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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独立

审判独立的相关文献在1989年到2022年内共计3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386篇、会议论文3篇、专利文献23829篇;相关期刊234种,包括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法学、法律适用等; 相关会议3种,包括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年会、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第一届年会、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2011董必武学术研讨会等;审判独立的相关文献由410位作者贡献,包括李宏、程宗璋、蒋惠岭等。

审判独立—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386 占比:1.59%

会议论文>

论文:3 占比:0.01%

专利文献>

论文:23829 占比:98.39%

总计:24218篇

审判独立—发文趋势图

审判独立

-研究学者

  • 李宏
  • 程宗璋
  • 蒋惠岭
  • 钟俊
  • 刘敏
  • 刘磊
  • 徐振光
  • 李昌林
  • 胡云腾
  • 谢丽琴
  • 期刊论文
  • 会议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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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赵虹颖
    • 摘要: 司法审判独立与网络舆情的碰撞在自媒体时代愈演愈烈,微博作为其中的代表所反映的动态问题急需治理。在现有方式不奏效的情况下,新思路“标记”方式的提出在适用合法性、可行性方面都弥补了现有措施的不足,能够给予在审判与舆论交互中迷茫的网民一个理性的提示,减小“群体极化”等网络重灾现象的风险,提高网民自身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尽管在突破性上有所进展,但也受到“言论自由”的相对局限,其发展空间还很长远。关键词:网络舆情;言论自由;审判独立;微博言论基金项目:本文为山东师范大学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国家级创新训练项目结项论文:网络舆情监督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融贯研究(项目编号202110445058)。舆论在司法中挺身而出,古来有之,但在自媒体时代 微博创造的公共领域。明晰微博平台的法律定位后下更甚。尽管舆论的探讨能够给司法以旁敲侧击,但现行 方可针对其用户所发表的言论进行相应的规制,对于该问市场经济体系下,媒体更关注追求热点和流量以引导民 题还要回归到一个核心的争议点,即运营一个开放性公众的声音,忽略了就案件本身以及法律本身而言的客观公 共平台是否能等同于管理公共领域的国家行为。美国的正性。在微博运营模式中,“死刑起步”等对案件不假思 判例中曾对此做出否定的回答,①但有其他学者尝试另觅索的评论比比皆是,民众的情感爆发经营销号渲染导致 新路:对公共领域进行降格处理或者扩张化从而转变为民众对法律的不解、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言论不应该被 指定公共领域②。指定公共领域尽管与公共领域密切联系盲从,思维不应该被引导。在微博对于审判和舆论对弈的 但是仍明显区别于传统公共领域,它主要是政府明确指治理中,急需一种新的思路来破除垄断和极端的障碍。 出供公众表达意见而开放的特定场所。从国内外现实情司法审判在微博舆论场的现状与问题 况出发,其实指定公共领域已经将网络社交平台纳入其微博及其公共领域 中而使得网络平台能够受到言论自由条款的规制。因此尽以信息即时分享、传播互动为特色的微博平台,在司 管没有规范性文件明示,我国已将相关网络社交平台逐法审判独立与网络舆情的碰撞中却往往从情感角度着手, 渐塑造成了一指定公共领域。刺激阅读者共鸣,忽略法律思维。 司法审判与网络舆情的对抗微博生态的动态趋势。微博破除了传统媒体被动性 微博的兴起,加之民众法制意识与参政议政能力的和非交互性的阻碍,具有强大的公共讨论属性。2020年 提升,放大了网络舆论这种新兴传播方式对司法审判的用户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9月,微博月活用户达 舆论监督作用。尽管审判独立与网络舆情的博弈很早便5.11亿,日活用户2.24亿。微博影响力的扩大,使其成为 产生,但在自媒体时代下,矛盾愈演愈烈。诸多媒体事件的发源地和孵化地。特别是疫情期间,微博 从李昌奎案、于欢案、药家鑫等案件中可以看出,目用户日均查看疫情信息161亿次。3万场疫情直播,观看人 前中国尚未完全形成民意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民众诉诸次超30亿。 舆论来惩恶扬善不仅仅是中国长久以来的制度和文化所也正因其匿名性和集体性的信息环境,情绪表达便 导致的问题,更是民众对司法公信力缺乏信心的表现[1]。捷,表达意见能力参差不齐等特点,导致网络围观、群体 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媒体消息逐渐普泛化、群众化,大众极化、话语权被垄断等问题。 对舆论风评的导向性更加明显。在司法案件中,法律专业 119法治时空知识和情感常识的对立冲突有时甚至导致出现“法律无 点认为在民主社会中,鼓励表达自由所带来之利益已经用论”和“法官不断案”等极端言论。其次,通过对网络 超过了言论审查理论上能够带来但还未在实际中循证之平台发布的关于法律案件的文章类型和各项微指数检测 利益。发现,70%左右的实时评论均为附议型,真正能够对案件 审查机制对网络舆情的可操作性低。在网络平台评议分析的网络民众群体占比很小,而能够正确的分析 对用户言论审查与民众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矛盾尚未协调实情进行解析的民众群体占比则更小。这也体现出微博 的情况下,针对网络舆情很难再采用同样的方法进行处“群体极化”“言论垄断”的严重问题[2]。 理。首先,对于热案的争论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虚假信在“民意”思维模式下,法官的审判很容易在舆论监 息、待证伪信息,他们是有价值的信息。其中很大一部分督中受到影响。舆情一方面起到良好的监督作用,可以通 可以得到言论自由交换市场理论的支持,因而具有其保过反响及时意识到司法审判错误并进行更正,但“民意” 留的价值。毕竟作为一种程序外的社会事实,与案件事实有所不同。 其次,网络舆情本身涉及案情真实内容以及个人的价司法审判中如
    • 刘磊
    • 摘要: 维稳压力是形塑中国法院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在维稳工作中,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形成紧密的互需关系。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和延伸审判职能的方式参与地方维稳工作;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工作中,基层法院也需要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在维稳压力的影响下,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进行了调适,形成以案件属性转化、责任体系再造、组织运行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机制。经过调适的组织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应对维稳问题的能力,不过法官独立行权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基础性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依然会建立在对维稳压力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 刘磊
    • 摘要: 维稳压力是形塑中国法院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在维稳工作中,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形成紧密的互需关系。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和延伸审判职能的方式参与地方维稳工作;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工作中,基层法院也需要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在维稳压力的影响下,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进行了调适,形成以案件属性转化、责任体系再造、组织运行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机制。经过调适的组织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应对维稳问题的能力,不过法官独立行权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基础性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依然会建立在对维稳压力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 刘磊
    • 摘要: 维稳压力是形塑中国法院组织形态的重要因素.在维稳工作中,基层法院与地方党政系统形成紧密的互需关系.一方面,基层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和延伸审判职能的方式参与地方维稳工作;另一方面,在案件审理执行以及涉诉信访工作中,基层法院也需要地方党政系统的支持.在维稳压力的影响下,基层法院的组织形态进行了调适,形成以案件属性转化、责任体系再造、组织运行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运作机制.经过调适的组织形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基层法院应对维稳问题的能力,不过法官独立行权空间受到一定程度的限缩.在基础性社会矛盾突出的转型期,基层法院组织形态的建构与运行依然会建立在对维稳压力审慎考量的基础之上.
    • 陈刚
    • 摘要: 司法部门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仅有助于约束和监督政府行为,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度管制和干预,而且有助于约束市场主体在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进而有益于市场经济的成长和繁荣.本文以2008年中国各省高院院长异地交流作为刻画地方法院审判独立性提升的一次自然实验,倍差法估计发现高院院长异地交流显著促进了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一系列安慰剂及稳健性检验都支持这一发现.进一步的检验表明,显著降低了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和干预,可能是地方法院审判独立显著促进经济市场化进程的主要机制.这意味着,确保司法部门享有独立的审判权,将有助于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进而有益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以及经济增长绩效.
    • 韩荣
    • 摘要: 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从权力属性及其运行规律、检察监督程序结构、监督方式选择和优化几个角度进行考察,检察监督与审判独立相统一具有内在必要性和客观可能性.在当前中国的国家机构架构及权力运行模式下,检察监督对审判独立具有促进和保障作用,需要坚持并继续优化,以实现相关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及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
    • 党振兴
    • 摘要: 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但是,现有法官责任追究机制存在着责任概念界定模糊、法官责任认定标准不一、追责程序启动随意化等问题,违背了司法运行规律.加强法官责任追究制改革可以借鉴域外国家相关经验,从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入手,明确法律关于法官免责相关规定,规范惩戒认定标准,实现内外部双重监督,建构起法官豁免机制,推进司法权的科学化运行和司法权威的树立.
    • 金玉鹤
    • 摘要: 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所拥有的一项兼具审判性和处分性的权利,它既然是一项权利,就需要有一定的制度来规范它,来有效地避免滥用和腐败的现象的发生。法官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领域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我国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因为国家的法律不是完美的,不是万能的,法律必须要灵活使用。随着社会法治氛围越来越浓厚,也逐渐出现了舆论影响司法审判,影响自由裁量权发挥的现象。针对这一现象,司法审判也曾做出过让步,例如李昌奎案。但不是所有的让步都是法律对社会舆论的妥协,更不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司法审判中,除了法律法规是审判必须遵守的硬性条件,法官还可以结合案情及案件反响在合法合理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达到公正、正确的审结案件。社会舆论对司法审判有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影响,因为最终判决权是由法官独立完成。社会舆论与法官自由裁量权都是民主社会与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影响,紧密地将民情与司法结合起来。针对同一热点案件,社会舆论与法律工作者各执己见时,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又该如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权衡利弊,让司法公正深入人心,建设公平公正的法治国家是当今这个大数据时代应引人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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