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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水法立法目的——我国水法与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德国《水平衡管理法》

         

摘要

我国水法之间没有形成统一的水治理理念,仍强调以水开发利用为重点.相比,欧盟《水框架指令》从零碎的多个水指令已发展到以水体保护为直接立法目的、以环境保护为统一理念的综合性指令,而德国《水平衡管理法》明确保护作为生态平衡中的组成部分、作为人类的生活基础、作为动植物的生活空间以及作为可利用物之水体.因此,环境保护是欧盟和德国水法的直接立法目的,是可持续水治理的最终目的,与社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置于同等地位.提出我国应尽快在环境保护的统一理念下实现水体的综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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