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确立

摘要

政府环境责任的缺失是我国环境法律效果不佳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对其必要性和现有立法制度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必须确立,应以环境权力责任相统一为指导原则,并借鉴日本环境法以及本国地方政府的创新性立法,同时应彻底公开环境信息以加强监督,并尝试追求新型的环境行政救济方式。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