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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商

承销商的相关文献在1993年到2022年内共计214篇,主要集中在财政、金融、经济计划与管理、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212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6116篇;相关期刊165种,包括证券法苑、当代经济、经济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第十届全国无形资产理论与实务研讨会、2007年第二届辅仁大学、中国人民大学联合研讨会暨经营成长、金融改革与创新学术研讨会等;承销商的相关文献由246位作者贡献,包括郭梓林、付亮、刘云亮等。

承销商—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212 占比:3.35%

会议论文>

论文:2 占比:0.03%

专利文献>

论文:6116 占比:96.62%

总计:6330篇

承销商—发文趋势图

承销商

-研究学者

  • 郭梓林
  • 付亮
  • 刘云亮
  • 刘凌云
  • 夏欢
  • 尹蘅
  • 张上冉
  • 彭文平
  • 朱玉杰
  • 李月月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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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郜晗
    • 摘要: 在承销工作开展过程中,若承销商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要求的承销职责,对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将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少数债券发行人虚假陈述的事件,损害了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承销商作为债券发行的推介机构,承担着债券市场看门人的角色,负有监督发行人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的职责,如果承销商未勤勉尽责,可能面临与发行人共同承担责任的风险。本文围绕虚假陈述行为,提出银行债券承销应关注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 陈晶
    • 摘要: 注册制下跟投制度是否能降低承销商机会主义行为、抑制IPO企业盈余管理,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本文以2019—2022年科创板和创业板实施跟投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跟投制度对IPO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并考察了承销费用在跟投制度对盈余管理抑制作用中的影响。研究发现,承销商跟投比例与IPO企业上市前盈余管理程度显著负相关,但承销费用的提高削弱了跟投制度对IPO企业上市前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此外,跟投制度对承销商市场份额较低、审计师声誉较高和公司治理水平较低的IPO企业上市前盈余管理有更显著的抑制作用。本文结论为全面推行注册制改革、提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提供了理论支持。
    • 罗党论; 杨文慧; 张思宇
    • 摘要: 保护好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础,近期新股破发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此轮破发是源于承销商和大股东有意定高价圈钱的“贪婪”还是源于询价机构盲目追随市场热点的“冲动”?本文以2019~2022年IPO的发行数据为例,实证检验注册制下新股破发的影响。研究发现:“贪婪”动机主导了新股破发,具体来说,作为中介的承销商和作为发行主体的大股东越“贪婪”,其主导的公司新股破发的可能性越大,进而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伤害也越大。本文的结论丰富了IPO定价领域的文献和对注册制改革经济后果的理解,为政策制定者完善制度性约束提供了微观证据。
    • 许澄澈; 尹鸿飞; 张兵
    • 摘要: 本文选取2011—2018年A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作为样本,实证研究承销商声誉对公司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并分析市场化程度在其中的调节作用.研究结果表明:(1)承销商声誉对公司债券融资成本有负向影响,高声誉承销商通过承销高评级公司债券降低债券融资成本.(2)承销商声誉对公司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存在异质性.承销商声誉对公募债券融资成本的影响更为显著,对私募债券融资成本无显著性影响.(3)市场化程度越低,承销商声誉对公司债券融资成本的负向影响越明显.
    • 朱玉杰; 张上冉
    • 摘要: 全面推行、分步实施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中,承销商对净化资产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采用注册制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之一.与此同时,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一直采用审批制发行债券.基于我国债券双市场格局,本文对不同发审机制下承销商的作用展开研究.研究发现,高声誉的承销商能够降低债券融资成本,但在债券市场存在"刚性兑付",市场化程度不足时,承销商的声誉对债券融资成本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此外,在注册制下,承销商的内部治理水平能够显著提高其履职能力,但在核准制下,承销商的内部治理水平并未得到市场认可.
    • 陆莹; 李博韬
    • 摘要: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事前、事中、事后环节切实履行承销责任,有效把控风险,践行承销商的履职责任。同时,还应针对信用债承销业务,建立起包括战略规划、经营计划、资源配置、考核反馈在内的闭环管理体系,全方位加强对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
    • 吴弘; 吕志强
    • 摘要: 五洋债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债券承销商存在重大过错,但未明确界定承销商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类型,也未明确中介机构间的内部责任分担.在承销商非故意的情形下,判决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并以债券本息作为损失基数,值得商榷.宜结合行业尽调指引及个案情形对承销商过错予以审慎认定,并视其过错情形承担全部或比例连带责任,中介机构间宜按照过错比例进行内部责任分担,应当以虚假陈述信息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程度来划定承销商责任范围.
    • 朱玉杰; 张上冉
    • 摘要: 全面推行、分步实施注册制是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中,承销商对净化资产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2008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采用注册制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经过10余年发展,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直接融资工具之一。与此同时,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一直采用审批制发行债券。基于我国债券双市场格局,本文对不同发审机制下承销商的作用展开研究。研究发现,高声誉的承销商能够降低债券融资成本,但在债券市场存在"刚性兑付",市场化程度不足时,承销商的声誉对债券融资成本并不具有显著的影响。此外,在注册制下,承销商的内部治理水平能够显著提高其履职能力,但在核准制下,承销商的内部治理水平并未得到市场认可。
    • 张鹏; 王萌
    • 摘要: 2021年8月,央行、发改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带来系统性解决方案,为投资人打造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市场环境,强化对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制度规范与激励约束,将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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