疯狂、传销模式介入民间资本运行、披理财外衣,以高科技手段障眼,主要由于民间资本运行的渠道不畅、狂热逐利让理性丧失、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加强民间资本管理、疏导民间资本运行渠道、保障民间资本良性发展需要系统性的法律保障机制,这是当前所缺失的。具体而言,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保障中,至少在下列方面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机制:民间资本主体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制、民间资本市场准入机制的法律规制、民间资本运行程序的法律保障机制、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责任机制。民间资本运行乱状,暴露了监督机制的失灵,建议加强立法,健全民间资本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加强监督,规范民间资本运行的市场行为、加强宣传,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
  • 摘要: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处于基础性地位,是确保社会平安、和谐、稳定的前提,必须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切实把握工作主动权.防范和减少社会矛盾发生以及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下我们党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政权巩固,是构建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基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n 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有历史遗留问题、群众利益受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难以补偿、多样化的社会矛盾连锁反应快难以协调等方面。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本文认为应该做好如下几点:做好两个坚持,始终坚持矛盾分析法、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本领。健全社会矛盾化解的政府公共机制,发挥公共政策在调节中的积极作用、创新工作思路,切实解决群众的信访问题、掌握社情民意,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完善预警机制,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建立健全法制道德教育机制。
  • 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地域规模快速扩张,一些过去是农村的区域已逐步纳入城市范围,成为"都市里的村庄".这些城中村及城市近郊地区基础设施薄弱、建筑布局零乱、环境卫生较差,不适应现代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已成为城市管理的"盲点".城中村之所以被普遍认为是“问题村”,成为近些年来城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个棘手问题,其根源在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而城中村在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巨大经济利益是维持存在的关键。经验表明,单靠治安管理职能部门的努力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相反只有跳出单纯治安管理的范畴,加快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步伐,建立与现代城市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社会管理机制,才能使出租屋和外来暂住人口管理取得成效。在监管思路上,按照“保障合法、打击非法、逐步优化、标本兼治”的思路解决城中村及城郊出租屋的服务和管理水平。在管理模式上,推行分类层级管理,提高出租屋管理绩效水平。在管理体制上,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法治化和信息化,努力探索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符合城市发展趋势的出租屋管理长效机制。
  • 摘要: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开始建立的,所以相应的土地征收程序也带有很强烈的政府管理的特征.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现行土地征收中程序设计不完善、征收过程不透明、权利救济不明确等问题开始逐渐显露,从而导致实践中土地征收权的行使愈发随意化,存在着大量集体土地被征收用于非农建设的情况.rn 我国土地征收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征地公告与补偿支付、征地执行与救济程序四个环节。分析了我国土地征收程序存在的审批程序缺乏公共利益事前审查机制,对征收目的认定流于形式、征收程序缺乏中立评估机制,被征收人的参与程度不够深入等问题。在改革和完善的整体思路上,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土地征收行为必将继续长期、大量存在的实际情况,在《土地管理法》中增设“征收程序”章节是比较科学和切合实际的做法。在具体修订和完善过程中,应当着重从建立公共利益审查制度、加大被征收人参与程度、完善相关救济渠道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建议建立公益审查程序,区别适用征收与征购制度、建立听证及评估机制,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和知情权、完善征收过程中的救济机制。
  • 摘要: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来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本应该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场所,但不可否认的是,一些矛盾的矛头反过来指向法院,案件的承办法官的专业素养无可挑剔,履行职务公正廉洁.但矛盾扩大以至于不可调和的症结是法官对当事人性格缺乏必要的了作为法院的一员,拟借助人格心理学中的九型人格理论,将在司法活动中接触的当事人性格分门别类,并探求与之相应的沟通交流的技巧,以帮助读者按图索骥,营造与群众良性互动的和谐氛围、更好的开展工作,化解社会矛盾。rn 完美主义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相邻关系、侵权案件,此类案件多是家长里短、部里之间的摩擦或是权属刘纷,完美主义者往往锱铢必较,寸步不让。实践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房反拆迁案件.此类案件从发生至立案时间跨度大,实戏者与拆迁部门反复交涉许久后,往往做好长期缠诉准备,不实现诉讼请求决不罢休。浪漫主义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医疗、婚姻案件.此类案件多伴随悲惨的遭遇和终生的痛楚,浪漫主义者大都满腹辛酸、伤痕累累。观察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劳动争议案件.此类案件事实部分较为繁杂,观察者时常摇摆不定,反复修改诉讼请求。质疑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行政诉讼案件。此类案件被告为政府部门俗称民告官,质疑者经常先入为主,怀疑法院有意担护。支配者型当事人,容易出现在建筑工程、大型商事合同案件.此类案件标的额较高,公司主管一般亲自到庭,支配者通常位高权重,控制欲强。rn 通过以上分析,这六种人格很可能由于法官的沟通失误,将原本可以息诉服判的案件引向对立和冲突,那么在审判工作中就需要法官作为重点“看护对象”细心照顾。以上这些要点也只是一些提示,而非规则,如有不适用的地方,不应勉强套用。希望各类执法者、管理者通过本文探索出各种人不同的类型,并尝试用有关的原则与之沟通,以及了解为什么对方会有这种反应,从而化解心理上的死结,和群众的心理产生共鸣,达到共情的境界,这对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的产生,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互联网的发展日新月异,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4.2亿多,1截至2010年6月,我国域名总数为1121万,注册在中国境内的网站数(包括在境内接入和境外接入)为279万个,2其每天发布和更新的信息虽然无法确切计算,但是通过其他数据也能窥其一斑,如2005年全国网页总数达24亿个,全国网页总字节数达63932GB,其中每个网页总字节数位25.9KB.可见其信息总量非常庞大.与此同时,网络虚假信息也大量充斥于网络虚拟社会,尤其是以网络水军为代表的信息制假组织的出现,更是将虚假信息发展到了可以操纵社会舆论的阶段.rn 本文分析了网络虚假信息的发布趋于多元化和庞大化、虚假信息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网络虚假信息的传播途径和方式越来越多样等现状。网民知情权,顾名思义,即网民对网络上各种信息的知情权。而之所以要赋予网民知情权,这是填补迫究虚假信息发布者民事责任的需要,也是健全网络参与主体法律关系的需要,更是知情权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针对网民知情权被侵犯的问题,提出了完善小额仲裁、诉讼,集团诉讼等程序,赋予消协诉权,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以及完善其他救济措施。网民知情权的确立对于我国虚假信息治理具有借鉴作用。知情权制度非常重要,具有人权属性,在各种权利中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不能迷信政府监管和行业监管。对传统发布广告和新闻的主体也必须一体赋予知情权。设立网站评价体系以及网站诚信等级评估情况。
  • 摘要:在人们日常的生活中,酒后驾车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而醉酒驾驶更是屡见不鲜.醉酒驾驶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不但给行人的安全造成很大的隐患,对驾驶员本身的伤害也很大.社会各方采取措施对酒驾进行整顿,而其中力度最大、出拳最重的无疑就是《刑法修正案(八)》中的规定,醉酒驾驶要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且醉酒驾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以看到,醉酒驾驶被视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而加以纠正,因此,不得不重新审视一下醉酒驾驶的危害及其原因.rn 本文分析了醉酒驾驶入罪的必要性。将醉酒驾驶入罪具有极大的警示意义,会减少更严重犯罪的发生,是对民众诉求的回应,体现了刑法对民生及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正是由于醉酒驾驶己经给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社会公众对运用刑法规制醉酒驾驶行为的诉求也日趋强烈,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规定为犯罪,运用刑法对该种行为进行评价,并科以拘役并处罚金的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的又一次发展与进步,是刑法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所作出的又一次调整,这无疑是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又一重大举措。
  • 摘要:作为我国特殊的行政区划,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城市最为明显的共同特征是城区人口稠密,人口密集所衍生出的各种社会问题是直辖市社会综合治理中面临的共同难点.在这些社会问题中,民间小额纠纷的放量增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直辖市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如何妥善化解这些矛盾纠纷、如何保持一方稳定大局是直辖市各级党委、政府普遍关注的两个重要问题.rn 本文首先以人口密度为考察因素选取出各直辖市主要的人口密集区域,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社会解体理论对各直辖市人口密集区域面临的共同社会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分析了人口密集产生社会失范、文化冲突、价值崩溃等问题。直辖市人口密集区显现出的上述社会问题在当前社会综合治理领域内的具体化就是涉及民生的小额纠纷。rn 本文从民事审判中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中各选出一类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并以纠纷当事人的社会价值观念为考察因素对这些纠纷的起源进行分析。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缺乏正确社会价值观念的指导和规制是小额纠纷产生的重要因素。明确了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念主导地位的必要性、正确性和正当性以及强化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必要性。最后从法院能动司法的角度对面临的问题提出对策。以诉讼程序为主线、以依法裁判为后盾全面提升调解手段在案件立、审、执各阶段中的参与度。加强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同时积极开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融入进司法工作中。期望这一构想有一日能够在实践中得以实施,从而使各直辖市小额纠纷增长不可控制的局势逐步得到缓解,进而为直辖市的社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 摘要: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几千年来以人治文化为主导的社会意识形态逐渐开始转型,利益冲突的多元化亦导致各种矛盾接踵而生,有多发性和复杂性趋势,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主流机构——人民法院,必须在司法的过程中不仅讲究司法的艺术性、能动性,着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还要重视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性问题和预防社会矛盾的前瞻性问题,着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人民法官不仅要坐堂审案,依法行使审判权,还需以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到社会管理中去,用实际行动践行能动司法,预防与化解社会矛盾。rn 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作出的建议,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但目前检察院出具的建议书称为检察建议,故在我国,司法建议实际特指的就是人民法院做出的建议,其他机关均无权作出司法建议。司法建议在能动司法中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助于预防同类诉讼的再次发生、有效解答了当事人关于法院裁利的困惑、有利于案结事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为例,调研司法建议的现状。指出了司法建议的适用缺少配套法律依据,达回复率与有效回复率低的问题。司法建议不具有强制性,司法建议的回复率低并不意味着效果不好。从现有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需要加强对司法建议的宣传力度、规范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保障司法建议的效力、建立落实司法建议的相关机制。
  • 摘要:近年来,"案多人少"现象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并被放大成为反映法院工作困难、压力和挑战的代名词."案多人少"矛盾是司法供求关系不平衡的表现之一,呈"不均衡—均衡—不均衡"循环发展的态势.本文基于实用主义的角度,从当前人民法院在应对"案多人少"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所遇到的现实困难入手,阐述对"案多人少"现象的一家之见,并提出构建回应型司法资源供给和管理模式的建议.构建回应型的司法资源供给及管理模式,需要进行引导和分流,让有司法需求的民众拥有更多选择,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科学管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供给,法官编制配置标准与案件管辖机制动态化,科学配置法院内部资源,科学快速均衡办案,提高审判质效、建立科学的法官业绩考评机制、法官事务性减负。
  • 摘要:作为直辖市和一国之都,北京特殊的地缘政治因素及复杂多变的发展态势决定其肩负着更为艰巨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本文旨在结合敏感复杂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在剖析现有化解格局优劣的基础上,探究设置“法院主导、部门联动、诉前会商、防治结合”的部门联动诉前调解机制,从诉讼源头化解纠纷。敏感复杂案件往往关系民生,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不仅涉及法律层面的是非曲直,还需考虑行政执法领域的矛盾化解,因此要想准确定位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中的角色,法院应以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主线,最大限度激发社会的调解活力,有意识地将相关部门引入诉前调解机制,获取理解和支持,同时给予相应指导和帮助,形成部门间的良性互动,共同构筑部门联动化解机制,真正从源头消饵矛盾。就部门联动诉前化解机制而言应遵循以法院为主导、以法律为框架、以调解为手段、以多赢为目标的原则。制度的运作必须借助于特定媒介。而法院与相关部门隶属于不同的管理序列,没有统一的领导机制。故为更好地对接配合,可通过联席会议的形式为新机制搭建一个沟通协调、深化合作、统一思路的工作平台。作为部门联动诉前化解机制的配套环节,一个覆盖面广、运作高效的信息网络不可或缺。新机制将根据个案的特点和进展由不同成员部门相互配合、各有侧重地在不同化解阶段发挥作用,构筑一有机联系的诉前调解屏障。
  • 摘要:执行救助对象与额度的现行规制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多次提出要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但至今尚未出台具体细则.为贯彻中央精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其对中央精神的领会及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各种执行救助方案,模式多样,内容、标准不一,实践中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值得反思.无论采取何种救助模式,执行救助对象及额度均为执行救助制度之核心内容。rn 本文认为对执行救助进行性质界定应该从其理论基础及其与社会救助体系的关系两方面着手进行。执行救助与社会救助体系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决不能孤立来谈。社会救助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保障最低生活。司法救助目的为保障低收入者能够打得起官司,主要内容是诉讼费减免以及法律援助。而执行救助是对案件未能执结的申请执行人予以救助,其制度建设目的不同.所以不能将执行救助认定为司法救助,也不能将其简单归属于社会救助范畴。rn 此外,根据对执行救助理论分析,刑事案件、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并不受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及额度限制,超越了社会救助范畴。但对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类纠纷案件的救助以维持最低生活标准为限度,仍属于社会救助。合同类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案件的救助均为社会救助,执行救助仅限于刑事、侵权及权属纠纷案件,而且是全额救助,对申请人无经济条件限制,所以称之为“执行补偿”更为恰当。rn 建议目前对执行救助对象与额度做如下规制:rn 救助案件性质: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等人身侵权伤亡案件;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救助的案件,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n 救助对象:符合救助条件的本国公民,对外国人按对等原则适用。rn 申请救助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其他特殊情况下需要救助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rn 救助案件被执行人条件:案件穷尽执行措施仍未执结或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rn 救助内容:对不符合执行救助案件性质而需要社会救助案件: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未纳入低保的,由案件执行法院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救助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意见书,协助其纳入低保;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建议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代缴,民政部门未代缴的,由申请人申请,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障。rn 对符合执行救助范围案件:已经纳入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障的,继续享受低保、医保及失业保险待遇;未纳入低保的,由案件执行法院所在地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向申请救助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意见书,协助其纳入低保;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参保费用有困难的,建议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代缴,民政部门未代缴的,由申请人申请,从救助金中代缴,将救助对象纳入医疗保障。对通过社会保障及社会救助仍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特别是遭遇大病、大灾的申请人,经申请,执行救助基金进行救助。rn 救助额度:执行救助资金为一次性救助资金,分为基本生活救助金和医疗救助金。其中基本生活救助金参照被救助人生活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低保标准;医疗救助金根据救助对象进行医疗费救助,具体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基金额及需救助案件额按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由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救助金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 摘要:在"和为贵"的儒家哲学思想的影响下,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传统方式自古存在并延续至今.这项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历了太多的价值立场转换,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以前所实行的"调解为主",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试行)》试行期间的"着重调解",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自愿、依法调解".此后,随着民事司法改革的逐渐铺开,调解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引起人们反思,并被冷落一边.能动司法是和谐社会背景下司法功能的扩张。rn 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不予立案受理,积极引导当事人先经社会调解组织调处纠纷的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始终扮演着一名指挥者的角色,法院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发挥着指导、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作用。首先,在调解组织的设置上。调解组织主要附设在法院内部,调解人员也主要由法院选任。其次,调解程序的启动主要受法院调控。再次,法官直接参与调解过程。法院在诉前调解和非诉前调解模式中具有同一性、差异性。法院参与诉前调解符合司法运作规律、顺应现实需要,具有正当性。诉前调解制度设立初衷是通过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将更多可以不必经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通过社会调解组织调解解决,让社会调解组织更多地参与到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一方面可以促使大量纠纷方便快捷地得以解决,另一方面也便于节约、优化利用司法资源。
  •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和利益分化表现突出,由于体制转轨、商品瑕疵或其他同一事实原因造成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由此产生的群体诉讼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所谓群体诉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群体诉讼,是指具有共同或同类法律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众多,且不能进行共同诉讼时,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广义的群体诉讼,除了代表人诉讼之外,还包括其他具有解决群体性纠纷功能的诉讼形式。rn 本文围绕广义的群体诉讼范畴,以实证调研和比较分析为基本方法,对当下群体性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其他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应对策略等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涉群体性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建议,以期有效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纠纷和群体诉讼,更好地维护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群体性纠纷具有涉及人数众多、利益高度聚合、双方情绪对抗严重等独有的特点,一旦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引发更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影响辖区的经济社会稳定。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我国群体性纠纷处理中仍存在极大的局限性,对此,亟需建立一种多元化、立体化的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建立建立群体性纠纷诉前调解工作机制、灵活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建立多方协调、互相联动的群体性纠纷调处机制。
  • 摘要:群体纠纷往往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群体利益分配失衡的表征反映,特别是涉及到弱势群体基本权利保护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提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是司法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明确指出,"人民法院要坚持慎重、依法的原则,既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落实好有关政策要求,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并着眼于化解矛盾纠纷,妥善处理群体性诉讼案件".rn 本文从基层法院正确应对群体性劳动争议诉讼的角度,探讨司法保障社会和谐能力的多元化构成问题。具体分析了基层法院审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面临的困境,法律适用与裁量尺度上存在分歧,诉求的经济利益性导致释明与调解难度增大,缺乏有效的群体性劳动争议应急处理机制。人民法院正确妥善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过程,亦是事态控制、矛盾化解、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过程,也是运用相应的司法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要平衡劳资双方利益,引进国外有益的先进制度与经验,针对特殊群体与敏感案件开辟绿色通道,整合审判力量与社会资源,探索与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合力协作机制。
  • 摘要:公安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我国公安机关在警务实践中掌握积累的宝贵经验,群众路线在侦查工作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入新时期以来,随着"科技强国"、"科技强警"口号的提出,人们对在新时期的侦查工作中是否还需要坚持群众路线产生了怀疑.本文明确了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性、实行群众路线的可行性。分析了我国侦查工作中群众路线的现状,针对侦查机关定位错误,不愿亲近群众,加之一些不当做法导致其形象受损等问题,提出了侦查机关转变观念,培养服务意识,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注重树立良好形象、加强对在案件中提供帮助的群众的保护,使群众敢于乐于配合侦查、利用社区矫正,走好群众路线、利用现代科技提高群众参与侦查工作的积极性等建议。
  • 摘要:2010年7月12日,北京市250家社会组织携500余个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益服务项目到北京会议中心摆摊儿"赶大集",与政府洽谈,由政府购买其服务,其中300项优秀项目将得到政府"买单",根据不同情况给予每个项目3万至30万元不等的资金支持.这些项目实施后,市民将免费享受超过1亿元的十大类社会服务.这一行动表明了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已向社会组织敞开胸怀,由政府独家提供公共产品的局面已经打破.新社会组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新涌现出来的各类民间性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部分中介组织以及社区活动团队等。这些社会组织与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并列,在我国可以称之为第四部门。我国的社会组织是自发形成的,在产生之初政府采取的政策是既允许其存在,又进行严格的管制。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的双重许可制度,在管理理念上暴露出政府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制心态,目的是控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模和发展,将社会组织掌握在可控范围内。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加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和处境的尴尬,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极其缓慢。rn 为了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需要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作出新的规定,在修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范社会组织的法规时,立法上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要为社会组织的成立创设一条绿色通道,简化申请设立的条件和手续。其次,尊重和保障社会组织的权利。第三,鼓励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近年来,政府与社会组织主动合作,有效地履行了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有报告显示,新社会组织在帮助政府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能、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合作方面,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 摘要:世界城市(global city, world city)论,这个概念一直以来都是随着不同时代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形成了一个极具包容性、复杂性和动态性的地理空间体系.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便是在建设世界城市的背景下,比较研究世界公认的三大世界城市(纽约、东京、伦敦)的政府治理法制经验,分析北京市目前的政府治理的法制现状及其与世界城市的差距,以“世界体系中的世界城市”(TheWorld City, In The World System)为指导理念,探讨如何从行政法治的角度强化建设世界城市过程中的政府治理,为将北京建设成为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世界城市提供可操性的、有针对性的建议。rn 通过前面对纽约、东京和伦敦等世界城市政府治理的梳理与分析,可以对世界城市的政府治理构成要素或曰特色进行如下归纳:第一,服务于本地是建设世界城市的前提性条件,只有搭建良好的本地化基础,让城市居民生活更加舒适、便捷,才能进一步拓展作为世界城市的能力。第二,建构良好的法治环境,夯实坚实的制度支撑,并以此为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服务,是建设世界城市并推进世界城市稳步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制度性基础。第三,世界城市政府必须具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并有良好的公务员管理制度。第四,世界城市政府要善于利用现代化的手段为行政服务,能够在适宜的部门吸收私人执行行政服务,要有完善的规划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科学的决策法制.第五,为了提升政府的服务和管理品质,政府还要有良好的行政评价制度等。借鉴世界城市纽约、东京、伦敦的政府治理经验,有助于推进北京建成世界城市的步伐。北京作为中国的首都,本身具备了一定的建设世界城市的基础,下一步应在学习借鉴其他公认的世界城市及正在崛起中的世界城市的经验教训,根据本身的基础条件向世界城市的目标前进。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的法治化治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切不可为了短期的临时性的需要而舍弃法治路径的选择。既要借鉴世界城市普适性的法治经验,也要根据本地情况进行治理,重要的是应当将法制建设置于各项改革、创新之前,作为各项改革、创新的依据。遇到相关法制与新的形势发展不适应的,要经过法定的方式、方法和路径,在民主、科学原则的指引下,修订相应的法规范,确保在有法制支撑的基础上推进各项事业。
  • 摘要:所谓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法定机关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我国刑事立法中并未规定这一制度.然而随着法治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所激发的对前科消灭的制度需求却日益凸显.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深入开展"三项重点工作"的新形势下,确立前科消灭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确立前科消灭制度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的需要。rn 我国确立前科消灭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具有现实可行性.这种现实可行性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前科消灭的意旨与我国传统文化观念存在相容性、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条件已趋成熟。前科消灭制度之立法建构思路应当包括对单位犯罪的前科消灭作出规定、在立法中规定“法定的前科消灭”与“裁判的前科消灭”两种类型,以形成前科消灭完整的制度化形态,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确立前科消灭制度的同时,应对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试。设计了前科消灭制度的立法模式和消灭条件与程序。前科消灭制度的司法保障应当改革刑事诉讼文书格式、法院对于消科者提起的名誉权侵权之诉应予受理。行政支持上应当应对户籍制度之前科记载的附加功能进行剥离、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落实、作好安置就业工作。前科消灭制度之文化支撑要注重权利文化观念的生成、报应文化观念的淡化、人道文化观念的培养。对于前科消灭制度之社会合力,强调社会歧视心理的消除、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出狱人保护事业的扶持。
  • 摘要: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当今的国际社会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充当了全球化进程中的造法者、执法者和管理者".在实践中,国际组织通过参加多种法律关系,在多个层面对整个国际社会施加影响,发挥作用.本文探讨的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问题。国际组织是指根据条约或受国际法制约的其他文书建立的拥有自己的国际法律人格的组织。国际组织的成员除了国家之外,还包括其他实体。所有的国际法主体都具有国际法律人格,与国家相比,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际组织不论是在其总部所在国还是在其他国家开展活动,都要在这些国家参加国内法律关系,这就要求国际组织具有内国法律人格。从本质上看,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的法律人格问题实质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尽管国际组织在一国国内具有法律人格,但是由于各个国际组织的职能不同,因此法律人格内容也有差异。rn 从我国现有的实践看,可以认为我国是直接依据多边条约或者东道国协议来确定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的。对于我国参加的国际组织,我国依据有关的多边条约确认其在我国开展各项活动的法律人格。对于那些在我国设立总部的国际组织,依据东道国协议确定其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对于特权与豁免问题,我国不仅根据有关公约、东道国协议的规定,还通过国内立法确认了国际组织的豁免权。rn 由于关于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总部在我国境内的国际组织在我国开展活动时,也面临着总部在我国的国际组织的登记、备案等问题。以上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可以由地方出台一些地方法规,解决国际组织在运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从长远的发展看,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国际组织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国际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这不仅为我国履行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实践提供了法律根据。
  • 摘要:金融凭证诈骗罪是近年来金融领域中的多发性犯罪,案情复杂点多面广,涉案金额极大,社会危害严重,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刑法》第194条第2款对本罪只做了简单的规定,但该罪专业性很强,且随着新型金融业务的开展,金融凭证诈骗罪逐渐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和探讨,争议颇多.rn 本文对金融凭证诈骗罪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探讨.本罪的成立以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为前提,金融诈编罪中的金融凭证,是指银行的结算凭证。区分了伪造与变造的范围,所谓“变造”,是指利用拼接、挖补、涂改等方法,对真实、合法的银行结算凭证进行加工,改变其真实内容,使之适合其非法需要的行为。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进行涂改或添加有关内容,这事实上是一种伪造银行凭证的行为。是否实施了使用之行为,是构成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界限。复印件或传真件,不发生任何权利的转移而无丝毫可使用性。只要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作为真实的金融凭证进行倒卖,便侵害了金融凭证的管理秩序,构成本罪。以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做抵押等担保,属于本罪的“使用”。分析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竞合。在先行伪造二变造,然后加以使用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实施了两个行为,并且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分别符合两罪的构成要件,属于实质的两罪,即同时构成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
  • 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价值追求转向、家庭伦理变迁、社会结构重组、组织功能调整等,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运行现状出现了一些垦需解决的问题,如何保护这类人群的利益及涉及的公共利益,督促我们必须进行反思。作者认为,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与运行需要三个层面的支撑:一是人性、理想、信仰层面;二是伦理规范、管理制度层面;三是法律层面,包括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作者以发生学为方法论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分析研究。通过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证考察,指出调查纠纷的起因对成年人监护理念产生了歪曲、监护人选任上,缺乏具体详尽、可操作性条件等问题。对此提出了构建家庭、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的监护体系,使精神、智力残疾人得到全方位的保护和保障是成年人监护立法的目标。对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设计。
  • 摘要: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型警务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全面深刻变革对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国情社情民情深刻变化对公安机关社会管理提出的新的课题.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变化,社会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处于高发期,为此需要创新型警务.建设世界城市需要创新型警务,首都各级勤务指挥中心部门在维护社会良好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设中国世界城市需要首都勤务指挥部门进行警务创新—必须解决四个意识问题,即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大局意识、当好参谋助手的创新意识、做好本职工作的服务意识、全局一盘棋的协作意识。
  • 摘要:当面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自身司法能力相对不足的主要矛盾时,基于创新社会管理和提高审判效能的现实需求,全国各级法院都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到强化审判管理上来.通过设置专业化审判组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已经成为一种实践选择.本文结合所在地区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实践情况,专门针对专业化审判庭建设进行深入研究,检讨实际操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创新社会管理的大背景下进行思考,以期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司法国情和审到规律的专业化审判道路。在具体操作中要剔除专业化审判庭建设中的功利性因素、细化标准避免专业化审判庭运行的现实困境、回归理性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框架下开展专业化审判、系统推进完善专业化审判庭运行的配套制度。
  • 摘要: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是法律权威的体现,但仍有不少当事人无视其存在,恶意逃债、抗拒执行的现象屡见不鲜,法院“执行难”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执行难”现象的出现固然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包括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及法律程序设置的科学性等方面,但守法和守信意识缺失的执法大环境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完善征信体系,破解执行难题需要建立诚信信.息采集系统,规范守信主体、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和共享体系、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弘扬诚实守信的优良传统。
  • 摘要: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房价格低廉,但它的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限制.人们在购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产生的民事纠纷,称之为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纠纷.本文分析了涉经济适用房的民事案件类型及审理难点,当事人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是引发纠纷的最重要的原因,多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将经济适用房占为己有。判例反映出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制度的问题,针对经济适用房管理规范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权属、明确新旧规定的适用界限、加大对准入条件的审核力度、完善经济适用房的退出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等建议。
  • 摘要: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迄今为止,尚无一部法律或执行规范对被执行人的仅有住房能否执行作出明确规定,亦无硬性标准对执行过程中"生存保障的底线"予以列明,这导致执行法官在处理类似问题时,对仅有住房性质的判断和认定存在诸多困惑,甚至演变为游走于债权与居住权夹缝间的二难选择.基于此,本文以仅有住房的执行现状与反思为切入点,尝试将强制管理引入民事执行程序,通过债权与居住权之间的谨慎选择,确保在不伤及生存权的前提下,最大化的实现债权,进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文从“权利冲突”出发,以双方当事人均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假设”为理论基础,构建强制管理制度,并尝试为该制度建立相应的操作流程,以使制度在理论可行的同时具有实践可用性,借此帮助法院走出“仅有住房”的执行困境。
  • 摘要:列举了亲属之间因居住权益而发生的纠纷,呈现案件标的较大、权属状况复杂、矛盾难以调和、息诉服判较难等特点。此类案件反映出住房制度改革背景下围绕居住权益而发生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新矛盾、新问题。简介了居住权的源起与发展,分析了有关房屋权能实现的制度,即物权制度、债权制度、婚姻家庭制度、特殊住房管理制度。指出了居住权保护的必要性及实现路径。司法过程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合理参照相关规章、维护居住权益方式多样,根据案情恰当选择、加强庭内外调解,多元方式化解矛盾。立法方面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下为特定个人设立的居住权,因有国家授权的房屋管理单位参与而具有宏观调控性,是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经济法权利。调整此种法律关系的规范应当属于经济法范畴,对权责和义务内容、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纠纷解决办法等应当制定专门法律予以规定。
  •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房价的不断攀升,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重要福利分配给职工的公房使用权的"含金量"不断提高,以福利价购买的公房可以直接上市交易,其增值显而易见;不能以福利价购买或可购买而未购买的,公房使用权所蕴含的福利利益亦增值明显.于是,为获取不断增值的公房福利利益,围绕公房承租权、使用权、福利购房权、拆迁合同签订权、分割公房拆迁补偿款或已购公房产权等引发了大量诉讼.rn 本文用全新的视角-物权法的视角,结合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及北京市、上海市关于公房管理的规定,对公房使用权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见解。为了更准确地把握公房使用权的性质,本文的研究对象仅限于直管公房。明确了福利分房的概况及其法律性质,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产生依据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住房福利制度,是公房使用权人依法对分配其的公房享有的独立且排他性地占有、使用、收益权,自公房租赁合同生效时设立。针对公房使用权人与承租人的冲突问题,指出公房使用权的处理,要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公房使用权作为福利,有其固有价值,可以上市交易,可以继承分割,但如何进行量化,确定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却成了实务中的难点问题。明确了常态下的公房使用权、福利购房权以及拆迁补偿中的福利价值量化问题.
  • 摘要:自2000年起,尤其是2009年至今,随着我国的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和市场交易的日渐活跃,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配套产业也逐渐建立起其独立市场地位,房地产经纪人这一职业群体也在日益壮大.这一行业的产生具有经济理论的必然性,在理想状态下,房地产经纪无疑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润滑剂,但是由于"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管理结构尚未建立完善,导致消费者诟病房地产经纪诸多不诫信行为,而房地产经纪抱怨消费者滥用自由选择权的矛盾层出不穷,令房地产经纪和消费者之间互相丧失信任,降低了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速度和质量.rn 本文具体分析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第三人的案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共同被告的案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为证人的案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因租赁合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租赁合同纠纷为被告的案件、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为原告的案件等实例。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定义和定位、法律地位。目前,常见房地产经纪机构所涉民事案件按照案由可以分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及人身权损害赔偿纠纷等。从社会因素、成文规定、司法实践三个层面分析了纠纷的成因。司法实践中要严格依照合同追加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先作证人后作被告、虚假民事诉讼,房地产经纪机构以诉讼形式造先例。
  •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网络订票诈骗案件的作案形式、手段及发案特点。指出了网络订票诈骗案件,受害群体涉及面广,涉及人员多、犯罪手段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犯罪成本低廉,犯罪收入丰厚,不易禁绝等危害性。为有效预防此类案件,经过认真分析、细致研究,按照傅政华局长提出的“四减四责”的要求,推出了防范网络订票诈骗案件“七道防线”,今年以来己成功劝阻被骗购票旅客200余人次,取得了显著成效。有加大巡查督检、强化现场看护履行告知程序、加强自防宣传、强化网上“举报”、发挥提示作用、主动问询劝阻几个具体措施。
  • 摘要:城市化的过程是伴随着各种犯罪现象的,而犯罪行为总是和特定的环境相关的,在我国一些特大型城市在短期内快速实现城市化过程中,犯罪行为也产生了一些与这种迅速完成的城市化相适应的特点。针对这种特点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侦查和控制措施才能保证这些特大规模城市的稳步发展。特大型城市“膨胀”过程中的犯罪具有利用犯罪制造政治影响、国际影响,或者实施带有政治目的的犯罪行为在犯罪总数中占有较大比例、流动人口实施犯罪的现象尤为突出等特征。应对特大型城市“膨胀”过程中的犯罪,需要,加强合作,集中各方面的力量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充实一线警力,加大对公安装备的投入、针对犯罪高发区域和高发性犯罪进行重点治理,将专项斗争和平时防控相结合、开展犯罪预防宣传工作,建立新型的群治群防体系,让人民群众参与到打击和预防犯罪工作中。
  • 摘要: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案,即诉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要求或主张,也应当是诉方当事人的利益之所在、利益之所求.但有些时候,当事人起诉的真实动因,一纸诉状无法涵盖.诉讼请求背后,那些“不能说的秘密”,才是他们行使诉权的真正原因。这就是诉讼中当事人的“隐性诉求”。rn 隐性诉求是权利意识极端膨胀、诉讼非理性化趋势、司法认定、规制不易、浪费司法资源、挑战审判权限度、影响审判信任,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相应建议。法官面对案例要深刻剖析,把握当事人的真实利益诉求、合理引导,擅用多元化纠纷硫导梁道、重视“合意”,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重视经验累积,提高把握诉讼心理的能力。隐性诉求是隐藏在当事人诉讼请求背后的纠纷实体,法官要调整审判权意识,在发现真实、解决争议过程中,对其进行调整或是力图进行调整,追求以更符合实际情况的方式解决纠纷。审判趋向精致化。
  • 摘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平谷区检察院以执法办案为依托,以机制建设为载体,努力探索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方式,积极开展社会矛盾的排查与化解,切实提高检察环节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检察机关要强化责任意识,风险全面预警,案件全程控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秉承“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执法理念,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预防矛盾在检察环节上激化。出台和解机制,探索和解途径,修复社会关系,建立轻微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引导民行案件和解,根本上把握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在,积极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充分释法说理,积极息诉罢访,确保案结事了。加大协调力度,争取多方支持,全力化解矛盾。涉诉信访,成因复杂,涉及面广,化解难度极大,需要部门协调,用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化解。
  • 摘要: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这两条虽然看似风牛马不相及,因为一个是关于被告资格的规定,而另一个则是关于复议被申请人的规定,但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下,这两者存在着的内在的矛盾并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同样的案情但被告却不相同的情况。rn 要确定谁应当是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那么,就应该分析该行政行为是谁的意思表示。分析了需要批准行政行为下级受理后由上级批准、下级审核后由上级批准、经上级批准后下级作出决定几种类型,对需批准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作用进行了考察。审批在法律上意味着审批机关可以肯定、否定或者改变报批的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规则,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以对外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而且得到了学者的理论支持。rn 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该主体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该主体所属的行政主体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需批准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共同行为。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对需批准的行政行为,应以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对需批准的行政行为,应以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国务院子2007年5月29日颁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于2007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该条例第13条也引起了一定的争论,因为该条与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3月8日公布的《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存在着一定的潜在冲突.因而也引起了大家对"经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的被告资格的讨论与关注。rn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这两条虽然看似风牛马不相及,因为一个是关于被告资格的规定,而另一个则是关于复议被申请人的规定,但在现有的诉讼制度下,这两者存在着的内在的矛盾并可能在实践中导致同样的案情但被告却不相同的情况。rn 要确定谁应当是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那么,就应该分析该行政行为是谁的意思表示。分析了需要批准行政行为下级受理后由上级批准、下级审核后由上级批准、经上级批准后下级作出决定几种类型,对需批准行政行为中行政主体作用进行了考察。审批在法律上意味着审批机关可以肯定、否定或者改变报批的行政行为。明确了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诉讼的被告确定规则,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被告,应当以对外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即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不仅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做法,而且得到了学者的理论支持。rn 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该主体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则该主体所属的行政主体就是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者行政诉讼的被告。需批准行政行为应当认定为是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的共同行为。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复议被申请人以及行政诉讼的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对需批准的行政行为,应以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作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对需批准的行政行为,应以上级机关和下级机关作为共同被告。
  • 摘要:当前,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既是"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社会快速发展,网络普及,公众民主意识增强,反映民意民情的网络舆情已经成为社会发展常见现象.而作为履行查办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的检察机关,被网络媒体关注更多,因此检察工作更易被网络炒作,产生涉检网络舆情。rn 本文分析了应对与处置涉检网络舆情现状,指出了重视不够思想滞后、网络典情危机处置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应对与处置涉检网络舆情机制具有正当性及现实意义。为建立科学的涉检网络典情应对与处置机制,应先明确检察工作与网络典论的关系,在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是建立机制的前提下,检察机关通过科学的方法建构完善长效的涉检网络舆情应对与处置机制:要树立重视典情正面舆论引导公众观念。建立涉检网络典情应对与处置具体措施,建立人员组织保障机制、舆情预警研判机制、舆情应对处理机制。检察机关在应对网络典情过程中要坚持要第一时间做出有效反应、要尊重客观事实,坦诚以待等处置原则。
  •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司法领域的民事行政纠纷迅速上升,民行申诉案件绝大多数直接涉及当事人的生产生活,与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社会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对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越来越重视,民行检察部门的职能也随之向多元化进行了拓展,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自己的作用.rn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准确把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为办理民事申诉案件中探索民行检察和解办案模式,将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引。作为专门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的重点是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检察机关通过引导和解方式息诉罢访是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体现。rn 民行检察和解不排斥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民行检察和解的结果是改变了原生效裁判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衔接原生效裁判与检察和解协议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操作具体如下:第一,收案后进行审查,对于有瑕疵但不足以引起抗诉的案件进行重点分析,从化解矛盾的角度探讨是否可以主持各方当事人和解。第二,在承办人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申诉人向检察机关提交“撤回申诉”的书面申请.按照最高检察院《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在当事人和解并实际履行后,检察机关可终止审查,从而达到从根本上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目的。
  • 摘要: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既是全社会面临的重大课题,也是检察机关面临的紧迫任务.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也是党中央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rn 现实要求检察机关更新执法观念,关注执法办案的社会效果、把释法说理工作贯穿执法办案全过程。履行检察职能,化解矛盾隐患,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强化控申部门化解矛盾的作用,创建“阳光申诉”机制、注重发挥律师的媒介、缓冲作用、依法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重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rn 检察机关的职责就是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其根本目的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执法价值是区域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和城乡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克服传统的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的单纯业务观点,努力通过促进制度层面的社会管理创新来实现同类案件、同类领域的社会矛盾有效化解,将化解社会矛盾贯穿检察活动始终,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巩固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 摘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民行检察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既是新形势下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也是检察机关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rn 当前民行检察工作中社会矛盾具有,主体日趋多元化,不易化解、诱因呈现复杂化,矛盾激化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法规不健全、基层组织能力薄弱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不健全几个方面。在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需要针对该阶段矛盾的特点,采取适当的模式和方法进行化解,并探索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的长效机制。民行检察工作中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选取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和解、检调对接、撤诉几个模式。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应立足于检察职能,整合资源,不断创新举措、形成合力,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可以选择带案下访联合接访、主动约访、定期回访、邀请参访几种方式。民行检察工作中构建化解社会矛盾需要建立健全基层法制宣讲工作机制,减少矛盾的产生、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排查机制,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建立主动定期联系基层机制,增强工作主动性、建立健全释法说理机制,力求案结事了。
  • 摘要:分析了人民调解的现实状况,人民调解作用下降的程度比案件受理量下降的程度还要大。存在国家化与非国家化、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专业化与专业化三大根本矛盾。人民调解的定位是政治负载与纠纷解决、国家权力与民间自治的互动。调解的制度化或者说法律化有利于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克服调解的意识形态化和泛道德化,也有利于防止权力关系对调解原则的破坏以及调解秩序过度扩张对法制的破坏。但是,也面临着制度化与非制度化的内在紧张。人民调解并不必然排斥法律,甚至要求法律体系的发达、完善和调解人员的专业化。从整体上看,调解人员的知识背景和专业技能远不能满足调解工作的现实需要。提高调解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无外乎两种基本途径:“内部升级”和“外部引入”。前者意指提高现有人民调解员的专业素质,基本的方式是培训;后者指吸收外部专业人士参与调解,促进调解队伍的结构优化。
  • 摘要:民行检察息诉工作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为审结案件让申诉人接受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最终裁决,停止申诉上访,而是要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通过释法说理使申诉人明确申诉请求和理由不被支持的依据,法院原裁判的依据,引导申诉人服判息诉,减少申诉人的诉累,从而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民行检察息诉工作机制需要制定规范的民事行政检察息诉工作制度,规定民事行政息诉案件范围、充分履行告知工作、规范息诉工作流程、规范息诉用语,以人为本充分释法说理。充分运用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建立健全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检调对接机制。推行公开听证制度。制作审查终结笔录、完善息诉反馈机制。完善考核机制。
  • 摘要:2010年以来,北京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城乡结合部建设和重点地区集中拆迁整治专项工作.拆迁工作规模大、面积广、涉及人员多,利益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复杂,随着工作的深入开展,相关犯罪活动逐渐增多,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重点地区的拆迁整治,是从首都的长远利益出发,为了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造福于全体市民,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并采取正确的措施加以解决.rn “涉拆”案件主要涉及寻衅滋事或妨害公务,暴力阻止拆迁、为发泄不满,聚众冲击政府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违章抢建、扩建房屋,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事故、虚构事实、伪造证件,骗取拆迁补偿款七种类型。执法过程中存在化解社会矛盾不及时,导致矛盾扩大升级的问题。针对工作改进提出以人为本,法治先行、深入调研,完善政策、整合力量,加强稳控、强化管理,堵塞漏洞、明确责任,落实监管几个建议。城乡建设特别是拆迁整治工作,事关民生,必须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反映诉求,解决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调研,进一步加强拆迁补偿政策的制定研究,统筹全市拆迁补偿资金的调控,推进拆迁补偿政策标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完善拆迁整治工作和谐有序的基础保障。
  • 摘要:分析涉及公诉部门上访情况具有涉及罪名集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诉求集中等特点。针对公诉部门上访、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上访等问题主要成因有执法部门在受理案件初期的工作不到位、当事人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承办人员办案细节上的简单疏忽等方面。因此,公诉环节主动约谈潜在上访人员是公正执法、确保案件质量的需要、是检察机关向修复社会关系延伸职能的需要,是改变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案件接待来访群众被动局面的需要。公诉环节主动约谈潜在上访人员制度构建要明确主动约谈的对象,潜在上访人员,主要是指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物质上或心理上利害关系的人,具体包括被害人、附带民诉的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公诉部门主动约谈的案件范围应结合涉检信访事项评估预替的范围予以确定。主动约谈的启动程序及谈话内容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 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村土地的价值日益体现,农民土地权利意识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趋势。本文实证考察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一裁两审”纠纷解决机制,发现到纷解决方式呈多元化,仲裁工作呈现区域性发展不平衡,仲裁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的比例不高。在与法院诉讼程序的衔接方面,仲裁程序尚存在着立案审查、诉讼对仲裁的监督和指导、仲裁与诉讼相关证据规则不统一几个主要缺陷。针对以上问题建议通过立法完善,规范程序对接之具体操作流程和细节、建立仲裁与诉讼二者相统一的证据规则、加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工作沟通与协调联动机制、树立和增强涉农土地到纷一次性解决、案结了事的纠纷解决理念。
  • 摘要:当前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构建高效快捷的审判机制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商事速裁机制应运而生.通过分析该机制的特点、成效与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为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民事简易程序,拓展速裁机制发展空间提供借鉴与参考.西城法院民商事速裁机制速裁案件筛选标准明确、速裁机构与人员明确、将速裁机制与其他便民举措相接轨、重视调解与结案后回访,显著提高审判效率极大方便当事人诉讼。但该机制缺乏法律特别保障、当事人认知度不高、速裁法官审判压力与劳动强度大,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明确速裁案件筛选标准、探索实施速裁审判激励机制、完善速裁案件流程管理监督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匹配制度等建议。
  •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关键时期,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处在化解矛盾冲突的最前沿,与执法和管理对象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增大,维护和保持和谐警民关系面临严峻挑战.影响警民关系和谐的主要因素有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导致警察公信力下降、执法不规范民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服务职能方面不规范等方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需要加强队伍建设打造高素质的公安队伍、严格依法展行公安机关职责,全面提升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能力、加强宣传不断强化公安机关良好社会形象。
  •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轨道交通迅猛发展,然丽,在给人们带来高效、快捷运输方式的同时,人身伤亡事故也频繁发生.在事故的处理中,一方面,由于对城市轨道交通的性质、归责原则及过失相抵适用认识不一,导致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各异,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另一方面,受害人及其家属由于自身伤残或亲人死亡导致生活困难,要求获得更多的救济;有的借事故处理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就缠诉缠访,甚至有过激行为,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n 为此,笔者对我国城市轨道交通立法现状进行了审视,通过法理分析,提出了立法和适用法律的建议,期望对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所裨益,以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平正义,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具体分析了我国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现状,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法理分析,建议进行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立法、正确理解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竟合的法律适用、正确认定不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损害赔偿责任、合理确定过失相抵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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