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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法治

形式法治的相关文献在1997年到2022年内共计1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60篇、会议论文1篇、专利文献8845篇;相关期刊135种,包括法律方法、法学论坛、法制与社会等; 相关会议1种,包括第二届比较法学与世界共同法国际研讨会暨亚洲比较法学会成立大会等;形式法治的相关文献由178位作者贡献,包括陈金钊、高勇、张志铭等。

形式法治—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60 占比:1.78%

会议论文>

论文:1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8845 占比:98.21%

总计:9006篇

形式法治—发文趋势图

形式法治

-研究学者

  • 陈金钊
  • 高勇
  • 张志铭
  • 张涛
  • 李晓
  • 林铧婷
  • 沈岿
  • 许晓莲
  • 谢琳
  • 谢雄伟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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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沈国明
    • 摘要: 以中华法系文化要素为代表的传统法治文化,历经上千年流变,仍然或多或少、或隐或现地对当今法治建设产生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要挖掘优秀的传统法治文化。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要格外关注既有法律制度得以存活的文化土壤和生存环境,使其能够达到立法预期。吸收外来法治理念和制度时,要关注它们与中国本土文化的融合,避免法律不能落地存活。近现代法治实践的历史表明,绝不能仅仅对传统的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进行非此即彼的机械式处理,而应在全面把握其基本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时代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进行现代化改造。传统法治文化经积累、传承与再生产,被不断地提炼和更新,可以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资源。为此,需要挖掘传统中华法系文化要素,赋予其时代内涵,为我所用。
    • 徐铭睿; 戴小冬
    • 摘要: “三治结合”作为我国新时代乡村治理新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既非纯国家也非纯社会的多元治理模式。“三治结合”作为一个整体概念,其法治含义侧重于实质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中属于法治社会的范畴,是法治乡村社会的存在形态,应进一步对“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制进行法治化。“三治结合”乡村治理体制内部关系中,村民自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之做出了具体规定,民法典也有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德治也是在现代法治框架之下,蕴含着法治精神和法治理念,体现着法治的伦理基础和底蕴。
    • 裴洪辉
    • 摘要: 法治建设的前提是法治观念的澄清,而这必须从法治与“政治正当性”等问题的关联性思考中展开。法治理论在西方古代主要是通过“善—正当—合法”这一逻辑链条得以理解。近代政治独立后,这一链条缩减为了“正当性”决定“合法性”,法治被等价于自由主义价值观与政治组织原则,近代自由主义法治观得以形成。随着近代工具理性观的出现,法律自治得以确立,法律不再与任何政治价值具有逻辑上的必然关系,法治与外在价值脱离,回到了法律本身,在理论上确立为“形式法治”。虽然理论家对“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分离存在质疑,并提出各种“实质法治”方案,但“形式法治”作为近代法律自治理论的一个重要成果,在理论逻辑的证立方面更具有优势。因此,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是政治价值共识的建立,并由此塑造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念性法治”。
    • 马喜喜
    • 摘要: 行政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出现“官了民不了”、“案结事未了”的现象,为解决行政审判难问题,“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审判长效机制被最高院提出。行政诉讼制度立法目的的偏离、行政案件禁止调解、裁判方式单一等多重因素制约争议的实质性解决,在今后的审判实践中,突出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允许行政调解的存在以及完善裁判方式等措施可以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 秦秉先
    • 摘要: 法条主义对于刑事疑难案件往往不能做出恰切的处理.面对法条的机械适用、舆论下的压力型司法、实用主义思维裹挟的多重困境,必须要推动裁判方法由法条主义向法教义学转型,由小数定律向大数法则转型,由法律实用主义向法律理念主义转型.要以法教义学为基本框架,对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予以综合考量,以期对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恰切的处理.
    • 陈雷
    • 摘要: 不可否认,在目前的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确存在看重实质逻辑的现象,而且通常都会把它放在形式逻辑的对立面,这难免会对法治建设产生不利后果.关键问题在于,单方面强调形式逻辑,通过重新定义法律概念的方式,矫正以往“带伤的思维”,并不一定可以促进法治建设的完善.其中,形式逻辑与实质逻辑其实未必矛盾,而且实质逻辑对法律外部价值的引入,已经通过基本的形式逻辑对逻辑的适用对象进行了一次逻辑适用.我国法律概念主要来自对西方概念的移植,此种事实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在未来仍需保持开放状态,以便对法律概念进行建构和修正.唯有如此,才可以夯实现代法律在中国社会生长的根基,加速法律体系的独立与完善.
    • 曾星星; 胡平仁
    • 摘要: 西方形式法治观是一种以权力制约和自然权利保障为现实关怀的理论学说,但其现实指向却是以自然权利确认、保障和实现为目标的社会实践.以自然权利为理据的形式法治观,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却抽空了主权者(国家)的意志,取而代之的是返还于"自然状态"中的个体意志.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个体意志逆向转化为自由市场中的资本要素,由此,形式法治观最终导向的是绝大多数个体意志沦丧为资本的附庸.
    • 林铧婷; 谢雄伟
    • 摘要: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由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演变成全球大流行的疫情.疫情激活了我国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一刑法条款.为了使新冠肺炎这种乙类甲管的传染病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有正式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本罪名的罪状表述进行了修正.此次修正意义重大,兼具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效果,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是一项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改.在罪过形式上,应当将此罪的主观方面确定为过失,这既是学界的主流观点,又符合司法实践的态度.在危害后果上,应当依同位解释规则将条文中的"传播严重危险"作出实害化解释,使之既符合"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和"有传播严重危险"作为并列构成要件的法条设置,又避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扩大成为"口袋罪名".
    • 郭威
    • 摘要: 法治的复杂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种抽象的价值,二是程序、技术、形式、体系等工具理性.从法治的历史发展来看,实质法治具有转变为形式法治的趋势,在这个意义上,形式法治具有其合理性.现代意义上的形式法治并不排斥实质价值,并将合法性作为实现实质价值不可缺少的保障.同时,形式法治也有其限度,形式法治要实现实质价值,不但取决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更同国家的政治、经济、公民文化等方面具有极其密切的联系.
    • 姜明安
    • 摘要: 检察听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制度上,都是对传统法治的重要创新。首先,检察听证制度是对西方国家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理论的超越和创新。主要表现在:其一,自然正义和正当法律程序通常仅限于追求形式法治、形式正义的目标。而我国检察听证不仅追求形式法治、形式正义的目标,更注重追求实质法治、实质正义的目标,即保障公权力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得到真正实现,其被公权力主体侵犯的权益获得实际有效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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