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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

商标使用的相关文献在1982年到2022年内共计56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贸易经济、经济计划与管理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58篇、会议论文4篇、专利文献463678篇;相关期刊251种,包括电子知识产权、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第九届华北六省、市、自治区农学会学术年会、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2009年会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等;商标使用的相关文献由487位作者贡献,包括马丽萍、凌宗亮、刘宁等。

商标使用—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558 占比:0.12%

会议论文>

论文:4 占比:0.00%

专利文献>

论文:463678 占比:99.88%

总计:464240篇

商标使用—发文趋势图

商标使用

-研究学者

  • 马丽萍
  • 凌宗亮
  • 刘宁
  • 唐永春
  • 袁博
  • 贾磊
  • 丑承志
  • 仓丰
  • 刘润涛
  • 刘维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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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钧
    • 摘要: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裁判结论与审理思路日益受到各方的广泛关注。《商标法》历经四次修正,其中关于商标授权确权的具体判定条款不断完善。然而,因法律条款自身表达的高度概括性与案情的复杂性,使得理论与实务间仍存在亟待统一认知与不断探索的空间。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审结的部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为研究对象,就法律适用中具有启发性的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有益于此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 林秀芹; 代晓焜
    • 摘要: 囤积牟利、寻租抢注等非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我国现已制定了一系列治理“注而不用”商标的规制规则,但在制度的周延性和执行效力上仍有局限,,美国《商标现代化法案》引入了新的政策工具,为识别和清理“注而不用”商标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制度保障。为有效治理我国“注而不用”商标乱象,助力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应积极吸纳域外治理的有益经验,切实加强对商标使用问题的重视程度,并从正向规范、反向遏制、协同格局三个维度构建符合实践需求、回应市场期待、适应理论体系的商标使用制度.
    • 童德华; 周旋
    • 摘要: 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假冒集体商标行为入刑的刑事案例,从中分析可以证明其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从教义学视角考察,集体商标是注册商标的重要构成部分,假冒集体商标同样侵犯“同一种商品、服务”的利益,具有行为规范违反性及法益侵害性。假冒集体商标的行为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并存在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的罪过状态。因此,假冒集体商标行为应当成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打击对象。
    • 冯术杰
    • 摘要: 2019年修改的《商标法》第4条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该规定为打击商标“抢注”提供了新的制度探索契机。但商标注册制度下对于商标使用目的的要求如何落实,“恶意”含义如何确定,这都给该规则的解释和适用带来了挑战。从学理解释角度,该条款的理论基础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违反商标注册制度目的和以侵犯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两个维度的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该条款应主要适用于侵害特定民事权益之外的损害公共利益或侵害商标注册制度目的的申请行为,其是《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既有实践的延续和发展;“恶意”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该条款的重心,应根据申请人所追求的不正当目的进行认定;“不以使用为目的”应在“恶意”认定的基础上进行推定;预防性注册作为例外,应允许具有在先正当利益或使用目的的标志权益人进行注册,也应允许企业为商业经营计划和商标保护策略需要而预先申请备用商标。
    • 金梦茹; 王怡
    • 摘要: 2019年最高法在“HONDA”案中,作出国内加工商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再审判决,再度将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判定这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推至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视野。本文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中商标侵权判定应用商标法基本原理来解决,认为国内加工商贴附标志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我国在立法上应明确“商标使用”的构成要素,明确商标使用在商标侵权构成中的前置性地位,建议出台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构成要件。
    • 李昊
    • 摘要: 在有关商标俗称的案件中,“主动使用标准”与“客观联系规则”既存在固有缺陷,也未能明确“公众使用”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果。为此,首要问题是明确“公众使用”与“商标使用”不具有同一性,“公众使用”不能类推适用“商标使用”的法律规则。如何处理商标俗称则是有关“公众使用”法律效果的问题,具体可以采用类型化分析的途径。在权利创设层面,“公众使用+原商标权人(延伸)注册/主动使用=创设权利”;在权利维持层面,“公众使用”不能作为原商标权人“连续三年不使用”原商标的抗辩理由;在权利保护层面,商标俗称是原商标的近似商标,其他经营者不能注册或使用商标俗称。
    • 沈静文
    • 摘要: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较为普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争议焦点.最高院在"HONGDAKIT"案中以涉外贴牌加工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从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无论从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还是"区别性使用"角度判断,都无法认定涉外贴牌加工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即使属于,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一问题尚有争议.无论如何,皆不能认为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就是商标侵权.
    • 沈静文
    • 摘要: 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较为普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司法实践和理论界的争议焦点。最高院在“HONGDAKIT”案中以涉外贴牌加工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从而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但无论从商标的“商业性使用”还是“区别性使用”角度判断,都无法认定涉外贴牌加工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即使属于,商标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一问题尚有争议。无论如何,皆不能认为涉外贴牌加工行为就是商标侵权。
    • 李昊
    • 摘要: 由于商标使用的界定标准尚不明确,由此引发的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也一直在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从本质上来说,商标使用是一个交易双方共同参与的人际传播过程,由经营者的自我表达和消费者的自我认知两个阶段组成。法律是第二性的产物,因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商标使用进行法律解释,都不应当与传播学原理相博。《商标法》第48条是商标使用制度的基点,其只规定了经营者自我表达的方式和目的,而有关消费者的认知效果则规定在《商标法》其他条款当中。侵权语境下的效果要求是混淆可能性,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应当立足于本国境内。对于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由于其不能满足商标使用在侵权语境下的效果要求,原则上不宜认定其构成商标侵权。但在境外定作人存在“跨境抢注国内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应当突破地域范围的限制,认定涉外定牌加工构成商标侵权。
    • 刘洲东
    • 摘要: 近年来,“互联网+”商标交易成为知识产权运用的重要业态,大部分代理申请量较高的商标代理机构建立了以商标交易作为主营业务的电子商务平台,2019年商标交易量高达300万,据估算,市场规模在100亿以上。“互联网+”商标交易的蓬勃发展节省了买卖双方的各项成本,方便买家查询和挑选,同时也成为了大规模囤积商标的温床,偏离了商标使用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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