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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2年内共计19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财政、金融、贸易经济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7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8407篇;相关期刊139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职工法律天地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暨2012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2010年广西保险法律诉讼专题研讨会等;通知义务的相关文献由201位作者贡献,包括何潇、叶金强、张素芳等。

通知义务—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7 占比:2.17%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5%

专利文献>

论文:8407 占比:97.78%

总计:8598篇

通知义务—发文趋势图

通知义务

-研究学者

  • 何潇
  • 叶金强
  • 张素芳
  • 朱留虎
  • 李娟
  • 李树利
  • 石光乾
  • 程燕
  • 窦莹
  • 蒋燿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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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何晟
    • 摘要: 在《民法典》第406条规定的抵押人可自由转让抵押财产的制度背景下,抵押权人的利益缺乏保障,为了更好地实现抵押权,在以下情形中可加强对抵押权实现的保障:在抵押权追及效力的例外中分析动产抵押权的实现路径;约定禁止或附条件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以是否登记为标准产生对抗效果;通过涤除权相关规定的适用以及抵押人未履行转让的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来保障抵押权的实现.
    • 高家璇
    • 摘要: 《保险法》立法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现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但司法实践适用第52条的方式使其成为保险人责任的“避风港”,违背了保险法立法目的.为此可以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方面,责任承担要件区分主观危险和客观危险.主观危险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仅在被保险人故意且该危险直接造成全部损害时,可以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在被保险人重大过失且显著增加的危险是损害发生的部分原因时,适用比例因果关系减轻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若是客观危险,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保险合同范围的部分可在后续保险合同中增加相应的保险费.另一方面,被保险人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分为合同明确约定和未明确约定两种情况:有明确约定时,须结合诚信原则作判断;未明确约定时,采用一般理性人标准。
    • 夏庆锋
    • 摘要: 我国《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对个人信息进行了规定并提出保护措施,对日益严重的个人信息滥用现象以及产生的对信息主体的侵害事实具有抑制作用,有利于对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但是目前看,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存在保护困境,尤其在人们日常活动频繁的网络空间中,缺乏对用户选择同意权利的“名存实亡”与去匿名化信息处理行为对用户造成损害等问题的回应与解决。未来可增加完善网络公司等个人信息处理者的通知义务与动态匿名化的法律规定,要求网络公司履行条款内容的显著通知义务与重要事项的单独通知义务,同时采用根据匿名化信息可能被去匿名化及造成损害的风险评估对网络公司使用匿名化信息进行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并对已经造成损害的匿名化信息进行再匿名化处理。
    • 田莉
    • 摘要: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理基础在于保险法上的对价平衡原则,具体体现为车险费率中的对价平衡问题。在“网约车”等共享经济快速发展的情景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认定标准和履行在传统问题未解决的状态下遇到新困境,如多种险种增加履行难度、双重性质增加判断难度,第三方平台的介入。立法上缺位与司法认定中的标准不统一,使得潜在受害人的利益缺乏有效保障,且未能有效回应社会生活的现实需要。应提出以类型化方法明确区分适用后果,构建危险增加的实质判断逻辑,网约车情景下因果关系的加重考量,构建复权制度等措施针对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予以明确和细化,以期达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
    • 刘家俊
    • 摘要: 在前一民事诉讼纠纷过程中减资且不通知诉讼当事人,其后败诉无可执行财产,债权人请求公司及股东承担责任的案件类型在近来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减资通知债权人,并向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应当被认定为完整的债权人保护程序,视为债权人对减资的认可同意。从商事外观主义角度和组织法视阈出发,未通知债权人的减资行为不应如现在司法实践中忽略效力认定或认定为相对无效,而是直接作无效处理。
    • 陈翔
    • 摘要: 《保险法》第52条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规定了多种应对方法,但在实务适用时仍出现判断标准和说理论证不统一、条文性质不明确、适用前提不清晰等问题.为此需要从危险增加的判断标准进行法律明确和标准细化,要求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时,结合被保险人主观形态和事故因果关系进行考察,并引入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对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与责任承担进行适当分配,以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 王长鹏
    • 摘要: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美询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询公司”)与江苏苏州美伊娜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伊娜多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改判认定三方均存在过错,美伊娜多公司、淘宝公司和美询公司各承担50%、30%和20%的责任,并判令淘宝公司限时恢复涉案淘宝网店的积分和保证金。至此,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涉反通知义务案落下帷幕。
    • 赵雅新; 康飞; 花园园
    • 摘要: 通知条款是国际工程合同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目的是确保对于可能会导致项目延误或成本扩大的事项进行及时沟通,以维护各方利益。尤其是对施加于承包商的通知义务来讲,及时通知可以让业主方及时进行调查了解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据,快速评估发生的事项对于其投资的影响,并启动决策程序进行快速响应。特别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合同各方更应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通知要求的规定,确保在相应情况下根据合同及时发出通知。
    • 卜学民
    • 摘要: 被遗忘权起源于欧洲,并在欧洲的立法和司法中得到确认,我国也应将被遗忘权本土化.在我国的被遗忘权立法构建中,应将被遗忘权确定为个人信息权而非隐私权的内容.权利主体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并限制公众人物的被遗忘权、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义务主体应该是出版者和搜索引擎并以前者为主.客体为网络中的失效的、不宜存在的和负面的信息,对于犯罪信息应该依罪刑轻重来决定是否纳入被遗忘权客体,信息主体不十分明确的信息也应属于其客体范围.权利主体享有向出版者和搜索引擎主张被遗忘权的选择权,义务主体有审查申请的义务,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权利主体、出版者或者搜索引擎、第三方和公众.
    • 金绍奇
    • 摘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性质上应为形成权.该权利主体为包括次承租人在内的承租人,客体为市场租赁房屋.承租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包括其与出租人存在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满足同等条件、且承租人未事先放弃优先承租权等四个方面.出租人应当于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其与第三人订立租赁合同的情况,承租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作出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意思表示.优先承租权具有不可侵性,出租人违反通知义务或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影响承租人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侵权责任,而仅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且承租人不得单独主张损失赔偿,而不实际行使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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