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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的相关文献在1983年到2021年内共计318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16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9004篇;相关期刊179种,包括法学、法制与经济(上旬刊)、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等;未注册商标的相关文献由315位作者贡献,包括刘丽娟、周四九、孙山等。

未注册商标—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16 占比:3.39%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2%

专利文献>

论文:9004 占比:96.59%

总计:9322篇

未注册商标—发文趋势图

未注册商标

-研究学者

  • 刘丽娟
  • 周四九
  • 孙山
  • 庄奎太
  • 程艳萍
  • 何夏
  • 冯晓青
  • 唐昆
  • 张丹
  • 张倩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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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马强
    • 摘要: 一、问题的提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该条之中,前半段规定应保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民事权利,包括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肖像权等,后半段是对尚未注册但已经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保护,此项权利即为“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
    • 黄茜
    • 摘要: 现行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面临诸多问题,未注册商标恶意抢注、搭便车、傍名牌等现象逐渐增多,司法上同案不同判问题严重,极大地损害了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症结主要有法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不足、个别法律条款用语模糊、各法条之间并未实现有效衔接,欠缺操作性与可实施性.对此,因从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心区别入手,分析未注册商标的价值与意义以及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限度,以解析现有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的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从实体与程序上构建一个科学合理、结构严谨、衔接有序的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场正常竞争制度,形成良好的商标市场.
    • 王晓一
    •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①是我国商业标识保护法律体系的两部支柱法律,尽管二者所保护的商业标识的范围不同,但其在具体规定上却存在交叠,两法保护商业标识的范围和边界需要进一步厘定.根据对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可将商业标识保护模式分为狭义商标法保护模式和广义商业标识法保护模式.我国采用了狭义商标法保护模式,我国《商标法》只在特定情况下对非注册商标提供有限保护,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不周全.另外,从本质上讲,反向假冒、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抢注他人商标为域名等行为是有违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对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以实现对商业标识的全面保护.
    • 张桥辉
    • 摘要: 从财产权劳动理论和三元符号理论角度进行分析,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我国虽然以《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构建起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制度,但是也存在未注册商标法律地位不明确、保护规则不清晰和救济措施缺乏等问题.应借鉴德国、英国的相关制度,明确未注册商标的法律地位,合理解释其法律保护规则,完善侵权救济措施.
    • 郑敏渝
    • 摘要: 我国《商标法》遵循商标注册取得制,同时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未注册商标积极和消极效力的规范基础分别落在《商标法》第32条和第59条第3款上,但由于条款里“一定影响”的概念表述相对模糊、不够精准,导致学术和司法界在理解和适用上皆产生不少争议.本文将从保护未注册商标的正当性谈起,明确法律予以保护的因由和价值取向;在借鉴《德国商标法》使用商标的保护制度和司法经验的同时,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进一步明确“一定影响”的法律意涵,并提出细化该认定标准的具体建议.
    • 王明科
    • 摘要: 无论是根据符号价值理论,还是根据利益平衡理论、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未注册知名商标都值得受到法律保护.商标权属于私权,深刻理解并把握未注册知名商标法律保护的正当基础,拨正人们关于未注册知名商标法律保护的误解,促成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申请这一行政行为“形式授权”观念向“实质确权”观念的转化,才能构建并完善合理的商标注册管理制度,从而切实保护未注册知名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 王九华; 李琦
    • 摘要: 201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了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该案为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起互联网领域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案件。案情简介经查,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自2016年2月起从马来西亚谢琳燕窝(马)有限公司进口燕窝,并通过天猫MEHEC0中国医药旗舰店使用注册商标MEHECO进行直接销售。
    • 常宝堂
    • 摘要: 【关注焦点】商标在先使用本质上是种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在先使用应当是在商标申请日前持续性、实质性的使用,并且已经在未注册商标上形成了一定影响力,否则就不必限缩权利人的权利。在商标注册制度下,商标在先使用人取得的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抗辩权,没有积极的权能,因此一般不应当允许进行转让、许可使用等积极的行为。在网上进行销售的行为完全覆盖了注册商标权人排他权的范围,超出了在先使用的原使用范围。商标侵权中的混淆不仅可能是正向混淆,也可能是反向混淆。商标反向混淆中的在后使用人往往具有更高的知名度,导致相关公众有可能误以为权利人提供的商品来自于在后使用人,进而损害权利人未来的期待利益。【基本案情】原告: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 10. 论商标法中的"第二含义" 北大核心 CHSSCD CSSCI
    • 熊文聪
    • 摘要: 商标法中的"第二含义"指标志经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能够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第二含义"的考察不仅适用于商标的注册环节,也适用于对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未注册商标提供救济和保护的环节,而所谓"较高知名度说"则难以担此重任,应基于消费者调查所得之结果加以评价,从而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保证裁判的客观性和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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