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
过错的相关文献在1981年到2022年内共计1435篇,主要集中在法律、中国文学、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413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20篇;相关期刊884种,包括法学、法学家、法制博览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2007年度中国刑法学年会等;过错的相关文献由1457位作者贡献,包括佚名、张锰霖、杨学友等。
过错
-研究学者
- 佚名
- 张锰霖
- 杨学友
- 杨立新
- 祝建军
- 崔聪聪
- 本刊编辑部
- 朱华贤
- 李锡鹤
- 清风慕竹
- 王利明
- 王琪
- 陈冠任
- 黄露莎
- G·鲍姆加坦
- H·P·尼伊德曼恩
- H·博特
- M·科雷尔
- R·沃斯彻
- W·洛茨
- 丁恒军
- 丁金花
- 乔一
- 乔叶
- 于胜
- 侯启海
- 刘政
- 刘洋
- 刘海安
- 刘清生
- 刘金卯
- 刘霞
- 卿洪禹
- 周伟
- 周海敏
- 周玉文
- 姚辉
- 孔非凡
- 孙持明
- 孙林
- 孙道权
- 孙颖
- 宋素红
- 宋雪
- 宿其
- 小保
- 崔剑生
- 川尻健介
- 左军
- 张俊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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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卓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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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噪声污染具有其自身特殊性,不同于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在环境噪声侵权纠纷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非但不能实现立法原意,反而会造成司法不公,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更为适宜。同时关于“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客观标准,从客观行为的“违法性”出发判断排污者主观是否具有“过错”。噪声排放行为是否违法主要依据有关噪声排放的行政标准,当不同行政标准之间发生冲突时,应以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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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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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责任”的通常含义具有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的一体两面性,即具有“社会规范所赋予的(社会角色)应为之事”的积极面与“不做或没有做好社会规范所赋予的应为之事而受到的评价或承担的后果”的消极面。作为法律概念的“过错”,其内涵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后果所具有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被害人对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影响研究中,使用“被害人责任”的表述无论是从实质上看还是从性质上及形式上看都优于“被害人过错”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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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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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你好:半年前,正在工作的机台因为短路突然无法运转,当时电工不在,我为了尽快完成生产任务,明知自己没有电工操作资质,甚至没有相应知识,便凭着以前看过电工操作的印象,企图“照葫芦画瓢”地侥幸处理。不料,在处理过程中被烧伤。事后,我请求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以我存在重大过错为由拒绝申请。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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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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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为人没有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帮助或教唆他人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何规制上述行为,理论上存在采用共同侵权理论或引入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这两种对立的解决策略。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依据是防止知识产权被架空和深口袋规则。该制度在移植过程中出现不适应的根源在于,未区分infringement和tort、共同侵权理论的解释力不足,以及将间接侵权行为予以法定化的域外立法不符合我国立法现实。对此,我国可将知识产权间接侵权制度作为广义共同侵权理论的一个分支,可先行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规定,待时间成熟后将该制度引入到知识产权立法中。现阶段需要明确该制度适用中的模糊之处。在判定过错时,应考虑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行为是否符合通常的商业实践、通知和必要措施的有效性,同时需要客观认定帮助或教唆行为,最后,应将专用品的界定限于只能用于侵犯知识产权而无其他经济用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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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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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网络侵权概述网络侵权是指侵权行为人以网络为媒介,故意或过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网络侵权的成立,需要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侵权的类型既包括对公民知识产权、财产权益、人格权的侵犯,还包括对国家利益和对公众利益的侵害,涉及范围十分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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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杨某因自身过错导致公司权益受损,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法院受理公司的起诉后,杨某以充足的事实和理由及时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的请求。遗憾的是,杨某却因记错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而未能按时出庭,法院最终做出了不利于杨某的缺席判决,并令其承担诉讼费用1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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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男子除夕放烟花祭祖被炸成七级伤残,花炮厂却称是他自身过错!农历春节是中国传统的节日,然而平江县童市镇的村民吴某在这个喜庆的日子里,却因祭祖燃放一个有产品缺陷的烟花被炸伤左眼,从而带来了无尽的烦恼。近日,平江法院公开了这样一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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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胜男;
赵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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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背景案例一某患者与某医院有医疗纠纷,在医疗损害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患者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曝光某医院,避免悲剧再次发生”的文章。文章称其要揭发“缺德医生和黑心医院”的“无耻行径”,要将医院的“无良”行为进行曝光。该文章发布后,被大量阅览并转发,至案件审理时仍未删除。法院认定患者的上述行为已对医院的名誉构成侵害,且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患者删除信息,并登载不少于5日的书面赔礼道歉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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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倩茹;
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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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涉及标准必要专利权禁令救济、许可费率确定等问题的国内外专利诉讼频发,令业内瞩目。基于侵权不停止理论,应遵循保障公共利益与平衡双方利益的原则,对垄断性较强的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进行限制。许可谈判主体双方是否具有缺乏谈判诚意的过错,是决定标准必要专利适用禁令是否符合保障公共利益和利益平衡原则的核心因素。通常下列情形可被推定(或者认定)为主观过错: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未发侵权通知或实施者未在合理时间内答复、专利权人未提出FRAND书面要约或实施者未在合理时间提出反要约、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保密协议、无正当理由拒绝仲裁请求或法院调解等,都可以认定某一方具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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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海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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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离婚诉讼中彩礼返还纠纷屡见不鲜。现行法律并未对彩礼的性质和返还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常以"双方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和"应当返还多少"的唯一判断标准显得过于粗糙。根据彩礼蕴含的特殊目的是希望与对方缔结婚姻,可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予,从不当得利的角度为彩礼返还寻找请求权基础,并在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上引入过错制度来确定彩礼的返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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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国
- 《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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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的争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在教学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本文主要出狭义的伤害事故的理解出发,即把研究的范围定义为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从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原因以及由原因而导致的不同的归责两个方面分析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希望能够从体育教学和法律两个视角还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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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国
- 《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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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的争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在教学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本文主要出狭义的伤害事故的理解出发,即把研究的范围定义为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从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原因以及由原因而导致的不同的归责两个方面分析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希望能够从体育教学和法律两个视角还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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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国
- 《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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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的争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在教学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本文主要出狭义的伤害事故的理解出发,即把研究的范围定义为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从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原因以及由原因而导致的不同的归责两个方面分析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希望能够从体育教学和法律两个视角还解决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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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安国
- 《2007年度中国学校体育论坛》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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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由于我国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面还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学术界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和范围有很大的争议。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其对学生伤害事故作广义上的理解:既包括在教学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的伤害事故,还包括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设施内发生的事故。本文主要出狭义的伤害事故的理解出发,即把研究的范围定义为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主要从发生伤害事故的各种原因以及由原因而导致的不同的归责两个方面分析体育课上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希望能够从体育教学和法律两个视角还解决学生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