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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帮助行为

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关文献在2014年到2022年内共计89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法律、中国政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89篇、专利文献27826篇;相关期刊80种,包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等; 中立帮助行为的相关文献由91位作者贡献,包括陈洪兵、丁文强、于莹等。

中立帮助行为—发文量

期刊论文>

论文:89 占比:0.32%

专利文献>

论文:27826 占比:99.68%

总计:27915篇

中立帮助行为—发文趋势图

中立帮助行为

-研究学者

  • 陈洪兵
  • 丁文强
  • 于莹
  • 何萍
  • 张泽
  • 张雪洁
  • 李丹
  • 李想
  • 李韬
  • 王璇子
  • 期刊论文
  • 专利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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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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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洪兵
    • 摘要: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之所以独立成罪,是因为旨在有效抑制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而将具有类型性地侵害法益抽象危险性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配置独立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以摆脱对下游犯罪成罪与否(如罪量)及刑罚轻重的依赖。但立法定位不准、行为类型认定混乱、界限竞合处理随意及中立帮助行为认定不清,造成该罪的“口袋化”。实际上,争论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还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并无实际意义;该罪也并非所谓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企图从是否存在“通谋”“充分的意思联络”、是否专门为他人“量身定制”、是否情节严重等方面区分该罪与诈骗等罪的共犯,有违共犯原理、责任主义及罪刑均衡原则,而不可取。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其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而且行为本身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不能否认诈骗等罪共犯的成立。
    • 马安南
    • 摘要: 技术中立行为是指技术服务的提供者不以追求非法为目的,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其独立从事的各类合法技术行为实施犯罪,客观上仍为他人的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或促进他人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结果发生之情形。技术中立行为是特殊的中立帮助行为,具有可能存在不确定的正犯、时间上较为灵活、存在科学技术发展利益等特性。对其可罚性的讨论,应当在折中说的基础上,适用利益衡量原则进行确定。
    • 张轩铭
    • 摘要: 观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处罚有关理论之发展脉络,其趋势大致可以概括为从全面处罚到限制处罚。但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时,最重要的问题则是依据何种理论才能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合理地限制,以契合限制处罚的发展趋势。现有理论中客观限制说并不能恰当地限制处罚范围,因此限制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范围的关键在于主观限制说。但传统的主观限制说亦未明确中立帮助行为刑事处罚边界的问题,而建立在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实质性解释基础上的主观限制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够恰当地限制中立帮助犯的刑事处罚范围。
    • 陈洪兵
    • 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三个新型信息网络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网络服务商民事侵权连带责任的上升化、刑事化;设置“责令改正”行政前置程序,是考虑平衡互联网技术创新保护与网络安全维护而限制刑法处罚范围,因而具有合理性。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预备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未遂犯的既遂犯化;不应将“违法犯罪”限缩解释为“犯罪”;利用“伪基站”发布诈骗信息,因未必已经着手实行了诈骗犯罪,故简单根据发布诈骗信息的数量认定成立诈骗罪未遂的实践做法是错误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帮助犯的正犯化或者帮助行为的实行行为化;成立该罪,以被帮助对象着手实行了信息网络犯罪为前提,但不要求达到罪量程度;该罪并非中立帮助行为的正犯化,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技术支持与帮助,也未必就是中立帮助行为
    • 曹岚欣
    • 摘要: 全面处罚说和限制处罚说均未对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合理路径,原因在于未厘清刑法上帮助行为的处罚本质。修正的折衷说从客观视角对中立帮助行为下定义,摆脱了主观视角和社会价值视角下传统帮助犯的形式主义认定路径,为帮助行为的实质解释留下空间。客观方面,正犯行为的违法性只是帮助行为具有可罚性的前提条件,判断是否成立帮助犯还需要对帮助行为的法益侵害危险性程度进行判断,当正犯行为的法益侵害紧迫性致使中立帮助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时具有刑事违法性;主观方面对正犯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或者确定性的认识程度,意志因素既包括放任发生也包括希望发生。修正的折衷说为“治理”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的“疑难杂症”提供了一剂“良方”,推进了我国刑法的实质化进程。
    • 任海月
    • 摘要: 污染环境罪多以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基于该特点,一些带有中立性质的帮助行为值得关注,例如从事简单劳务行为、从事运输行为、出租场地行为等。大量的司法判例显示,法院在处理这些中立帮助行为时对于其可罚性认定模糊不清,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混乱且有处罚扩大的趋势。中立帮助行为是帮助行为的一个子类型,应当结合帮助行为的标准以及客观归责理论确定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 缑开心
    • 摘要: 限缩中立帮助行为的成罪标准,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都存在缺陷。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处罚,涉及帮助行为的不法评价问题。结合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的启示,采用缓和的主观不法论基础上的结合论可以解释中立帮助行为的入罪问题:帮助者主观上对犯罪具有明知的认识,且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就可以被主观归责;帮助者客观上对犯罪起了物理上或者心理上的促进作用,就可以被客观归责。
    • 黄曦瑶
    • 摘要: 伴随互联网迅猛发展出现的网络帮助犯罪行为危害性日益凸显,为了规制网络犯罪帮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前,该罪在司法适用上呈现案件数量逐年递增、犯罪行为方式类型化、量刑差异较大、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认定不一的整体样态,该罪名的司法适用成为一大难题.对该罪名的适用,亟需从进一步研究该罪的性质以及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入手,为司法人员提供理论指导.
    • 黄鑫
    • 摘要: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萌生于互联网信息时代,根植于中立帮助行为的理论基础.以限制处罚说中折中说为处罚依据,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进行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考量,即从因果关系的逐层推导、行为主体的分类评价、"情节严重"的情形认定以及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规制四个角度限定客观方面,从主观认识和主观意志两大角度限定主观方面,是合理划定网络中立帮助行为处罚边界的可靠路径.
    • 赵权; 张泽
    • 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一种行为,外观上看似无害,客观上却对某种犯罪行为起到促进作用,在刑法学界通常称之为"中立的帮助行为"。在传统的共犯理论中,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存在认识,即可作为帮助犯处罚。但中立的帮助行为由于其中立性、日常性、可替代性以及对象广泛性,若全作为帮助犯处罚会导致社会生活陷入混乱,显然并不合理。在各种学说之中,客观归责论着眼于从行为是否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来对中立帮助行为进行规制,具有合理性。本文主要从责任认定和典型类型两方面对刑法中的中立帮助行为进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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