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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释

实质解释的相关文献在2000年到2022年内共计183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哲学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183篇、专利文献2161篇;相关期刊136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实质解释的相关文献由201位作者贡献,包括吴天昊、姜金良、吴宗宪等。

实质解释—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183 占比:7.81%

专利文献>

论文:2161 占比:92.19%

总计:2344篇

实质解释—发文趋势图

实质解释

-研究学者

  • 吴天昊
  • 姜金良
  • 吴宗宪
  • 焦阳
  • 相吉江
  • 赵运锋
  • 刘伟琦
  • 刘红霞
  • 劳东燕
  • 叶建平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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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

年份

    • 达朝玉
    • 摘要: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公布,将高空抛物行为作为一项新的罪名加以规定。高空抛物入刑后应当接受刑法教义学的检视,构成要件应当做出更符合现实需求的解释,对不合理的解释予以修正。高空抛物的保护法益需要进一步明晰实际损害与行为禁止之间的关系。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应当进行整体性评价,对行为本身和损害结果都予以考虑,如果只是考虑行为本身的“情节”,那么就不能进行完整的犯罪行为评价。治理社会失范行为应当提倡消极刑法观,保持刑法谦抑品格,使刑法回归传统的严谨,避免进一步犯罪扩大化而导致刑法的“物化”。
    • 陈文涛
    • 摘要: 以法学的科学性追求、法秩序的层级构造理论、法的安定性作为支撑的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基本内涵是,在保证行为指引统一的前提下,允许不同法域根据自身目的进行相对判断。在现有理论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违法一元论的框架下可以实现,但应当将违法一元论理解为合法的统一,将合法的统一界定为行为指引的统一,并对构成要件进行实质解释。在犯罪认定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可以通过以下一般规则实现:其他法域存在允许性规定的场合,刑法绝对地从属于其他法域;其他法域存在禁止性规定的场合,刑法相对地从属于其他法域;而在其他法域不存在行为指引的场合,刑法可以根据自身目的展开独立判断。
    • 谢韵静
    • 摘要: 党政机构改革下党的机构职能出现行政化趋势,而司法实践从形式标准入手强调党政融合机构必须使用行政机构的名义,导致相对人的权益救济陷入供需困境。关键在于理顺党的机构被告资格问题,就此分析、探讨三条潜在的路径。以"主体要素"为核心路径,解决了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问题,但未能触及权力运行的根本。绝大多数学者所主张的行政主体理论重构路径缺乏经济合理性考量,忽略了改革影响的可控性、本质因素的稳定性和既有概念的使用惯性。笔者较为认同的以"职权要素"为核心的实质解释路径,兼具理论与实践理性,应重新解释"行政主体"的概念,将实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认定为"行政主体",进而肯定其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 蒋知源
    • 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存在一定的入罪风险,尤其在14至16周岁女性与特殊职责人员自愿性行为的认定上,存在较大争议。该问题涉及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论证问题,需要从实质与形式两个维度论证本罪的出罪理据,并在教义学内寻找解释路径。在实质上,本罪法益是低龄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性同意权是认定行为实质可罚性的核心,本罪基于事实依据与规范基础否定了低龄女性的性同意能力,但考虑到具体的事实考量与权利保护,应肯定同意能力的例外存在。在形式上,本罪的规定是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推翻。上述行为的出罪存在四条解释路径:一是认为本罪属于单向规定,二是对特殊职责作限缩解释,三是依据法律漏洞填补规则增设手段要件,四是允许被害人同意或承诺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 田淼
    • 摘要: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法益是性自主决定权,其具体内涵为“涉性行为的支配权及维护权”。就本罪而言,身心健康说和性的健康发展权说难以承载法益被期待的功能,应以“性自主决定权”指导本罪构成要件的司法认定。关于行为主体的认定,以“行为人对被害少女是否存在隐性强制”为核心做实质解释;关于实行行为的认定,应当肯定“发生性关系”客观上包括性交、猥亵、口交等行为,主观上不要求被害人表示同意。另外,本罪与强奸罪是竞合关系,《刑法》第236条之一第2款属于法律拟制。
    • 张允源
    • 摘要: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解释》颁行后,非法狩猎罪由双层法益转化为三层法益结构,使行为足以对前置阻挡层法益狩猎管理秩序造成损害并对阻挡层法益野生动物管理秩序造成具体危险进而对背后层法益生态秩序造成抽象危险时便具有实质违法性从而符合入罪标准。本罪的适用应明确刑法意义上“狩猎”与“猎捕”含义的界限,猎捕为狩猎活动的核心环节,而非同一概念;将主观“明知”要素作为入罪标准,而非量刑标准;对“禁用工具、方法”的认定刑法应保持自身独立判断,以本罪法益为指导,避免司法适用的扩大化。应对《解释》第七条所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完善,对“严重损害结果”进行类型化分析,将行政处罚作为入罪标准,使非法狩猎罪的适用路径恪守其法益内涵及规范目的。
    • 马龙; 谭全万
    • 摘要: 我国现行《刑法》对于行贿罪的适用范围要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狭窄得多。对此,为了处理各类行贿案件,应当用实质解释论来填补“主动型行贿条款”中的某些漏洞。具体而言,结合行贿罪的相关规定,应当将主动型行贿的保护法益理解为社会公众对于公职行为不可交易的信赖,应当将主动型行贿理解为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应当将“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理解为客观处罚条件而非构成要件结果,应当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理解为包含意图使公职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加速或者拖延履行职务。
    • 曹岚欣
    • 摘要: 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均未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合理路径,原因在于未厘清刑法上帮助行为的处罚本质。修正的折衷说从客观视角对中立帮助行为下定义,摆脱了主观视角和社会价值视角下传统帮助犯的形式主义认定路径,为帮助行为的实质解释留下空间。客观方面,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帮助犯还需要对帮助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性程度进行判断,当正犯行为的法益侵害紧迫性致使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时具有刑事违法性;主观方面对正犯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确定性的认识程度,意志因素既包括放任发生也包括希望发生。修正的折衷说为“治理”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疑难杂症”提供了一剂“良方”,推进了我国刑法的实质化进程。
    • 何群; 康志雄
    • 摘要: 2019年以来,危险驾驶罪成为个罪案件数最多的罪名,该罪是否导致“过罪化”的问题是晚近刑法界热议所在。该罪作为典型的预防型犯罪,其前瞻性的风险预防范式旨在阻断行为危险性向结果危险性转化的因果流程,但其独特的归责范式也潜藏着虚化构成要件、不当延展刑法触手的法治危机。犯罪是事实与价值交织的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视域下对犯罪本质的揭示,危险驾驶罪也应契合犯罪本质的内在要求。危险驾驶罪的出罪存在理论和实务上的困境,根源在于形式解释导致入罪标准过低。刑法的谦抑包括立法的谦抑和司法的谦抑,在刑事法网日益严密、法定犯不断增加的当下,需借助功能主义基础上的刑法实质解释方法,着力通过司法之实质评价建构该罪的出罪机制,实现刑法谦抑。
    • 高汉成
    • 摘要: 根据目前存世的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来看,董仲舒以春秋经义决狱,实际上是用儒家思想观念来分析案情、解释法律,并非传统主流意见所认为的春秋经义取代汉律成为断案的标准和法律适用的依据。而其中“原心论罪”的法律推理方式,其思想基础是儒家“守经”与“权变”的辩证关系理论,这表明中国法律解释的方法开始了从先秦形式解释到汉代实质解释的过渡,这同时意味着,中国人的法治观念发生了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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