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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行政法年会

2009年行政法年会

  • 召开年:2009
  • 召开地:长沙
  • 出版时间: 2009-08-23

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

会议文集:2009年行政法年会论文集

会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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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2004年修宪时,“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否应当被明确的写入中国1982年现行宪法是一个具有争议性命题。肯定者认为,在宪法中写入“正当法律程序”条款是当代“行政国”的大势所趋,不但有利于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系,使得对于政府权力的监督具有更高层次的法律依据,同时更加有利于改变中国法律传统中长期存在的“重实体、轻程序”的痼疾。反对者则认为:“正当法律程序”是源于普通法系的法律概念,与我国传统法律规范之间存在衔接上的困难;而该条款本身过分弹性化的特质也将导致其适用上的困难,更与我国现行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宪政体制存在着理论与实践上都无法消弭的冲突。因此,将其写入我国宪法最终将导致政治体制与权利体系的双重混乱。
  • 摘要:随着我国立法专业化、正规化的逐步推进,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已成为影响立法工作成效的突出因素,在参与民主日渐盛行的今天,立法的公众参与是立法民主化不可逾越的一道“坎”,公众的有效参与是解决立法科学、民主的有效途径之一,加强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构建新的立法模式已成为立法的时代要求。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对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进行理性思考,并试图对此提出合理对策。
  • 摘要:在证据意识日益浓烈的现代社会,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对于实现行政结果的公平、行政程序的高效具有积极意义。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行政程序证明责任与诉讼证明责任在说服对象及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在行政程序中确立由行政主体承担主要证明责任、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更为适合我国的法治现实。
  • 摘要:程序是行政执法公正与效率的保障。完善的和解程序对于证券执法和解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至关重要,既可保持行政权的机动性,又可杜绝行政恣意,既能成就公益的及时、快速实现,又能维护、保障私益,并促进政府与相对方之间的良性互动。证券监管和解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启动程序、评估程序、告知程序、协商程序、监督程序、公开程序等。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及其法治建设顺应了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当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中国加入WTO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以及社会理性文化的酝酿和发展是我国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背景,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构建和谐社会之“不二法门”。
  • 摘要:危机状态下的信息控制主要是媒体控制。这种控制既包括政府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在信息公开方面的某种豁免,也包括政府对媒体准入、采访、报道等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文章在概述汶川地震中中国政府媒体控制的主要措施并评估其主要效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危机状态下媒体控制的正当性依据与合理性标准,阐明了确保媒体控制有效性的原则和方法,提出了依法规范政府和媒体行为的努力方向。
  • 摘要:信息一旦公开就具有不可回复的特性,应该在行政机关公开信息之前给予第三人有效的救济。必须要有特殊的制度保障第三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制度进路主要应该包括行政机关倾向公开信息时的告知、公开决定的附时间生效、第三人暂时权利保护等;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时申请人提起诉讼的,信息涉及的第三人应该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摘要:围绕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学界已从立法规制、行政规制以及司法规制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并形成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学界已经取得的规制行政处罚裁量权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制模式。首先笔者简单阐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涵义界定和模式提出的背景,其次描绘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制模式的基本构想,再次,对模式的优势与缺陷进行了分析,最后对完善模式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了相关建议。
  • 摘要:警察裁量权是警察行政之核心,警察裁量权也必须得到有效的规范。裁量基准制度对于“个体性”警察裁量权规范有着积极的作用,但“体制性”裁量权的有效规范必须求助于更为复杂的控制机制。我国警察裁量权的规范必须与警政革新结合起来,根据裁量权形成原因不同,有针对性的采取法制控制、专业控制和民主控制。
  • 摘要:《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根据缺乏理论的统一性和逻辑上的连贯性,造成学理解释上的尴尬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文章在考察中国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重新构建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和审查根据的设想。每一个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可以在逻辑上区分为合法要素和合法标准,对于合法、合理的具体要求(合法标准)应当放在各个要素中分别讨论。从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分析,行政行为的合法要素包含在如下陈述中:如果有事实表明某适用条件成立,那么,特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一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相应地,行政行为合法要件(审查根据)归纳为:1)主体合格;2)事实有据;3)条件符合;4)程序正当;5)处理得当。文章还澄清了“行政职权”、“法律适用”等常用概念。
  • 摘要:近年来,行政矛盾凸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及行政程序的法治化,显得非常必要;行政公益诉讼可以成为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的一个新的有效途径,可以引导广大群众按照法律途径解决行政矛盾而避免行政矛盾复杂化、扩大化的后果,可以成为人民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一种法定程序和有效方式;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可行的。
  • 摘要:行政裁量权与法律规则及法治理念之间不间断的博弈和碰撞是现代行政法治关注的主题。行政裁量权的规范与控制也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文章从行政裁量权的法治定位、控制原则与规则、控制标准、程序控制、路径设计以及行政控制修复机制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探讨行政裁量权规范的方法与路径。
  • 摘要:行政裁量必须受到控制,程序则是控制行政裁量的一把利器。但程序控权论因传统程序控权的单向性而日渐式微。交往理性通过非单向权威、主体间性、交往行为重构行政裁量,现代行政程序也以程序正义、兼具工具理性和交往理性、开放性、对多元价值的兼容性等品质与重构后的行政裁量交相辉映,并在多元化困境中、在善治的指引下实现共生。在这背后蕴含的是在行政法学领域运用交往理性的新范式。自主性程序观则是这一新范式在程序领域的必然产物。
  • 摘要:行政裁量权因其易被滥用而需规范行使,但我国现行的四种主要控制模式均有其局限性,这给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发轫提供了空间。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本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加强自我约束的内部行政规则,其运作应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实践中,这种制度对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亦不容忽视。对此,需要纠正制度构建中的一些偏差,强化实证分析裁量因素,改进裁量格次划分技术,健全基准适用配套制度,对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加以完善。
  • 摘要:以《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为视角,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升和拓展的发展趋势。提升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立法的立法层次,完善其内容;拓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单行立法,形成信息公开基本立法与单行立法相结合的体系化,促进政府信息全面公开的规范化。
  • 摘要:行政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没有规定免予公开,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倾向于不予公开。政府行政过程中的信息,按照过程公开的要求,应当依法公开,在公开过程中同时考虑到社会的安定性,应衡量行政效率与公民知情权的关系。
  • 摘要:行政过程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不仅仅是政府文件的公开,还应当包括行为过程的公开。行政过程公开使目前呈现点状的、散乱政府信息公开得以系统化。政府法治论为行政过程公开提供了理论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基本得到有效保障、一定法制条件的具备以及受管制的市场经济为行政过程公开提供了现实基础。有效考核机制、社会评议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则能够保障行政过程公开的顺利施行。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已逾1年的时间。从学习宣传、地方配套立法以及政府信息的主动发布和被动公开,乃至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诉讼,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在各级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的积极参与下走过了一条不平坦的道路。本文试从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入手,通过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典型案例实证指出现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对下一步政府信息公开实践工作有所裨益。
  • 摘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但在具体工伤认定案件中,因为《条例》对“工作场所”的含义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所以执法人员、劳动者和企业负责人容易产生争议。事实上,该问题的解决必须把握正确的方向,即应该以劳动者利益优先保护原则作为出发点,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总结有关法律规定和各类人员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工伤是“因工而伤”,凡是与劳动者的工作存在直接的或者间接的联系的处所都可界定为“工作场所”。
  • 摘要:我国《保密法》正在修订过程中。《保密法》强调“以保密为原则,以不保密为例外”,与建设阳光政府的要求不相适应。《保密法(修订草案)》沿袭了《保密法》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其价值取向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强调的公开理念背道而驰。保密制度应当成为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特殊制度而存在,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下建立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适应的保密制度是《保密法》修改的关键。
  • 摘要:突发公共事件的特殊环境决定了其间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具有及时性、主动性、准确性、广泛性与统一性。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着法律规定过于分散、公开的内容比较模糊、公开的义务主体不一致、公开的程序机制不健全等缺憾,因而应当从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明确界定公开内容、统一公开的义务主体、完善公开的程序机制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改革。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单行法规的形式拓展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和范围,第一次明确赋予行政相对人对“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救济权,但这种拓展本身是有限度的,不能脱离开现行制度、环境以及法治发展阶段而无限制扩大。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权利保障、法治、利益衡量、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和渐进发展原则,通过丰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关于行为可诉性、利害关系性、时机成熟性等制度内涵,依法科学、理性地把握和设定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标准。
  • 摘要:本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模式进行实证性考察分析。它们总体上都遵循给付行政程序与一般行政程序之间宏观分离、局部交叉、由特别法典或专门法规定给付行政程序的模式。给付行政程序的恰当界定是理解这种模式合理性的前提。“给付行政程序”既不等于“给付行政行为程序”、也不等于“非控权行政程序”或“授益行政程序”。在此基础上,论文对我国给付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提出了初步构想。
  • 摘要:我们可以用来衡量行政法制度有效性的可靠标准是允许法官复审自由裁量权的程度。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已是不争事实,但是从行政审判的司法实践来看,有关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强度,对违法行政程序的裁判方式以及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法律救济效果,尚不尽如人意。我国应从立法层面明确人民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审查标准,强化司法审查对于自由裁量行政程序的规制作用,给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以有效的法律救济,完善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
  • 摘要:给付行政在我国的发展十分迅速,实践中的问题催逼学术界为这种新的行政行为方式寻找更加深厚的理论根基。国家伦理是一个国家作为主体所具有的道德性,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国家伦理为给付行政提供了正当性的支持,是给付行政的道德基础;而给付行政又是国家伦理的现实转化途径,体现了国家伦理中国家之爱的重要内容。
  • 摘要:本文在立宪主义视角下,探究了更关乎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与社会公平的给付行政的程序性控制之基本理论,阐释了给付行政的程序性控制之要求、内容、实现路径及其现实意义。
  • 摘要:从人类活动的主要领域来划分,行政法可基本分为陆域行政法和海域行政法(即海事行政法)。二十一世纪将是海洋的世纪,海事行政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子法,是海事法的下位法,是行政法与海事法交叉形成的综合法。目前,中国的海事行政法仍属初创阶段。因此,明确学科定位、构建研究体系是海事行政法学确立和发展的关键。
  • 摘要:与传统国家相比,现代国家已不再是只需要从社会的外部保障国民安全和自由交换秩序就足够了的‘夜警国家’,而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的,更直接和积极地干涉经济活动,或为了从实质上保证国民的生活而广泛地提供种种服务的“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相应地,现代行政与传统行政相比有着相当大的区别,其相对于现代司法而言,也是如此。现代行政有着许多独有的特点与优势,正是这些特点与优势促使美国法院在司法审查中对行政机关保持着相当程度的尊重。
  • 摘要:公民参与政府的行政决策就要事先了解和把握与决策有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出于自身考虑,只对部分政府信息加以公开,而公民只能被动地接受政府公开的信息,尤其是政府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民掌握信息是有限的,导致在参与行政决策上只是走过场,不能真正实现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因此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公开,改变现存的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信息公开质量不高、范围窄、渠道不畅通和公民获取政府信息能力不足等问题,通过公民参与行政决策意识的培养和提高获取政府信息能力的加强,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渠道,充分保障公民参与行政决策的实现。
  • 摘要:不少媒体用“一路荆棘”来形容2008年中国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燃油税”改革的酝酿、出台过程。这不仅因为自1994年初海南省在全国率先将公路养护费、道路通行费、过桥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合四为一”,改为只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作为我国燃油税费改革起点至今已历经十五年的艰苦探索跋涉,还在于在刚刚过去的2008年燃油税开征决策的作出过程将多元利益需求、多种利益表达、多层利益交涉推到阳光地带,这使得该项制度的改革进程不单具有经济价值,更彰显着公法色彩和公法精神。毫无疑问,燃油税改革与公法建设之间,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联结点:税费征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行政征收的基本方式,税费的创设和结构优化同时关联着国家财政实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公民财产权利,在这种意义上,燃油税改革反映着一组宪法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变化;在近年来政府信息公开精神和制度双重推动下,燃油税方案出台过程广泛融汇了各方利益的表达、交涉和矫正,这无疑改良和修正着公法制度理性的建设;燃油税改革尽管难产但终于择时择势面世,作为一项税收制度建设,其进展除了应符合经济规律之外,必然还会受到合法化、良善性,尤其是税收法定主义的拷问。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引发的纠纷单靠目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很难获得良好的解决。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规定了行政申诉的监督救济方式,但是由于目前我国行政申诉制度不健全,很难发挥重要作用。借鉴英国的信息监察专员制度,调整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有关行政申诉的规定,确立以信访部门为主管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申诉制度,赋予其必要的行政监督权,应该是一个可取的改革方向。
  • 摘要:行政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的重要特性和核心内容。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必要的行政效率,另一方面,也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可能。因此,对行政裁量权加以有效规制,是行政法治发展中不容回避的课题。根据我国行政法治实践发展的需要,当前,亟需在比较和借鉴的基础上,厘定我国行政裁量权的含义,进而确立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主要原则,明确规制行政裁量权的基本路径,从而为完善和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
  • 摘要:中央和地方间程序制度意义重大,但目前缺乏研究。随着行政实践的发展,尽管中央和地方间的程序建设已变得十分重要,但就现状而言,相关程序仍缺位严重。中央和地方间的程序不足带来了许多显性和隐性的问题,就其原因可以归结为文化传统、计划经济的惯性、公法程序制度不发达和学界研究缺乏等方面。考虑到中央和地方间程序的特殊性,中央地方间的程序建设中,需要考虑利益多元、互动型结构、权力的制约与协调、秩序安全和国外经验等重要问题。建构中央地方间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地方诉求表达程序、中央对地方的领导程序、中央与地方的合作程序、中央地方间纠纷解决与权利救济程序和中央与地方关系改革的程序。
  • 摘要:各国行政裁量理论的研究史表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至少存在两种基本形态:合法与违法。行政裁量权滥用显然属于违法形态,其既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结果,也可能只是略失公正。既然造成不公正的“因”已经列入司法审查的范畴,则无必要再把其中的某一个“果”单独列出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畴,这样做只能造成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和实践操作的困难。另外,更没必要专设一种“变更”判决模式使得法院越俎代庖,直接替代行政机关作出本应属于行政机关份内的决定,这样做既使得司法机关过度干预了行政机关固有的独立自主权,也使得“变更”后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再是“行政”处罚行为,丧失了应有的法理基础。
  • 摘要:给付行政时代的来临使国民共享权之保障成为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与传统行政程序相比,给付行政程序因承担了国民共享权的保障任务而体现出诸多不同的法律特色,包括去高权性、积极行动、信息支持、关注正当程序、高度强调信赖保护等。这些变化引发了行政法的主题变更、结构性变革以及角色再造,使其渐变为以平等为时代主题的、作为沟通过程的、在公共治理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的行政法。
  • 摘要:给付行政立法为公民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目前我国给付行政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从立法程序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公众参与给付行政立法能够提高行政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公众对法律规范的认同。但是,在我国,公众参与给付行政立法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 摘要:在排污权交易领域,政府剥夺、限制排污权已经成为公权力重新介入排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政府的此类管制行为应否遵守程序制约?作为正当程序较为发达的国度,关注美国有关政府剥夺、限制排污权及其程序规制的实践与理论探讨,可以为我国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中的行政法保护机制提供必要的参考。
  • 摘要:在现代社会,相对人许多领域的活动都需经由行政主体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进行,但是,相对人的申请并不必然获得行政主体的同意,行政主体拒绝相对人申请的情形并不少见,行政主体这类拒绝相对人申请的行为的性质在我国学界存有很大争议,加之我国行政诉讼法针对这类争议纠纷的诉讼与判决方式上存在的缺陷,导致相对人的申请一旦遭拒,通过行政诉讼很难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理论上厘清行政拒绝行为的性质、立法上完善对这类行为的司法审查对于有效保护其申请遭拒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其目的在于增强政府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努力建设阳光政府、服务政府和责任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向着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方向迈进。但是,该条例的贯彻实施仍将面临诸多问题。本文将重点从剖析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力求探索一条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效途径。
  • 摘要:行政补贴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公共利益目的,给私人发放财产性资助的行为。这种资助既包括积极的资助,如直接资助金钱,又包括消极的资助,如税款的减免。近几年,国家采取大量的行政补贴来解决一些经济、社会问题,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在补贴的设置和发放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补贴发放的依据层次低;发放补贴随意性强,没有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发放的程序不公开不透明,易导致腐败;发放补贴损害第三者利益时,救济的途径不通畅;补贴绩效评估制度付诸阙如等等,本文从法律规制、公共利益的界定、国内的补贴要与《SCM》的补贴规定相协调和第三者利益受损时如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阐述,以期完善我国行政补贴的相关制度。
  • 摘要:《行政诉讼法》颁布20年反映了我国实现行政法治以保障人权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步,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走向行政法治过程中的艰难。对照目前《行政诉讼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完善该法以及如何实施好该法的具体建议。
  • 摘要:我国学者似乎更加偏好抽象的价值论证与深受大陆法系影响的概念法学分析进路。从近年来的一些作品看出,行政法学者已经在有意识地把案例分析方法和行政法研究连接起来。为此,笔者尝试分析西北政法大学因“申博”不服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复议一案,考察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指出本案是程序当事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而展开的生死博弈,双方付出巨大成本,但结果注定是两败俱伤。假如事先有一个公正透明的评审程序,这样的结果本可避免,因此,建立健全行政程序制度,能够抑制各方的非理性行为,降低当事人的成本,促进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 摘要: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出台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便一直没有停止过。在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每年都有许多代表委员提交议案、提案,要求制定《行政程序法》。2003年,《行政程序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但由于多种原因至今尚未启动。原因之一是理论和实务界对中国是否已经具备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社会条件存在不同意见。2008年统一的行政程序立法空白在湖南首次突破,这次“破茧之举”无疑对其他省份和全国的行政程序立法起到辐射和推动作用。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行政程序的立法状况仍然是一个缺乏实证分析的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关行政程序的规定进行梳理,提供一幅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状况的白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社会法制条件进行分析。
  • 摘要:湖湘大地法律文化源远流长,具有理论创新的经世精神、敢为人先的创造精神、心忧天下的家国情怀以及服务人民的大众情怀。湖南法治政府建设在传承湖湘丰富法律资源的基础上,以政府为主导,以程序为重点,以政治家与法学家的结合为方法,以阳光政府为价值追求,创立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湖南模式”,并在在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执法程序、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方面推陈出新,使湖南法治政府建设走在了全国的前沿。
  • 摘要:行政裁量与软法是一种共生的制度设计,二者是一组高度依存的共生单元,以法治为共生环境,形成了互惠共生的共生模式。本文尝试将共生理论导入法学研究领域,以共生理论为视角探讨软法与行政裁量的关联性,希望可以找到一种更具有整体性的行政裁量的规制方法:即侧重制度设计阶段的立法控制,完善我国现有的硬/软混合法控制模式,通过对软法的规制实现对行政裁量的规制。
  • 摘要: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和行政职权内容层面看,行政裁量权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它的合理存在并不表示这种权力能够被合理的运用。对行政裁量权应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控制,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可否认,其自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说明理由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是重要的配套制度。从多种角度,运用不同方式,对行政裁量权规范形成合力,才是最佳的选择。
  • 摘要:行政裁量权的出现是行政权扩张的结果。私权利的保护及实质正义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机关必须被赋予自由裁量权。而法律规定不完备、行政权力易被滥用、执法主体的素质良莠不齐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等因素决定了行政裁量权必须予以规范。在规范行政裁量权时,应当以秩序为基础,兼顾公平与效率的价值要求,规范立法控制、行政程序控制和司法控制,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既符合行政效率的要求,又能实现行政公正。
  • 摘要:行政程序中的公众参与是当代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社会行政权行使民主化、理性化的要求,在社会生活诸多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但仅有公众参与的理念不能实现预期目的,应当尽快完成我国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的制度架构。公众参与的理想制度架构应包含基础性制度、程序性制度与保障性制度。通过对我国价格听证制度的分析,不难发现,我国现行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的相关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应予完善。
  • 摘要:现代法治原则之下,为实现行政参与权利的充分、有效实现,最佳做法是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过程营造一种“理想言谈情境”。“理想言谈情境”下的行政参与应同时满足“在场性”和有“参与实效”两项标准。前者可通过对“听证”、“陈述及申辩”权的维护而得以实现,后者的实现则有赖于“程序性权利”、行政公开、“禁止片面接触”原则的落实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同时,还应对行政参与瑕疵采取“差序格局”式的司法审查标准与措施,以设定维护“理想言谈情境”的最后一道防线。
  • 摘要:作为公众参与和请求权实现机制的申请应当是一种法定申请。它能启动和结束一项行政程序,但该意思所包含的事实和请求仍需由行政主体依法认定、解释和推定。它与控告和报案在程序的启动和实体的请求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没有什么区别,只是举报和报案不能结束一项行政程序。它与依职权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依申请行政行为未经相对人申请不得实施。
  • 摘要: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体制,使得听证者和决定者在形式上必然是分离的。由决定者必须听证,发展到听证者必须决定,再发展到案卷排他到,才使得听证者和决定者达到完美的统一。而且案卷排他,通过案卷这个“隔音空间”使得机关决定和行政首长的个人决定也达到了完美的统一。最后,案卷排他,通过政策、经验和专业考量等裁量因素等的入卷,使得行政首长最后的决定程序,也变成了看得见的程序。
  • 摘要:2009年3月,甲型H1N1流感(以下称甲流)爆发,我国政府表现出与2003年非典型性肺炎(SARS)刚开始流行的时候完全不同的积极态度,在第一时间采取了非常严格的防控措施。其中,引起普遍关切的,就是对疑似患者、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甚至来自传染病流行区的普通人(以下称流行区普通人)采取隔离观察或治疗的措施。隔离措施的主要依据虽然是《传染病防治法》(2004)、《国境卫生检疫法》(2007),但真正具有决定性的依据还是卫生部于2009年4月30日发布的《卫生部关于将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管理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该公告明确宣布,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已经将甲流作为《传染病防治法》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同时,也将甲流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 摘要:风险规制过程是公众和专家运用各自所掌握的关于风险的事实和价值知识进行交涉、反思和选择的过程。公众的风险知识通过参与实现风险规制过程合法化,专家的风险知识通过理性实现风险规制过程合法化。在风险规制的价值目标之确定方面,公众的风险知识具有优越性,而在风险规制的手段之确定方面,专家的风险知识具有优势。就我国风险规制现状而言,由于公众的风险知识存在参与不足与过度参与的弊端,而专家的风险知识则存在理性不足与独立性不强的缺陷,因而出现了严重的合法性危机。为使两种风险知识实现理性的融合与统一,重塑风险规制过程的合法性,就需要通过改进参与程序与改革风险规制机构来达致。
  • 摘要: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上,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可见零星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范,但大多是掺杂于实体法律规范之中,规定片面、语意模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多,缺乏高水准的专题论文或学术著作。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实现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保障和基本条件,对于法治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 摘要:在多数授益性行为之中,往往会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而启动后续的整个行为过程,因为可以说“申请”是启动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扳机”。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现象,即行政相对人为了获得某种利益,会提供某些虚假材料以获得相关利益,例如,在社会保障行政中发生的2004年重庆綦江千人骗保事件以及诸多此类事件;再如在行政许可中,尽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是实践中无论是在药品许可,还是在专利许可,抑或营业许可等诸多许可领域,都存在着相对人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对于堆积如山的申请材料,如何提高审查的效率、是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是否应当受理等等,这些问题都是各级行政机关所要面临和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本文拟选择社会保障行政作为例证,来说明申请在授益性行政行为中的功能并对上述问题加以初步分析。
  • 摘要:行政救助程序制度追求保障被救助者适当生活水准权和实现程序正义的价值。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行政救助程序,但不排除法律规定依申请启动程序。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职权调查案件事实,实体性事实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行政救助程序应采用言词审理,质证及听证是调查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案件事实的重要形式。
  • 摘要:行政问责制是我国建立责任政府的重要的制度实现形式。通过立法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是强化和明确政府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本文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为分析样本,从阐述建立“可问责”政府入手,回顾我国行政问责的立法进程,展望未来走向。
  • 摘要:知情权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在我国宪法上实际上是采用了一种宪法推定的技术,但应在以后的修宪中加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制度是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基础之上,是间接民主的制度安排。而公众参与则是弥补间接民主运行过程应运而生的民主方式。两者相互独立,却也相互联系,政府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础,公众参与反过来也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一项义务,是作为主权体的公民知情权使然。但是囿于多种原因,公民有时不可能获知所需要的信息,这就必然涉及请求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公民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中公民申请权的行使必须合法于正当,同时法律应确立申请与受理制度、审核裁决制度、答复与说明理由制度予以回应。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公民申请权做了基本规定,但不系统,也缺乏完整的救济,需要完善。
  • 摘要:当今,资讯快速的流通和运用,不仅可以满足公民知的权利,而且还有利于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但如果缺乏有效法律规制,也会造成资讯的误用和滥用,从而严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重视公民的资讯自决权与资讯隐私权。法律赋予了公安机关广泛的个人资讯收集权,公安机关在行使该项权力时如何在公益与私利之间找到平衡点值得反思。
  • 摘要:个人信息档案是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个人信息档案法律保护主要存在信息主体地位缺失、档案收集、管理、利用、开放中对个人隐私权保护不力等问题。在修订《档案法》时,应依法确立个人的信息自决权,强化对档案管理主体的程序监督,增设对个人信息主体的法律救济机制。
  • 摘要: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和控制行政权,最重要和最核心的任务是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为此,我们必须探讨: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什么事项上享有行政裁量权?行政裁量权对于行政管理为什么必要?对行政裁量权为什么要进行规范和控制?怎样规范和控制行政裁量权?本文将逐一探寻这些问题的答案。
  • 摘要:正当行政程序,首先应该满足其作为一种行政法律技术的完备性、逻辑性和系统性。这种层次的正当行政程序虽然起源于近代西方的法律转型,但是具有相当的普适性,不论哪种文化和传统,人们对于这种法律技术的普适性还是倾向于接受。归纳起来,从法律技术层次而言,正当行政程序的结构性要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行政程序的中立、行政程序的公开、行政程序的论证和行政程序的自治。
  • 摘要:行政决策的民主化,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也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开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进程,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复杂的发展过程,现已形成了多项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是,现有的行政决策民主机制在运转过程中,既存在形式主义问题也存在决策过度民主化而导致无法做出科学决策的现象。若没有法治的约束,我国行政决策机制既生于民主,也将死于民主;既生于“群众路线”,也将死于“群众路线”。从民主与法治相互作用的视角看,我国需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从外部来规制行政决策民主的机制,也需要完善政府工作规则以便从内部规范行政决策民主的各个环节,还需增进公务员的科学决策水平。
  • 摘要:在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法学理论中,给付行政是一个较为常见的概念,而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给付行政概念虽然也较早被提出,但只限于概念描述,而缺少深入分析。关于给付行政现象的集中研究也只是2008年才开始出现。此中原因或许与我国近期才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政策要求有某种关联,但笔者以为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如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区别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对行政概念的特有理解、给付行政活动的多样及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的复杂特征等。既然给付行政的集中研究已在我国学界出现,行政法学理论就有必要对涉及给付行政的基础性问题做实质性的分析。为此,对给付行政展开研究,一方面具有体现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求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也具有加深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学术意义。给付行政
  • 摘要:行政给付的程序是灵活的、弹性的,是自由裁量的领域的观点,是对西方行政法学理论的一种误读,是不全面的。行政给付程序的主要内容还是刚性的程序性规定,这一部分内容才是行政给付程序的核心所在。从国情考虑,未来可以在《行政程序法》中单设行政给付程序一节。在立法内容上,应在启动程序、决定程序、听证程序、公开程序等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设计,引入依职权启动程序、简易程序和事后听证等新型程序。
  • 摘要:给付行政作为一种与秩序行政或侵害行政相对应的行政模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兴起发展至今,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给付行政的范围不断拓展,对公民的生存与发展越来越重要,给付行政程序已引起一些国家立法的重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给付行政的主体与手段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给付行政要不要遵循传统行政法的程序规范,引发了很多争议。值此我国统一行政程序法制定之际,本文从给付行政的兴起与发展入手,关注给付行政类型及其行为方式的变化,对域外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与给付行政程序的关系作了分析,对中国统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与给付行政程序的关系作了一些粗浅的探讨。
  • 摘要:给付行政历来是以提供“生存照顾”作为其核心目标,旨在为困难人群提供衣、食、住等方面的物质帮助,或者为人们提供其生存所依赖之公共服务,如提供维护公民基本生存所需要的水、电、气、公共交通工具等。然而,随着我国城乡差别的逐步扩大,国家单纯地向农村提供物质和政策支持,并不能扭转农村发展缓慢的现状,因为农村全面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极度匮乏的问题,已严重制约农村的发展速度。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最近几年实行了大学生“村官”工程,由国家财政出资,招聘优秀大学生到农村基层任职。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给付行政,不妨称之为“人才给付行政”。对于这类给付行政应当如何从程序上加以规范,无疑是行政法学不能回避的问题。
  • 摘要:经济全球化中的法律规制已成国际社会热门议题,其中跨国并购行政程序法治问题地位渐显。跨国并购行政程序,是指包括规制跨国并购领域的一系列行政行为在内的程序的总称,随着中国境内的市场主体吸引着越来越多国际投资者的关注,我国国内的跨国并购行政程序也在逐渐朝着法治化方向完善。本文以涉外经济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利益平衡原则为理论工具,通过对典型案例进行研判,尝试提出跨国并购行政程序基于类型化的法治化完善路径。
  • 摘要:服务行政下兴起的、与传统高权行政相对应的行政私法行为,成为现代行政的新模式。由于行政私法行为虽有私法的特征,但本质仍是公行政范畴,基于公权力的实施需遵循行政程序的法治理念,本文对行政私法行为程序规制的必要性、行政私法行为的程序法律原则、行政私法行为的程序法律制度进行了相应探讨。
  • 摘要:推行政务公开与权力运行监督制度以来,公开的对象与范围越来越广泛,公开的事项也越来越具体,从党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到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事务的公开,如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校务公开等。在此基础上,政务公开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标志性成果,即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颁布。自《条例》实施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始终是一个热点和重点问题,很多政府信息公开事例案件,都涉及到公开范围问题。从法学理论上看,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涉及的问题较多,本文试图就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原则和具体制度作一些分析研究。
  • 摘要:税务和解是指税务机关对于课税基础事实或证据之采认,经过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虽能够确定但需耗费过巨,为了稽征效率,有效达成课税目的,而与纳税义务人平等协商、互相妥协达成合意的行为或税务纠纷解决方案。税务和解是一种有限合意性公法行为,以此区别于民事和解。税务和解容易造成税务机关和解权的恣意、滥用或贩卖公权,必须从程序方面加以规范。本文重点从税务和解的过程和监督两个方面,对税务和解的程序制度问题作了初步探讨。
  • 摘要:作为给付行政重要内容和方式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具有对法治及程序的诉求。目前,我国农村低保行政程序的构建有着一些中国特色,但法制化程度低、操作性差、偏重管理忽视正当程序;实践中农村低保政策的变形不仅折射出现行程序的欠缺,而且反映出实体性制度的制约。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行政程序亟待完善,但应与实体法的构建相结合。
  • 摘要:当前中国的行政程序立法面临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需要妥善处理统一行政程序立法与具体行政领域法律制度的关系、中央行政程序立法和地方行政程序立法的关系以及成文法与法院案例的关系。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进程中,要夯实学术积累,探讨推进动力,分析现有的行政管理和制度实践,从而审慎地展开切合中国实际的程序设计。
  • 摘要:作为实行行政科层制职权分工的国家弥补分工不足的必要的手段,行政协助应首先被定位为一项处理行政机关之间合作关系的原则,这一点早已被域外相关立法所肯定。对行政协助的程序进行研究不能简单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就制度谈制度,而是必须以相关理论研究和行政程序法治的整体建设为基础,正确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行政体制和行政习惯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我国的行政协助程序立法模式,最后再从细微处入手全面构建我国行政协助的程序制度。
  • 摘要:澳大利亚非常重视对行政裁量规范和控制,其中一个基本的法定标准是,根据联邦《行政决定(司法审查)法》第5条和第6条规定,行使裁量权系基于他人的指示或命令的,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相对人可以向法院审查审查令。法院特别是高等法院适用该条规定,对相关行政决定进行审查。此即本文所探讨的“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外部机关的命令行为”,这个规则又被称之为“裁量权必须由权力所有者行使”。其基本含义是指,行政裁量的权力库(repositories of discretionary power)必须行使这些权力,并坚持以“权力库必须充分地行使其权力”为基础。而裁量权的所有者不得“根据命令行为”,或者受别人的支配,显然就是这一规则的具体内容。具体实践中的争议点主要在于,行政机关只考虑上级政府政策而没有作出自己的决定。法官们在有关案件中讨论了这一规则的适用。
  • 摘要:行政裁量权需要司法审查,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诉是启动行政裁量权司法审查的现实途径之一。行政公诉必须严格限定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之中,才能实现保护公益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监督行政权和保证行政权有效性、开放诉权和防止滥诉的均衡。参考域外公益诉讼的发展历程,我国的行政诉讼法首先应该对行政公诉范围进行肯定式列举,其中包括行政裁量行为;同时,鉴于公共利益自身的易变性,还要设置一个兜底条款,对因公共利益的发展变动而应当进入司法审查的行为,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分散列举,及时加以补充完善。
  • 摘要:西方国家对行政裁量权经历了否定到肯定再到否定的发展历程,最终确立了以合理性标准为核心的审查标准。在具体的审查方式上,由于行政裁量权的技术性与包含人性化判断,法院基本上从实质性审查转向程序审查。程序规则成为约束行政裁量权最为有力的法律规则。但由于法律规则实施的依赖性,程序规则对行政裁量权的制约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在一定情况下完全被虚置或失效。从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行政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更多地依赖于行政机关的自律,而自律的最终压力来自于政治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政治制约仍然是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根本保障。
  • 摘要: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其存在有着必然的合理性。然而行政裁量权的合理存在并不意味着它必然的被合理运用,实践中行政裁量权的运用出现了许多不正当、不合理之处。为了有效地发挥行政裁量权应有的作用,必须对其予以法律上的规制。而行政程序正是规制行政裁量权的手段之一,对其有着独特的价值。具体而言,行政程序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回避、告知并说明理由、听取意见、案卷等制度对行政裁量权产生有效的规制。
  • 摘要:私有财产权非绝对权利,但它排除态意限制。为免受行政裁量权的不当或非法限制,有必要研究行政权限制私有财产权的理论根据和实定法根据,界定限制的标准和方式,并藉此对北京市限制机动车通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一分析。
  • 摘要:行政裁量基准通过对基层行政执法经验的提炼和细化、量化等控制技术的运用,能够为行政机关具体的裁量活动提供相对统一的行动标准,对行政裁量权的膨胀与滥用具有积极的遏制功效。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中国的现实情境,预示着行政规则之治的彰显。为了有效克服裁量基准制度可能的负面效应,应当妥善划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赋予裁量基准更为灵活的拘束力,并倡导行政系统上下互动与行政相对人适度参与的生成模式,进而增进行政自我拘束模式在裁量控制中的核心地位。
  • 摘要:作为一项制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在很长的一段历史上与民主制度并无关联,因为“精英治理”模式通常与保密文化密切相关,既不鼓励公民参与,也不希望公民知悉政府的信息。直到参与式民主在近几十年内兴起并取得主流话语权,政府信息公开才与公共参与一道成为民主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一年以来,尽管成效并不明显,但如果能坚持完善的话,不仅有利于国家治理模式的转变,而且未来必将在民主话语权力的争夺中取得优势和主动。
  • 摘要:加强公开法制、实行阳光行政是当今的世界潮流,《公开条例》的颁行具有里程碑意义;《公开条例》实施过程中须认真解决好若干认识问题和实务问题,特别是认知《公开条例》确立的政府信息服务理念及制度创新,形成健全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运行机制;当下须认真解决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发展进程中的诸多紧要问题,采取加强专门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完善与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监督救济法律规范和相关制度,加强工作基础建设和外部环境建设等六大措施。
  • 摘要:公共行政给付是当代行政给付制度的核心,它体现了国家为社会成员所提供的全方位社会保障与人文关怀。由于担负给付职责的行政主体通常掌控着宽泛的行政裁量权,为防止公共行政给付出现目标偏差和行政专横,必要的裁量治理不可或缺。从公共行政给付所蕴含的服务性行政理念而言,以公法权利为主导的行政程序治理是相对优化的裁量权治理路径。
  • 摘要:法国最高行政法院通过在1970年的“法国地产信贷公司案”中审查依据行政指示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的合法性,不仅肯定了经济行政领域以行政内部措施形式明确裁量基准的实践做法、为其提供了法理上论证,还明确了行政裁量基准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及救济途径等基本法律问题。以此案判决为基础,最高行政法院又根据法治行政、透明政府的需要做出调整,形成了如今的法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 摘要:随着我国电子政务改革的深入推进,制度和行政理念所表现出来的桎梏作用将越来越大于硬件设施和技术更新上的制约。在当前电子政府的建设过程中,因担心信息被滥用而导致公众信任的缺失,是阻碍改革深入的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一般法律原则的梳理,进而试图厘清一系列有关信息规制的法律框架,以增强公众对建设电子政府的信心,让公民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明白在信息处理上的权利和义务,权限和程序,并在合作中实现双赢。
  • 摘要:根据知情权原理和我国相关立法,政府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时应当遵循真实性原则,但是由于现实中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信息公开真实性原则存在认识误区和法律对真实性原则规定的不完善,真实性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实现。真实性原则应当包括全面、客观、准确三个方面的内容。真实性原则不是绝对的,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对知情权进行限制有其正当性,但是限制要适度,必须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由于《条例》本身需要明确的问题很多,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条例》的实施效果不佳。当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案件涌入法院后,法院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举证责任分配、裁判方式等问题的把握缺乏相关的界定标准,导致对裁判标准的尺度掌握不一,影响了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也影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序推进。我们试图以具体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为实证样本,通过对立法本意的探求,明确审理此类行政诉讼案件的思路与裁判标准。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的调查结果表明,依申请信息公开案件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尽管我国民众的信息需求表现出了多元化特征,但还不是“政治参与民主型”和“生产需求型”的而是“生活需求实用型”的,不是“决策信息需求型”的而是“执行信息需求型”的。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地市机关特别是区县机关正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法院立案受理接近3/4,但司法不作为现象仍然突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一年间,政府信息公开遭遇诉讼困境,极少有申请人获得实质性胜利,更有大量案件无法立案受理。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遭遇诉讼难题既有我国司法体制自身缺陷的原因,也有《条例》对公开例外事项规定不明、对申请人资格横加限制、对信息公开诉讼审查规则规定空白等原因。欲使法院在信息公开行为的审查上走出“无为”困境,必须对信息公开的公开范围、审理规则予以明确,更须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的地位,以确保其能对行政机关信息公开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持续发展的动力。
  • 摘要:除法律规定外,政府信息的甄别还应结合实证进行研究。公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保护的知情权不应是空泛概念,而应与人身、财产权有关。原告资格界定应区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举证责任可采取由双方各承担部分举证责任,并由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在审查免于公开信息时,应从程序方面审查国家秘密的定密程序,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和历史信息公开与否的判断方面要坚持利益衡量原则。对于滥用诉权现象也应从审判制度上加以规制。
  •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机制是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的制度构成,包括组织推进机制、公开范围确认机制、信息发布和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及监督、考评机制等,其机制设计应实现确保权力透明运行、保障公民实现知情权、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协调不同利益平衡等价值目标。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在组织机制、公开范围确认机制及监督考评机制等方面尚存缺陷,阻碍了信息公开的进一步推进,有必要从优化组织体制、完善操作机制、整合资源、健全网络公开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 摘要:不公开的例外,源于“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一被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公开是相对于公开而言的,不公开是特殊现象,是例外,公开是普遍现象,是公民和法律的要求。只有最大限度的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才能全面了解政府行为运作的依据、过程、结果,从而有效地监督政府,防止政府官员滥用权力,以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我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中没有确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对“不公开的例外”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为: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然而在实践中,“不公开的例外”情形远不只于这三个方面,本文试图结合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具体案例和湖南省的一些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求得对“以不公开为例外”的科学理解与在实践中的良好运用。
  • 摘要:行政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与“个人信息”具有基本相同的含义并为各国立法使用的其他概念主要有“个人资料”、“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三种。本文倾向于“个人信息”的提法。控制行政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法基础。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会发生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据以建立的权利基础迥异,前者是行政知情权,后者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行政信息公开法的关系应加以合理厘定。
  • 摘要:行政简易程序具有降低程序成本、缩短行政过程、拓宽行政裁量权、使行政相对人信服行政权威的价值。然而,我国目前行政程序中的简易程序还仅仅在个别行政行为中适用,其在整个行政程序中所占的比重非常小。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我们认为,行政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有利行政行为、紧急处置、明晰案件事实、行政相对人困境等情形中。行政简易程序的法律构建中,关于行政简易程序在行政程序法典中的定位问题、行政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问题、行政简易程序的程序环节问题、行政简易程序的配套救济制度问题等因素是目前必须考虑的。
  • 摘要: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不同于行政实体违法,行政程序违法之法律后果的判断,离不开对行政程序本身特质以及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的认识;法定程序中的“法”,不仅包括制定法,还应包括法的一般原则和精神;对于违反程序的行政行为采取灵活处理的做法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我国宜借鉴这些国家的多元处理方式,在程序违法的处理问题上,充分考虑行政程序的地位,区分不同情况在公正和效率之间的进行选择。
  • 摘要:美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和实践均走在世界前列,高校信息公开也不例外。美国高校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涉及联邦法、州法、高校规章制度和法院判例。原则上公立高校及其内部机构都适用信息公开法律;区分一般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与高校特殊性质有关的高校自治和同行评议等学术信息,公开的属性、对象和方式均不相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应当借鉴美国经验。
  •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定和行使是当前行政法领域中值得十分关注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执法中迫切需要研究的突出问题。规范行政执法,从一定意义上讲,主要就是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因此,研究行政自由裁量权设定与行使方面的问题,切实解决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合理性的问题,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机械执法等问题,对减少和防止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维护社会和谐,意义重大、深远。
  • 摘要: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成为整个信息公开法制的关键要点。为防止排除范围被行政主体滥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它排除公开的范围应当得到妥善界定。本文逐一分析了以上排除范围,指出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概念的内涵进行适度收缩,同时要建立价值衡量的原则、明确排除范围的具体子类型、采用梯次化的概念内涵构造以及保证必要的监督空间等,为维护信息公开问题上价值权衡的均衡状态,而策略性地调整信息公开的排除范围。
  • 摘要: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一直以来是行政法治和行政法学的焦点问题。伴随着积极行政的发展,行政裁量权涉及的领域日趋扩大,在利益多元化背景下,传统立法、司法和行政控制机制效用日渐式微。公众参与机制体现了多元利益背景下的程序控权理念,公众参与行政,通过各种程序制度设计确保各种利益诉求在行政过程中获得表达,影响行政裁量权的行使,降低行政裁量的恣意和武断,保障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正当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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